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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卷一打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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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卷一打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精彩]08卷一打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精彩]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考点一: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真题指引:2005卷一第63题) 1(内容。西周时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基本含义是“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德教是第一位的。 2(影响。“礼治”和刑罚相结合在汉代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 礼刑并用”,从而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
08卷一打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精彩]
08卷一打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精彩]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考点一: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真题指引:2005卷一第63题) 1(内容。西周时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基本含义是“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德教是第一位的。 2(影响。“礼治”和刑罚相结合在汉代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 礼刑并用”,从而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治奠定理论基 础。 小贴士:西周有五礼:吉(祭祀)凶(丧葬)军(行兵)宾(迎宾)嘉(冠婚)。 考点二: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 五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 《法 经》 商鞅变法)???(真题指引:2003年卷一第6题、2004年卷一第15题、2005年卷 一第63题、2007卷一第8题) 1(出礼入刑。“礼”的精神原则为“亲亲”和“尊尊”,亲亲父为首, 尊尊君为首。礼在西周具备法的性质。“出礼入刑”是指礼为正面规 范,刑是对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 则入刑,相为表里”,它们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同时,“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礼不下庶人”禁止越 礼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2(五刑。先秦时期的五刑是指: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 称)。?? 3(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买卖称“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等使用时间长的(强调质量), 剂是买卖兵器等使用较短的(强调剂量)。由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2)借贷称“傅别”。傅是两份契约,别(分开)是各执一半。 (3)婚姻缔结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性不婚和父母之命。 (4)婚姻六礼:(为必要条件)纳采(提亲);问名;纳吉(定婚); 纳征(送聘礼);请期(定婚期);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 最终成立。 (5)婚姻解除:“七出”。即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 言、盗窃。例外是“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即指女子出嫁时有 娘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与更三年丧,不去,是指女 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指 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变的富裕。它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 反映。 (6)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要长妻长子)即“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4(铸刑书与铸刑鼎。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 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 当时邓国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公元 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 众,史称“铸刑鼎”。其意义在于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 5(《法经》与商鞅变法。 (1)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著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共六篇:《盗》,《贼》。“王者之政莫急于 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囚禁和 审判罪犯);《捕法》(追捕盗贼);《网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 范围。《杂法》(其他犯罪与刑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 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 的总则部分。《法经》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同时。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 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 “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 与发展。 (2)商鞅变法。重要内容:A、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B、运 用法律手段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颁布《分户令》鼓励耕织和《军 爵律》奖励军功;C、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 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国君的嫡系除外);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 制,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D、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 |和“明法重刑”的主张。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 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真题指引:2007 卷一第8题)(注:08大纲删除之,但教材仍有,还是要了解。) 小贴士:法家的基本观点:A、强调“以法治国”和 “以吏为师”;B、 “轻罪重刑”;C、不赦不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D、鼓励告奸,“告 奸者与斩敌首同赏”;E、实行连坐。 考点三: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真题指引:2005年卷一第15题、2005 年卷一第17题和2006年卷一第15题) 1、罪名与刑罚。?? (1)危害皇权罪。谋反(最严重),操国事不道,泄露皇帝行踪、住 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 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主要是“盗”,分共盗(五人以上)和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 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贼杀和伤人。“害良为贼”。 (3)渎职罪。“见知不举”罪(官员见犯罪不报告为同罪)。区分“不 直”罪(应重而故意轻判或应轻而故意重判)、“纵囚”罪(当论罪而 判其无罪)“失刑”罪(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 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违令卖酒罪、逃避徭役,包括“逋事” 与“乏徭”、逃避赋税(里典和伍老要处刑)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 夫通奸、妻私逃等。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 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弃市)等等。 2、刑罚。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 (1)笞刑。 (2)徒刑。(强制服役)?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鬼薪(男)、 白粲(女);?隶臣妾;?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男);?候 (最低刑罚)。 (3)流放刑。包括迁刑(平民和谪刑(官员)。 (4)肉刑。即黥(或墨)、劓yi、刖(或斩趾)、宫等,与城旦春等 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弃市;?戮,先辱后斩;?磔,裂肢;?腰斩;?车 裂;?坑,活埋;?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枭首,悬首级于木上;?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具五 刑。“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落其 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头发和胡须。鬓毛; “耐”与“完”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 (7)经济刑。“赀”是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定财物的独立刑罚。 分“赀甲”、“赀盾”(罚金)、“赀戌”(戍边)和“赀徭”(服劳役)。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但是均可赎免。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灭九族)和“收”(同时将其妻子和儿女 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3、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以身高判成年定是否刑事责任能力,约六尺五寸为 (2)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 轻处理。 (3) 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犯(5人以上)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原则。如: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 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8)诬告反坐原则。 考点四:文景帝废肉刑 (1)直接起因:缇萦上书。(2)具体内容:A、把黥刑(墨刑)改 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B、劓刑改为笞三百; C、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由轻改重); 景帝继位的改革:A、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B、斩左趾笞五 百,改为笞三百;C、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 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 考点五: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 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 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小贴士:秦朝小案例有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 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考点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 八议 重罪十条 五 服制罪)???(真 题指引:2004年卷一第60题、2005年卷一第64题) 1(名例律(图表) (1)相关法律 项目 律典 篇数 结构 最新内容 改革 魏律(曹魏律) 18 刑名 八议 具律改为刑名,臵于律首 晋律(泰始律) 20 法例律 服制定罪 刑名律增加法例律,张杜注律 北魏律 20 官当 “用精取宏”,著名法典 北齐律 12 名例 重罪十条 承前启后,影响深远 (2)法律的形式。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2(八议 ?? 以《周礼》“八辟”为依据,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贵族官僚)、议勤、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 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注意区别“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 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1(重罪十条。(1)反逆(造反);(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 宫殿);(3)叛;(4)降;(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6)不道(凶 残杀人);(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8)不孝(不 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10) 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 议论赎之限。” 2(五服治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五 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 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斩衰亲服 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3(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 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 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小贴士:法律形式多样化:A、科(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B、格 (补充律的作用但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 质的格)C、比(比附或类推)D、式(公文程式)。自北朝与南朝相 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考点七:司法制度(大司寇 狱讼 五听 三刺 廷尉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真题指引: 2005年卷一第64题、2006年卷一第16题) 1(大司寇。 (1)西周时期的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 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 件。 (2)秦汉时期的廷尉。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 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的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提高尚 书台的地位,其中“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为隋唐 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 2(御史制度?? (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3)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 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4)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 “御史台”主监察,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 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3(狱讼 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坐牢)。 4(五听 “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陈述)、 色听(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神)。司法心理 学。 5(三刺 西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人”,是“明 德慎罚”的实践。 6(春秋决狱?? 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春秋之 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 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 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 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 未遂。: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 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 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 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7(秋冬行刑??? 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和夏不得执行死刑。唐律规定“立 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小贴士:非“公室告”中的“子盗父母,父母擅刑、 髡子及奴妾” 等引起的诉讼,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考点一:《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真题指引:2003年卷一第38题、2004年卷一第59 题) 1、《永徽疏议》。