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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qing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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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规定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23〕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23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
征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告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计算。2023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征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告知〉的实行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2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毕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规定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告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 “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规定。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拟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23—2023)》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
等规定拟定。设定为“另行研究拟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公司、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拟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的 “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附件: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附件
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用地性质 |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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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行政办公用地) A2(文化设施用地) A3(教育科研用地) A4(体育用地) A5(医疗卫生用地) A6(社会福运用地) A7(文物古迹用地) A8(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 A9(宗教用地) |
容积率 |
r≤1.5 |
按地上建筑面积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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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5 |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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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商业用地) B2(商务用地)* B3(娱乐康体用地) 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 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容积率 |
r≤2.0 |
按地上建筑面积9% |
B2类用地中的广播电视台项目应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拟定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
r>2.0 |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
|||
D1(军事用地)* |
按地上建筑面积10% |
D1类用地除生活服务类设施以外的项目应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拟定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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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外事用地) |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拟定 |
|||
D3(安保用地) |
容积率 |
r≤1.5 |
按地上建筑面积9% |
|
r>1.5 |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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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 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 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 F8(绿隔政策区生产经营用地) |
容积率 |
r≤2.0 |
按地上建筑面积9% |
|
r>2.0 |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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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公园绿地) G2(防护绿地) G3(广场用地) |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拟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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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生态景观绿地) G5(园林生产绿地) |
无人防工程建设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