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讯
及其评析
秘插辱;争2009年第l7卷(第5期)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及其评析
姜小川
?
517?
【摘要】刑讯作为野蛮的”刑”与文明的”讯”结合而成的取证
,在中国古代延续了两千余
年,这一
方面反映了其不足之处,另一方面却又足以说明了其价值所在.因此,不顾其存在的客观历史
奈件而简单地
对其功过一概否定或者肯定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本文从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沿革入手,
就古代中国刑讯
制度化,法律化的形成,原因,特点等诸多相关问题予以了阐述,目的在于客观地评价中国古
代的刑讯制度,
从而扬”讯”之长.避”刑”之短.以完善今天的证据制度
【关键词】刑讯;制度化;中华法;价值;借鉴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226(2009)05—0517—46
TheAncientChineseSystemofInterrogationbyTortureandComments.知
mgXiaochuan,PartySchoolof
theCentralCommitteeofCPC,Beijing,100091.
【AbstractJInterrogationbytorture,asameansfortakingevidencethatcombines”savagetorture”and”civ-
ilizedinterrogation”.wasinexistenceformorethantwothousandyearsinChina.rI11isreflectsitsdeficiencyon
theonehand,whileitsvalueontheother.Theviewsthatsimplydenyoraffirmallitsmeritsordemeritsare
questionable.ThispaperstartswithanintroductiontotheevolutionofancientChinesesystemofinterrogationby
torture,expounds,amongothers,thecourse,causeandcharacteristicsofinstitutionalizedandlegaltorture,and
comestoanobjectiveassessmentoftheancientsystem.Attheend,thispaperproposesputtingfullplaytoancient
Chinesesystemofinterrogationandavoidingtortureforperfectingthecurrentevidencesystem.
【KeyWords】Interrogationbytorture,Institutionalization,Chineselaw,Value,Reference
刑讯作为中国古代审讯案件的重要方法和诉讼制度,仅其称谓在中国古代就有”拷鞫”,”掠
治”,
“拷掠”,”拷讯”,”熬审”等多种.刑讯本是由”刑”和”讯”两种审讯方法构成的,讯者,问也,《诗?
小雅?
正月》云:”召彼故老,讯之占梦.”刑讯中的”讯”在此专指诉讼中审问之意,《汉书?邹阳传》:”卒从吏
讯,为世所疑.”颜师古注:”讯,谓鞫问也.”《周礼?秋官./J,司寇》云:”一日讯群臣,二日讯群吏,三日讯
万民”,注云:”三讯罪定则杀之.”后人因谓鞫罪日讯,通日审讯.刑者,罚也,《说文》锴注云:”以刀有所
割,”《国策?赵策一》云:”(豫让)自刑以变其容.”刑讯中的”刑”则专指诉讼中对被讯问人的体罚.审问
也好,体罚也罢,二者的目的都在于得到被审讯人的供述.只是”讯”以文明,理智的方法而显示,”刑”
则以野蛮,残酷的手段而着称.”刑”和”讯”两种方法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二者性质的不同.刑
讯作为”刑”和”讯”结合的产物,是古代诉讼中国家司法机关获取人证,尤其是囚犯口供的重要手段.
刑讯作为特定历史阶段诉讼的产物,不仅在中国古代诉讼中,而且在国外古代的诉讼中均存在过.只
姜小川,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本文所称”囚犯”主要指嫌犯,被告人,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包括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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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国的刑讯,不论在适用对象上,还是在刑讯内容的规定上,抑或是刑讯制度存在的时间上都较之
国外要丰富,悠久,尤其是在对刑讯的限制上,更是因此堪称古代中华法系证据制度的一大特色.因
此,客观地认识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不仅有利于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一制度本身.而且对健全我国今
天的诉讼证据制度,完善诉讼中人证的获取途径和方法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启示价值.
上篇中国古代刑讯制度之沿革
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可谓源远流长,这里按照中国古代朝代发展先后顺序.就这--N度的沿革阐
述如下.
