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记录《南山公安分局实习工作管理规定》我在记录《南山公安分局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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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记录《南山公安分局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文件
深南公(政)字〔2006〕120号
关于印发《南山公安分局实习工作
管理规定》的通知
分局各内设、直属单位,各派出所:
为规范各院校学生在我局实习的管理工作,现将《南山公安分局实习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南山公安分局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局实习学生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实习工作,确保实习工作的有序进行,结...
我在记录《南山公安分局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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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记录《南山公安分局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文件
深南公(政)字〔2006〕120号
关于印发《南山公安分局实习工作
管理规定》的通知
分局各内设、直属单位,各派出所:
为规范各院校学生在我局实习的管理工作,现将《南山公安分局实习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南山公安分局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局实习学生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实习工作,确保实习工作的有序进行,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局实习的各院校学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习生的管理应当坚持关心爱护、指导监督的原则,要在做好实习保障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实习生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分局政治处为实习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实习生的接收、协调和指导管理;各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管理的
部门,负责实习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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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我局接收学生实习,原则上只接收公安部属院校、省内外公安院校、省内外警官职业学院学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接收与公安工作相关专业的普通高、中等学校学生。
第六条分局接收实习学生,女实习学生人数控制在实习生总数的10%以内。
第七条学生的实习单位由分局政治处统一安排。原则上安排在基层单位,因工作需要的可部分安排在一线业务岗位。
第八条在我局实习的学生,根据下列情形实施审批手续:
(一)公安部属院校、省内公安院校批量学生与市局联系实习的,根据市局实习生管理办公室的分配计划,分局统一安排;
(二)其他公安、警察院校或深圳市高、中等院校与公安工作相关专业批量学生与分局联系实习的,由分局报市局实习生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统一安排;
(三)公安、警察院校学生个人申请实习,或与公安专业相关的普通高、中等学校学生个人申请实习,须填写《深圳市公安局实习生审批
》(附件1)并提供学校开具的实习介绍信原件,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以及担保人的担保
原件,由分局政治处审核,报市局实习生管理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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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审批同意后安排。
第九条安排学生批量实习,学校应同时安排带队老师负责学生队伍管理。带队老师的数量由校方与分局协商确定,原则上同一学校有20名左右的学生同时在我局实习的,学校应安排1名带队老师协助管理;40名以上的,按照每40名实习学生1名带队老师的
进行安排。
第十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五条禁令”及公安机关其它各项规章
,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安部属院校、省内外公安院校的实习生在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
(二)实习结束时应当做好工作和物品移交;
(三)爱护警用设备及办公用品;
(四)不得自行在外租房;
(五)不得在外过夜留宿;
(六)不得在住宿场所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一条实习生应当遵守请销假制度。需要请假的,应当填写《深圳市公安局实习学生请假报告单》(附件2),区别下列情形进行审批:
(一)请假一天以下的,经带队老师同意后由实习单位领导批准;
(二)请假二天以上五天以下的,经带队老师、实习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分局政治处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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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假五天以上的,经带队老师、实习单位领导、分局政治处领导批准后,报市公安局实习生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实习生需要在休息期间离开实习单位和住宿场所的,应当填写《深圳市公安局实习生离开实习单位(住所)报告单》(附件3),按照请假的审批程序逐级审批,批准后方能离开。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排好实习学生的食宿,为实习学生配备床具、被褥、水桶、脸盆、餐具等,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由学校安排或学生自理。
第十四条实习学生必须按照实习单位的统一安排,集体住宿,不得安排实习学生单人住宿。
第十五条实习学生必须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险。市局安排的批量实习学生,人身意外保险购买按市局规定执行;与分局联系批量实习的学生,人身意外保险由实习学校统一购买;经个人申请安排的实习学生,人身意外保险由实习学生个人负责购买。
第十六条实习单位应当从本单位民警中为实习生指定实习指导民警,实习指导民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5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和一定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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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实习单位应当根据专业对口、兼顾其他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实习岗位。
第十八条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下列活动:
(一)单独或者参与执法办案;
(二)驾驶机动车辆;
(三)使用武器和警械;
(四)涉及秘密的各个环节工作。
第十九条严格考勤管理。实习单位应做好实习学生考勤登记,于次月3日前向政治处书面呈报当月的考勤情况。
第二十条为便于带队老师开展工作,按照与实习学生同食宿的原则安排带队老师的食宿。分局根据带队老师的数量,结合实习单位的地理位置、实际容纳能力,合理做好带队老师的食宿安排。
第二十一条实习单位要为带队老师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带队老师到实习单位检查、了解学生实习情况,由实习单位值班室负责协助联系,并逐站接送,就餐时间在就近派出所用餐。
第二十二条带队老师和实习学生的伙食费,按照人民币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由分局统一安排,实习单位按月到分局财务中心报销。其他配备物品的费用由实习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负责为实习学生出具实习鉴定,统一填写《深圳市公安局实习生鉴定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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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习鉴定应注重实习生的思想品德和工作表现。
第二十四条各实习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监督管理,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校方管理不善或实习生本人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校方或实习生本人负责;因实习单位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实习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实习单位应立即报告分局政治处领导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执行实习工作任务时间内,非人为因素造成实习学生意外事故的,按照人身意外保险理赔后,由实习学校与分局协商,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实习学生违反本规定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入实习鉴定。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取消其实习资格并通知实习生所在院校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实行。
人生最终的价值在于觉醒和思考的能力,而不只在于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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