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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制度

2019-05-12 6页 doc 19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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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制度论监护制度 摘要:监护制度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所谓监护, 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其功能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监护制度;权益;民法通则; 一、引言 监护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无...
论监护制度
论监护制度 摘要:监护制度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所谓监护, 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其功能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监护制度;权益;民法通则; 一、引言 监护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监护制度也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制度。早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给“除修女之外的妇女、浪费人及精神病人”设置监护制度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有继承权的宗族成员的权益和保护家族的利益。通常,最有资格充当监护人的是最有希望继承财产的人。因此,监护责任的履行与监护人的利益相互关联。至共和国末期,宗族制度瓦解,监护制度亦随之发生变化,渐渐侧重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目前世界各国均设立了监护制度,并由早期法律偏向于监护人的权威性,有家长权的痕迹转向现代法以受监护人利益为思考,发展为一种照顾制度。通常认为,监护制度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它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监护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然而, 对于监护制度,我国仅在《民法通则》中作了简单概括的规定,其所暴露出的不足和缺陷是众学者讨论的对象,如: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我国的监护制度发展较晚,在立法上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二、监护制度概述 (一)监护的概念与特征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特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特定的自然人,称为被监护人。 2.监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在监护关系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督和保护的义务,必要的时候还要代理被监护人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因此,监护人必须具备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具有照顾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能力。 (2)被监护人的范围特定,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特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或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4)监护的内容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由双方自行约定而改变,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业务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监护的分类 监护的分类,可因划分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分类如下: 1.依据监护对象的不同,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人(或称禁治产人)的监护。 2.根据监护设立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指定监护、法定监护和选定监护。 3.广义的监护包括狭义的监护。 (三)监护制度的内容 监护制度的内容涉及监护的开始,监护机构,监护人的资格及其职责,监监护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监护人的报酬,监护责任等。 1.监护的开始。监护的开始是指具备了设立监护的条件并发生监护状态。监护是一种法律关系,监护的开始必须有充分、明确的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无亲权人或者亲权人丧失亲权为发生监护的原因。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均持这一主张,但在具体的立法形式上有所不同。一种是采用概括式,如瑞士民法规定:“不在亲权管理年的所有未成年人均须交付监护。”另一种采用列举式,将发生监护的直接、间接原因分别举示。 2.监护机构 监护机构是指行使监护职能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监护权力机关、监护执行机关和监护监督机关。3.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的资格是指监护人具有胜任监护工作的能力。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问题,法律应对此作出规定。 4监护人的职责,也称监护事务,即监护人为行使监护权而从事的活动及应尽的职责。一般包括对人身的监护和对财产的监护。 5.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积极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能作出有损于监护人的行为。 6.监护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我国现行监护立法存在的缺陷 由于《民法通则》自身体例和《民法通则》、《意见》当时制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比较粗糙,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监护立法中一些应该予以规定的内容没有规定,一些该变更的内容还未变更,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许多 新现象的产生和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的趋势,目前的监护制度己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一)未区分亲权与监护,使作为亲权人的父母与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混为一谈监护与亲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古罗马早期,监护是亲权的一种,设立监护的目的在于保障家庭财产。到了近现代,亲权制度已逐步向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方向发展。综观世界各国民法,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民法典中设亲属编同时界定亲权与监护,将亲权与监护各自独立成章。可见,监护制度是亲权制度的延伸和补充。 (二)对监护人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够完善,为某些民事能力缺格者担任监护人埋下了隐患,规定监护人任职资格的目的在于保证监护人能够履行监护职责。世界各国通常的做法是在立法中设定了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制度,即凡有人格缺格者均为“监护人之缺格”,不得充任监护人,明确规定哪些人不得担任监护人。 (四)对监护对象的范围法律规定不够全面,不能对所有应设置监护人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监护对象的范围为两类:一类是未成年人,另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这里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限定为精神病人是不够全面的。 (六)未设立专门的系统的监护监督机构和监护监督人,监护权力的行使处于一种没有制约的状态,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或怠于监护时有发生,为了监督监护人忠实地履行义务,世界各国民法都规定了监护监督机构和监护监督人。 四、完善监护制度的思考 (一)在立法体例上,将监护制度编入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亲属编”中,建立统一、完整、相互补充的亲属制度。亲属编包括婚姻、亲权、父母子女、收养、监护、扶养等内容。其次,填补立法空白,明确规定以下几项内容: 1.将监护和亲权区别规定,承认监护是对亲权的补充建立“亲权制度”,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父母离婚时应裁定一方行使亲权。亲权人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亲权人滥用亲权或品行欠缺有危及子女财产和人身的行为时,丧失亲权。在未成年人没有亲权人或亲权人没有能力行使亲权以及丧失亲权时,设立监护。 2.明确界定监护人的任职资格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不宜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及担任监护人应具有的其他条件,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支付能力的破产人,下落不明人,有不当行为、显著劣迹、浪费挥霍、酗酒吸毒成癖、生活放荡对被监护人不利的人,患有严重疾病、年事己高、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以及出国、参军等不能承担监护职责的人,因其监护能力缺格,禁止成为监护人。同时为了使监护人能够确实履行监护职责,应废除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群众基层组织充当法定监护人的规定,建立法定监护人只能由自然人或专门的社团组织来担任的法定监护制度。 (二)建立监护报告制度 为了便于对监护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和及时纠正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监护报告制度,要求监护人定期向监护监督机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作出报告,全面汇报他这一期间的监护工作情况,如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教育、管理情况,被监护人财产收入支出及管理、修缮情况等。报告时间可以定为一年一次,同时监督机关检查时,监护人也要详细汇报情况。 我国目前监护立法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漏洞,不利于有效解决监护纠纷,应一该尽快结合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监护制度法律规定,对监护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填补立法空白,以适应新形势下监护关系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监护立法的完善和进步,是我国监护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权益和减少监护纠纷的需要。 五、总结 监护在性质上是一种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以义务作为前提和中心的。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完善和发展监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统一的。现行的监护立法离法制现代化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要实现监护制度的现代化不仅是单纯变革监护法就可以实现的,整个法制体系的合理化以及个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感、法制观念等都影响着监护立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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