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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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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论单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2010年5月 第3期总第140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J0URNALOFJIANGXIPUBLICSECURITYC0LLEGE May2010 No.3Ser.No.I4O 论单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施宇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北京直属总队,北京10074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有关单位的经济职能将愈来愈明显,单位行为的涉及领域将愈发广泛,深度将 不断深化,广度将不断拓展,同时单位经济犯罪也将随之愈演愈烈.在立案审查过程中.经侦部门要以审查单位的合 法性为核心;侦查...
论单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论单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2010年5月 第3期总第140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J0URNALOFJIANGXIPUBLICSECURITYC0LLEGE May2010 No.3Ser.No.I4O 论单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施宇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北京直属总队,北京10074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有关单位的经济职能将愈来愈明显,单位行为的涉及领域将愈发广泛,深度将 不断深化,广度将不断拓展,同时单位经济犯罪也将随之愈演愈烈.在立案审查过程中.经侦部门要以审查单位的合 法性为核心;侦查单位经济犯罪时,要采取强制措施;要提高经侦部门办理单位经济犯罪案件的主动性.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单位犯罪;认定;刑事强制措施;主动性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8121(2010)03—0062—03 一 ,单位经济犯罪立法沿革 在经济体制下,单位只是贯彻和执行国家 意志的工具,在总体上单位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是 一 致的,所以不存在单位犯罪的社会基础.然而随着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主体和经济利益愈发多元 化,单位逐渐成为市场的主体,具有其自身的经济利 益,单位犯罪的产生就具有了物质和社会基础.改革 开放以来.一些单位为了追求其自身的利益,在经济 领域内大肆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犯罪数量之多.犯罪 危害之大,社会影响之深,令人触目惊心. 为了及时遏制单位犯罪(尤其是单位经济犯罪) 的势头,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我国开始用刑事 法律规制单位的违法行为.1987年1月22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在立法上规定了单位 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继而又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 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等 附属刑法中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最后于 1997年3月14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在其总论和分论中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 责任.1997刑法典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有132 个,其中归经侦部门管辖的有72种. 刑法给经侦部门打击单位经济犯罪提供了一定 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单位犯罪产生较晚,对单 位犯罪还缺乏研究.所以规制单位犯罪的法律还不 健全,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刑法之前,造成 了关于单位犯罪的实体法和诉讼法之间缺乏衔接. 此外.经侦部门办理单位犯罪仍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基础业务和专门手段还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办理单 位案质量. 二,单位经济犯罪的认定 经侦部门认定单位经济犯罪事实是一个认识不 断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证据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 这两种过程贯穿于立案,破案,预审和侦查终结的每 一 个环节.由于在大部分情况下,同一罪名单位犯罪 的立案追诉高于自然人犯罪.如果以自然人犯 罪立案.在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后若发现是单位行为. 但又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经侦部门就很难结案,甚 至可能会引起国家赔偿.当以单位犯罪立案时,在侦 查后若发现是自然人犯罪,则会严重侵犯被立案单 位的声誉,尤其是对于公司,企业来讲,侦查机关的 侦查行为可能会给他们造成难以量化的无形损失, 其合法权益会遭受到巨大侵害.