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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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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论危险驾驶罪 毕业论文 题目:论危险驾驶罪 院 系 安大法学院 专 业 法律 姓 名 叶海洋 导 师 陈晓峰 准 考 证 号 身 份 证 号 二,一 年 月 日 目录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和特征 1、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2、危险驾驶罪的特征 二、危险驾驶罪入刑的社会背景。 1、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严重增加。 2、人民群众的呼声日益高涨 3、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 三、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取得的效果。 1、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 2、改善了“危险驾驶”处罚较轻的现状。 3、给予危险驾驶犯罪者以严厉...
论危险驾驶罪
论危险驾驶罪 毕业 题目:论危险驾驶罪 院 系 安大法学院 专 业 法律 姓 名 叶海洋 导 师 陈晓峰 准 考 证 号 身 份 证 号 二,一 年 月 日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和特征 1、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2、危险驾驶罪的特征 二、危险驾驶罪入刑的社会背景。 1、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严重增加。 2、人民群众的呼声日益高涨 3、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 三、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取得的效果。 1、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 2、改善了“危险驾驶”处罚较轻的现状。 3、给予危险驾驶犯罪者以严厉的惩罚,同时警示了他人。 四、危险驾驶罪的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1、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需适当增加。 2、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恶劣”没有一个度来作为衡量标准 3、危险驾驶行为的种类需进一步明确 五、危险驾驶罪的完善。 1、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不宜过低 2、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的细化与完善 3、通过总则约束分则,规范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 六、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论危险驾驶罪 【摘要】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施行,第二十二条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得到正式确认。本文具体阐述了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危险驾驶罪入刑的背景,危险驾驶罪入刑是现实的需要,更是民众的呼声。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也给予了他人警示,预防犯罪。但是,在危险驾驶罪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不够,危险驾驶行为和种类需要进一步明确等等。本文针对危险驾驶罪的弊端,提出相对的建议,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的设置不宜过低,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的细化与完善以及通过总则约束分则,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危险驾驶罪的类型。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频繁出现的情况下,如何让危险驾驶罪更好的实施是个很关键的问题。 【关键词】危险驾驶 交通肇事 司法实践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和特征 1、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危险驾驶罪的特征: (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限定了是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 (2)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所谓“交通”,是指航空、铁路、公路和水路交通,即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的交通。所谓“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过程中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基于生活经验,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应当意识到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当采用各种方法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此罪在主观上不可能是过失,即不可能意识不到自己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在醉酒驾驶的情形下,虽然由于醉酒的原因,其在醉酒状态下会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但是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当知道醉酒后是不能驾驶的,否则将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危险境地,如果其执意饮酒以至于达到酒醉状态,借用“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自己醉酒后驾驶的主观上仍表现为故意。 (4)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那么很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 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所谓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断要依据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进行判断。如果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那么即使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也不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也不构成此罪 (5)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入刑的背景 1、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增势明显,不断发生的危险驾驶案件,严重的危害着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各种醉酒驾车、道路飙车等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在东城区驾英菲尼迪越野车与前车追尾,造成四人连撞,四人受伤。最终,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人民币。杭州的胡斌案、南京的张明宝案。此类案件比比皆是,吸引了大量的社会关注,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2010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6164起,同比上升35.9%。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21起,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3亿。?其中醉酒驾驶和道路飙车是造成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 2、人民群众的呼声日益高涨。现代社会交通之发达、车流量之多,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候。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数量的大幅增加,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多。