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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2017-09-19 3页 doc 23KB 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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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新修订《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印发,请晋升高级会计师的同志阅知。 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11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新修订《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新修订《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印发,请晋升高级会计师的同志阅知。 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 黑人保发[2010]111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学习,并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新的《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于2011年度开始执行,原《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会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财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会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国家财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熟悉会计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三)了解国内外的会计专业的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会计或财务活动中的关键问。   (四)了解与会计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的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的财会分析和研究工作能力,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提出了有科学价值的政策建议;   (二)具有科学的财务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胜任会计专业工作和会计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财务与技术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   (五)参与制定过企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本行业或本部门撰写2篇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2、主持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财务管理规章或2项制度,明显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3、主要参加2项市(地)级重要财会问题的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   4、主要参加1项省(部)级财务会计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条例、制度和办法等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5、主持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财会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表彰;   6、主持审验过大中型企业的全面财务工作,并作出有深度和价值的分析与评价,其成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7,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市(地)级科技成果奖2项;   8、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中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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