因此在立案环节,对 单位经济犯罪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的要求就比较 高,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质量的研判尤为重要. (一)单位经济犯罪主体的认定 经侦部门在立案的环节就要认清涉嫌单位的主 体性质,判断其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我国 刑法第30条,单位经济犯罪的主体可以由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构成.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 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 收稿日期:2010—04-25 作者简介:施宇(1978-),男,江苏大丰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北京直属总队干部. ? 62? 业.非法人企业有合伙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村办企业,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 依靠国家预算拨款从事活动,领导人有权独立处理 经费,能够直接参加与自己业务和权益有关的民事 活动的国家事业单位,由劳动群众筹资或集体企业 预算出资的集体事业单位;机关包括中央,地方各级 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团体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学会,联合会,联谊会等社会团体.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经侦部门要以审查单位的 合法性为核心,围绕如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查: 1.实体合法.实体合法要求单位的成立必须有 合法的依据,公司企业的成立要符合《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乡镇企业管理条例》等,机关的成立要 符合有关组织法.事业单位的成立要根据权力机关 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团体的成立要符合《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 2.程序合法.程序合法要求单位的成立必须履 行法律规定的核准登记手续. 3.目的合法.目的合法是指单位的成立和运行 是为了进行合法的经济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单位是为了进行违法犯 罪活动而设立的.或者单位成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犯 罪活动的,不应以单位犯罪立案,而应当归为自然人 犯罪. 在审查单位合法性的同时,必须还要注意单位 有无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无自身的名称,组织机构 和活动场所等实质要件,以判断单位是否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 另外,如果涉嫌经济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 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该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 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二)单位经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相同的行为和情节下,如果定性为单位犯罪,则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要远轻于自然人犯罪时他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所以 作为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在涉嫌单位犯罪 时就会千方百计地把刑事责任转嫁到单位的头上. 因此,经侦部门正确认定单位意志就显得十分重要. 单位是一个有机的组织,单位的意志是其内部自然 人意志的集合,是通过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反映出来 的.传统的基于自然人犯罪的刑法理论不能用来评 价单位的主观意志,但在经侦实践中这又是一个难 以回避的问题.目前经侦部门是通过认定自然人的 主观过错和行为来认定单位的主观过错,其标准是: 1.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决定或实施;2.犯罪收益 归单位.但这个标准并不完善,因为刑法中有些经济 犯罪是行为犯,比如洗钱罪,无论犯罪收益的大小, 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所以对于初犯 的自然人或单位,在还没有处置犯罪收益时,或者侦 查部门无法证明其犯罪收益的处置方式时,区分自 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就成为经侦部门的一大难 题.难道只要是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决定或实 施的都归于单位犯罪吗?这显然很容易让单位承担 不应有的刑事责任.对此问题不仅没有相关的司法 解释,而且鲜有学者进行过研究.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其理 由是: 1.认定为单位犯罪有悖于刑法总则之规定.罪刑 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应该与犯罪人所造成的社会危 害性保持一定的比例,然而,如果在没有犯罪收益或 者无法证明犯罪收益归单位所有时.由法人代表或 主要负责人决定或实施都归于单位犯罪,很显然会让一些无辜的单位替自然人承担一部分刑事责任. 2.认定为单位犯罪有悖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 事诉讼活动中承认无罪推定原则显然是我国刑事诉 讼法的一个质的发展和推进司法公正的重大成就. 