它是“礼法统一”的法典,“一准乎礼”。它在唐高 宗永徽年间完成,计分12篇,共30卷。至元代后,又称为《唐律疏 议》。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 带来便利,因此其作用至重。其历史地位:(1)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 法和注律的经验,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 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2)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 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 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 远的影响;(3)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 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4)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影响:朝 鲜《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 2( “十恶”。??? (真题指引:2007年卷一第57题) 十恶 重罪十条 谋反 反逆 谋大逆(破坏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 大逆 谋叛(背叛本朝、投奔敌国) 叛 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 恶逆 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 不道 大不敬(不敬皇帝及其象征物) 大敬 不孝 不孝 不睦(谋杀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者控告丈夫、 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不义(杀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不义 内乱(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内乱 降 “十恶”分为两类:其一是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其二是违反伦理 纲常的犯罪。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即 “十恶不赦”。 3、六赃 “受财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受财不枉法”;“受所 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强 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窃盗”(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禁止监临 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务,违者以坐赃论。明清律典中均 有《六赃图》的配附。 4、保辜?? 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 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小贴士: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代首部法典是唐高祖李渊 的《武德律》,然后是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参照隋《开皇 律》制定《贞观律》;为12篇500条。《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 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 深的影响。从“重罪十条”到“十恶”。北齐律首定“重罪十条”,隋 《开皇律》加以损益,规定“十恶”,唐承隋制,将“十恶”列入《名 例律》之中。 考点二: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真题指引:2003年卷 一第38题、2004年卷一第59题、2007年卷一第9题) 1、五刑。唐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 死(斩和绞)五种刑罚。五刑包括笞刑(笞一十、笞二十、笞三十、 笞四十、笞五十)、杖刑(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 百)、徒刑(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流刑 (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死刑(绞、斩)。 2、公罪与私罪。公罪(因公事致罪而无私),私罪(不因公事私自犯 罪和虽是公事但故意枉法)。处理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3、自首原则。?(1)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为自首, 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为自新;(2)谋反等重罪 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3)自首者可以免 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4)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依 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5)轻罪已发, 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 4、类推??? 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 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 比照以解决重案。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2007年将以案例的 方式考查。 5、化外人 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 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 地主义原则。 小贴士:类推的小案例:律文规定,夜半闯入人家,主人杀死闯入者, 不论罪。问,致伤如何处理,根据“类推原则”,杀死已不论罪,致 死更不论罪。 考点三:宋刑统与编敕?(真题指引:2004年卷一第59题) 1、《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以传统刑律为主将有 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 其成为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2、编敕。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 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特别法)。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 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它经过中书省“制 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法律效力。 小贴士:《宋刑统》和《唐律疏议》比较:《宋刑统》在12篇的502 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 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宋刑统》还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 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宋刑统》删去《唐 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将“大不敬”的“敬”字改 为“恭”等。 考点四:契约与婚姻法规 继承法规 四等人??(真题指引:2003年卷一第39题、2007 年卷一第10题) 1、债的发生。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1)买卖契约。分绝卖(一般买卖),活卖(附条件的买卖),赊卖 (商业信用或者预付方式),必须订立书面的契约,取得官府的承认, 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2)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租房),对人畜车马的 租赁称为庸、雇(雇车)。 (3)租佃契约。按收成比例或者定额租。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 可以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位所取。 (4)典卖契约。称为“活卖”,保留回赎权。 (5)借贷契约。借是使用、贷是消费(贷款)。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 为负债,报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规定出举不得还利息为本 金,不得高利贷盘剥。 2、婚姻法规。宋承唐律,“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实行“七出”“三不去”但是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 嫁或离婚。 3、户绝和继承。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 享有同样继承权。绝户遗产继承。立继(无男子继承,夫亡而妻在, 立继从妻);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 4、四等人。元代分蒙古、色目(西夏、回回)、汉人、南人(原南宋 统治的民众),在定罪量刑上,体现民族差别。