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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大精品课件 社会学原理 第14章 社会失范与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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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大精品课件 社会学原理 第14章 社会失范与社会控制东北财大精品课件 社会学原理 第14章 社会失范与社会控制 第14章 社会失范与社会控制 “不道德、恶行、罪恶、犯罪——所有社会学家称为越轨的东西——确实具有某种特殊的魅力。” ([美]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瓦克斯:《越轨社会学》,第1页,河北民出版社,1987。)失范、越轨、解组与稳定、协调、整合作为社会存在的两种状态,两者此消彼长。要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就要对失范、越轨等这些消极现象进行调查、分析、管理控制。 第一节 失 范 一、失范的涵义 “失范”(anomie),亦称“脱序”。西方社会学术语。由于社会...
东北财大精品课件 社会学原理     第14章  社会失范与社会控制
东北财大精品课件 社会学原理 第14章 社会失范与社会控制 第14章 社会失范与社会控制 “不道德、恶行、罪恶、犯罪——所有社会学家称为越轨的东西——确实具有某种特殊的魅力。” ([美]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瓦克斯:《越轨社会学》,第1页,河北民出版社,1987。)失范、越轨、解组与稳定、协调、整合作为社会存在的两种状态,两者此消彼长。要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就要对失范、越轨等这些消极现象进行调查、分析、管理控制。 第一节 失 范 一、失范的涵义 “失范”(anomie),亦称“脱序”。西方社会学术语。由于社会规范失调产生一种社会反常的状态。即在一个社会中缺乏人们可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之意(《社会学词典》,第188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失范”(anomie或anomy)一词来自希腊文。在16世纪的神学中指不守法、尤其是亵渎神(庞树奇范明林主编:《普通社会学理论》,第157页,上海大学出版杜,2000。)。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首次将这一概念引入社会学。这一概念被帕森斯称为“少数几个真正的社会学概念之一”。 迪尔凯姆将失范注释为“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景”。他在《自杀论》中分析失范性自杀增多的原因时认为,一个规范只有当人们认为公正而甘受约束时才有真正的效力。“老的被打破了,新标准又不能建立。只要这种失控的社会动力没有达到新的平衡,这段时间各种价值观都无一定,规则标准也无从说起。可能与不可能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人们很难区分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什么是合情合理的,什么是非分之想。由此。人们的欲望便失去了约束,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也自然而然地使欲望迅速增长。就在传统约束失去权威的同时,渴望得到的报酬越厚,刺激就越大,欲望也变得越迫切,越不受控制。在这最需要限制激情的时刻,限制却偏偏更少了,脱缰野马般的激情更加剧了这种无规则的混乱状态”([法]爱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钟旭辉等译,第212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迪尔凯姆认为失范主要指一种对个人的欲望和行为的调节缺少规范,化程度差,因而丧失整合的混乱无序的社会状态。而这种失范是由于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的改变尚未完成而造成的结果。他认为,他当时所处的时代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时期,旧有的道德规范、价值观念和宗教信仰已经崩溃,工业社会所需要的道德规范和价值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这样,社会就出现了失范状态。 后来,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对此词进一步阐发,他认为失范的含义是社会目标与达到该目标的准则之间缺乏一致性,它是文化体系与社会结构脱节的必然产物(《社会学词典》,第188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默顿指出,在理解失范行为时,应该考虑到两个重要因素:一是以文化或规范的方式描述的目标,另一种是以结构的方式描述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文化产生目标,社会结构决定达到这些目标的手段。当社会成员尽管愿意追求这种目标却得不到制度化手段,或他们能得到制度化手段却对文化倡导的目标不感兴趣,或他们对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都不重视时,目标和手段之间便处于不平衡状态。例如,美国社会文化规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成功,而成功的标准显然主要是金钱。美国社会不仅规定了这样的目标,也为人们达到这种目标提供手段,例如上学、工作、机会等。这是从社会角度看问。如果改变一下视角,即从个人的角度看问题,那么就会发现:社会提供的目标与手段是外在的,各个人适应的情况并不一样。 默顿研究了“文化所诱发的过高愿望同阻止这些愿望实现的社会结构性障碍之间”的断裂,官方认可的关于成功的文化目标同达到这些目标的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之间的断裂。默顿指出,个人适应这种断裂采取了五种不同的方式:(1)遵从型。即接受社会倡导的目标,也采用制度化手段,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如果没有这种方式,任何社会都不能生存。默顿曾将 服从分为“关于行动的服从”和“关于态度的服从”。当个人不管主观意向如何,总是按照社会规范去行动,这就是“关于行动的服从”。当个人承认制度性的价值与规范的合法性时,这就是“关于态度的服从”。(2)“创新”型。即接受社会倡导的目标,而拒绝采用制度化手段。“创新”是美国社会中人们对因结构而引起的失范性紧张做出的最普遍的反应。美国的穷人受到社会化的教育,而去追求同中上层社会完全一样的东西,但穷人实际上很少能得到合法的机会去实现这一目标。他们在失范性压力下,被迫采用非法手段去减轻失范性紧张。例如,那些为了买一辆新赛车和购置华丽服装而贩卖毒品的下层青年,那些盗用公款的会计,那些为过上奢侈生活而从事应召女郎这样非法职业的女大学生,都是“创新”的例子。“创新”往往成为犯罪行为。(3)形式主义(仪式型)。即采用制度化的手段,但拒绝社会倡导的目标。在人们接受了正统手段但由于所受的社会化教育或由于缺少社会接触的机会从而没有接受正统目标的场合时,“形式主义”就会发生。没有达到某一目标比没有遵守正统手段所能引起的社会关注要小。例如,惟命是从的官僚。(4)隐退主义(逃避型)。即对社会倡导的目标与制度化手段一概加以拒绝。“隐退主义”是社会中真正的“异化者”,包括“精神病患者、长期孤独症者、无赖、流浪汉、游民、流氓、乞丐、老酒鬼和毒品嗜好者的某些活动”。 (5)反叛(抗争型)。即接受某些目标与手段,但又拒绝某些目标与手段。例如,试图建立一个全新社会的革命者,或者由于未达到目标而对社会怨恨与不满者 “反叛”这种适应性变化涉及对目标和手段的一种既爱又恨的反应。它靠努力改变现在结构而不是在这一结构内从事和解活动,以一种既经更改又与原状相似的方式寻求既经更改又与原状相似的目标(参阅[美]罗伯特?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自由出版社(1963;宋林飞著:《西方社会学理论》,126-127页,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个人对文化上合法目标的五种适应模式 适 应 模 式 文化上准许的目标 文化上准许的手段 1(遵从型 + + 2(创新型 + - 3(仪式型 - + 4(逃避型 - - 5(反叛型 创设新的目标 创设新的手段 注:(+)表示认可,(-)表示否认)。资料来源:R(Merton,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New York:Free Press,1957:140. 在这里,社会失范,以简单的话来表述即是“社会所倡导的文化目标与实现这些目标的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之间的断裂或紧张状态”。社会失范使人们体验到失范性紧张。为缓解这种紧张,便可能以创新、仪式主义、隐退主义、反叛等方式表现出越轨行为。 二、失范的相关概念 迪尔凯姆对失范的研究主要是在社会结构这一层面上,默顿的失范研究跨越这两个层次(他从社会结构的失范出发来研究个体行为上的失范),但是他们基本上都是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分析失范的。默顿之后的社会学家对失范的研究主要在个体行为层面上。他们提出的差异交往论、标签论、亚文化群理论等基本上都把失范看做一种行为的混乱。所以,在西方论述失范问题的有关中,我们看到的多数不是anomie概念本身,而是诸如deviance,deviant(越轨,越轨的)、crime(犯罪)、delinquency,delinquent(违法,违法的)、accidence,accident(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等概念。这一信息提示了我们两点:其一,anomie是一个类属概念,它包括了上述种种具体的行为;其二,既然它是一个类属概念,那么在谈到具体的行为时,用它就不够精确,所以学者们通常会绕开它,用更为具体的表述。所以,在很多西文中,anomie出现频率较高的部位要么是文章标题,要么是文章摘要,而在正文中出现的次数相对很少。因为“越轨行为”概念的外延较广,有时也把它看成是“失 范行为”的同义语。所以,我们可以这么认为,当失范概念用于微观的个体行为层面时,它与“越轨行为”、“偏差行为”、“离轨行为”、“偏离行为”、“反常行为”、“异常行为”基本上是同义的。越轨社会学有时也被一些学者称为失范社会学,就是这个道理。而在宏观层面,与失范最接近的概念则是社会解组(参阅朱力著:《社会学原理》,第256-257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社会解组(social disorganization)是指一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制度丧失正常的调节功能,导致社会失序,社会凝聚力明显减弱和社会结构发生分化的现象。此词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托马斯提出。具体表现为社会控制失去效力,社会生活处于无序状态,社会中,冲突、骚乱、犯罪、失业、越轨行为等社会问题剧增(《社会学词典》,第284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 社会解组观点流行于1918,1935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工业化、城市化、移民以空前的速度在西方国家展开。违法、犯罪、贫穷、心理疾病、酒精中毒、吸毒等变得更加普遍。一些社会学者试图用新的概念来解释越轨问题,他们注重社会规则而不是个人的态度,跳出了从个人道德规范考虑问题的圈子,侧重于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分析社会越轨。