如果在没有犯罪收益或者无法证明犯罪收益归单位 所有时.也就无法证明经济犯罪是在单位意志的推 动下进行的,在此情况下,如果将法人代表或主要负 责人决定或实施的犯罪都归于单位犯罪,这显然是 一 种有罪推定. 3.认定为单位犯罪会放纵一部分犯罪分子,难 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尤其是2005年10 月27El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单位成立的门槛大为降低.潜在的经济犯罪人 会考虑到单位能为其承担一部分刑事责任.继而存 以侥幸心理,大胆进行经济犯罪.一些经济犯罪分子 会借此规避刑事责任.把一部分刑事责任转嫁到单 位的头上,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二,单位经济犯罪时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是以自然人 为对象的,侦查中采取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犯罪嫌 疑人妨碍刑事诉讼或继续危害社会.而单位作为犯 罪嫌疑人也可能出现上述情形,但却没有相应的强 制措施.由于单位有其自身的独立性,通过对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往往难以防 止单位自身妨碍刑事诉讼或继续进行犯罪.因此.笔 者认为,在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经侦部门要 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出发,结合经济 犯罪嫌疑单位的自身情况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经侦部门应当就犯罪嫌疑单位的情况通知 有关主管部门或登记机关,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登 记机关拒绝犯罪嫌疑单位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以 保证侦查过程中侦查对象不会消失,防止一些单位 犯罪后,为逃避处罚而解散单位. (二)经侦部门应当根据情况迅速冻结和扣押犯 罪嫌疑单位的犯罪收益.犯罪嫌疑单位一旦被追诉. 可能会迅速以清偿债务的方式处置其资产,以逃避 罚金刑.在此情况下,即使法院判决对被告单位处以 罚金,但由于一方面单位根本已无资产可罚,另一方 面对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资产又无法追偿.从而导 致罚金刑无法执行,最终流于形式. (三)与自然人相同,犯罪嫌疑单位在被经侦部 门追诉后,其也可能继续进行经济犯罪行为,为此经 侦部门应当根据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经营目 的判断犯罪嫌疑单位有无继续犯罪的可能,如果具 有继续犯罪的可能.经侦部门应当建议有关管理部 门限制犯罪嫌疑单位的经营行为,以防止社会危害 性的进一步扩大. 经侦部门采取上述行为时应当把握有理,有节 的原则.既要在具有充分根据的情况下,果断地采取 有关措施,又要慎重,有度,防止对单位经济行为的 过度干预度,影响单位的正常经营. 三,提高经侦部门办理单位经济犯罪案件的主 动性 提高办案的主动性不是要求经侦部门运用手中 的侦查权力任意干预单位的经济生活,而是要改变 以往坐堂办案的模式.提高发现单位经济犯罪的能 力,充分运用有关信息,及时确定侦查途径,因地制 宜地采用有关专门手段,主动地收集相关证据. (一)抓住机遇,在我国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反 洗钱机制新形势下,建立"由钱及人,由人及案"的侦 查模式.在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单位不仅常常与 其它经济主体有一定的资金往来.而且常常要通过 金融部门进行融资,这就决定了单位的资金流动有 迹可寻,经侦部门可以从单位资金流动情况判断单 位经济活动.不仅如此,犯罪嫌疑单位往往会通过虚 假的资金运作,想方设法使犯罪收益合法化.此种情 况下,犯罪嫌疑单位的资金运作往往违反常规,具有 一 定的特殊性,这在客观上决定了经侦部门可以通 过研究犯罪嫌疑单位的资金运作来发现犯罪事实和 收集证据.因此"由钱及人,由人及案"是侦查单位经 济犯罪的有效思路.特别是当前.随着金融部门逐渐 开发应用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逐步建立大额和异常 支付交易监测,经侦部门要根据人民银行 的情况汇报,认真分析,研究单位可疑支付交易的金 额,频率,流向,用途的特征和规律.从查控可疑资金 人手,从源头上控制犯罪嫌疑单位的活动和犯罪资 金的流向.此外,经侦部门还要密切联系外汇管理部 门,加强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的跨国资金流动监管, 防止国外不法单位采用在我国投资,贸易等形式洗 钱及国内不法单位以各种手法将犯罪收益转移到境 外,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从 而掌握打击单位经济犯罪的主动权. (二)要抓住国家诚信体系逐步建立的有利时 机.树立经营意识.努力探索和建立应对单位经济犯 方 罪的情报信息系统.信息导侦是侦查工作的发展向.情报信息是办理单位经济犯罪的基础,只有充分 地占有犯罪嫌疑单位的有关信息,才能取得打击单 位经济犯罪的主动权.经侦部门要针对单位的特点. 长期经营,把单位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证券,质 检等不同部门的信用记录集合起来,建立一套完整 的单位信用档案,重点分析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把 重点单位纳入经侦部门的视野,密切注意他们的经 济行为,努力收集有关情报,一旦发现重点单位的经 济犯罪活动,就可以在短时间内筛选有关信息.并排 列组合以形成有力的证据体系. (三)加强对单位经济犯罪的专门手段.阵地控 制既是经侦的基础业务,也是一项专门手段.是否能 够有效地进行阵地控制直接决定了经侦部门办理单 位经济犯罪案件的主动能力.阵地控制的对象应以 作为地区经济支柱的重要经济单位,牵动经济全局 的经济敏感单位,经济犯罪多发单位,衔接各个经济 环节的中介单位等为对象,加强对这些单位的控制. 责任编辑:曹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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