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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项工程建设合法性证明文件目录-诠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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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项工程建设合法性证明文件目录-诠释200921项工程建设合法性证明文件目录(各专业通用) 档 号 类目名称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最终的审批单位)   1.项目核准报批、开工报批 1.关于×工程项目核准(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批复 2.开工报批文件(发改委不再审批:“发改办能源[2004])1717号 ” 发改委、项目建设单位   2.规划许可证 关于建设用地(计划用地)意见 (上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其中6个内容) 地方规划管理部门   3.土地使用证 用地报批文件 (其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红线图等) 国土部门...
21项工程建设合法性证明文件目录-诠释2009
21项工程建设合法性证明文件目录(各专业通用) 档 号 类目名称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最终的审批单位)   1.项目核准报批、开工报批 1.关于×工程项目核准(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批复 2.开工报批文件(发改委不再审批:“发改办能源[2004])1717号 ” 发改委、项目建设单位   2.规划许可证 关于建设用地(计划用地)意见 (上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其中6个内容) 地方规划管理部门   3.土地使用证 用地报批文件 (其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红线图等) 国土部门   4.水资源报批 取水许可申请、批复(输变电、风电除外) 水利部门   5.水土保持专项验收证书 1.关于对×工程水土的评审意见 2.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水利部门   6.工程概算批复 关于×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1.发改委对可行性研报告书的批复 2.对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 项目立项审批部门(规划院)   7.招投标程序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证明 招投标程序符合招投标法规定 “证明” 上级主管单位   8.质量监督注册证书及规定阶段的监督报告 1.××项目质量监督申报表、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2.各阶段的监督报告 1.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中心站提交 2.质量监督中心站签署   9.锅炉压力容器运营证(火电) ×号炉及启动锅炉登记使用证 地方技术监督部门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工程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备案的函) 地方安全生产监察部门   11.建设期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证明 ×工程建设期未发生四级(含四级) 地方安全生产监察部门   12.环保专项验收 ×工程环保验收意见 (验收组成员签字单)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   13.消防专项验收 (不含输电) ×工程消防专项验收意见书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消防部门(地方)   14.劳动保障专项验收 ×工程劳动保障验收合格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   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项验收 ×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有关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地方卫生部门   16.档案专项验收 关于×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档案验收、验收组成员签字单) 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17.移交生产签证书 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启动验收委员会   18.竣工决算书 ×工程竣工决算书的批复 上级主管单位   19.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书(报告)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20.工程竣工验收(整体)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立项审批部门或受其委托单位组织的由安全等各专项验收的有关单位参加)   21.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证明 ×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款的证明 上级主管单位         诠释21个合法性证明文件: 1.项目核准、开工报批文件  (发改委、项目建设单位) (1)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发改委“若干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1327号)。 电力工程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项目申请报告要求以下附件: 1)环保部门确认的环评影响分析报告; 2)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3)用水和水土保持初审意见; 4)城市规划部门规划意见; 5)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6)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 7)其它应提交的文件; (2)项目开工报批文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电力项目视同完成核准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1717号)。 1)项目开工申请。 2)项目开工批复。 2.规划许可证  (地方规划管理部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8月23日建设部、国家计委)。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核准后,持国家批准的报批文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证  (国土部门核发) (1)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审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填海海域成土地后,仍要领取土地证。 4.水资源取水许可证--水利部门核发(输变电、风电除外) 水资源审批文件 5.概算批复  (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核发) 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批复。 6.招投标程序符合“招投标法”规定    (上级主管单位核发) (1)招标机构资质。 (2)招投标双方资格。 (3)招投标程序:接受招标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出售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委员会→投标人投标→开标→询标、评标→定标→签约。 (4)需招投标的范围--设计、设备、施工、大宗材料等。 (5)招投标的文件内容:安全设施费不得列入竞争性价格。 7.《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依据《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电建质监[2005]21号《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 (1) 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中心站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申报表”。 (2) 质量监督中心站颁发“××项目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3) 主要阶段“阶段监检报告”。 1)火电:“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等。 2)输变电:“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变电站工程投运前电气安装和调试质量监督检查报告”,“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3)水电:工程截流、工程蓄水、机组启动(根据电站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启动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次数)、枢纽工程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8.