其主要观点为:1.一个常态的社会是组织严密,结构有序,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是协调的,而一个解组的社会则相反,它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分裂,某些部分的功能丧失,表现为社会凝聚力衰退,传统习俗与舆论的控制作用丧失,旧的规范遭到破坏,新的规范又未建立。2.社会解组就是失去规则或乱了传统的规矩。解组有三种形式:一是无规范,即社会生活中没有一个现存的社会规则来指导人们应该如何行动;二是文化冲突,即社会生活中两种相互对立的价值规范同时并存,使人们无所适从;三是价值崩溃,即规范和原则完全紊乱。3.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变迁。具体来说有两个方面: (1)外部因素。在社会变迁中,由于不同社会的接触日益频繁,外来文化输入日渐增多,影响了原有的文化模式和社会制度。(2)内部因素,社会变迁意味着大规模的结构性转变,由于一部分社会成员不愿遵循现存的社会规范和社会制度,或由于原有的社会规范和社会制度已失去作用,使人们无所适从而寻求变革,这使处于变迁之中的社会体系各部分要素缺乏必要的整合。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社区的异质性增加,破坏了社会的动态平衡,使传统的社会权威、习俗的约束、控制减弱。社会问题与社会解组有直接的关系,各种社会问题通常被视为社会解组的特征,而社会解组又必然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如不及时采取对策,进一步发展,即可导致社会解体。4.对社会问题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快重建社会规范和秩序,重建社会的均衡体系([美]艾尔?鲁宾顿和马丁?魏伯格:《社会问题导论——五种理论观点》,第75-84页,巨流图书公司,1988。)。 社会解组理论中,芝加哥学派具有代表性。其关键性观点是社会解组导致越轨行为,即人们与某一社会团体发生联系时越是采用非个人方式,他们就越有可能违反该团体的价值观念。人们同他人的交往越少,特别是他们在活动时越少被他人所目睹,那么他人控制其行为或阻止其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少。各种各样的不道德行为,诸如赌博、卖淫都是在大城市中繁荣一时。农业工人在人人都认识他们的家乡城镇中也许不会从事这种“邪恶”的活动,但当业务旅行把他们带到一座没有一个熟人会目睹其行为的城市时,他们很可能会试一试。没有人看到的罪恶不会带来消极后果,所以他们一来到这种城市就像“脱缰野马”失去了控制。在芝加哥学派的社会学家看来,因为都市是由一大群彼此素昧平生的人们和许多各不相同的群体组成的,与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相比,城市的解组现象自然而然要严重得多。人们在一个群体中越是默默无闻或隐姓埋名,他们就越易违反社会的准则。因为人们越是彼此缺乏联系、行为就越具有匿名性,社会解组的程度就越高,越轨行为就越多。这是因为在都市生活中人们彼此视若路人,摆脱了在小城镇和乡村社区构成首属群体生活情境的控制和监视,个人处于“自由的空间”和“自由的事件”中,自我约束力和道德约束力都大幅度下降了。 综上所述,我们对失范概念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理解。微观层面的失范主要指失范行为,指人们不认同规范、不遵守规范、破坏规范的行为。它与越轨行为是同义语,指社会群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宏观层面的失范是社会解组,它是指规范本身的紊乱、不确定,它表达一种如涂尔干所注释的“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景”。一个社会处于解组状态是失范行为产生的宏观社会背景,而失范行为的增多又是一个社会产生失范问题的明显表现。 第二节 越轨行为 大多数人在大部分时间里是与社会行为的规范保持一致的。然而,一幅完整的社会画面不仅包括了与社会规范相吻合的人和事,还必然显示那些与社会规范相背离的人和事。后者即构成了越轨现象。 一、越轨的涵义 如前所述,所谓越轨(deviance),指的是社会群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现行社会规范并因此受到许多人否定评价的行为。越轨行为亦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其主要类型有六种:(1)不适当行为。指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则,但对社会并无重要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虽会引起众人的不满,但通常不会受到正式惩罚。(2)异常行为。多指精神疾病、心理变态导致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3)自毁行为,即违反社会规范的自我毁坏或自我毁灭的行为,如吸毒、酗酒、自杀等。(4)不道德行为。指违反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准则的行为,此种行为通常会受到舆论的谴责。(5)反社会行为。指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乃至严重破坏的行为。(6)犯罪行为。指违反刑事法规而应受刑事处罚的反社会行为。 以下几点将有助于更清楚地理解越轨这一概念: 1.越轨行为的标准是由社会所制订的。如果没有社会所制定的这些规范,也就不会有越轨行为,更不会有越轨者。进一步说,统治集团的规范一旦成为道德或法律,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违背这些规范的行为便成为越轨。社会制定了规范,有了标准,如果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来负责监督执行这些标准或规范,也就不会发现越轨的存在。 2. 越轨行为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规范本身有不同的要求。每个社会都会建立起一些行为规则或规范,而违反这些行为规范的人或行为就会受到惩罚。但,不同社会对越轨的界定大不相同。也就是说,某些行为总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成为越轨行为。没有任何行为原本就被认为是不合常规的,只是在人们赋予了它这一定义时,它才成为越轨行为。在阿拉伯社会,喝酒被认为是越轨行为,而吸食大麻则不是;印度人禁食牛肉,犹太人和穆斯林教徒不吃猪肉,而汉人和大多数美国人却要靠吃牛肉、猪肉保持身体健康。即便是在同一社会内部,人们对越轨的看法也依当事人、具体情景和听众或观众而变化。 3.当不同规则出现冲突时,社会承认遵守价值更大的规则的行为。在特定的环境下,某种程度的越轨是可以容忍的。如交通规则不允许人们闯红灯,但当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闯红灯时,警察一般是不会罚款的。这里遵循的是一种更高的原则,即生命的原则高于一般的交通原则。法律规定是不允许杀人的,但当一个人遭到强盗抢劫时,为了自卫而杀人,舆论和法律都是可以原谅的。 4.越轨有不同的程度和不同的类型,对越轨要做出区分,以便采取不同的态度。越轨行为的确定不仅取决于是谁的规范受到违反,而且还取决于是哪些规范受到威胁。当一个人挥拳斗殴,侮辱别人时,人们的反应是鄙视,认为他不道德;当一个人偷窃别人的财物时,人们的反应是憎恨,认为他犯法了,应受到惩罚;当一个人行凶杀人时,人们的反应是愤怒,认为他必须偿命。不同程度与不同类型的越轨,社会的反应是不同的。犯罪是越轨的最高级的一种形式。 5.越轨行为不完全等同于社会问题。只有当某种越轨行为频繁地发生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使相当数量的人受到威胁和伤害时,才会转化为社会问题。 二、越轨的功能 判断越轨的社会功能,首先要考虑到越轨的对象(规范)是什么,如果规范是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越轨更多地具有负功能。如果规范本身已经束缚了社会的发展,越轨显示的是正功能。其次要考虑越轨的规模、程度、场合、时间。任何社会结构具有相当的弹性,能够在一定时期内承受一定规模与程度的越轨,但越轨的规模大,程度严重,持续时间长时,就会构成对社会结构的威胁与压力,导致社会功能的失调。 (一) 越轨的负功能。 越轨行为可能减低社会效率和扰乱社会秩序。 1.越轨的存在能毁掉他人遵从规范的信心。越轨具有坏榜样效应。如果一些刻苦学习的学生知道有人通过越轨手段,如作弊而获得了高分,他们就会产生不公平感,对自己的勤奋学习的行为产生怀疑。当有些干部通过受贿而富裕起来但没有受到惩罚,会使人感到遵纪守法吃亏,从而动摇遵守规范的信心。 2.越轨能毁坏人们预期的制度安排。只有当人们能期待别人会按照规范行事时,社会秩序才有可能维持。所有复杂的社会组织都需要扮演特殊角色的许多人的合作。如果一些人破坏了约束行为的规则,社会秩序得以存在的相互依赖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整个社会系统就会处在危险之中。人们能够做生意是人们相互信任对方会履行契约的条款。而越轨能传递对规范的轻视情绪,严重地破坏人们在正常秩序下的预期的制度安排,扰乱正常的人际关系,破坏整个社会秩序。 3.越轨会伤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越轨不仅仅破坏了组织与社会的秩序,还会直接伤害他人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越轨者之所以越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兴趣的实现而不愿意遵守规范的约束。越轨本质上是违背社会公平原则,其行为的结果常常是自身利益的获得而伤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 4.长期的、广泛的越轨则会导致社会功能的失调。当越轨行为在一个社会日益严重,并无法得到制止时,社会就会出现解组,即社会结构的崩溃。一个高度组织的社会体系,能经得起大量的越轨,当越轨严重地毁坏了对基本社会结构的社会价值观的信任时,或出现了较多的越轨者时,或当它产生了控制不了的冲突时,这个社会就很难维持正常的活动和运行。例如,一个社会有较高的犯罪率时,这个社会的秩序必然是混乱的,会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解组。 (二)越轨的正功能。 尽管越轨的功能主要是负面的,但它有时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出一些正功能,能帮助确定规范或有助于社会体系发挥作用。 1.越轨行为有助于明确社会规范,增强群体团结,增强社会控制的效果。迪尔凯姆(1964)有力地论证到:为数有限的越轨行为的存在是确定社会所允许的行为界限所必需的,其作用远远超出惩罚本身。这一行为是对规范的重申和对其他人的警告,使人们看清楚了越轨行为的下场,并趋于约束其他人不再偏离社会规范,从而加强了规范的威慑力。同时,在对越轨的人实施制裁时,其他人也因此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符合规范的,于是在“正常的”“我们”反对“异常的”“他们”时,感到了“我们”的团结一致。可以说,没有越轨者,就没有遵奉者;没有一个相对的“另类”、“异类”和“怪癖”,“正常人”也就不存在了。涂尔干感到,越轨的这一功能如此重要以至于在没有越轨行为的社会里,人们还可能不得不制造出这样的人来。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些社会学家把越轨作为一种亚文化来看待。 2.越轨能带来某些规范与制度的变化。有些规范和制度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阻碍着人们的活动,这时候,越轨者希望通过越轨而改变僵死的、不合理的规范和制度,引起社会变化。这时候的越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改革的肇端,就是一种对原有规范与制度的挑战行为。 