一
,秦朝以前的刑讯制度
早在西周,随着诉讼程序中”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对口供要求的出现和不断强化,与之相匹配
的刑讯手段也就应运而生了.但是,《礼记?月令》同时又有西周”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
梏,毋肆掠,止狱讼”.的记载.既然”仲春之月”被明文禁止刑讯,那就意味着,”仲春之月”以外的其他
季节是可以刑讯的.而且,此处提及的囹圄,桎梏,在周朝也确实存在.因此,《礼记》虽是后世之作,但
其关于西周刑讯的记载还是可信的.除此之外,综合其他史料分析,也可以说明西周时期诉讼中存在
刑讯的可信性是比较大的.西周时的青铜器《留鼎》铭文中记载:”昔馑岁,匡众厥臣廿夫,寇
留禾十秭,
以匡季告东宫,东宫乃日:?求乃人,乃弗得,汝匡罚大,?匡乃稽首于智,日:?用此?四夫,稽首.?日:?余
无卣具寇,正其不鞭余?各或以匡季告东官,留日:?必唯朕禾是赏f偿).?东宫乃日:?赏留禾十秭,遗十
秭,为廿秭.乃来岁弗赏,则付二十秭.?乃或即召,用田又二臣一夫.凡用即留田七田,人五夫.留觅匡
三十秭.”其大意是说,在西周中期一个荒年里,大贵族匡季指使他的奴隶及众臣2O人抢劫了留的稻
禾1O姊(“姊”为古代计数单位名称,万亿为姊),被控告到周王室东宫.东宫准备要加重处罚匡季,
对匡季说:”恳求对方吧,如果得不到谅解,对你的惩罚就大了!”匡季急忙对东宫说:”我没有抢劫多少.
请长官不要鞭打我.”并向召求饶,答应用五田和四奴隶作赔偿.s尽管也有学者认为.该案中记载的
“鞭”是就刑罚而言,而并非指刑讯方法.因而认为中国的刑讯并非起源于西周.6但这一观点尚不足以
推翻以上结论.更何况,至今主流的观点依旧认为,徐朝阳在其《中国诉讼法溯源》一书中关于”月令所
云,特仲春之月禁止之耳.故拷问之制,肇自成周,实可无疑.周代以前,无得而稽.尧,舜时代,无此制
度,殆可言也”的观点尚无足够的证据予以推翻,仍然是成立的.由此可见,在西周时,一方面,”五辞”
在诉讼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五辞”之中以”辞听”为首.另一方面,如果囚犯经反复动员,规劝
仍拒绝予以供述的,司法机关就要动用刑讯逼取口供,只有当各种证言都得以经过”五听”核实后,才
能按五刑判处刑罚,此即当时”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之意
《周礼?秋官?小司寇》.所谓”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即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意
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有道理,陈述时的神情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据此综合判断其陈
述是否真实,从而对案情作出判断.
„图圄”即指监狱,”桎梏”为木制束缚手足的工具,其中束缚手的工具为”桎”,束缚足的工具为”梏”.据《礼记?月令》注:
“掠.谓捶治人.”
参见陈光中,沈国锋:《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29页.
分别参见张晋藩:《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第l6页;茅彭年:《中国刑事司法制度》
(先秦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35页.西周时期,案件虽有民事和刑事之分,但二者在诉讼程序上区分不太明
显,时常出现交替使用和相Trig杂的情况,此案即属于这种情况.类似实例在茅彭年所着《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先秦
卷)中多有记载.
参见蒋铁初:《质疑刑讯起源于西周说》,《人文杂志5)2007年第2期.
„《尚书?吕刑》.这里的”简”即核实;”孚”即明验;”正”即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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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战国时期的兵书《尉缭子》,在《将理?第九》中,有过关于刑讯的记载:”故善审囚之情,不待
篓楚,而囚之情可毕矣.笞人之背,灼人之肋,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
显然,战国时期对于刑讯的记载较之西周要明确,具体,这一时期存在刑讯的事实不再令人怀疑.而且
当时刑讯的方法是相当残酷的,即使是达官贵人,豪杰之士,也不被排除在刑讯之外.
二,秦朝的刑讯制度
秦统一中国后,崇尚严刑峻法,体现在诉讼中则表现为此时的法律已经有了关于刑讯的规定.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发掘出的《秦简》为此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根据.据《秦简?封诊式?
治狱》记载:”凡讯狱,比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毋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
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他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匏,更
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
解辞,治(笞)讯某.”s其意思是,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受审人的陈述,并一一予以
,让受审人各
自把话讲完,即使知道受审人在做虚假的陈述,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词已记录完而案情仍有疑问的,应
该对需要加以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时仍要对其辩解予以记录,并对其他仍然存在的疑问继续诘
问,直至诘问到受审人辞穷.对于多次欺骗,改变口供,拒不认罪,依法应当刑讯的,施行拷打.拷打受
审人时必须记下:因某多次改变口供,无从辩解,故对其拷打讯问.
