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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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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意见辽宁省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22号),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规范安全 评价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确定的资质条件; (二)符合国家、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原 则。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应向省、市安全生产监 管局资质审核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 (...
辽宁省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意见
辽宁省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22号),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安全 评价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确定的资质条件; (二)符合国家、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原 则。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应向省、市安全生产监 管局资质审核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三)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四)具有固定资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法定固定资产 评估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五)申请机构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房 产证、租赁协议等); 1 (六)与申请业务范围和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工 作设施、设备目录; (七)安全评价控制文件及机构内部#管理#(原件、 非受控版本); (八)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彩色 扫描件; 2.专职安全评价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四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彩色扫 描件; 3.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学历 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 册安全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证彩色扫描件; 4.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 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5.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考试,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6.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专职技 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7.根据申请的业务范围,按照评价工作实际需要,与相 关单位签订的技术支撑协议彩色扫描件; 8.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彩 2 色扫描件。 (九)光盘二张(包含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电子 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同时 负责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和证书的颁发。省安全生产 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同 时负责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和证书的颁发以及甲级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核工作,具体由省局规划科技处归口 管理,各相关业务处全程参加,聘请专家参与技术审查。设 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同时负责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 审核工作。 (一)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安全评价机构向省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意见》规 定的申请材料。 2.省局接到安全评价机构申请材料后,5日内由省局规 划科技处完成材料的预审,符合条件规定的,予以受理;不 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予以受理的,由省局规划科技处委托技术支持单位或 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时,把申请材料送局内相 关业务处室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技术支持单位或专家、 3 局内相关业务处室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并向 省局规划科技处反馈书面审查意见。 4.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合格的,10日内由省局规划科技处邀请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并聘请专家组 成现场审查工作组进行现场审查,形成现场审核报告。申请 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省局规划科技处书面告知申请机 构,终止本次审查;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相应的业务资质。 5.经审查符合资质申请条件的,由省局规划科技处报主 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不符合资质申 请条件的,不予上报,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安全评价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局提出申请,并提供 本《意见》规定的申请材料。 2.市局接到安全评价机构申请材料后,5日内由市局主管科(处)室完成材料的预审,符合条件规定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予以受理的,由市局主管科(处)室委托技术支持单 位或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时,把申请材料送局 内相关业务科(处)室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技术支持单 位或专家、局内相关业务科(处)室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市局主管科(处)室反馈书面审查意见。 4 4.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合格的,10日 内由市局主管科(处)室邀请相关业务科(处)室人员,并 聘请专家组成现场审查工作组进行现场审查,形成现场审核 报告。申请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局主管科(处)室 书面告知申请机构,终止本次审查;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不合 格的,不予受理相应的业务资质。 5.经审查符合资质申请条件的,5日内由市局把审核报告和安全评价机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审批。 6.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接到市局报送的审核报告和安全评 价机构申请材料后,5日内由省局规划科技处完成材料的预 审,符合条件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 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7. 予以受理的,由省局规划科技处委托技术支持单位或 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时,把申请材料送局内相 关业务处室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委托技术支持单位或专 家、局内相关业务处室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并向省局规划科技处反馈书面审查意见。 8.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合格的,如确 需现场审查的,省局规划科技处邀请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并 聘请专家组成现场审查工作组进行现场审查,形成现场审核 报告。 5 9.经审查符合资质申请条件的,省局规划科技处组织召 开处务会集体研究,综合审查,提出予以颁发或不予颁发证 书的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主管领导审定。予以颁发证 书的,上网公示。对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 告。审查不符合资质申请条件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 面说明理由。 10.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后,30日内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一)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两种,并根据安 全评价机构申请的业务范围、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 其业务范围。 (二)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 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证书的机 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 价活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三)同一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甲、乙级资质。 (四)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 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 续。 6 (五)安全评价机构分立或者合并,机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 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六)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 (一)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 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二)省局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 全评价机构和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机构和 人员负有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机构监管制 度,加强管理。同时,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其他行 政执法时,要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情 况,作为检查、督查和行政执法一项重要内容,一经发现安 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及时向省局报告。 (三)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严格依法进行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除需要保 密的事项外,要及时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条件、申报程 7 序、工作要求、申请表、审批结果、管理制度、考核和有关 情况处理结果等,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全社会监 督。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评价机构 和从业人员诚信度考核,对违法违规、信誉程度较低的安全 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通报和“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向 社会公告。 (五)积极推进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建设,把日常的安全 评价机构考核、检查、培训、报告抽检、诚信等级评定等工 作交由行业组织完成,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意 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 (六)严格执行“双五条”规定,防止违法、违规问发 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双五条”规定,按照利益相关实施回 避原则,严格自律,不得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安全评价机构 正常经营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各安全评价机构要提高 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精神,遵章守纪,依法经 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价项目。 (一)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有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的劳 动合同,有从业单位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8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 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二)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应提供国家认定 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 (三)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必须对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并核实弄虚作假的,根据有关规定进 行处罚。 (四)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确定和安全评价人员专业 能力认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甲、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范围划分,建设 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现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执行;大中 小型生产企业的划定应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 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印发)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 执行。 (六)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下设安 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市局在资质审核中可聘请专家委员会成 员从事相应审核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9 (七)从2009年10月1日起,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规 定执行。 (八)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我省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外省甲级机构,依据新颁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 定》,一律重新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在我省从 事安全评价活动。 (九)目前已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不论资质有效 期是否到期,均须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按照《安全评 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复审换证。逾期不按规定复审 换证或经审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安全 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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