3.越轨行为有时可以提高一个组织的效率。当科层制组织中过于繁琐、官僚主义盛行时,有时人们按正常的规则、程序办事,常常会拖拉,而违规绕过了正常的规范、破坏了程序,却节省时间了。这时,越轨被当作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当然,这种对个别组织或个人有利的越轨,并不一定对社会整体是有益的。 4.越轨行为给社会提供一个缓冲的余地。个人在社会里总有些需求是无法满足的。如果社会管束得太严厉,则可能导致个人的精神崩溃或社会性的反抗甚至革命。容忍一定程度的越轨,使人们的心理压力减轻,有一定的释放空间,会起到社会缓冲的作用。例如,麻将等轻微的娱乐性赌博、某些略有色情的刊物、影像制品的存在,能给人们提供一条心理宣泄的途径。2005年1月我国公安部初步阐明赌博和娱乐区分标准时,这一因素是考虑的内容之一。(《大连晚报》2005年22日) 三、关于越轨的有关理论 (一)越轨的病理学观点(参阅朱力著:《社会学原理》,第267-27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这一观点在1890年至1910年即社会学早期非常盛行。社会病理学观点源于有机体类比法,认为社会就像是一个有机体,这个庞大的有机体结构复杂,由许多相互依赖的分支结构 组成,易于像有机体生病一样出故障,认为凡是妨害正常社会机能的人们或情况皆可视为社会问题。其主要观点有:(1)具有正常社会功能的社会是健康的,而妨害社会正常机能的个人或情况则被视为是有毛病的,这种毛病就是社会问题。(2)既然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并且以社会关系加以联系,那么社会病态就是指社会关系中不协调的现象,而社会病理则是指社会像生物有机体害病一样,其生理功能处于失调状态。(3)造成社会问题的最大原因是社会化过程的失败。社会通过社会化将道德规范传递给下一代。有时社会化过程中缺乏效率,产生一些行为偏差者,如精神不健全者、依赖者或犯罪者。他们在社会中的存在引起了各种社会问题。早期的社会病理学家认为,有些人是天生有毛病的,如遗传、近亲联姻等,他们喜欢研究个人的不道德特征。后期的社会病理学家认为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因为人们学习了错误的东西,社会不良环境才是造成社会病态的一个主要条件。(4)早期的社会学者认为所有麻烦都是那些在遗传上具有缺点的个人造成的。他们把优生学运动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有的则提出用中产阶级的道德来教育这些制造麻烦的人。后期的社会学者认为,治疗“有毛病的”制度可以改变人的价值观念,惟一可以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施以道德教育([美]艾尔(鲁宾顿和马丁?魏伯格编著:《社会问题导论——五种理论观点》第23--31页,巨流图书公司,1988。)。 与社会病理学观点接近的是从自然环境和生物有机体的角度解释越轨。自然环境论者主要是从地理气候方面来解释犯罪,如月球与人的出生、自杀、杀人、精神病等的关系;气候对人的自杀的影响;温度、空气、湿度、风力对犯罪的影响等。以生物有机体研究犯罪的理论主要有头型、人种、身躯类型等遗传学几个方面。意大利犯罪学家塞扎尔?龙布罗索(Cesare Lombroso)是把生物机体的特征同越轨行为联系起来的代表。他认为在天生的罪犯中,有33,的人显示出隔代遗传的身体特征。在天生的罪犯中随时可以发现野蛮种族所具有的诸多身体特征,例如,毛发系统发育不良;头骨容量低;前额后塌;高度发达的额窦;沃姆士骨出现率极高;头盖骨缝闭合早;骨缝单纯;颅骨坚厚;上颌骨和颧骨显著前凸;颚部前凸;眼眶倾斜;皮肤色素较为沉着;卷曲丛生的毛发;大耳朵;耳朵畸形;牙齿间隙大„„([美]杰克(道格拉斯和弗兰西斯?瓦克斯:《越轨社会学概论》,第45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生物有机体论对越轨的解释是无力的,这种理论的缺点在于,(1)把犯罪的原因简单化,仅仅归之于某些生理特征。(2)否认人的主观作用,忽视人的价值观念、信仰、情感、理性的因素。(3)它不能解释妇女的犯罪。 (二)文化冲突理论(参阅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第415-416页,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文化冲突理论将引起社会越轨的原因归结为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因而将注意力集中到民族、宗教、职业等方面的文化差异,认为不同的民族、阶层、地域的人的信仰、信念、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各不相同,当不同集团的利益和目标发生矛盾时,往往引起冲突,这种冲突往往导致越轨。 文化冲突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塞林(T(Selin)。他在《文化冲突与犯罪》(1958年)一书中,对文化冲突理论做了比较系统的论述,并对来自欧洲的移民和美国居民中的文化冲突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塞林首先区分了两种文化冲突:纵向文化冲突和横向文化冲突。纵向文化冲突是指随着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的文化互相冲突时产生的法律规范的冲突;横向文化冲突则是在同一时期内由种文化准则对立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冲突。塞林认为,文化准则的冲突必然导导致行为的冲突,而犯罪就是行为规范之间的冲突。塞林认为容易产生文化冲突的情形有这样四种:(1)当某个文化集团的文化法律规范被扩展至另一个文化集团的领域之时;(2)当某个文化集团的成员迁移到另一个不同文化的区域时;(3)在相邻两种文化领域的边界接合处;(4)当社会结构由简单趋于复杂化、文化价值由单一趋于多元化之时。塞林还着重研究了移民的犯罪问题。他举例说,一个原籍西西里的黑人在美国新泽西州居住的时候,把一个勾引他16岁女儿的男子杀死了,因而被警方逮捕,他对自己因此被捕感到迷惑不解,因为在西西里这是一种保护家庭名誉的行为,是正义的。塞林指出,这显然是两种不同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 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是极富启发性的。他从文化冲突的角度指出了社会越轨的相对性,并将社会越轨归结为文化冲突的产物,这一理论对于现代社会的社会越轨状况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 (三)亚文化群理论 亚文化,亦称副文化,是与主文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亚文化群是指某一国文化的分支,它是由阶级地位、种族背景、居住地区(城市或乡村)、宗教渊源这类社会情境因素的结合构成的,但是它们一经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某种具有一定功能的统一体,对有关个人产生一种综合的影响。 亚文化群理论认为,一个人可能在这样一个集团或群体内生活,这个群体有一种稳定的、但与主文化的价值体系不同的价值体系,这样的群体称为亚文化群。个体如果长期生活在亚文化群体里,受其价值体系的影响,就可能产生犯罪。美国社会学家科恩(A(K(Cohen)是亚文化群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在《亚文化群体》(1955年)一书中,提出了亚文化群犯罪理论。科恩认为,犯罪亚文化群产生和维护的价值观体系和行为倾向与主文化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相抵触、相背离,这是犯罪和非法行为的真正根源,而亚文化的产生是社会化过程的不完善、不适当引起的。他认为,少年亚文化群通常是在社会下层阶级的居住区形成的,因而犯罪团伙基本上是由下层阶级青少年组成的。美国社会的民主性支持下层阶级青少年有权去追求与中产阶级青少年相同的目标,但事实上,社会并没有为每个人提供达到这种目标的相同手段。当下层阶级青少年最终感到失望时,就会发展出一种与社会主文化相背离的文化,这就是青少年犯罪亚文化。 克林纳德(M(B(Clinard)与科恩不同,他不认为青少年团伙的犯罪现象反映了对中产阶级价值体系的否定,而认为实现成功的目标,既有合法的手段,也有非法的手段。如果下层社会的青少年利用合法手段达到成功目标的机会受到限制,他们就会采用各种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犯罪亚文化群的产生,就是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这些欲望的结果。当非法手段也不能够达到目的时,他们就可能转向暴力行为以图宣泄或转而吸毒以求摆脱现实世界。 亚文化群的显著特征是其中的成员具有亚文化群意识,其成员把自己看作是其中的一员。肖和麦凯在《都市区域与青少年犯罪》中说,被带上少年法庭的孩子中,8l-8,是作为 团伙成员犯罪的。在盗窃案例中,与团伙活动有关的盗窃占89,。他们发现在少年犯罪率低的区域内,孩子们耳闻目睹的是或多或少相同的鄙弃犯罪的价值观念,而在内城高犯罪率的区域内,孩子们接触的有支持犯罪的人,甚至有飞黄腾达的罪犯。在每一个阶段,孩子们都从自己所属的少年犯罪团伙的承认和赞许中得到支持([美]杰克?道格拉斯等:《越轨社会学概论》,第93,109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亚文化群理论也有其局限性。其一,它们不足以说明在一个特定的社区中(如存在暴力亚文化的贫民区)为什么有的孩子加入团伙,而另一些则没有加入。其二,亚文化群体的具体价值观是什么。它有哪些凝聚的机制,人们并不清楚。亚文化群理论是富有启发性的,它表明在一个社会内部存在着不同的、有时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价值观,而与主文化相互对立的价值观,对于这一社会的越轨者群体无疑具有重大影响。 (四)标签论(1abeling theory) 标签论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它源于符号互动主义,即认为人的意识是在互动的过程中产生的,是根据别人对自己的反应来识别自己的。标签论注重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是问题的主观方面而不是偏差的起因和由来。标签论观点的中心概念是观察者眼里的越轨,它的主要研究对象在于探讨某一社会如何依据其价值体系对某人或某事“定名”或“标示”的过程。 在互动论的社会学家看来,越轨指的是那些背离了重要的社会规范和要求并因此受到许多人的否定评价的行为。那些被多数人看作是越轨的人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他们被社会打上了烙印——那种把“越轨者”和所谓“正常人”区别开来的社会耻辱标记。 一般来说,当一个人被贴上越轨者的标签之后,其他人便对他进行各种推断。可能会有人认为他品行不端而歧视他。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戈夫曼在《污记》中所说的那种情况:“在我们的头脑中,他从一个正常而完美的人降到了一个有污点而不可信赖的人”(Goffman.E(1963(Stigma(Englewood Cliffs,NJ Prentice-Hall;[美]克特?W?巴克主编,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译,社会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11页。)。这种另眼看待、歧视、谴责乃至大加挞伐,进而把他打入另册,成为与“正常人”不一样的人。对此,贝克尔做了如下描述:社会群体通过制订法律规则,用在那些与该法规发生摩擦或相背离的具体人身上并称他为“局外人”(Becker。Howard S(The Outsiders,New York:Free Press,1963,P9()。越轨者就是指那些被有效地贴上了某种标签的人;越轨行为是那种人们以“越轨”称呼的行为。这样,越轨不再被看作是某个行动自身的特性,也不是个人行为的特点,而被看作是他人执行法规、实行制裁的部分结果。 