关于秦朝刑讯的实例,《睡虎地秦墓竹简?封珍式》中多有记载.但最为着名的还当属《史记?李斯
列传》记载的赵高诬李斯谋反而对其严刑拷打炮制的历史冤案.李斯在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及后来的安
邦治国中曾立下汗马功劳.秦始皇死后,他与赵高,胡亥假造秦始皇诏书,立胡亥为秦二世皇帝,逼太
子扶苏自杀,并杀了大将蒙恬.后赵高擅权,两人矛盾加深.公元前208年,秦二世听信宦官赵高谗言,
将李斯交予赵高治罪.赵高诬李斯与长子李由犯谋反罪,并将李斯的宗族宾客皆收捕,亲自拷问.”赵
高治斯,榜掠千余”,致李斯皮开肉绽,体无完肤.李斯当时认为,自己是秦朝的元老,对秦朝立有大功.
本无反逆之心,为保全性命暂且招认谋反的罪名,待以后上书二世再寻赦免.因为按照当时的法律,对
类似重大案件审结后,还要由皇帝派出专吏复审.故”不胜痛,自诬服”.不料,赵高欲致李斯于
死地,不
仅未向二世奏报李斯的上书.而且派亲信十余人,冒充二世见到李斯的上书后派来复查的御史,谒者,
待中.李斯不知是诈,据实申辩,反而招来更加严酷的榜掠.后来,二世真的”使人验斯,斯以为如前,终
不敢更言,辞服”.结果,李斯被”具五刑”,腰斩于咸阳,并被”夷三族”.又据《史记?夏侯婴传》记载,秦
朝末年,年轻的刘邦因开玩笑误伤了夏侯婴,被人以伤害罪告发,因刘邦当时担任亭长,应被重罚.故
刘邦不承认伤了夏侯婴,夏侯婴为了保护刘邦,也作证说没有受刘邦的伤害.夏侯婴因此被羁押一年
多,受了数百次的严刑拷掠,几乎丢了性命.刘邦终因证据不足而得以免罪.遗憾的是,刘邦建立汉朝
以后,非但没有对此予以限制,反而将秦代的拷掠之风更加发扬.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和实例,至少可以确定秦朝刑讯中的一些内容.第一.口供是认定囚犯犯罪的
主要证据.秦朝统治者已经认识到口供在定案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没有口供不能定案.但是,对于囚犯
的口供,尤其是通过刑讯逼取的口供,必须从多方面加以核实印证之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为了
防止囚犯一旦翻供,口供的证据价值不复存在,要求司法机关将囚犯刑讯前后的口供均详细记录下
来,使之文字化.第二,法律虽容许刑讯,但适用刑讯是有条件的,并非对所有的囚犯不分具体情况一
概刑讯.即只有在囚犯充分陈述并反复辩解,且司法机关已获得一定证据的前提下,囚犯仍然”诘之极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47页;《睡虎地秦墓竹简?封珍式》中的《治狱》.”辞”,陈述.”“,欺骗.
“诘”,《周礼?大司马》注:”犹穷治也”.极,《礼记?乐记》注:”穷也”.”更言”,改变口供.”爰书”,《汉书?张汤传》注:”爰,
换也,以文书代替其口辞也”.对《竹简》记载的专门说明,参见蒲坚:《中国古代法制丛钞》(第1卷),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1年版,第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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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数.更言不服,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第三,关于刑讯的对象,秦朝在法律规定上仅限于囚犯.而
且,囚犯在刑讯适用上不因身份高低贵贱等因素而有差异.但是,从司法实际的情况看,至少到秦朝末
年,除对囚犯刑讯外,已经出现了对涉案的被害人作为证人进行刑讯的情况.这种突破法律对刑讯对
象规定的做法或许就是我国最早法外刑讯的开端.第四,刑讯虽为法律认可,但是法律除对刑
讯的条
件和对象予以明确外,对于刑讯的方式,刑具,刑讯的程度及违反刑讯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均无规定.这就为司法官吏随意刑讯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也使得非法刑讯事实上成了获取证据的重要
途径,而这与最初设立刑讯制度的初衷是相悖的.当然,这也与秦朝尚处于刑讯的初级阶段分不开.第
五,涉及重大案件,对于囚犯的口供还需要进行复核.而且复核要由上级或者原审以外的司法机关和
官吏进行.这对于保证囚犯口供的真实性具有重要作用.
