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XXX开设赌场一案辩护词.doc

2017-10-14 4页 doc 15KB 306阅读

用户头像

is_983143

暂无简介

举报
XXX开设赌场一案辩护词.docXXX开设赌场一案辩护词.doc XXX被诉开设赌场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关于XXX的股份问题以及在此罪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第一:本案的事实与依据 在起诉书上第一起案件中:在李四公安卷的2010年10月20日笔录中记录:XXX与张三是朋友,XXX经常带人来赌场赌博,张三汇给XXX股份,我们都同意。王五33页39页,XXX有股份他自己知道,在我帐上记了两笔,由此我们能推出是张三汇钱给XXX,经李四等人同意。对于XXX是否有确定的股份,并...
XXX开设赌场一案辩护词.doc
XXX开设赌场一案辩护词.doc XXX被诉开设赌场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关于XXX的股份问以及在此罪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第一:本案的事实与依据 在起诉书上第一起案件中:在李四公安卷的2010年10月20日笔录中记录:XXX与张三是朋友,XXX经常带人来赌场赌博,张三汇给XXX股份,我们都同意。王五33页39页,XXX有股份他自己知道,在我帐上记了两笔,由此我们能推出是张三汇钱给XXX,经李四等人同意。对于XXX是否有确定的股份,并不明确,有多少也不清楚。 从XXX讯问笔录中得知,2010年4月16日至5月1日,参赌5、6次,他说到“我在赌场内赌博张三通知我到他开的赌场内进行赌博,他答应给红利”,当问其4。1万元红利赌场是按什么给他时,他回答“我不知道,都是张三给我钱,具体什么标准你要去问张三”,由此可知他对赌场有多少股东,怎么分钱,什么时候给他,给他多少都不知道。 另,记帐本中里有记“XXX”、“利中”有拿过红钱,只能反映,XXX或是“利中”可能会被分到,作为账本本来就是记载收支情况,且该帐本上还记录了王五本人的日常收支情况,分红、工资、好处,记入账本理所当然。 辩护人认为并不能仅仅因此就确定XXX在赌场里的股东地位。 再从王五和李四的笔录中看:王五的第一次笔录中问他:赌场具体有谁开的,他答到:王小五2份,李四2份,我2份,时成占1份,大桑皮、阿明占1份半,扁头占1份,长生只有半份,阿园占1份,这里加起来共有11份。另在李四公安卷2010年11月4日第113页笔录中记载:在赌场里张三占2份,阿项占2份,我占2份,时成1份,扫皮1份,阿垦1份,长生占半份,加起来9。5份。因为庭审中各被告人对股份共有多少份讲法不一,其他人均不清楚股份问题及相应分额,而两主要被告人都能清楚的说明其中9。5成及11成的具体人员及份额,连只占0。5的长生大家都记忆清楚,唯独记不得XXX的股份有多少,说明XXX实际有没有还是未知数,份额并不明确。 但实际上其他人也有分到所谓的股份钱象XXX这种拿红钱的人只要进去赌的常客均会有,其实XXX也和他们一样,只是其中之一,没有占实际的股份,只是参赌拿红钱。 起诉书上第4起,XXX于2009年9月2日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放出后XXX只是进去赌,借给王小小的2万元,也中是收到了还款2万元,是朋友之间借款,不是实质单方上的“认把”,且没有拿到红钱,这在庭审中是被王小小再次确认的过的。 第二:辩护人意见 一:XXX所谓的股份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股份,而是开办者根据经营情况给他的红钱,就算勉强认定为股份,其与开办者,组织者的股份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开办者的股份是确定的,事先约定好,作为股东应有人事权、财务权、知情权、管理权全部或是其中之一,而XXX即没有投资,虽拿到了红钱,但给 不给,给多少全由开办者说了算,XXX没有决定权,也不能计价还价,并且经营赌场的大小权利他全部没有,也不清楚,完全不符合实质意义上的股东性质,也不符合经营者管理者实际操作人员的特征。 二,经其刚才庭审中经其本人确认、王五、李四等再次确认,XXX系中途加入,不是赌场的原始组织者,也不是后来的经营者,他参赌的时间里,除了赌博外其它涉及赌场最简单的操作等具体事务从没经手,对赌场的经营更没有决定权,其中从未看过帐本,决定过任何有关赌场开办经营的任何事务,由此可知XXX只是参加赌博,真要说在赌场的开办运营中起了作用的话也只是辅助性工作。 三,对第四起案子赌徒的口供的可信度是值得置疑的,且徐绍银、王五口供均不一致,就更不能因此确定XX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罪行,以其为主犯进行定性。辩护人此处证据不足以认定XXX相关的罪行。 四,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的开设赌场罪是行为犯,是以营利为目的,分开设和经营两个阶段实施的犯罪。开设是指为使赌场成立、运营而进行的连续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筹备必要的资金、设备;寻找开展赌博活动的场所;有时还包括雇佣必要的工作人员; 而经营则主要是指通过对赌场活动进行一定的规划、管理使之保持运作、营利。经营不是一次性行为,而是在一段时间内具有相对稳定性、持续性的行为。又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被告人之间必须有主观上的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在本案中,虽然客观上,XXX也为赌场的经营提供了帮助,但是主观上他对于赌场的营利是没有追求的态度的。XXX只是为了满足赌瘾,目的不是为了经营赌场来营利,是典型的赌徒,拿红钱也是赌场潜规划,只要是赌场常客就有的拿。如果只是因为参加过赌博,拿过“赌场常客都有的拿的红钱”就认定XXX是开办赌场的主要人员,定开设赌场罪,并以主犯论处,定性有误,不符合本罪和主犯的法律特征,不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所以本案被告人XXX在赌场开设行为中不存在共同故意犯罪,只是在经营赌场中提供帮助,没有直接参加开设赌场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应该认定是帮助犯,即从犯中起辅助作用者。 综上所述:请法庭能通过现象看本质,充分考虑本案的实情,参考《浙江省XX市XX区刑事判决书XXX刑初字第740号》小五等人赌博一案中的类似情节,确定XXX帮助犯的性质;考虑被告人XXX所参加的行为,没有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社会影响相对较小;且被告人系中途加入,不是赌场的原始组织者,也不是后来的经营者,XXX只是满足赌瘾,目的不是为了经营赌场来营利,在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考虑其有悔罪表现,愿意全额退赃,请法庭本着刑法处罚和教育相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和建议请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谢谢审判长、陪审员~ 辩护人: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菲比唐 2011年4月29日
/
本文档为【XXX开设赌场一案辩护词.doc】,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