莱默特(Edwin?M(Lemert)对于贴“标签”过程的独到见解富有启发意义。他指出:每个人实际上都会在某一时刻、某一地点以某种越轨方式行事。这类行为中大部分是暂时的、出于好奇的、微不足道的或者是易于掩饰的。这种大量存在而未被发现的越轨即所谓原初越轨或初发性越轨。原初越轨是未被当局任何人认出、因而也未受惩罚的越轨。这种越轨是人人具有的。一个歌星或工厂经理向税务局隐瞒真实收入,一个小孩偶尔受同伴怂恿在集市上偷了烧饼,某一中学生出于好奇看了次“三级片”,一个年轻女子为偶尔为之的一次性行为接受一笔钱,诸如此类的行为都是初发性越轨。这些似乎不该发生的行为所引起的问题,要么不经过任何专为处理越轨现象而设立的社会机构而私下解决,将这种越轨视为正常的偏离行为,看作是日常生活中的问题,要么以管理的名义,通过控制的办法加以处置。 按照这种观点,原初越轨与习惯性越轨的区分就显得至关重要。对于大多数违规行为而言,一般的反应是否定的、消极的、负面的,违规行为也是暂时的。但在少数情况下,反应却大不一样,有人会夸大甚至歪曲违规的程度和范围,进而在越轨者的历史上找出其“劣迹”,以证明他本来就是一个越轨者。 换句话说,原初越轨可能不被人觉察,当事人不会认为自己越轨,也极少引起别人的看 法。但是,假若这些行为被某些重要的人——比如父母、朋友、雇主、校长、甚至警察和法庭——发现并公布于众,情况就会发生急剧的变化。犯有过失的人,更确切地说是那些不幸被发现的原初越轨者,就不得不面对证人,通过所谓的“贬黜仪式”而受到指责、训斥、责骂和惩罚。更重要的是,这个人被别人贴上了“越轨”这个标签,被斥之为“偷漏税者”、“小偷”、“妓女”、“流氓”等等。结果,这一原初越轨者有意无意地接受了这一标签,从而产生新的自我概念,甚至对别人的看法表示认同,并且开始做出相应的举止。表现为复发性越轨。这一“标签”被进一步证实,结果越轨者向习惯性越轨发展。概括来说,一旦某个正常人被打上了“越轨者”的耻辱标记,他的个人经历就会发生意义重大的变化,他常常被迫使与其他越轨者为伍。结果,本来是要消除越轨行为的那些惩戒和制裁措施,却起到了强化越轨行为的消极作用。正如标签论的早期代表人物塔南鲍姆(Frank?Tannenbaum)所说:决定一个严重的越轨发生的最终步骤不是当一个孩子违反法律的时候,而是当他或她陷入刑事司法程序网络之中的时候,官方的步骤使得一个本来无意义的问题变成了一个重要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关于越轨行为的社会标签论着重解析了越轨行为是如何在他人的责怪、斥责、惩罚中被有效地界定的,也说明了越轨行为本身的相对性,该理论提出了应该考虑执法者和越轨者的双向关系,这是一个新的视角。目前,有些法学界的学者已经开始用这种理论观点研究中国青少年的越轨问题,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提供某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这一理论的局限性在于,越轨行为只是由于被贴标签而不在于越轨者本身的犯罪事实,而那些没有被发现的、秘密的越轨行为则被轻视了。该理论强调了认识越轨的过程,而忽视了越轨行为本身。 第三节 社会控制 一、什么是社会控制, 与社会失范或越轨、社会解组密切相关的问题,就是如何应付、处理它的问题。这就自然涉及到社会控制。“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学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A(罗斯提出的。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就是他的代表作。按照罗斯的解释,社会控制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统治,是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其目的是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他认为,在人的天性中存在一种“自然秩序”,包括同情心、互助性和正义感三个组成部分。人性中的这些“自然秩序”或成分,使人类社会能处于自然秩序的状态,人人互相同情、互相帮助、互相约束,自行调节个人的行为,避免出现因人与人之间的争夺、战争引起的社会混乱。 但是,罗斯为美国社会所设想的这种“自然状态”被19世纪末20世纪初高速发展的城市化和移民浪潮所否定。在现代美国社会,初级群体和社区迅速解体,人们不得不生活在完全陌生的社会环境中,社会交往的“匿名度”大为提高,人性中的“自然秩序”难以再对人的行为起约束作用,越轨、犯罪等社会问题大量出现。所以,罗斯认为必须用社会控制这种新的机制来维持社会秩序,即社会对个人或集团的行为进行约束。而在社会控制的具体方式上则包括了法律、道德、舆论、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教育、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启蒙、社会价值观、伦理法则等20种控制工具,这些都是达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要措施。他认为社会控制就是由这许多控制工具而形成的控制体系,从而维持着社会秩序. 我国社会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通常是指人们依靠社会的力量,以一定的方式(主要指社会组织体系通过社会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方式和手段)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约束,确立与维护社会秩序,使其符合社会稳定和发展需要的过程。社会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泛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的控制。如果从内容上讲,社会控制可区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定、引导、促进、鼓励人们按照既存的社会规范从事社会活动;另一方面是防范、阻止、处罚一切有害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行为。社会控制是指对社会成员或群体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从而协调社会 关系的各个部分,维持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 综合起来,对社会控制概念的理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社会控制的任务既包括对违反社会规范行为的制裁,又包括引导广大社会成员认同并自觉遵守社会规范,以协调个人、群体、组织、社会整体的关系。 2.社会控制的目的不仅要使个人和团体的行为服从社会稳定的需要,还要服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与社会秩序达到和谐的统一。 3.社会控制必须依靠社会力量才能进行,同时社会控制又必须使社会规范被每个社会成员“内化”,从而达到积极控制的目的。因此,社会控制的实现途径必须是社会力量控制与社会成员自我控制的统一。 4.社会控制是一个动态过程。它不仅包括对现有社会秩序的维持,还包括建立新的社会秩序。随着社会的变迁、控制过程的实现,社会规范也在不断发展和更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社会秩序。 二、社会控制的构成要件 社会控制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个系统。构成社会控制体系的主要因素有:控制主体、控制客体和控制手段。 (一)控制主体。这里的控制主体不仅指国家,也可以是社会群体、组织和个人。控制主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社会场的控制。即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会存在这种社会场。它能对社会成员造成无形的压力,迫使他们遵从社会规范,发挥社会控制功能。他人在场时的拘谨,舆论指责的担心等都是社会场发挥社会控制功能的具体表现。2.社会组织的控制。社会组织是最普遍的社会构成单位。任何社会组织,为了保证自身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对其成员进行控制。国有国法,党有党纪,校有校规,军有军令,工厂、医院、家庭、工会、妇女等组织都有自身的控制机制。3.全社会的控制。全社会的控制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组织进行的。它与社会组织控制不同的是,社会组织控制是一种面向内部成员的控制,而全社会的控制则是某些社会组织以全社会的名义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控制,这种控制对象不是其组织内部成员,而是组织外部的整个社会。例如警察机关对社会治安的控制,执政党、国家行政机关对全社会的控制等等。由于这种控制是以全社会的名义对全社会成员的一种控制,因而它在社会控制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发挥着极大的影响作用。 (二)控制客体。社会控制的客体是社会行为,包括个人行为和组织行为。个人行为在社会控制系统中是最基本的控制对象。个人行为既反映了一个人的主观需要、动机和目标,又表现了与社会的规范、需要和目标的关系。社会控制正是从个人行为的结果所表现出来的与社会规范、需要和目标的一致性与否来评价这些行为的。社会控制的对象还包括组织的行为。组织的行为离不开作为组织代表的个人行为,但是它又具有单独的个人行为所不具有的性质,故成为社会控制的重要对象。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组织行为,都与其他个人或组织处在紧密的社会联系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故都属于社会行为。任何社会行为又都是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人们总是根据自身利益去选择自己的行为,只有通过社会控制,才能保证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形成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三)控制手段。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是社会规范。没有社会规范,社会就缺乏约束人们行为的依据和标准,社会控制也就无从谈起。由于社会的复杂性,每一个社会都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观与社会规范,这里的社会规范主要是指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和规范。社会规范依次分为习俗、道德、宗教、纪律、法律、政权等不同的层次,处于最高层次的社会规范控制力最强,例如政权与法律。社会规范预先决定了社会行为的产生和定向,使社会行为符合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要求,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 (四)控制的保障。社会控制的保障是明确而有力的奖惩措施。奖惩措施可以包括在规范之 中,但它又具有其独特的意义与价值。人们之所以会遵守社会规范,除了有自觉遵守的一面以外,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奖惩措施的激励和威慑作用。我国社会生活中比较普遍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规章制度缺乏明确的奖惩措施或者奖惩措施执行不力所致。 三、社会控制的功能 社会控制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社会秩序是指社会整体的各组成部分在结构上相对稳定有序,在运行中相互协调、平衡的状态。