元代法律规定宗室和 蒙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正 官由蒙古人担任。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小贴士: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继承 3/4,继子继承1/4。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继承1/3,继子继承1/3,另外1/3收为官府 所有。 考点五:明律与明大诰 清律与律例关系??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 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为终明之世通行 不改的封建大法。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为防止“法外遗奸”,手 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特点:A加重 处罚;B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等C“重典治 吏”。明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 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律与律例关系 (1)《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 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清代的例分条例(刑事单行法规)、则例(办事规程)、事例(皇 帝上谕)、成例(整理编订的事例的单行法规) (3)关系:律和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小贴士:《明律》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 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考点六:罪名与刑罚(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充军 奸党罪) 1、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可折换为臀杖和脊杖。 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 2、刺配。流刑罪犯附加处罚,是黥刑的复活,一种倒退,对后世刑 罚制度影响极坏。 3、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南宋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最终 于清末修律。 4、充军。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5、奸党罪。朱元璋创设,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为皇 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考点七: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1(明刑弼教。(新增考点)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 以弼五教”之语。简称“明刑弼教”,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 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 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 要,“不可偏废”。此后,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 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 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到“礼法合一”到“明刑弼 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 ,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本质上是借“弼 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明律与唐律想比较,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不分情节,一律处以 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从轻 处罚。“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 小贴士:朱熹对“明刑弼教”解释:“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 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考点八: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 刑讯与仇嫌 回避原则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真题指引:2004年卷 一第59题、2005年卷一第16题、2005年卷一第64题、2006年卷一第18题) 1(大理寺。唐宋中央司法机关,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明清大理寺 掌复核驳正。 2(刑部。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 部和司门等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 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 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明代刑部 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清代刑 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 3(御史台。唐宋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 设台、殿、察三院。它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 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 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4(都察院。明代设都察院掌纠察。清承明制,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 察机关。 5(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提点刑狱司”是宋代明太祖设 立的地方监察机构,是中央派出的、代表中央监督所辖州县司法审判 活动的机构。各州的死刑案件必须经提点刑狱司审复,核准后方可执 行。目的是加强中央对于死刑判决权的控制及一般审判活动的监督。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 下案件。清朝,地方司法的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徒刑以上 案例,审理军流、死刑人犯,无死刑复核权。 6(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唐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 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未经法定程序,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刑 讯要求:必须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有拷囚数额的限制(三次、20 天、200),存在“反拷”来查明诬告。例外:禁止使用刑讯的两类人: 特权身份之人、老幼废疾之人。《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 法官的回避制度。 7(翻异别勘。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 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别勘)。 8(审级管辖。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 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同时实行被告原则。另外,明朝实行 军民分诉分辖制,军军相犯,从军审。军民相犯,涉及军事秘密,从 军审,不涉及军事秘密,一体约问。 9(廷杖与厂卫。廷杖。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 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厂”、“卫”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和 一大弊政。“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 “锦衣卫”,由皇帝 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 10.会审?? 制度 确立时 间 审判时间 案件性质 司法官 九卿会审 明朝 皇帝交付的案 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 服之案 六部尚书及通 政使司的通政 使,都察院左都 御使,大理寺卿 九人 朝审 明英宗 每年霜降后 (清代秋 审,朝审皆 渊源于此) 会审重案囚犯 三法司会同公 侯、伯爵,在吏 部尚书(或户部 尚书) 大审 明宪宗 每五年辄大 审 共审囚徒 司礼监领尚书 各官和三法司 在大理寺 秋审《秋审 条款》 清 秋八月 最重要的死刑 复审制度 九卿、军机大 臣、内阁大学士 等重要官员 朝审 清 每年霜降后 十日 刑部判决的重 案及京师附近 绞、斩监候案 件进行的复审 九卿、军机大 臣、内阁大学士 等重要官员 热审 清 每年小满后 十日至立秋 前一日 清京师的笞杖 刑案件进行重 审 大理寺官员会 同各道御史及 刑部承办司 经过秋审和朝审后,分四种情况:(1)情实,奏请执行;(2)缓绝, 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放、或充军、或再押监侯;(3)可矜, 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4)留养承嗣,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 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小贴士:“三司推事”:唐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待郎、 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三司会审”为刑部、 大理寺和督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审理。 