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制 劳动合同(改) 2005版(汉高)社保局制 劳动合同(改) 2005版(汉高)
甲方(用人单位)
地 址
经 济 类 型
法 定 代 表 人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代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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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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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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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
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 (填“有固定/无固定”中一项...
社保局制 劳动合同(改) 2005版(汉高)
甲方(用人单位)
地 址
经 济 类 型
法 定 代 表 人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代理服务中心
1
1 2
3
0000.00
/
4
5615
6130
1260
26 6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
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 (填“有固定/无固定”中一项)
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
同。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
岗位及薪酬待遇,乙方予以服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
要求,按时完
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填“
工时/综
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
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的,在综合计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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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一日。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报酬按: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
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
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
。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
劳动者,甲方应当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
工提供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
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其中基本工资 元。试用期间月工资为 元。
第八条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
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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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告知乙方知晓,乙方
应严格遵守。
七、劳动合同的变理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
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
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加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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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
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
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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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 合同期限届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 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以下约定,甲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一、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 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合同依
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
双方约定:乙方泄露在劳动合同期内所知悉的甲方或第三方的商业秘密
的,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
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内容:
1、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度的安全管理规定,由乙方不按规定操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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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 乙方在接受公司安排的培训后第一年内辞职的,应向甲方偿付培训
费用的100%;在培训结束后的第二年内辞职的,应向甲方偿付培
训费用的50%;由于乙方过失而被甲方解聘,乙方仍需按上述规定
赔偿培训费用。
3、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与
甲方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办公用品交接、电子文档书面资
料交接、人事档案手续、社保手续交接等),否则,每逾期一日,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待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再与乙方
进行工资结算。
4、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擅自离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万元,违约金不足
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5、 在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下,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无论是否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均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
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十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或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定(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
份。本合同共6页,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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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 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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