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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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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5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2008-11-25 17:20:40 新闻来源: Rules of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GB/T17220-1998) 1 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 名词、术语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
5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5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2008-11-25 17:20:40 新闻来源: Rules of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GB/T17220-1998) 1 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 名词、术语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是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高。 3 空气质量监测 3.1 布点原则 3.1.1 布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采样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一米远。 3.1.2 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3.1.3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压、气温等微小气候采 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3.2 采样 3.2.1旅店业 1 旅店业客房采样 3.2.2 文化娱乐场所 表2 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室) 表3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 3.2.3 公共浴室: 表4 更衣室 3.2.4 理发店、美发店: 表5 理发店、美发店 3.2.5 游泳馆、体育馆 表 6 游泳馆、体育馆 表7 游泳池水样 游泳池水质项目分析按游泳池卫生标准规定进行。 3.2.6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 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表8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 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3.2.7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按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 要求进行采样。 4 卫生用品、用具的微生物监测 4.1 采样 4.1.1 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4.1.2 采样用具,如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 4.1.3 采样方法 4.1.3.1 涂抹法:将无菌棉拭子蘸取灭菌生理盐水(管内10m1)后涂抹用品、用具,然后将拭子放入生理盐水管中,及时送检培养。操作时应避免人为污染。 4.1.3.2戳印法:将溶化并冷至50-55?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入已灭菌的特制戳印平皿内(使培养基平面比皿边缘高2-3mm),每皿约10m1,待凝固后盖上皿盖(皿盖与培养基之间有一定的空隙),翻转平皿在4?下保存备用。将被检物(被罩、枕中等)放平,再将皿盖打开,放在被检物品表面上用手轻按压3-4秒钟,取下平皿,盖上皿盖,送37?恒温箱内培养24小时计算菌落数。 4.1.3.3 无菌滤纸斑贴法: 4.2 采样数量: 采集公共卫生用品、用具样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对各类卫生用品、 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4.3采样部位: 4.3.1饮(餐)具采样:应在饮(餐)具与口唇接触O.5cm)处的内外 缘各一周采样。 4.3.2毛巾、枕中(套)采样:应在毛巾、枕中(套)对折平面中央5cm×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 4.3.3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的两端中间5cm×5cm处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 4.3.4脸(脚)盆、浴盆采样:应在盆内缘1/2高度处涂抹一周。 4.3.5拖鞋采样:应在鞋面与脚趾接触处采样。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4.3.6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边1/3部位采样。 4.3.7理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 4.3.8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 4.3.9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5 送检 5.1采样前或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需标记清楚(如名称、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5.2样品(特别是微生物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样品的损失或污染,存放样品的器具必须密封性好,小心运送。 5.3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6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6.1监测项目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6.2检验方法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7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 7.1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其内容包括监测目的,计划安排,监测技术的具体指导和要求,记录填写以及工作责任感等,以确保工作质量。 7.2现场采样前,必须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7.3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定。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7.4采样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7.5 微生物采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操作。 8 监测数据整理 8.1数据的表达:测定的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数据,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阶检出限。 8.2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8.3异常值的去舍: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删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8.4将获得的监测数据归类,分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比合格率的方式描述。对于两组的 比较,必须注意其间的可比性。 8.5根据监测结果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检查单位做出卫生质量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崔玉珍、黄荣、高文新、高国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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