移交生产签证书  (启委会) 按《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电监会办市场[2007] 40号)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办理移交生产签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鉴定)书。 (2)完成并网运行必须的试验项目。 (3)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运行评价。 (4)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备案。 (5)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9.消防专项验收 (略)(地方消防部门)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项验收 (地方卫生部门) 依据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 (1)预评价审核或备案。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3)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职业卫生验收认可书” ,验收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复。 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依据:《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 程序:“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告评审、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验收(备案)申请报告,在“负责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填写验收结论,盖该行政主管部门的章。 内容:建设期措施、效果;生产安全符合法规和设计。 12.建设期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证明(地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是达标投产的八项必备条件之一,也是评优的否决条件。 事故的界定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3.劳动保障专项验收证明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 按原2003发改委文件,有3个方面的内容: (1)劳动关系、 (2)劳动保护 (3)劳动卫生防护; “建设项目竣工职业卫生验收”〔2006〕已单列,划归卫生部门(即前第10条所述)管理,劳动保障部门现在只负责劳动关系、劳动保护的内容。 水电工程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 (发改委委托水电规划院负责)。 其中《水电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补充规定》(水电规办[2006]0011号文)指出《水电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6]0002号)等同于“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 14.环保专项验收证书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 (1)现场验收监测(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评价)。 (2)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报告)。 (3)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申请报告》。 15.水土保持专项验收证书(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实施1993年8月1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6号令2002年10月14日发布)。  (1)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进行技术评估。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4)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文件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 3)治理程度、拦渣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16.档案专项验收证书 (上级主管部门核发) 依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改委档发(2006)2号 (1)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附件1)。 (3)验收的内容及要求(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附件2)。 17.锅炉压力容器运营证(只限火电)(地方技术监督部门)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电站锅炉与特种设备许可登记证(省质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18.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证明  (上级主管单位) (1)无拖欠工程款。 (2)无拖欠农民工工资。 19.竣工财务决算书(略)(上级主管单位) 20.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意见书  (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21.竣工验收签证书    (由立项审批部门或受其委托单位组织安全、消防、土地、水利、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单位参加) 竣工验收程序( “启规96版” )规定: (1)首先通过专项验收,形成验收签证书。 (2)成立验收委员会。  (3)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4)填写竣工验收签证书。 (5)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由于电力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投资较大,一般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由于电力体制改革的原因,原授权竣工验收单位国家电力公司已不存在,现授权竣工验收的职能部门尚不明确。所以,目前电力工程竣工验收有两种情况: (1)由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建设上级主管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部门)检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书。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单位盖章。 (2)在形成单项验收签证书的基础上,由国家发改委委托或授权的部门(或省发改委)组织有关单位(部门)检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书。 21个工程建设合法性证明文件条目(各专业通用) 变电:19个  输电:18个  风电:19个  水电:20个 1.项目核准、开工报批文件  (发改委、项目建设单位) 2.规划许可证 (地方规划管理部门)          3.土地使用证  (国土部门) 4.水资源审批文件(输变电、风电除外)  (水利部门) 5.概算批复文件 (项目立项审批部门) 6.招投标程序符合“招投标法”规定 (上级主管单位) 7.质量监督注册证书及规定阶段的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中心站) 8.移交生产签证书 (启委会) 9.消防专项验收证书(不含输电) (消防部门)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项验收 (地方卫生部门) 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12.建设期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证明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13.劳动保障专项验收证书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 14.环保专项验收证书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 15.水土保持专项验收证书  (水利部门) 16.档案专项验收证书  (上级主管单位) 17.锅炉压力容器运营证(只限火电)  (地方技术监督部门) 18.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证明  (上级主管单位) 19.竣工决算书   (上级主管单位) 20.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意见书  (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21.竣工验收签证书  (由立项审批部门或受其委托单位组织安全、消防、土地、水利、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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