三,汉朝的刑讯制度
“汉承秦制”,口供仍是判决的根据.案件审理时吸收了西周”五听”断案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到庭
之后.”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并根据需要对双方进行讯问.如不吐真情,可以一次或数次刑讯,直至与
司法官吏所掌握的案情一致.”拷问之举,在汉已极为普通.”.《汉书?杜周传》载:”会狱,吏因责如章告
劾,不服.以掠定之.”师古云:”定其辞,令服也”.就是说,按照汉律规定,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如认
为罪证俱在,囚犯仍不供述的,即可刑讯,使之屈服.西汉景帝后元初年(公元前143年),对拷讯的方
式予以了规定:”掠者唯得笞,榜,立”;同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
系者,颂系之.”.o根据上述规定,后人一般认为,汉时拷掠囚犯时,只许用木棍,竹板之类的刑具捶击,
捶击时囚人站立,不准躺卧.意在保护囚犯,限制官吏肆意刑讯.西汉虽屡有省刑簿罚的诏令,但执法
的官吏大都”上下相胥,以苛酷为能,而拷囚之际,尤其残忍”.”更有专以掠笞定罪的廷尉杜周之流,因
为刑讯而屡次升迁,得以重用.所以汉武帝时,酷吏刑讯断狱成风,这对后世的影响颇为严重.东汉初
年,封建统治者虽然标榜”除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但刑讯逼供却一直被视为治狱的基本方法,
而且刑讯的手段更加残酷.永元六年(94年),和帝刘肇亲自到洛阳视察狱讼情形,看见有两名犯人被
拷打之后死在狱中,身上都生满了蛆虫,和帝责备司隶校尉周纡失职,并对其予以处分.惶
汉代在刑讯逼取口供的程序上,为避免囚犯相互间或者囚犯与证人之间串通,一般先单独进行审
讯,在初步取得供词和证言后,再将囚犯和证人汇聚一堂对质.汉代文献中常见的”对簿”,”对狱”,”会
狱”即指这种情况.此外,汉代还出现了拷讯证人的做法.据《后汉书?陈禅传》记载:陈禅”察孝廉,州辟
治中从事.时刺史为人所上受纳赃赂,禅当传考……及至,笞掠无算,五毒毕加,禅神意自若,辞对无
变,事遂散释”.此案中,陈禅即是作为案件的证人被拷讯的.这一方面是因为证人证言作为人证同样
是重要的证据.故在一定情况下也需要以刑讯手段予以收集;另一方面是因为汉代定罪的前提是”辞
服”.辞.除当事人的供词外,也还包括证人的证言.
由于汉代法律皆已散佚,故刑讯的详细法律规定无从考察,我们只得借助一些典籍对当时刑讯实
例的记载来说明汉朝的刑讯制度.尽管这样不及理论的阐述全面和条理,但却因其更直接,形象而易
9陈顾远:《中国法制史》,中国书店1988年版,第254页.
10《后汉书.景帝纪》:”掠者唯得笞,榜,立”.李贤注云:《苍颉篇》:”掠,问也”.《广雅》日:”榜,击也”.《说文》日:”笞,击
也”.立谓立而拷讯之.颂系,本意系放松捆绑,这里指免戴戒具及免于刑讯.
u马瑞临:《文献通考?刑考二》,商务印书馆1936版,第1420页.
-:《后汉书》卷七七《酷吏传》载,周纡任司隶校尉的”(永元)六年夏旱,车驾自幸洛阳(寺)录囚徒,二人被掠生虫,坐左转骑
都尉.”《后汉书》卷四《和帝纪》亦载其事,”(永元六年七月)丁巳,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收洛阳令下狱抵罪,司隶
校尉,河南尹皆左降.”
秘据2009~l7卷(第5期).521.
引人关注.进而有助于对当时刑讯制度的客观了解.
据《汉书?张耳传》附《张敖传》记载,西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刘邦出征路过赵地时,因冷落
了赵王张敖而引起赵相贯高的不满.贯高谋划在刘邦返回时将其杀害.然而,因为刘邦返回途中未在
赵留宿而使
破产.此事后因告发而败露,刘邦以谋反将张敖,贯高等人抓获,解押至长安刑讯,拟
借此消灭异姓的赵王.司法官吏则欲通过贯高的证言来证明赵王张敖是谋害刘邦的主谋,从而对其治
罪.但是,”贯高对狱云:?独吾属为之,王(指赵王张敖)不知也?.吏榜笞千余,刺燕,”身无完者,终不复
言”.后刘邦基于此案证据不足,以及贯高对赵王忠贞之赞赏而赦免了赵王.又据《后汉书?陆续传》记
载,历史上着名的光武帝的儿子楚王刘英谋反案的审理中,”续与主簿梁宏,功曹史驷勋及掾史五百余
人诣洛阳诏狱就考,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拷五毒,肌肉消烂,终无异辞.”但数年之
后,”其辞语相连,自京师亲戚诸侯,州郡豪杰及考案吏,阿附相陷,坐死徙者以千数.”在统治阶级内
部矛盾中,且此时的汉帝”显宗以亲故不忍穷究”此案的情况下,刑讯尚且如此残酷,对那些需要追究
又非亲非故的黎民百姓的案件.其刑讯程度就更可想而知.