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有了一定的社会秩序,社会成员和群体间的交往,就具有可期待性,社会生活也就处于某种程度的模式化状态,社会的运行也就相对平静,从而确保社会稳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并不总是能自觉地遵守既定的行为规范,而是不断发生越轨行为,给社会秩序带来混乱,使社会充满着矛盾和冲突。尤其在社会急剧变动时期,原有的固定模式和僵化观念受到了冲击,使现有行为规范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人们可能同时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规范,从而导致个人和社会团体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增多。为了不使社会在混乱中走向崩溃,统治阶级及其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就要对各种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加以制止、分化和引导,并在社会控制主体、控制手段上加以变革,以协调个人与社会、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平衡,保持社会稳定。 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着各种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他们总是企图破坏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对此必须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如果丧失警惕或处理不当,就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当前,国内形形色色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影响,以及国际垄断资产阶级的“和平演变”战略的渗透,是产生社会不稳定乃至动乱的重要原因。此外,社会分配不公、党风与社会风气不正、价值观念的混乱等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原因。必须正视这些不稳定因素,实行有效的治理和控制。 (二)维持社会正常生活 社会稳定从整体看表现为社会各部分协调发展、社会良性运行的状态。从社会成员个体的角度看,则应理解为个人生活具有起码的安定性,全体社会成员能有序地生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正常生活状态并不完全符合所有社会成员的愿望和要求,甚至某些社会成员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违反既定规则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某些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在这些行为影响了其他社会成员所享有的、由既定的社会关系规定的利益时,就可能引发冲突。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社会就要采取控制手段进行协调、约束甚至制裁。否则,人们的正常生活就会陷入混乱,继而影响社会稳定。 (三)促进社会发展 社会控制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且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诚然,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和一致性。稳定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但稳定本身还不等于发展。稳定有不同的形态,有死气沉沉的稳定,也有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稳定。我们所要的不是前者而是后者。因此,我们的社会控制应当既着眼于社会稳定又着眼于社会发展。应当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局面,在规范与控制人们行为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社会控制具有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功能,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具有负功能,对个人与社会的发展起阻碍作用。具体表现为: 1.僵化的社会控制模式不利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社会控制所维护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在一定条件下建立的,当社会条件发生了变化,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有了发展,原有的社会控制 体系就会对人们的创新行为和价值观念的更新起阻碍作用,进而会阻碍社会进步。 2.不合理的社会控制会产生和扩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社会控制总是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利益的手段。如果统治者社会控制的出发点只是为了维护少数人的既得利益,而不顾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就会引发社会矛盾,严重的可能酿成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的稳定。 3.片面的社会控制会妨碍社会的发展。如果将社会控制仅仅理解为对人们社会行为的严格约束,把社会稳定作为社会控制的唯一的和终极的目标,那么这样的社会控制就会不利于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也就会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第四节 社会控制的类型与手段 一、社会控制的类型 (一) 按照社会控制的对象划分 ( [美]E(A(罗斯著,秦志勇、毛永政译:《社会控制》, 华夏出版社1986年版。): 1.对社会成员意志的控制。这包括运用社会暗示、教育等直接的方法影响社会成员的意志;运用法律、宗教等赏罚手段影响社会成员的意志。例如,社会暗示运用“范例”、“期望”等手段造成的社会气氛促使个人意愿符合社会的要求,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服从社会规范。 2.对于社会成员情感的控制。这包括运用个人的理想、礼仪、人格等方式来控制人的情感。这些方式必将导致和谐、服从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其基本形式是用一种情感平息另一种情感,辅以控制全部感情的制裁,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例如,运用理想来控制狂热的个人目标,由于受强烈的羡慕和眷恋情绪所驱使,这些目标被个体认为是十分珍贵和有价值的东西。 3.对于社会成员判断能力的控制。这包括运用启发、社会评价等方式控制社会成员的判断力。如同意志和情感一样,判断力也是可以塑造而成的。通过启发、社会评价等方式影响人的判断力的形成,进而对行为方法进行检查,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 (二)按照社会控制的性质可将社会控制分为经济的社会控制、政治的社会控制、思想的社会控制。经济的社会控制是为了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秩序,确保人们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政治的社会控制在于保持政治形势的稳定;思想的社会控制是为了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认同,保持群众情绪的稳定,进而形成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按照社会控制的手段划分: 1.制度化社会控制(formal social control),有时也叫“硬控制”。制度化控制即按照一整套业已形成的条文规定,由某种组织体系加以推行的一种社会控制形式。制度化控制包括法律控制、宗教控制、规章制度的控制等等。这种控制形式有着固定的和严密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是由一定的团体或组织为维护其生存发展而建立的,任何触犯某种行为规范的行为,都有可能遭到惩处。制度化控制在整个社会控制方式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制度的构成包括了一定的社会规范体系、组织体系以及保证其实施的物质条件。因此,在这层意义上讲,制度化控制是带有根本性的社会控制形式,它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规范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模式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社会制度中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家庭制度、教育制度和宗教制度等等,都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方面发挥它们的作用,来实现制度化控制的。 2.非制度化控制(informal social control),有时也叫“软控制”。它是指社会控制的形式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条文来实现,而是按照通常做法以及社会成员中的相互影响来实现的。非制度化控制虽然没有十分严格的行为规范,也不具有执行或监督这些规范的组织体系,但却能深入地影响行为者的心理活动,改变他们对生活的态度,从而起到约束和限制其行为的作用。非制度化控制包括习俗控制、道德控制、社会舆论控制等等。 一般说来,越是现代化水平高的国家和地区,制度化控制在整个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和意 义越大;而在那些前工业社会的传统社区,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比较原始、落后的农村社区,非制度化控制的影响力更为明显。制度化控制和非制度化控制要相辅相成,才能为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四)根据控制对被控制者的价值和意义划分: 1.积极的控制(positive sanctions),是指建立在积极的个人顺从的动机上,以物质的刺激和精神的鼓励进行。大多数的形式是通过社会化的内化作用形成的,人们相信这样做是对的,社区中大多数人也都认为这样做是对的。 2.消极的控制(negative sanctions),是指建立在惩罚或对某些惩罚的畏惧心之上的。人们知道不守法就要被处以罚款,坐牢或死刑。人们也知道,如果不按风俗习惯办事,其行为就要遭到非难、嘲笑和拒绝。其中,积极的社会控制包括记功、晋升、奖状、奖章、奖金、荣誉称号等,消极的惩罚性的社会控制包括判处死刑、监禁、流放、记过、开除、降级、点名批评等。 (五)按照社会控制的动力来源及其发挥作用的主要阵地,可划分为: 1.外在控制,是利用外部力量即各种形式的社会规范对社会成员实施社会控制。对被控制者来说,外在控制相对而言是一种不自觉地消极地接受控制的过程。社会成员在参与社会生活中,随时随地都会遇到来自外界的社会权威以及各方面行为规范的影响,这些外部约束是一种不得不服从的“命令”。外在控制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行政控制、法律控制,也包括道德控制和习俗控制。 