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而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的单纯危险驾车行为一般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只有造成了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定为犯罪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民众对于惩处这类案件的心理要求。为了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基于对民生的保护和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的考虑,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 3、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得到正式确认,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施行,第二十二条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得到正式确认,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公共交通运输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方便,但是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是高居不下的。危险驾驶罪入刑的背景是我国因危险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所导致的交通事故以及因此而死亡的人数逐年攀升,而现有的行政治安手段或者民事手段对这种危险行为已起不到理想的预防震慑作用。危险驾驶罪是社会和立法的需要,危险驾驶罪入刑取得的效果是很明显的,符合了民意,完善了我国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如果等到危害结果发生时再去用刑法来予以规制,这样会不必要的损失。只有将刑法保护提前介入,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的积极预防机能。 三、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取得的效果。 1、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刑法修正案(八) 危险驾驶罪自施行以来,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5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4.5万余起,比去年同期下降39,。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8756起,比去年同期下降33.6,;全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34人,比去年同期下降30.2,。其中,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05人,比?去年同期下降33.1,。同时,危险驾驶罪入刑一方面给醉酒驾驶,飙车行为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产生了一系列的警示作用,能够预防犯罪。据此,危险驾驶罪出台之后,对于保护道路安全这一法益起到了非常明显的效用。 2、改善了“危险驾驶”处罚较轻的现状。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对公共安全存在着重大的威胁,尤其是在现在社会我国经济的发展,车辆急剧增加,由此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频发。如果刑法不对此类行为加以规范,则不利于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都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各国对“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行为打击力度都是非常之大的,特别是醉驾,各国对此更是毫不手软。例如:新西兰加大对20岁以下和反复酒驾司机打击力度。新西兰政府修改交通法,拟对因酒后驾驶和危险驾驶致人死亡者实施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修改后的交通法加大了对20岁以下司机和有醉驾前科司机的打击力度,规定这两类司机的非醉驾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为零。醉酒驾驶在美国常常被重罪起诉。韩国于2009年4月1日对《道路交通法》中有关“禁止醉酒驾车”的条文重新进行了修订,其主要修订内容是,从2009年10月起,将提高刑罚处罚力度,把原来的“饮酒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处罚规定由此前的两年以下徒刑和500万韩元罚金,提高至3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此次修订的《道路交通法》新增加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相比较而言,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略显薄弱。各国对饮酒或者醉酒驾车在刑法中都进行了严格规范,事实证明,对酒精零容忍的刑事立法是有效的,我国醉驾状况普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故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法网应该更加严密,早就应该出台此特别针对醉驾的法律了,无疑危险驾驶罪严密了我国刑事法网,但仍需完善。?那么,在我国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是势在必行。 3、保护了人民的安全,同时警示了他人。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了社会秩序,即维护了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和保证了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给予危险驾驶犯罪者以严厉的惩罚,保卫了国家的安全。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任务是使用刑法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而刑罚的作用在于特殊预防:即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和一般预防:即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犯罪是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家对此类行为施以刑罚的惩罚,能够对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和压制,使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从而实现保护人民的权利。 四、危险驾驶罪的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1、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需适当增加:我国的刑法只是将造成损害结果的交 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而没有将具有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符,世界各国一般都将具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险性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予以处罚,而我国则只是作为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近来,全国各地的交通肇事案件都呈递增、频发态势。例如:2008年12月14日,成都的孙伟铭驾驶一辆别克小汽车,在成都市蓝谷地附近撞上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孙驾车逃离现场,又撞上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2009年2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轰动一时的杭州5?7飙车案,胡斌于2009年5月7日晚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从杭州市机场路出发前往西城广场看电影,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时有互相追赶,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造成谭卓颅脑损伤死亡„„此类迅速引发了社会如何打击和防范交通肇事行为的强烈关注。一件件血淋淋的事故让我们不得不开始重视各种危险驾驶行为的治理。为何危险驾驶的各类案例层出不穷,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危险驾驶在处罚力度上明显不够,正如有人所说的在我国醉酒驾驶等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 2、追逐竟驶的“情节恶劣”没有一个度来作为衡量标准:近年来我国在大范围地进行量刑规范改革, 已初见成效,。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 追逐竞驶需要“情节恶劣”的条件,而醉酒驾车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本罪。