总体而言,汉朝的刑讯制度有所发展.其一,汉朝在秦朝刑讯规定的基础上,虽然通过刑律,并借
助诏令对讯问,刑讯的对象等有所规范.但对于刑具的种类,用刑的程度,数量等问题仍没有明确的规
定,刑讯整体的法律规范仍不完善.其二,刑讯普遍且残酷.”有司执事,未悉奉承,断狱者急于榜格酷
烈之痛,执宪者繁于诈欺放滥之文,违本离实,捶楚为奸.”奸吏任意为奸,擅制刑具,非法残民,”生入
死出者,不可胜数”.”刑讯在当时已成为一种风气.司法官吏不以刑讯为耻,反以苛酷为能,并将此作
为得以升迁和重用的功绩和途径.这既与受秦朝严刑重罚的惩罚思想影响有关,也与汉朝本身刑讯法
制不健全,司法官吏随意操纵刑讯空间大不可分.此外,相对秦朝,汉朝统治时间长,这也为这种情况
的出现在客观上提供了条件.其三,在刑讯的实施上,汉尚注意官,民之间的平衡与儒家思想的应用.
一
方面,即使是高官大人,一旦罹罪入狱,刑讯也难幸免.而且,对官员的刑讯往往是从作为同僚的证
人身上开刀的,这既是汉代”长吏有罪先验吏卒”制度的体现,也是这一制度的佐证.另一方面,诉讼
中,对待老幼妇孕等”颂系之”,这固然与受汉武帝”夫耄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
的思想影响有关,但也不排除统治者通过优惠,人道等做法以赢得民心,进而实现社会平衡和稳定的
策略.有学者由此推断,早在汉朝”怀孕妇女在犯罪后妊娠期间是不准拷讯的.”?其四,在汉朝,统治者
内部已经认识到,刑讯不是取证的万能手段,而只不过是权宜之计.刑讯虽能使许多被刑讯之人开口,
但其陈述完全是基于对刑讯的恐惧而绝非自愿,故刑讯的结果的真实性本身就值得怀疑.而因此造成
的错判后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负面效应也是不利于其统治的.更何况,刑讯并非对所有人都可以奏
效.据《后汉书?缪彤传》载,地方官缪彤和县里一群小官吏同受诬陷入狱,被严刑拷打,众皆”畏惧自
诬”,唯缪彤不服,”掠拷苦毒,至乃体生虫蛆”,经受了历时四年的残酷折磨,换了五个监狱,始终没有
招认,终被无罪释放.尽管这样的案件只占少数,但其却说明,如果无罪的人因为经受得住刑讯的折磨
而始终不予以供述,最终可能不被冤枉的话,那么,反过来,如果有罪的人也承受住了刑讯的摧残.则
可能因此而得以无罪.由此便形成了以刑讯手段的轻重和囚犯身体对刑讯承受能力的强弱来决定罪
犯是否有罪的司法定式,而这即使是在当时也是明显不科学的.因而,当时不仅官吏呼吁,而且皇帝也
“榜,捶击之也;刺熟,《汉书》应劭注云:”以铁刺之,又烧灼之.”
《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
《后汉书?楚王刘英传》.
转引自陈顾远:《中国法制史》,中国书店1988年版,第254页.
“《汉书?谷永传》.
杜预:《春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传注.
《汉书?刑法志》.
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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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兰!!!竺竺:!:!
颁诏,试图通过多种渠道遏制刑讯的残酷和无度.其五,汉朝统治者已注意到通过法律规定对刑讯予
以限制.一是规定了刑讯的工具.早在公元前156年汉景帝时期制定的《篓令》中规定:”笞者,棰长五
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二是有了司法官吏回避的规定.上述《笔令》中对司法
官吏在刑讯中的回避规定为:”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这一规定固然有刑讯中如若
容许更换司法官吏,则囚犯无以承受的考虑,但也折射出借此以防刑讯中更换司法官吏而可能导致的
谋私问题.三是审理案件中容许证人和囚犯当庭”对质”的规定.应该说,诉讼中采用对质的方法查断
案件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先前”五听”制度的发展,因为,从程序上讲,对质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
了刑讯的不足,减少了刑讯的情况.
四,魏晋南北朝的刑讯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注意总结前代刑讯的经验和教训,强调”拷刑以法,不苛不暴”.