考点九: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真题指 引:2004年卷一第16题、2005年卷一第63题、2007年卷一第11题) 1、清末“预备立宪”。过程:新政,仿行宪政(赴日本考察,设考察 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到“预备立宪”(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到各省设立“谘议局”,中央成立“资政院”,最后颁布《重大信条十 九条》。 2、《钦定宪法大纲》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特点是皇 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为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满族贵族维护专 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3、“十九信条”。武昌起义后的宪法性文件。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 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 只字未提。 谘议局与资政院 谘议局 资政院 定义 地方咨询机关 中央咨询机构 实质 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 构 承旨办事的御用机 构 宗旨、权限 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 治安 一切决议须报请皇 帝定夺 小贴士:清末变法修律的重要特点:(1)指导思想:“仿效外国资本 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中学为体,西学为用)(2) 改变“诸法合体”形式,明确实体法、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 代法律体系的雏形(3)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 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引进、传播、全面系统地介绍西方近代法律学 说和法律制度,普及近代法律知识,促进法治观念。 考点十: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 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真题指引:2003年卷一第7题、2004年卷一第86 题) 重 要 性 考 点 法律 时间 (大致 了解) 体例和内 容 变化和进步 影响 刑 法 《大 清现 行刑 1910年 5月15 日颁 秉承旧律 例 改律名为“刑律”; 取消了六律总目, 将法典各条按性质 过渡性 法典 律》 行。 分隶30门;对纯属 民事性质的条款不 再科刑;废除了一 些残酷的刑罚手 段,如凌迟;增加 了一些新罪名,如 妨害国交罪等。 刑 法 《大 清新 刑律》 1911年 1月25 日 总则和分 则两篇, 后附《暂 行章程》 ,条。 抛弃了“诸法合体” 的编纂形式,以罪 名和刑罚等专属刑 法范畴的条文;将 法典分为总则和分 则;确立了新刑罚 制度,规定刑罚分 主刑、从刑;采用 了一些近代西方资 产阶段的刑法原则 和刑法制度,如罪 刑法定原则和缓刑 制度等。 中国历 史上第 一部近 代意义 上的专 门刑法 典 商 法 《大 清商 1904年 1月奏 修订法律 馆于1908 为清朝 第一部 律草 案》 准颁 行,定 名为 《钦定 大清商 律》 年9月起 草《大清 商律草 案》,1919 年9月农 工商部起 草了《改 订大清商 律草案》 商律 ? 民 法 《大 清民 律草 案》 1907年 着手, 1911年 完成 分总则、债、物权、 亲属、继承等五编。 它吸收了大量的西 方资产阶级民法的 理论、制度和原则, 但亲属、继承两编 带有浓厚的封建色 彩,保留了许多封 建法律的精神。 未正式 颁布与 实施。 诉 讼 法 律 《大 清刑 事诉 讼律 于1910 年底完 成 仿德国 诉讼法 而成, 后未及 草案》 六编 颁行。 《大 清民 事诉 讼律 草案》 四编 于1910 年底完 成 仿德国 诉讼法 而成, 后未及 颁行。 ? 法 院 编 制 法 《大 理院 编制 法》 1906年 制定 大理院和 京师审判 组织的单 行法规 ? 《各 级审 判厅 试办 章程》 1907年 颁行 审级、管 辖、审判 制度等诉 讼体制和 规则 过渡性 法典 ? 《法 院编 制法》 1910年 仿效日 本 法院组织 的法规 16章,并吸收了公 开审判等一系列新 的司法原则 未真正 实施 考点十一: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廨) (真题指引:2003年 卷一第36题、2005年卷一第36题) 1、四级三审制???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A 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和保释制度;B实行审判公开和回避 等制度;C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D改良监狱及狱 政。 2、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 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 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最早是《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34 年7月22日,香港)和《虎门条约》。“被告主义原则”和“属人原 则”的结合。 3、会审公廨。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在租界 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 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 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这是外国在 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小贴士: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内容: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刑政 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考点十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革”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 宪法(1947)》??? 名称 时间和 政府 内容和本质 评价 《中华 民国临 时约 法》 1912年 3月11 日。民国 南京临 时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辛亥革命 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 学说为指导思想;确认了保护私有财 产的原则。同时,改总统制为责任内 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规定特别 修改程序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中国历史上 最初的资产 阶级宪法性 文件。 天坛宪 草(《中 华民国 宪法 (草 案)》) 1913年 10月31 日。北洋 政府 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 民主共和制度;肯定了责任内阁制; 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 权;限制总统任期来限制袁世凯权力。 是北洋政府 时期的第一 部宪法草案 袁记约 法(《中 华民国 约法》) 1914年 5月1 日。北洋 政府 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 法》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个 人独裁;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 制;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 制;限制和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 人民基本权利。 对《临时约 法》的反动, 是军阀专制 全面确立的 标志。 贿选宪 法(《中 华民国 宪法》) 1923年 10月10 日北洋 政府 企图用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 质;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 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 度”作了专门规定。 中国近代史 上首部正式 颁行的宪法 1947年 《中华 民国宪 法》 1947年 1月1日 南京国 民政府 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 五宪草”一脉相承。实行国会制、内 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 权利等。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 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政权体 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 又非总统制。《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 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特 别法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 具体切实的否定。