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夫妻关系第三章 夫妻关系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或所立遗嘱无效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继
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转移遗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法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规
定的一种主要继承方式,其主要特征体现为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的法定性,
这是它与遗嘱继承的主要区别。
法定继承起源于古罗马市民法的无遗嘱继承,近现代各国普遍确立了法定继承制度。我
国现行《继承法》确立了以法定继承为主、遗嘱继承为辅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
学习本章应着重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代位继承
与转继...
第三章 夫妻关系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或所立遗嘱无效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继
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转移遗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法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规
定的一种主要继承方式,其主要特征体现为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的法定性,
这是它与遗嘱继承的主要区别。
法定继承起源于古罗马市民法的无遗嘱继承,近现代各国普遍确立了法定继承制度。我
国现行《继承法》确立了以法定继承为主、遗嘱继承为辅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
学习本章应着重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代位继承
与转继承的概念、特征及其区别,遗产分配的原则等问题。
法定继承作为我国遗产转移的主要方式,有以下特征: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法律直接规定
(三)遗产分配原则由法律直接规定
(四)法定继承的效力受遗嘱继承的制约
我国继承法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为依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定于近亲
属,而不是所有的亲属,应当说范围定得比较窄,这顺应了继承立法的发展趋势,是科学合
理的。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一) 配偶
婚姻关系是取得继承权的最基本依据。男女双方自结婚之日起便成为夫妻关系,互为配
偶。依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双
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种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剥夺。保障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是人类社会延续的需要,是家庭功能的必然体现。
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应当同时具
备以下两个条件:(1)婚姻关系合法,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2)合法
婚姻关系必须保持到被继承人死亡时。
认定配偶身份,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婚姻状况作为确定配偶法定继承人身份的客观依据。2、
未经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男女双方,能否以配偶身份相互继承遗产,应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其关键是看同居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否得到法律的承
认。
3、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婚姻关系,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如本人不提出解除
关系,则不予以干涉。因此不论妻妾,均可以配偶身份继承丈夫的遗产,都是第一顺序的法
定继承人。但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形成的重婚、纳妾都是非法行为,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
遗产。
(二)
子女
(三) 父母
父母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尊亲属。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五)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2、兄弟姐妹 (六) 代位继承人 (四)(参阅本章第三节“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确定继承顺序的依据
(二)我国继承法确定的继承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
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
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
亲代替该先死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人,其
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
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性质
继承法中规定的代位继承权是一种继承开始前的期待权,极其薄弱,要使这种期待权转
变为一种现实的民事权利,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适用代位继承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基本条件。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
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不存在代位继承问题。因为在此种情形,该子女以被继承人的第一顺
序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即使他们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也不发生代位继承,而只能适用转
继承。
(二)被代位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继承法规定,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成为被代位人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包
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由此可见,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都可以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四)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
(五)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生存或已受胎,即具有继承能力
(六)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由
他的继承人继承的继承法律制度。我国继承法对转继承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指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由此看,我国司法解释及司法实务中对转继承是持肯定态度的。
(一)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是由代位继承人一次性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替补继承的性质。而
转继承则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首先是被转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次是转继
承人直接继承了原由被转继承人享有的应继份继承权。可见,转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
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只是两者的客体略有差异,前一个继承的客体是遗产,后
一个继承的客体则是继承权,但两者的目的一致,即取得遗产应继份。
(二)发生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转继承则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
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而发生。由此可见,被代位人必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被转继承
人则必定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三)被代位人与被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被代位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而被转继承人则
可以是一切合法继承人、得遗产人,诸如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得遗产人等,都可以成为被转继承人。
(四)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晚辈直系血亲。转继承则不同,一切有权分得被转继承人遗
产的人,都可以作为转继承人,包括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
根据《继承法》第14条有权分得遗产的人、遗赠扶养
中尽了扶养义务的扶养人等。
(五)客体不同
代位继承的客体是遗产,其中遗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转继承的客体则是继承遗
产的权利,即继承权,不是遗产。对该继承权,转继承人有权予以接受或放弃。
(六)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因
遗嘱未生效,故未取得继承权,当然也不会发生代位继承。转继承则不同,既适用于法定继
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原因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已取得了现
实的继承权,因而该继承权当然可以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尽管有以上区别,但二者之间也有联系,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因继
承人和被继承人相继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并且都是由原继承人一定范围的继承人取得被
继承人的遗产。了解掌握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和联系,具有理论上、实务上的重要意义。
遗产的分配原则是指数人参加法定继承时,确定各自应继承遗产份额的
或标准。
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
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
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
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可见,我国继承法就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采取如下准则:以“一般应当均等”为基本
原则,以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为例外。
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遗产的人,指享有继承既得权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照继承法的规
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
他们适当的遗产。”
[]
1、郭明瑞、房绍坤编著:《继承法》第3章,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第7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史尚宽著:《继承法论》第3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一、名词解释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得遗产人
二、简答题
1、法定继承的特征
2、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3、继承顺序的确定依据
4、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5、转继承的要件
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三、论述题
1、遗产分配的原则
2、代位继承的性质
四、案例分析
张三与李四于1993年结婚,次年李四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1995年冬,李四患病,同
年12月故去。当时张三正怀孕,由于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9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
第二天男孩死亡。张三也因破伤风于1996年元月31日死亡。李四的哥哥李五与张三的母亲金玉花安葬了张三。李四认为自己应继承三间楼房,而金玉花则认为房产应有自己一份,不
应全归李五。此案中的三间楼房应当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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