魏晋时期,《魏律》中单列”系囚”,”鞫狱”,”断狱”三章.审案时,”先备五听之理,尽求情之意,又验
诸证信.事多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加以拷掠,”只是”时法官及州郡县不能以情折狱,乃为重枷,大几
围:复以缒石悬于囚颈,伤骨内至;更使壮卒迭博之.因率不堪,因以诬服.吏持之以为能”.据《三国
志.魏书?满宠传》载,魏时,太尉杨彪”收付县狱”,尚书令荀或,少府孔融出面找许县县令满宠”嘱宠但
当受辞,勿加拷掠”,但是,满宠却”一无所报,考讯加法”.因刑讯仍未得到杨彪的口供,只得报告魏太
祖:”杨彪考讯无他辞语,当杀者宜先彰其罪.此人有名海内,若罪不明,必大失民望,窃为明公惜之.太
祖即Et赦出彪”.此案说明当时的高官,即使是在同僚事先说情的情况下也难免刑讯.根据《晋书?刑法
志》记载,晋时,”令贾充定法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章,也有了关于刑讯的专门规定.西晋
时.尽管法律对鞭杖刑具的规格,尺寸都作了规定.但司法官吏置法于不顾,任意刑讯的状况并未因此
而得以改变.囚犯因无以承受刑讯之痛而自诬服者时常发生.《太平御览》卷639中载,董丰”不堪楚
掠,自诬引杀妻.”孙拯因陆机一案被收而遭拷掠但不愿诬服,”两踝骨见,始不变辞,”遂死狱中.
南朝时.南宋的”建康县拷囚,或用方材压额及踝胫.”南梁时,对刑讯所用刑具规定为:”其问事
诸罚,皆用熟靼鞭,小杖.”?据《隋书?刑法志》对梁时刑讯工具的记载:”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
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靼不去廉.皆作鹤头纽,长一尺一寸.梢长二尺七寸,
广三分.靶长二尺五寸.杖皆用生荆,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
八分半.法杖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这一时期创立的最为典型的刑讯
方法是”测罚”.命囚犯站立称测,拷打逼供为罚,合称”测罚”.”测罚”具体包括两种执行方式:一是南
朝梁武帝时创立的”测囚”之法,以断食测度囚徒,逼使其招供.《隋书?刑法志》所载梁的刑法云:”凡系
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不得以人士为隔,若人士犯罚,违扦不款,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
行.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意即:被囚禁的人,先断
其饮食三天,然后才容许家人送粥二升.如果是妇女,老人和小孩,可在一天半以后送粥,测罚满十天
停止.据《陈书?沈洙传》载,”梁代旧律,测囚之法,日一上,起自晡鼓至于二更.”二是南朝陈武帝在继
承南梁”测囚”的基础上创立的针对赃证明显,而不招供者,以”测立”逼供的形式.《隋书?刑法志》所载
陈的刑法云:”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
《魏书?刑罚志》.
《宋书?恩幸传》.
《太平御览》卷六四九引《梁书》.
24晡鼓,指申时,即下午三至五时;二更,约晚上九点至十一点.一夜为五更,每更约两小时.古时一日为百刻,每小时四
刻.测囚每日”晡鼓”至”二更”约六小时,约合24刻.一百五十刻即一天半,千刻即十日.”满千刻而止”即每日测囚24
刻,共需约42日的时间.
潞j};憎2009~17卷(第5期).523.
十,笞三十讫,着两械及扭,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
十,得度不承者,免死”.上述两种”测罚”制度相比,南梁测立时间每日一次,长达六小时,对于受鞭伤
的囚犯来讲乃非人所堪.南陈将此修改为一日测立两次,每次七刻(约二小时),前后立测共二十一日,
每七天鞭杖共五十下,满一百五十下仍不承认的,免死.可见,不论是每日测立的时间还是测
立的总天
数,南陈都较之南梁减少了一半.
清末沈家本认为,”测罚之法,惟梁陈用之,上测有时,行鞭有数,以视残酷之无度者,实为胜之.”
测罚实际是一种通过精神和肉体的折磨,迫使囚犯服罪的刑讯方法.当然,南朝的”测罚”实际也是后
来明清的”立枷”或者”站笼”刑讯方法的萌芽.
北朝时期,据《魏书?刑罚志》载,北魏的立法从五个方面对刑讯做了限定.(1)刑讯的条件.北魏宣
武帝时规定:”诸察狱先备五听,验诸证信,犹不首实者,然后加以拷掠.”即有其他证据证实,囚犯仍不
承认时,才能刑讯.(2)刑讯的对象.北魏太武帝曾规定:”年龄不愈四十九.”就是说,对五十岁以上的
人不得进行刑讯.(3)刑讯所用刑具的规格.北魏献文帝时规定:”其棰用荆,平其节,讯囚者其本大三
分,杖背者二分,挞胫者一分,拷悉以令.”这一时期,笞,杖在法律上已加以区分,刑讯工具的材质也由
以前的竹板,木棍演变为荆条.(4)拷掠的数量.北魏献文帝时规定:”限杖五十”.(5)刑讯要根据囚犯
的身体状况来决定.北魏宣武帝时规定:”量人强弱,加之拷掠.”当然,由于法律缺乏对非法刑讯的限
制和惩罚措施的规定,所以,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刑讯的情况仍很严重,就是北魏献文帝也不得不承认,
“有司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陷之则以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杖下”拍的情况时有发生.据《魏书?