以“平均地权”、“节 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 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考点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Dodicl Tavole)》的制定 罗 马法的发展? 1、罗马法的产生。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 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 法律。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 2、《十二表法》的制定。???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成立了十人 立法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 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分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 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 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 于实体法。评价: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 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罗马法的发展。?? 时间 人物 事件 内容 影响 罗马共和国 前期 形成市民法(只 对罗马市民) 包括罗马议会制定 的法律(如《十二 表法》)、元老院的 决议、裁判官的告 示以及罗马法学家 对法律的解释等。 罗马共和国 后期 形成万民法(马 市民与外来人 以及外来人与 外来人之间) 所有权和债权方面 的规范,很少涉及 婚姻、家庭和继承 等内容。 公元前1世 纪,帝国时 代 五大 法学 家 法学家著书立 说,解释法律 解答法律;参与诉 讼;著书立说;编 纂法典,参加立法 活动。 6世纪重建 查士 法典编纂委员 《查士丁尼法典》; 发展到 和振兴罗马 法 丁尼 皇帝 会,进行法典编 纂工作 《法学阶梯》(区别 盖尤斯);《法学汇 编》;《新律》总称 《国法大会》 最发达、 最完备 阶段。 考点二: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真题指引:2003年卷一第34题、2006年卷一第20题、 2007年卷一第58题) 1、渊源(,)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 源为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 的告示;(,)皇帝敕令(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具有法 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分类:公法与私法(不同对象);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自然法、市 民法和万民法(适用范围);市民法与长官法(裁判官法);人法、物 法、诉讼法。 小贴士:五大法学家:盖尤派、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 蒂努斯。 考点三: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1、人法。(1)自然人。罗马法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 三种身份权构成。人格发生变化为“人格减等”。只有年满25岁的成 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集合) 和财团法人(财产)。(3)婚姻家庭法。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以家父权为基础。同时,婚姻有“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2、物法。(1)物权。(有形物和无形物)(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 物权法定(2)继承。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 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后期为“限定继承”。(3)债。发生原因 有契约、私犯(侵权)、准契约和准私犯。分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 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3、诉讼法。公诉和私诉(民诉)。诉讼程序依次为“法定诉讼”、“程 式诉讼”、“特别诉讼”。 小贴士:罗马法的物权分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 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其中所有权是自有物权,其它 为他物权。 考点四: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学说汇纂(Digesta)》、《新律(Novellae)》 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与过程和意义 罗马法历史地位??(真题指引:2003年卷一第64题、 2004年卷一第17题、2006年卷一第64题、2007年卷一第12题) 1、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与过程和意义。 (1)原因: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 备的法律,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 需要。 (2)序幕(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 到“注释法学派”(对《国法大会》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的开创作 用到“评论法学派”(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 (3)意义:A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 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 形成。B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下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 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 件。C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渊源于罗马时代的自 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 2、罗马法历史地位。A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 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B私法 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C立法技术 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 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第二节 英美法系 考点五:英美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真题指引:2004年卷一第17题、2006 年卷一第64题) 英国法的渊源 美国法的渊源 普通法 最重要的渊源“遵循先 例”“程序先于权利” 普通法 不是照搬,没有统一普通 法,各州普通法各成体系 衡平法 “良心”和“正义”大 法官的脚 “补偿性”但 优先性 衡平法 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 衡平法院 制定法 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 委托立法 制定法 联邦和州都有立法权 小贴士: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立 法”。 考点六:《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宪法的制定 宪 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1、宪法制定:《独立宣言》到州宪法到《邦联条例》到1787年“制 宪会议”到1789年《联邦宪法》。 2、宪法的主要内容。由序言和,条本文组成。由立法权、行政权、 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 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 身的批准问题。 3、宪法修正案。它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惟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包 括公民权利的“权利法案”和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到20世 纪扩大选举权、男女平等的修正案。 小贴士: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部 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 考点七:英美司法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真题 指引:2005年卷一第65题、2007年卷一第13题) 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 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源于1803年的“马布 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宪法是最高法律, 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低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 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 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陪审制度。