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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意见

2019-06-05 4页 doc 15KB 7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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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意见陕西省关于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 定规程》的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科委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以下简称《鉴定规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鉴定范围: 1、《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纳入鉴定范围的陕西省科技计划是指; (1)陕西省科委编制的以下科技计划: ...
陕西省关于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意见
陕西省关于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 定规程》的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科委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以下简称《鉴定规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鉴定范围: 1、《鉴定办法》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纳入鉴定范围的陕西省科技计划是指; (1)陕西省科委编制的以下科技计划: 陕西省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陕西省火炬计划; 陕西省星火计划; 陕西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陕西省自然科学研究计划(应用研究部分); (2)陕西省计委编制的《陕西省科技攻关计划》; (3)报经陕西省科委审查批准后的西安市年度科技计划。 2、省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已申请专利已转让实施的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3、省科技计划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地)科委的科技计划项目除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直接向省科委申请组织鉴定外,其他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可通过其他方法进行评价,但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格式和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二、鉴定组织: 1、组织鉴定单位 (1)陕西省科委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科委科技成果处负责执行。 (2)陕西省科委授权省级有关部门和地级市科委为列入陕西省科技计划内应用成果的组织鉴定单位。 (3)陕西省科委授权西安市科委为西安市科技计划内应用技术成果的组织鉴定单位。 (4)陕西省科委统一刻制颁发授权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地)科委原使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一律作废。 2、主持鉴定单位 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直接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组织鉴定单位,也可以是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地)科委。 3、陕西省科技成果鉴定的检索查新机构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科委统一审查、认定。 陕西省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科委统一印发检测报告,刻制“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 三、鉴定申请程序 1、科技计划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申请鉴定单位准备好完整的技术资料后,填写统一印制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单位签署申请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送往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实施情况,再送计划下达部门审查是否完成任务,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和计划下达部门只签署业务审查意见和是否同意申请意见,不签署审批意见。经审查签署意见后,具备鉴定条件的,由申请鉴定单位起草一份《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为《鉴定证书》)连同完整的技术资料一套和《申请书》四份,一并于鉴定日期前两个月直接报组织鉴定单位审批。 2、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由申请鉴定单位准备好完整的技术资料后,填写统一印制的《申请书》一式四份,单位签署申请意见,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具备鉴定条件的,由申请鉴定单位将技术资料一套、《申请书》四份和起草的《鉴定证书》一份直报省科委科技成果处审批。 3、自选项目或隶属关系不明确的,需要鉴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向省科委科技成果处申请鉴定。 4、由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成果须有各完成单位加盖公章的书方可申请鉴定、申请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 5、起草的《鉴定证书》,只填写“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推广应用前景与措施”、“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情况”、“主要研制人员名单”栏,以及《科技成果》。 6、为了充分、真实地反映专家鉴定意见,省科委印制《科技成果鉴定专家意见表》,与技术资料一并送给鉴定专家。鉴定专家在认真审查技术资料后,填写鉴定意见,于鉴定会上交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 四、科技成果的登记与归档: 1、科技成果自鉴定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到组织鉴定单位办理《鉴定证书》手续。 2、凡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在颁发《鉴定证书》的同时要登记、归档。 3、未经鉴定(含不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按原来关于科技成果登记的办法填写《科技成果报告表》登记、归档。 4、归档的鉴定文件,必须是原始件。 五、为便于掌握科技成果鉴定情况和统计,各组织鉴定单位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组织鉴定的科技成 果的《申请书》和《鉴定证书》各一份报送省科委成果处备案。 六、此贯彻实施意见是对国家科委颁发的《鉴定办法》和《鉴定规程》部分内容的补充,未涉及到的条款依照《鉴定办法》和《鉴定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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