尉古真传》记载,”太祖之在贺兰部,贺染干遣侯引乙突等诣行宫,将肆逆.(尉)古真知之,密以驰告,侯
引等不敢发.贺染干疑尉古真泄密,乃执拷之,以两轴压其头,伤一目,不伏,乃免之.”意思是说,北魏
太祖道武帝在贺兰部落时,贺染干派侯引乙突等人密谋刺杀他,尉古真得到消息,悄悄报告道武帝预
作防备,侯引等果然不敢下手.贺染干怀疑尉古真泄露了机密,抓住他严刑拷问,又用两根铁车轴轧他
的头,尉古真的一只眼睛被轧伤失明,仍不肯招认,贺染干不得已,只好把他释放.据《隋书?刑法志》记
载,虽然北齐法律规定,刑讯工具”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但自文宣天保六年
(555年)之后,”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搦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
车红.既不胜其苦,皆致诬服.”„北周也是”有司考讯,皆依法外.”„北周之末,拷问益严,捶楚之外,
并有霹雳车,以威妇人.”凹
总的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刑讯趋于规范化和法律化.与魏晋南北朝时
期法律形式,立法体系发展已呈规范化之格局相一致,刑讯之制在着于律令之时,就刑讯的条件,对
象,方式,刑具的规格,刑讯的程度,数量等在这一时期的不同阶段先后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并创造
了一些新的刑讯方法.较之秦汉时期的任意刑讯无疑是大大前进了一步.其二,曹魏法律中确立了”八
议”加之制.这反映在当时整个的立法,司法,包括刑讯制度之中.这一制度虽然是当时等级特权社会的
《沈寄移先生遗书甲集》,《刑法分考》卷一七.
《魏书?刑罚志》.
《北齐书?刑法志》.
《隋书?刑法志》.
陈顾远:《中国法制史》,中国书店1988年版,第255页.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系仿《周礼》”八辟”而建,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法律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曹
魏时期,随着儒家主张的”礼”越来越多地纳人法律,魏明帝首次把”八议”正式写人法典.具体内容是,对于八种人犯
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八议”的对象分别是:议亲,指
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
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
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八议”制
度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保护.正所谓”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自此,该制度便为后
世历代封建法典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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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产物.但是其负作用甚大,且潜移默化对后世乃至今天司法的影响颇深.其三,受汉朝儒家仁政思
想和法律规定的影响,保留和发展了对待老幼,孕妇,废残不予刑讯的规定.如南梁法律规定:”八十以
上,十岁以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者,……并颂系之.”其四,刑讯在向合理,合法化发展的同
时.残酷,恶性的一面也不容忽视.由于这一时期社会处于分裂,割据,动荡不安的状态,刑讯的规定因
地而异.不尽统一,就是同一朝代的不同时期,刑讯的法律与实际”两张皮”的情况也很严重.如北魏
时.根据囚犯身体的强弱来决定刑讯强度的规定貌似人性,但因为小事而大动刑讯的情况更是平常.
太武帝时.卢度世因崔浩事件案弛被牵连,弃官逃至高阳郑罴家中,罴匿之,官府探知风声,便将郑罴
的长子抓去,遂拷掠,又火烧灼其体,直到把他烧死,未吐一字.
五,隋朝的刑讯制度
隋朝在总结此前各朝滥用刑讯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
束杖,车辐辏地,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所诬伏,虽文致于法,而每有狂滥,莫能自理.”的情况,
提出要”尽除苛惨之法”.在最初的《开皇律》中,即对刑讯以立法定制:”刑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
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宜人”.但是,至炀帝时,法律便未能保持始终,帝王自己首先有法不依,以法坏
法.”隋炀帝时尝有盗发,帝令於士澄捕之,少涉疑似皆拷讯取囚,凡二千余人,帝悉令斩之.大理丞张
元济怪其多,试寻其状,内五人尝为盗,余皆平民,竞不敢执奏,尽杀之.”此案说的是,隋朝发生了一
宗盗窃案.隋炀帝命令於士澄追捕盗贼.於士澄只要发现可疑的人,就都抓起来严加拷问,被屈打成招
承认自己是盗贼的有两千余人.隋炀帝下令将这些人同一天处斩.当时的大理丞张元济觉得这个案子
很奇怪.就试着调查这个案子的一些情况.其中有六七个人,案发当天在其他地方被囚禁着,案发后才
被放出来,但他们也遭到拷问,由于不堪忍受拷打的痛苦,被迫承认为盗贼.张元济从这件事上查起,
结果两千多人中只有九人形迹可疑.官员中又有人认出这九人里有四人不是盗贼.就是说,真正的案
犯只有五个.但负责监斩的部门认为隋炀帝已经下令处斩,就不将实情上奏,将二千多被屈打成招的
无辜者全部枉杀.此种背景下,刑讯情况可想而知.《隋书?刑法志》就当时国家整体的以及司法中存在
的刑讯情况多有记载:朝廷”上下相驱,迭行捶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司法实践中,刑讯有
法不依的情况比较严重,”杖大如指,捶楚者三十,比常杖数百”的实例比比皆是,甚至有些案件,不待
审讯,”怒问事挥楚不胜,即命斩之.”隋炀帝三年颁《大业律》,”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但
转而便”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所谓”推心待物,每从宽政”只是徒有
虚名
《汉书?刑法志》.