2.内在控制,则是由个人将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观念,并对自己的行为实施控制。相对于外在控制而言,它是一种自觉地、积极地控制行为的过程。在社会生活中,无论是行政控制、法律控制,还是习俗、道德控制,最终都要落实到对个人行为的控制上。绝大部分社会成员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能够通过内在控制约束自己的社会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内在控制是人们通过不断的社会化过程,积极地习得各种社会规范,并以此来修养自身,逐渐达到一种境地。这种境地就是社会控制的最终目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讲的“慎独”,指的就是独自一人时,仍能保守自己、把握自己,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一般来说,社会控制总是由外在控制转向内在控制的。 (六)按照控制的社会结构层次,可划分为: 1.宏观控制,就是社会利用政权的力量对整个社会在总体上加以控制,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控制。宏观控制对稳定社会、促进社会进步意义重大。它实现控制的主要方式是政府部门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正确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而建立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在宏观控制中,经济控制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和主要的内容。对经济活动的宏观控制主要是明确经济活动中的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和劳动组织管理关系,利用经济规律来实现控制。意识形态的宏观控制也至关重要。社会是人的群体存在方式,人是有思想有智慧的高级动物,如果社会在思想意识上对这种群体的成员放任自流,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失控。在这种意义上,任何社会都应当宣传、鼓动和促进某种社会精神、理想信念、人生信仰等,并力图用这种思想意识去影响更多的社会成员。一个社会占主流的精神和思想观念如何,人们的价值观念走向怎样,在金钱、权力、财富、美貌、娱乐、精神等方面,人们如何处理各种诱惑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些都有赖于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宏观控制。 2.微观控制,是相对于宏观控制而言的、在社会生活的各种具体领域所实现的控制。这些生活领域涉及人们最基本的需要,比如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等。微观控制的实现有赖于宏观控制是否健全和完善。以经济生活为例,宏观经济控制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城乡居民的物质生活,在一定时期内还会影响民众的生活方式。但是微观控制能否实现还和社会成员个人以及他们所处的群体密切相关。个人的某种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规范,往往取决于这些人的自身修养,也受到他们所处的群体的影响。比如,学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构 成了一个微观环境,学校教育实际上就是一种微观控制。良好的学校环境和学校教育能够培养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方式;反之,不良的家庭教育和环境,往往导致学校教育和学生社会化的失败。近些年来,在美国的校园里不断发生的枪杀事件,在中国学校里出现的出走、打架、斗殴、偷盗等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都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这一点。 微观控制和宏观控制的协调一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样的问题:社会上所宣传的,在家庭中则是被批评的;国家所支持提倡的,在家庭中却常常遭到反对。比如说,社会上宣传学习雷锋做好事,而有些家庭中往往讥讽这种雷锋式的人为傻子,不鼓励自己的孩子去学习。政府号召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培养政府公务人员后备力量的高等学校却从人性论的角度探讨乃至赞赏人的自私本能。某些理论、观点和口号,在报纸、电视、广播中听起来、看起来冠冕堂皇,具体落实到基层社区和组织的实际生活中,却大大走样。有些孩子在学校里受到的是一种价值观、人生观的教育,在家庭和社会中则受到的是另一种大相径庭的价值观、人生观熏陶。这实际上是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的矛盾和冲突,是一种既不正常、也不健康的社会病态现象。长此以往,就会造成重大的社会问题,乃至引发社会动乱。这些问题和现象应当引起社会学家、法学家和教育学家的重视。 二、社会控制的手段 社会控制的手段也是多样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习俗 习俗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由习惯而来、经过人们相互模仿,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和行为模式。习俗在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婚丧嫁娶、节日庆典、社交礼仪,等等。 习俗首先起源于人们满足生存需要的活动。它最初是人们适应自然环境、获取食物等基本生活资料的文化模式。我国的春节习俗,源于古代腊祭,每年年底祭保护庄稼和赏赐收获的各种自然物:堤防、水井、禽兽、土地等。春节燃放爆竹,是为了取其爆裂之声“去邪”,保证人们生产与生活顺利。习俗又是人类在其早期形成社会生活时逐渐产生的一些规定,渐渐成为习惯,代代相传。人们总是按自己固有的习俗对后代接生喂养,按自己的习俗教养子女。可以说人们总是接受固有的习俗,按已有的习俗开始生活的。习俗不但是个人行为的惯用方式,而且也是一定社会和群体认可的、自己同意的方式。习俗具有地区性和民族性,它往往是区分民族的重要标志。习俗还是人们社会生活条件的反映,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产生一定的风俗。我国南方与北方、东部与西部、山区与平原、沿海与内地,由于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分别形成了一些不同的习俗特点。 习俗是人类生活中最早产生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原始社会,人类处在蒙昧状态,还没有判断是非善恶的道德观念,更没有法律。但原始社会生活也是有秩序的,这就是习俗在起作用。习俗是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又是最普遍的社会控制形式。它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挥作用,其作用范围没有任何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体系可以与之相比。法律和道德等调整不到的社会行为,习俗仍然可以发挥作用。无论什么人,在何时何地,一举一动都受到他们所处的特定环境中习俗的影响,从而自觉不自觉地遵从它。从这个意义上看,习俗可以加强一定地域内人们之间的亲近感与凝聚力,起整合作用。由于习俗是内化了的人们的习惯行为,因此,习俗的作用是在没有外来强制力量的情况下发生的。正因为如此,习俗的改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试图仅仅通过强制力量来改变习俗的做法往往收效甚微。 习俗有优劣之分,良好的习俗是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它有利于社会进步。陈规陋习则体现着落后的观念和行为方式,阻碍社会的进步。因此,习俗的社会控制作用有积极与消极之分。 (二)道德 道德是社会用以调整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自成体系, 主要由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后果三个部分构成。道德原则是关于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例如,坚持个人主义原则还是集体主义原则。道德规范是以道德原则为基础形成的一系列有关行为善恶的具体准则,例如,是非、善恶、尊卑、荣辱、诚实和虚伪、义务和责任等等。道德后果包括道德评价和道德责任。道德评价和道德责任可以引起个人对自己的道德行为的正确认识,同时又能形成社会舆论,扬善惩恶。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善恶标准,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因此,道德具有明显的阶级性。道德标准又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变化,因此,道德又有历史性。道德的标准与一个民族的传统习惯和人类共同的需要密不可分,因此,道德还有民族性和全人类性。 道德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控制人的思想、行为和关系,从而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与风俗相比,道德的社会控制作用比风俗要强。道德调整的是那些与社会生活关系更紧密的社会行为。因此对维护社会秩序来说,道德更为重要。历来统治阶级都把道德作为维护本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另外,习俗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不遵守习俗不会引起社会太大的关注,不一定要对这种行为作出评价,但违反道德就严重得多,社会舆论会干涉不道德的行为,对之进行谴责。道德借助社会舆论对一定的社会成员的关系和行为进行导向与制约,将道德准则灌输给社会成员,引导其内心产生某种道德信念,指导其今后的道德行为的选择。 (三)宗教 宗教是一种与神或神圣物相联的信仰和规范体系,是社会控制的一种特殊手段。 目前世界上占人口相当大比例的人是信教的。其中以信奉基督教、犹太教、佛教和伊斯兰教的人数最多。有些国家和地区把某种宗教奉为国教,例如,印度教是印度的国教,伊斯兰教是穆斯林诸国的国教,梵蒂冈是典型的天主教国家。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宗教生活是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许多重要的活动和宗教有直接的联系,人们的社会行为受宗教教规的制约,凡教徒,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遵守教规。 宗教的社会作用,从总的方面来说是使教徒安于现状,逆来顺受,勿以暴力抗恶。对于恶人自有上帝或神去惩罚,而受害者是不应当反抗的。宗教信仰使人注视来世而忽视现今世界上的不公平,甘心接受社会的不平等。因此,在存在着阶级剥削阶级压迫的社会里,宗教往往成为剥削阶级欺骗和麻痹劳动人民、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因此,从本质上讲,宗教对于社会发展的作用是消极的。 宗教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很大的。宗教的教义能给社会的准则和价值观以神道的支持,维护现行的社会制度,控制社会越轨行为。