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 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 行判决。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 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3、辩护制度。对抗制“辩论制”,即双方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 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 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 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小贴士: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出庭 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 可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近年来,英国律师制 度进行了改革,两类律师的划分已不再泾谓分明。 考点八:英美法系的特点(真题指引:2003年卷一第85题)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法律渊源 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 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 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 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 拘束力。 判例法;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法典编纂 法典形式 “法官造法” 法律结构 部门法;公法指宪法、 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 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 商法。 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法律推理 演绎法(法律原理适用 于具体个案) 归纳法; 诉讼程序 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 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对抗主义,法官消极的听取双 方律师意见。 第三节 大陆法系 考点一: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和宪法 l946年日本“和平宪法”]??? 1、《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和宪法。国民会议便于1789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利 宣言》(简称《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 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2)原则: A宣布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B确立了“人民 主 权”和“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C提出了资产阶级“法制” 原则。(3)意义: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 的序言。 2、日本宪法(“和平宪法”)(1)特点:A天皇成为象征的国家元首 B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C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 D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评价:吸收了欧美资本主义国 家宪法通行的原则。在捍卫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统治的前提 下,以三权分立原则组织政权机关,削减了天皇的权力,实行对国会 负责的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 名称 内容 评价 1791 《人权宣言》为序言。孟德斯 第一部宪法。结束了法国的 年宪 法 鸠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 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 国,实行三权分立。公民划分 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维护法国殖民统治。 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 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 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 立。 1875 年宪 法 《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 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 系法》组成。议会是立法机关, 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从 议院)组成。两院都有立法权 和行政监督权。法国实行责任 内阁制。 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 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 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 共和制。 1946 年 第四共和国宪法 1958 年 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国现行宪法。 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既是是咨议机关,同时又是法国最高行政法 院,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 考点二:《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eon)》与《德国民法典(Btirgerliches Ge-setzbuch far das Deutsche Reich)》?(真题指引:2003年卷一第37题、2005 年卷一第18题) 对比表格 名 称 制定 特点 基本原则 评价 法 国 民 法 典 1804 年3月 21日, 拿破仑 正式颁 布又称 典型的资产阶级早 期的民法典。贯彻了 资产阶级民法原则, 具有鲜明的革命性 和时代性;保留了若 干旧的残余,在一定 全体公民民事 权利平等的原 则;资本主义 私有财产权无 限制和不可侵 犯的原则;契 《法国民法典》 是资本主义社会 第一部民法典, 是大陆法系的核 心和基础,对法 国以及其他资本 《拿破 仑法 典》。 程度上维护了传统 法律制度;立法模 式、结构和语言方 面,也有特殊性 约自由的原 则;过失责任 原则。 主义国家的民法 产生深远影响。 德 国 民 法 典 1874 年起 草,于 1986 年7月 1日通 过 19世纪末自由资本 主义向垄断资本主 义过渡时期制定的 法典,也是德国资产 阶级和荣克贵族相 妥协的产物;适应垄 断资本主义经济发 展需要;规定了法人 制度;浓厚的封建残 余;法典在立法技术 上,逻辑体系严密、 概念科学、用语精 确。 体系完整、用 语精确,既体 现了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民法 的基本原则, 又反映了垄断 时代民法的某 些特征。 德国民法典的编 纂和施行,不仅 在国内具有很大 的意义,在国外 也引起了广泛的 兴趣,受到各国 法学界的重视, 从而对许多国家 的民法编纂发生 了很大的影响。 考点三: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民事、刑事诉讼)(真题指引:2005 年卷一第65题) 司法制 度 法国 德国 日本 法院组 织 王室法院、领主法 院和城市法院及 司法独立原则;法 官实行终身制;区 1875年制定《大审 院各级法院职制章 终审法院即巴黎 高等法院。先适用 控告诉讼,后采用 纠问式诉讼。 法院、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和帝国法 院构成的普通法院 体系,帝国法院为 全国的最高司法审 级。 程》,规定大审院为 全国最高司法机 关,废除了地方官 兼任司法官的制 度,初步实现了司 法与行政的分离。 明治宪法颁行后, 按法国和德国的模 式建立了普通法院 和行政法院两个系 统。 民事诉 讼制度 诉讼自主原则;对 维护债权人的利 益;国家机关在某 些情况下应干预 诉讼;1976年新 民事诉讼法典,一 般规定与特殊规 定、抽象与具体的 双重结构体系;当 事人主义,民事裁 判机构的多元化 总则、第一审程序、 上诉、再审程序、 证据制度、强制执 行和仲裁程序等 德国人铁肖指导 下,完成民事诉讼 法典草案,经法律 调查委员会几度修 改,于1890年4月 公布,次年1月实 施。这是日本第一 部《民事诉讼法 典》。 和程序多元化诉 权的制度化和具 体化、事前程序与 审理程序的分离、 书证优先原则、审 级的多元化、紧急 审理程序的设臵 等等。 刑事诉 讼制度 兼采纠问式与控 告式的诉讼程序; 确立了起诉、预审 和审判职能分立 的原则;按照法定 刑来划分法院的 案件管辖的;法的 许多内容和制度 来源于,,,, 年的刑事诉讼法 令。 总则、第一审程序、 上诉、对已发生法 律效力的案件的再 审、特种形式的诉 讼程序、刑罚的执 行和诉讼费用等 参照德国刑事诉讼 法,于1990年公布 《刑事诉讼法典》 小贴士: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参照德国法院组织体系制定而成, 规定全国设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行政裁判法》在东京设立行政法院,只负责审理行政违法案件。 考点四:大陆法系的特点?? (见英美法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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