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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研究所与林震霆、上海马克玛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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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研究所与林震霆、上海马克玛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堰...化研究所与林震霆、上海马克玛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堰. 济南市历城区路远生化研究所与林震霆、上海马克玛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堰市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福 建 省 福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榕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路远生化研究所,住所地济南市历程祝甸小区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震霆,福州市闽侯县上街同春药店负责人,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 委托代理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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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研究所与林震霆、上海马克玛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堰. 济南市历城区路远生化研究所与林震霆、上海马克玛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堰市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福 建 省 福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榕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路远生化研究所,住所地济南市历程祝甸小区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震霆,福州市闽侯县上街同春药店负责人,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 委托代理人王光勇,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马克玛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59号明珠大楼B2-02。 法定代表人周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仲凯,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市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经济开发区通扬路212。 法定代表人吴德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纯伟,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姜堰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苏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仁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澄,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姜堰分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路远生化研究所诉被告林震霆、上海马克玛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堰市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济南市历城区路远生化研究所系路远牌绿力胶囊(卫食健字(2001)第0305号)的生产厂家和商标所有人,且多年来一直从事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2005年5月,原告发现国内市场上出现假冒的路远牌绿力胶囊,经过原告工作人员以及工商行政部门的调查,最终在被告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大量该假冒侵权产品。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侵权产品系由被告上海马克玛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姜堰市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涉案侵权产品,因姜堰市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无生产能力,被告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合作进行了上述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原告工作人员在福州市场打假过程中,发现被告福州市闽侯上街同春药店在销售上述三被告联合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工商所对此亦予以调查,并查封、扣押了部份涉案侵权产品。原告认为,上述三被告联合生产假冒路远牌绿力胶囊,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以及企业名称权,而且该造假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被告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亦属于严重违反商标法的行为,其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四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回收、销毁涉案侵权产品;3、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合计人民币426721(90元。4、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291372万元。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江苏省姜堰市公安局已于2005年6月10日以涉嫌假冒商标罪对本案被告上 海马克玛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堰市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侦查,且已对上海马克玛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意及其工作人员王志明、姜堰市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德兰等采取了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中,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院所审理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姜堰市公安局进行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市历城区路远生化研究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路远生化研究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 黄 毅 代理审判员 张卫民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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