通过礼拜仪式和奉行神圣的权力,宗教把整个社会结合在一起,它使处于不同社会地位、有着不同利益和愿望的个人或团体能够在一个社会中生活,起着社会整合的作用。此外,宗教规范及其组织对于加强社会交往与文化交流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如在农村地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较少时,宗教以其信仰与规范的凝聚力,以及寺院对社会各阶层的吸引力,成为沟通社会联系的重要渠道与场所。 我国也存在着多种宗教。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道教及其他宗教在我国一部分人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作用。历代统治者也利用宗教统治人民。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正常的宗教活动在我国得到恢复和尊重。 (四)纪律 纪律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规定其所属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机关或团体用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成员,使其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实现组织目标的手段。我们平常所说的党纪、政纪以及职业纪律和规章制度都是纪律性的行为准则。纪律大致司分成三类:一是政治纪律。比如,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等。二是组织纪律。比如,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 从中央,严守组织机密等等。三是职业纪律。它是指根据各行各业的需要和特殊性而制订的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特性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说,纪律是由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它体现了人们的社会关系,是介于道德和法律之间最常见的行为规范。 纪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与道德不同,纪律要求服从并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来推行。对少数违反纪律的行为会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如批评或者处分等等。但纪律的社会控制作用并不仅仅是制裁,它更要求成员自觉遵守。遵守纪律不仅被看作是一种美德,而且被认为是产生力量的源泉和事业成功的保证。因此,任何组织或团体都十分重视纪律教育。另外,不同的组织和团体,因其性质、任务及所处的环境不同,其纪律的严明程度也不同。一般说来,组织任务越艰巨,环境越恶劣,组织对其成员的纪律约束也就越严格。 (五)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包括法令、法案、条例、决议、命令等具体形式。法律是最权威、最严厉、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它的主要特点是: 1.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以国家政权作后盾,有强有力的司法机构保证实施。 2.法律的规定是严明的,它对违法行为的度量界限明确。 3.国家的法律一经制定实行,就对其国民普遍适用。所以,现代国家都特别重视法律的作用,注重法制建设并极力将统治阶级的意志转变为法律。 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教育作用。法律的真正权威和效力并不仅仅在于强制服从,而首先在于教育。因为教育可以使全体公民无一例外地具有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范,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2.威慑作用。法律的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少数处在违法犯罪边缘的不安定分子,或存有侥幸心理准备犯罪的人的威慑,从而触发每个人内在的自发性控制,打消犯罪的念头或停止犯罪活动,预防潜在的不稳定社会因素的出现和发展。 3.惩罚作用。社会上总有少数成员无视法律规定,不顾后果,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其进行制裁,强迫其遵守法律。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在加强。现代国家越来越多地将社会生活纳入法律的轨道,并逐步走向法制化。 (六)政权 政权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权力,是国家一切权力的基础。政权的基本职能是对外防止别国侵略,保卫领土完整,对内保护一定的物质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维持现行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统治阶级通过建立行政体系,设置各级统治机构和官员来实现对内的管理任务。它运用宣传教育手段,通过向国民灌输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价值观念,使其自觉地按国家政权认定的规则行事。它凭借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专政工具,对损害国家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总之,国家政权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来全面控制社会。因此,国家政权是一切控制手段的基础和最强有力的控制力量。 三、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是一种十分独特的社会控制手段。它作为一种软控制力量,渗透在风俗、道德、政权等一切控制手段之中,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它的特点和作用单独进行分析。 社会舆论是社会大众对某一事件、人物或问题的议论、意见和评价。这里的大众指参与议论、评价的人群。以此来划分,有的舆论是全国性的,有的是地方性的,有的是群体性的。参与议论的人群范围大小与议论的事件或问题的传播范围及人们对它感兴趣 的程度有关。 社会舆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如下一些基本特点: 1.大众性。社会舆论是社会中具有相当数量的公众对某事物的意见。只有相当数量的人参与某一问题的议论,形成了一种或几种意见,包括赞同的、犹豫的、偏颇的、反对的等等,并最终形成一种占主导地位的倾向性意见,为相当范围的人所赞同,才能形成社会舆论。个别或少数人的意见不能称为舆论。 2.现实性。社会舆论是人们针对现实问题的议论或评价。通常,当某一社会现象关系到许多人的利益、或引起他们的注意,才能引发他们的意见,发展成社会舆论;社会现象与人们的利益关系越直接,越容易引起人们的议论。因此,社会舆论是时势的晴雨表。 3.大众传播。社会舆论是靠大众传播形成和扩散的。由于某一社会现象引起大家的兴趣,于是众人纷纷成为此一社会现象的评论员、宣传员,社会舆论不胫而走。社会舆论总是要通过人们之间的互相交流,意见的互相碰撞才能形成的。这里,大众传播工具起着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它覆盖面广,信息传递速度快,影响力大,因而成为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要的宣传舆论工具。 4.软约束性。社会舆论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不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在舆论的指责面前,有的人可以我行我素。但是社会舆论的这种软约束力量是强大的,它可以使当事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不得不约束或改变自己的行为。 社会舆论有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形成方式。自下而上的舆论首先产生于少数群众,然后通过众人传播被更大范围的人群、社会组织机构、大众传播媒介乃至政府所了解,并就此发表意见,逐渐形成地区性或全国性的舆论。自上而下的舆论是政府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发出而在群众中传播的一种意见。政府为了推行某项政策,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文件加以宣传,形成地区性或全国性舆论,借以组织、发动群众。社会舆论的形成一般要经过一个复杂的交流、争论、选择、接受和扩散的过程。社会上发生了超乎常规的事情,引起人们的注意,出现众说纷纭的现象;在各种议论中,凡能够符合人民群众愿望的,立刻就会被社会上部分成员所采纳;与此同时,由于宣传,不久就会在更大范围内再次扩散,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接受,形成为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既然是社会上或者是一个组织团体内许多人的共同的形成一般要经过一个复杂的交流、争论、选择、接受和扩散的过程。社会上发生了超乎常规的事情,引起人们的注意,出现众说纷纭的现象;在各种议论中,凡能够符合人民群众愿望的,立刻就会被社会上部分成员所采纳;与此同时,由于宣传,不久就会在更大范围内再次扩散,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接受,形成为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既然是社会上或者是一个组织团体内许多人的共同意见,因而对个人、集体和社会都会产生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变革的先导作用。社会舆论是社会变革的先导,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巨大精神力量。社会舆论是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是社会变革在观念上的反映。它能够揭露落后制度的弊端,指明社会发展的方向和道路,从而为新制度的诞生鸣锣开道。20世纪70年代末,在我国开展的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为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新时期“三个代表”思想的传播为新世纪中国的进一步的改革开放指出了方向。 2.社会行为的导向作用。社会舆论往往暗示出特定社会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对个人而言,当他来到一个陌生的环境不知所措时,往往因得到社会舆论的指导而能应付自如。对于一个集体,若能尊重众人的意见,便能增强内聚力和提高工作效率。 3.社会行为的约束作用。社会舆论是一种公意,反映了大多数人的意见。因此,对少数人的与众不同的言行或越轨行为具有一定的压力。俗话说:“千夫所指,无病而死”。少数人为了缓解这种压力,会改变甚至放弃自己原来的言行,表现出顺从的态度,与众人保持一定 程度的一致。 社会舆论的上述社会作用有积极与消极之分。积极的社会舆论可以为人们提供正确的行为导向,遏制社会不良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增强群体的凝聚力。