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
申请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天方职务:总经理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226号
被申请人:大唐渭河热电厂
法定代表人: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000元及支付违约金9324元。
事实和理由:
我与大唐渭河热电厂(以下简称被告)2008年7月11日签订了装载机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LG958型”装载机一台,价格37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验货无质量问题后1个月内支付该套设备90%的价款,剩余10%作为设...
支付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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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陕西长河
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天方职务:总经理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226号
被申请人:大唐渭河热电厂
法定代表人: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000元及支付违约金9324元。
事实和理由:
我与大唐渭河热电厂(以下简称被告)2008年7月11日签订了装载机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LG958型”装载机一台,价格37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验货无质量问题后1个月内支付该套设备90%的价款,剩余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在1年保证期满没有问题,原告提供金额为设备价款10%的财务收据和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明书,经被告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原告该套合同价格的10%(37000元)。
2010年5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了财务收据和最终验收证明书,被告以不符合他们
为由不予办理,并向原告出具了他们的流程步骤一份,
原告按照步骤办理。于是,原告又找被告的各部门
签字确认,历时3个多月,2010年9月15日终于得到被告最后一个部门的签字同意,在准备领款时被告又以负责此事的经办人曹晓东调到其他部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要求原告重新填写质保金支付审核表,重新再找各部门签字。保证期满至今以达21个月之久,原告认为被告是在故意拖延支付货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
,为此申请人提出贵院下达支付令之申请。请依法核准。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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