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获证
暂停/撤销
,计量认证项目/参数,资质许可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建立资质认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获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监督检验机构验收)证书的实验室。
第三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统称发证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省内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 在定期监督评审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实验室的基本条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要求, 发证部门依法律、法规撤销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实验室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验收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标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证部门暂停实验室个别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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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认证项目/参数资质认定许可,暂停时间为3个月,:
,一)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个别计量认证项目/参数的检验能力或者其检验水平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的要求,
(二)参加发证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个别计量认证项目/参数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撤销其实验室个别计量认证项目/参数资质许可:
(一)在规定暂停的时间内~实验室的个别计量认证项目/参数或能力验证的项目/参数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或超过规定暂停期限实验室未提出复查申请的;
(二)实验室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个别计量认证项目/参数不能正常开展
工作~18个月内未对外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含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模拟检测报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发证部门暂停其资质许可,暂停时间为3个月,:
,一,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检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检测场所 (含异地分支、临时、现场、网点实验室) 未经资质认定许可~以取证实验室名义、地址或多检测场所名义、地址异地独立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使用CMA标志的,
,三,实验室转包资质认定许可的检测业务,项目/参数,或接受挂靠从事检测业务~使用转包方或挂靠方资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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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检测报告的,
,四,实验室取得资质后发生合并、分离、搬迁等~未向发证部门申请复查验证的,
(五) 实验室建立管理体系文件未有效实施,18个月内未定期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的,
,六,无故拒绝监督检查/评审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撤销其资质许可:
,一,伪造检测数据和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超出授权项目/参数范围或者在暂停期间内对外出具检测报告并使用授权标志CMA、CMA/CAL, 造成用户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具备法定基本条件和能力,利用其他实验室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证书~为对方出具检测报告并使用CMA、CMA/CAL标志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六,因多种原因实验室获证后停止检测工作或18个月内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的,
,七,超过暂停资质规定期限仍不能准予恢复的,
,八,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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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被暂停其资质许可或个别计量认证项目/参数~在完成整改后可申请复查验证~经发证部门确认并收到准予恢复资质许可后~实验室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报告可方使用CMA或CMA/CAL标志。
第十条 资质认定证书届满未获得新的资质认定证书~或暂停资质认定许可的实验室~发证部门未准予许可~实验室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检测报告不得使用CMA或CMA/CAL标志,个别计量认证项目/参数资质认定许可被暂停的~实验室向社会出具该项目/参数的检测报告时~不得使用CMA或CMA/CAL标志。
第十一条 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决定的~发证部门部门应当撤销其所取得的资质许可决定。
实验室自被撤销资质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 自撤消其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和CMA或CMA/CAL标志并上交发证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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