消极的社会舆论可以为人们提供错误的行为导向,抑制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阻碍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削弱群体的凝聚力。社会舆论的不同作用与后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即一定范围内的群体成员的素质及群体的氛围。 三、适度的社会控制及其原则: “度”,从哲学上讲是反映事物质的量的界限,用来表明事物大小、强弱、高低等特征的程度或限度。“适度”是指事物的活动在度的范围内进行。社会控制的度,则是指社会规范对社会行为限制的程度。适度的社会控制对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控制度的三个维度 社会控制的度具体包括三个维度:控制力度、控制刚度和控制网络的致密度。 1.控制力度。控制力度用来表明社会成员的社会活动空间的大小,力度越大,表明社会活动空间越狭小;反之,表明社会活动空间越宽广。 2.控制刚度。控制刚度用来表明越轨行为受到社会制裁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制裁强度的高低。刚度越大,表明越轨行为受到制裁的可能性越大,受到的制裁越严厉;反之,表明制裁的可能性越小,受到的制裁越轻微。 3.控制网络致密度。社会活动空间尤如被鱼网般的社会规范体系包围起来的空间,这就是社会控制网络。社会控制网络致密度用来表明社会规范的严密程度。致密度越大,表明受到控制的社会行为越多;反之,表明受到控制的社会行为越少。 力度、刚度、致密度既是社会控制度的三个维度,同时三者之间也应该有一个协调、耦合的关系。其中,力度和致密度是由社会预先规定好了的,即运用法律、纪律、风俗、道德等社会控制手段,对社会成员“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都予以事先规定,超出这一规定范围就成为越轨行为。刚度则是由社会控制实施过程的状况决定的,越是严格依据社会规范对越轨行为实施制裁,控制刚度越高((参阅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第410页,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二)适度社会控制所应遵循的原则 判断何种社会控制是适度的社会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不同的领域或者同一领域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指标都是不同的,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种具体的社会控制都是历史的、具体的。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个“度”无法把握。社会学可以为社会控制提供一般的理论原则。 1.社会规律性原则。指社会控制必须符合和遵循社会的规律性。我们肯定和承认社会存在、发展有着自身内在的规律性,肯定和坚持人类任何创造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都必须遵循社会的客观规律性。那么,进行社会控制的社会实践活动就要以遵循社会规律为原则。规律是事物内在的属性,是事物之间固定的联系,它不是可观察、可感知的表面现象本身,而是隐藏在表面现象的背后,因此,把握和遵循社会规律,发现、认识社会现象内在或背后的联系,是进行适度的社会控制的必要前提。 2.社会稳定的的原则 社会井然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标志,也是适度社会控制的表现之一。在欠度控制之下,管理松懈、纲纪弛废、民心涣散、社会动荡不安,显然不利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但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过度控制即使有可能带来社会稳定的局面,但也只能是一种“万马齐暗究可哀”的局面,这种稳定局面只能是表面的、暂时的,稳定的背后必然蕴藏着深刻的社会危机。历史经验已经第表明:过度控制并不能带来长久的社会稳定、 繁荣发展的社会运行,反而会引起巨大的社会动荡,陷入社会恶性运行状态。 3.社会公众性原则。社会控制必须有利于维护和谋求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表现为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要谋求社会公众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及利益最大化。一般而言,社会失调,本质上就是社会区域之间、社会群体之间、社会集团之间、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表现。任何社会失调的解决对策、解决过程乃至社会问题的最终消除,都会涉及一定的社会利益,都会发生各区域、各群体、各集团、各部分人、各方面社会利益的变化和调整,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一种社会利益的重新组合和分配。因此,社会控制过程中,必须慎重考虑和研究社会利益的调整,在社会利益的调整中必须坚持以公众利益为最高和最终原则。 4.社会效益性原则。指社会控制必须谋求人们改造世界活动的最大或最高社会效益。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总是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与最高的社会效率。如果说社会失调对社会的根本影响之一,是破坏和消减了人们改造世界过程中的能量、效率和效益,那么解决社会失调的目的之一,就在于保护和加强人们改造世界的能量、效率和效益。坚持社会效益原则,第一是注重社会效率,即谋求解决社会失调活动中所投入的一定能量的最大效果,或者说是社会投入与产出的最大比率,以最省、最小的社会资源、社会能量、社会活动,达到最快、最彻底地解决社会失调的目的。一切解决社会失调的社会控制活动,都必须谋求最高的社会效率。第二是注重整体社会效益,即谋求解决社会失调活动中促使社会各方面的平衡和发展,及公众利益的实现。这就是说解决社会失调的社会控制活动要考虑到社会各方面效益,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经济的与非经济的等。因此社会控制活动不能单纯和片面谋求地方效益、经济效益等某方面、某部分的效益。 5.社会成员自由的原则 从人类社会诞生的时候起,人类就从未放弃过对自由的追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逐渐挣脱了自然界的重重束缚。与此同时,随着生产关系的不断进步,人类也逐渐从自己所创造的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总之,人类的地理活动空间在不断扩大,人类的社会活动空间也在不断扩大,这意味着人类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自由。过度控制不适当地限制了人类社会活动空间,欠度控制则不适当地放纵人们的社会行为,这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都是不利的。对于一个具体社会来说,在符合具体历史条件并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该社会里的社会成员的自由程度越高,该社会控制体系越与“适度社会控制”相吻合。换言之,适度社会控制就是能最大限度允许社会成员自由的社会控制形式。 6.社会进步性原则。指社会控制必须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根本目的。人类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那么社会控制活动不仅为了解决某些特定的社会失调,也为了并且最终为了社会得以进步和发展,因此,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进行社会控制必须遵循的原则,而不能以阻碍或延缓社会的进步来换取某些方面的暂时的平衡。 正确把握社会控制的度,实现适度社会控制,既是十分重要的,又是十分困难的。欠度控制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系,容易导致社会失序甚至社会动乱。过度控制也不好,它不利于社会成员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社会缺乏活力,犹如一潭死水,最终不利于社会的运行与发展。适度社会控制才能既发挥社会控制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又能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应用社会学之窗——可卡因与公共政策 美国的可卡因问题可以作为显功能和隐功能的一个极好例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最 初带有值得赞赏的目标的善意行为,最后却产生了未曾预料到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服用可卡因打开大门 在1914年哈里森毒品法案通过之后,对可卡因的使用有了明显下降,主要局限在一些爵士乐手和其他社会边缘群体之中。但从60年代后期开始,两项联邦的政策决定却促使可卡因从地下回到了主流社会。第一,政府通过立法减少了安非他命类药品的合法生产,并对安眠酮和其他被滥用的镇静剂加以严格控制。这种强硬政策非但没有减少对神经性药物的需求,反而使可卡因再次成为一种“新”的首选药物。第二,世界银行投资建设了泛美高速公路,将南美偏僻的古柯产地与主要的大城市联系了起来,从而便利了大量精炼古柯制品的流入,并很快被分割包装成可卡因在黑市销售。这两个因素共同作用,将我们带进了可卡因时代。 量刑不一 在80年代,“噼啪”可卡因——比可卡因粉末便宜并能产生更大的“快感”——很快成为黑市中首选的毒品。随着它日益受到欢迎,毒贩之间的竞争也日益加剧,导致凶杀案件和街头暴力上升。这种毒品的危害使华盛顿的立法者们警觉起来。他们确信“噼啪”可卡因要比可卡因粉末更加危险,因而先通过法律对贩卖“噼啪”可卡因处以刑罚,不久之后又通过法律对拥有“噼啪”可卡因进行惩罚。法律将可卡因粉末与“噼啪”可卡因间的最轻强制量刑标准定为100:1,即贩卖5克“噼啪”可卡因——仅一茶匙——就要受到最少5年的监禁,而贩卖100倍重量的粉末可卡因——大部分白人选用这种更贵的毒品——才会受到同样的惩罚。在通过这条“噼啪”可卡因的严厉法令的时候,并未从种族的观点深加讨论。事实上,国会的许多主要黑人议员都投了赞成票。 然而到了1990年,反“噼啪”可卡因的法律对非洲裔美国人产生了极不成比例的影响,这点已变得日益明显。1995年,一家新闻杂志报道指出,根据这条新法律遭判刑的人中80,是黑人,而因可卡因粉末被判刑的黑人仅为30,。到1997年,长期与“噼啪”可卡因交易相关的暴力行为不再上升,许多抗议者批评该法律充满种族歧视,要求政府官员缩小量刑中的差距。虽然美国刑罚委员会依然坚持要对“噼啪”可卡因交易处以重刑,因为它仍与一些重大的暴力活动有关,特别是在街头的毒品贩子之间,但该委员会提议将“噼啪”可卡因交易中5克的最低量刑限度,提高至25到75克之间,与此同时将可卡因粉末交易的最低量刑限度从500克降低至125到375克之间。 (资料来源:文森特?帕里罗等著:《当代社会问题》,第69-70页,华夏出版社,2002年。) 思考题 1( 什么是失范? 2( “标签论”是如何解释越轨行为产生的过程的?对我们预防和矫治青少年越轨有哪些启 发意义? 3(试述默顿“手段一目标”说的主要思想。 4(什么是社会控制?联系实际谈谈社会舆论控制的特点和作用。 推荐阅读书目 1.朱力.社会学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2.[美]杰克?道格拉斯和弗兰西斯?瓦克斯勒著,张宁、朱新民译.越轨社会学概论.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 3.[美]E(A(罗斯著,秦志勇、毛永政译.社会控制.北京:华夏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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