32崔浩历仕北魏道武,明元,太武三帝,官至司徒,位列三公.最终因编《国记》而惹下杀身灭族惨祸.崔浩负责主编北魏国
史《国记》,其直书鲜卑源起,”备而不典”,对北魏皇族的老祖先多有不敬,又涉及北魏王朝许多同族杀戮,荒暴淫乱的
史实.加之崔浩名士文人,轻狂喜功,铭刻《国记》于石碑之上,竖立道旁供人浏览,希望能流传千古.鲜卑贵族以及嫉
恨崔浩的大臣纷纷上疏告发崔浩借修国史”暴扬国恶”.而晚年太武帝,酗酒成性,喜怒无常.盛怒之下,不仅尽诛崔浩
全族,又族诛与崔浩有姻亲关系的范阳卢氏,河东柳氏以及太原郭氏等北方望族.临刑之前,崔浩被囚于木笼内,数十
兵士在台上嗷嗷大叫着向他头上小便,遭此污辱,为几千年文士功臣所未有.
《隋书?刑法志》.
34《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巾华书局1956年版,第6091页.此案是贞观四年(630年),唐太宗与侍臣论狱时,魏征讲述的自
己在隋朝时听说的一宗盗窃案.太宗听后说:”不光是隋炀帝暴虐无道,他的臣子也不尽心办事.应该敢于进谏,不怕
杀头.怎能一味谄佞拍马,只求国君的欢心?君臣之间这样下去,国家怎能不败亡?我依靠你们共同辅佐,才让牢狱空
虚.希望你们要善始善终,经常像现在这个样子!”意在鼓励魏征进谏.
《隋书?刑法志》.
潞辱j争2009年第17卷(第5期)
六,唐朝的刑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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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唐朝是中国历经秦汉六朝之后而最兴盛的时期,整体立法集古代之大成,刑讯制度的规定亦臻于
完备,实现了刑讯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并为嗣后的宋元明清刑讯的法律规定基本承袭.刑讯法律化,制
度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了刑讯的原则
关于唐代刑讯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这样两条:一是司法机关或官吏必须依所告状鞫之,不得
状外求罪.”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人人罪论.”目的在于防
止司法官吏借故加罪于囚犯而对其刑讯.但为确保新发现的罪犯不致逍遥法外,该条疏议又通过解释
的方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若因其告状或应验捕搜检因而检得别罪者,亦得推之.其监临主司与所部
告状之外,知有别罪者,即须举牒别更纠论,不得因前告状而辄推鞫.若非检临之官,亦不得状外别举
推勘.”二是先情讯后刑讯.《唐律?断狱》规定:”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
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对此疏议云:”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
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故拷囚之义,先察其情,审其辞理,反复案状,参验是非.
„犹未能决?,谓事不明辨,未能断绝,事须讯问者,立案,取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若充使推堪及无
官同判者,得自别拷.若不以情审察及反复参验,而辄拷者,合杖六十.”可以说,这一原则是在对西周
以来”五听”断案方法全面总结的前提下,对”五听”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二)规定了刑讯的条件,程序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这主要包括这样几方面的内容.(1)刑讯以对囚犯的情讯和对证据的核实为条件.只有经过审查
犯罪情节.研究供词理由,详按事状,参证验明其真假虚实后,囚犯仍不如实招供且事须讯问的,才可
以刑讯.(2)一般情况下,刑讯要”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即立下文书,写明拷打原因,并经所在主管长
官同意后,才能拷讯.但若是国家派遣的使者及没有另派官员参与审讯的,可自行拷讯.(3)违反程序
刑讯的法律责任.不按法定条件或程序刑讯的构成犯罪,处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