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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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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典型案例行政性垄断典型案例 35 2000年5月16日,新疆乌苏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乌啤集团)向乌鲁木齐市工 商局投诉,反映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通过竞标方式将铁路局夜市内的啤 酒经销权由新疆啤酒集团公司独家买断,该街道办事处还与新疆啤酒集团公司签订合同,要 求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不得销售除新疆啤酒以外的其他啤酒。乌鲁木齐市工商局5月17日 即对此展开了全面调查,走访了新啤集团和乌啤集团及该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负责人和夜市的 部分经营者。 经查,4月29日,该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乌啤集团的三名经销...
行政性垄断典型案例
行政性垄断典型案例 35 2000年5月16日,新疆乌苏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乌啤集团)向乌鲁木齐市工 商局投诉,反映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通过竞标方式将铁路局夜市内的啤 酒经销权由新疆啤酒集团公司独家买断,该街道办事处还与新疆啤酒集团公司签订,要 求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不得销售除新疆啤酒以外的其他啤酒。乌鲁木齐市工商局5月17日 即对此展开了全面调查,走访了新啤集团和乌啤集团及该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负责人和夜市的 部分经营者。 经查,4月29日,该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乌啤集团的三名经销 商,对铁路局夜市啤酒销售权进行竞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的竞价获得夜市啤酒独家经销权。5月8日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新疆啤酒经销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即新啤 集团为甲方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甲方全权负责及保护乙方的独家经 销权”;“甲方确保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所有摊主的桌上只有乙方产品的展示及乙方生啤桶,确 保除乙方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夜市,其他啤酒厂家不得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 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行促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 营户,只能经销新疆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5月9日,新 啤集团按照合同约定将2万元合同预付款支付给街道办事处。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认为,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作为夜市的主办者和管理者, 利用行政权力,采取所谓的竞标和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夜市啤酒的销售交给一家企业,并限定 夜市经销者只能销售一种啤酒,这种行为事实上已经干预了市场上的正常竞争,超出了其正 常行使权力的范围。市场竞争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产品选择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不 正当的行政干预必然会破坏公平竞争机制。该街道办事处行为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市场的人为 封闭,不但严重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乌鲁木齐市工 商局将调查情况向该街道办事处的上级机关新市区人民政府做了通报,并建议新市区人民政 府责令其改正。 这是一起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件,乌鲁木齐市工商局运用行政建议的方式成功 地处理了这起行政垄断案件。 (一)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行政垄断是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 多样,有的以发文的形式实行市场封锁;有的以不正当的或者歧视性的质检、准销证、前置 审批或者加收费用等方式,抬高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的“门槛”,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有的以拒绝实施行政行为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其实质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 用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不当干预,从而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通过所谓竞标方式将夜市啤酒经销权 卖给新啤集团独家经销,并在其与新啤集团的中规定,其他啤酒厂家不得在夜市做促销 活动,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行促销活动;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通知夜市内所 有的经营户,只能经销新疆啤酒,不得经销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其行为 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作为夜市的主 办者和管理者,其职责应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使每一个合法经营者能够在市场中 自主经营,公平竞争,使每一个消费者能够在市场中自由地选择商品。而该街道办事处滥用 行政权力,采取所谓竞标的方式,将每个合法经营者都可以经营的“夜市啤酒经销权”卖给 一家企业,而且不允许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其他厂家的啤酒,这种行为侵犯了经营者的合法 经营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权,其行为实质上是在搞市场封锁,是《反不正当竞争 法》所禁止的行政垄断行为。 (二)如何制止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在我国由来已久,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强调打破地区间的市场封锁,清除封锁、 分割市场的行政性壁垒,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出发,仍人为地设置“壁 垒”,妨碍公平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反行政垄断做出了规定,该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 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 外地市场。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 区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 垄断行为的处罚权,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监管市场的综合执法机关,同时又是《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具有监管行政垄断的法定职责。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 运用行政指导方式来制止行政垄断行为。 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 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 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通常采用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 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帮助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在日本、法国、英国、奥地 利等发达国家,行政指导已成为重要的行政管理方法之一。 在我国,行政指导既有法律、政策依据,也有大量实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执法机关,在法律未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垄断处罚权的情 况下,并未放弃对此类行为的监督检查。在对行政垄断行为主动调查,查清事实后,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可以向行为人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建议,建议其责令改正,或者直接向实施行政 垄断行为的机关提出行政告诫,建议其改正违法行为。实践证明,这是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条 件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履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职能,制止行政垄断的有效方法。本 案就是运用行政指导方式制止行政垄断的一次成功的实践。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在查清街道办 事处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后,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将调查情况通报该街道办事 处的上级机关新市区人民政府,并建议新市区人民政府:(1)责令该街道办事处立即停止限 制竞争行为,恢复夜市啤酒销售的正常秩序;(2)撤销合同,由该街道办事处退还新啤集团的2万元合同预付款。新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工商局的行政建议书后,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 调查处理,责令该街道办事处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使这起 行政垄断案件得到了圆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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