到底什么样才算是追逐竟驶中情节恶劣的情形,假若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导致超越别的车辆,从表面看似乎是形成了追逐竟驶的,但是其主观恶意不明显,是否算得上是“情节恶劣”,另外,因为类似救护车辆或者是其他的紧急事件等情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那么此类行为改如何定性,危险驾驶罪并没有规定情节轻重的情形, 也没有规定如何根据量刑情节统一规范量刑尺度。故建议最高法尽快出台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 以统一执法尺度,规范量刑行为, 保证刑法修正案的正确实施, 依法惩处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 3、危险驾驶行为的种类需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采用列举式规定,危险驾驶行为的种类比较单一。刑法修正案(八)目前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仅限于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两种,对诸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以及严重超速和疲劳驾驶等危害较大的行为没有包含在内。这些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却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只有在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其分类过于单一,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虽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近年来,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吸毒驾驶等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比例在逐年升高。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额的财产损失,刑法同样需要把它们纳入自身的?规制范围。危险驾驶的行为并没有涵盖与之危险性相当的其他行为,这一条款大大降低了对当前和未来复杂形势的适应性。另外,由于法律解释必须以刑法条文为基础,因此,修正案的明文规定甚至也完全排除了以法律解释方式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可能性,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五、危险驾驶罪的完善。 1、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不宜过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罚金往往受到犯罪人经济条件的制约。因而,执行能否到位、能 否完全起到惩罚震慑作用存在疑问。如此一来,刑罚的威慑力就只能寄希望于主刑了。危险驾驶罪主刑过低。对于危险驾驶规定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整体来看,刑罚过于轻缓。主刑只是拘役,但是,拘役只有一到六个月,能否与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的巨大危险性相适应,恐怕很值得怀疑。特别是大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最高法定刑为拘役明显处罚过轻。因此,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要做到与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又要与刑法上的相关犯罪在法定?刑上相协调。参考各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不同的选择。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已经造成交通事故,给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危险的,可以按“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选择较高的法定刑;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的危险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 2、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的细化与完善:从刑(八)增加的条款的表述看,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但是情节恶劣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纳入刑法加以规制?“情节恶劣”与“严重后果”显然是不同的。但是,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司法实践中要将两者完全区分,存在一定难度。“情节恶劣”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个入罪标准,虽然其不是结果犯,但是始终应当也必须要有一个“度”来作为衡量标准,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执法不一, ?弱化了司法权威, 降低了信任感。所谓量刑均衡,是指同罪同案同判,异罪异案异判,司法裁判。要解决量刑不均衡问题,关键在于量刑标准的统一和细化,通过规范化的手段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合理地限制,将可能出现的量刑差异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这样把量刑的标准具体化能够有效的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利的膨胀,减少人为的影响,也能预防腐败的滋生,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3、通过总则约束分则,同时由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规范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第一,发布司法解释是最高法的日常工作,在《立法法》中规定了最高法对刑法等基本法律的解释权;第二,刑法是一个有机整体,分则受总则约束这是最基本刑法常识;第三,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官秉心是否公正。由于醉驾在以往都是行政处罚,法院对醉驾案件的审判缺乏经验,所以极需最高法指导。通过案例指导,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规范酒驾案件的法律之间相互衔接的角度。危险驾驶罪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在原道路交通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处罚力度所作出的一种法律上的延续,两者之间虽相互区别,但又相互衔接,从而避免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上的空白。 结束语:随着对危险驾驶罪行为入罪,对飙车和醉驾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遏制的作用。酒后驾车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因危险驾驶造成的死亡人数均比同期下降了。但是该罪需要完善的地方很多,在具体规范方面太过模糊,相关配套制度、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都尚未出台。另外 ,我国的酒文化历史悠久,在现代社会,酒更是社交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培养良好的饮酒风气,提高饮酒格调,养成酒 后不驾车的习惯,这也是增进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增强公民的素质的教育,培养良好的素养,自觉地遵纪守法,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能一味的依靠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 主要参考文献: ?2010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和解析 来源:中国交通技术网 2010年 ?侯莎莎、李天心:《数据显示:“醉驾入刑”实施两月酒驾减少近四成》, ?周光权《有必要在我国增设危险驾驶罪》,2009年 ?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 ?于志刚:《危险驾驶行为的罪行评价——以“醉酒驾驶”交通肇事行为为视角》,《法学》2009年第9期。 ?邓定远:《危险驾驶罪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010年04期 ?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2009年 ?李成福.《论危险驾驶罪——兼析《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规定之不足》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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