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doc -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的约定,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抽调科级以上业务(含理赔)、
财务人员各一名,组成“车险行业自律检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
小组”)。检查小组成员由专职人员和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如个别公司
确实抽不出检查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有关费用)。
第二条 检查小组根据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
会”)的
对杭州地区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车险自律情
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通过暗访、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
查,对业内和社会的举报进行核查。(举报需提供确凿证据)
第三条 检查小组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接受检查任务,
具体检查工作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安排,不得单独行动。检查小组在
执行检查任务时,被查公司派驻人员实行回避
。
第四条 检查小组成员可以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与业
务有关的保险单证(含理赔)及相关的财务凭证、账目进行检查,若
要被查公司提供的单证、财务凭证和账目复印件,须由行业协会人员
负责提取,检查小组对所复印的
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复印材料
不得转交给他人。
第五条 检查小组在检查结束时,应当场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公
司作出书面反馈并予以确认,对违约事项出具“违约处理及整改建议
书”并提交行业协会。被检查公司如有异议,检查小组应当场复查,
并以复查结果为准,如再有异议,由车险自律领导小组合议决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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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浙江保监局组织复查。
第六条 建立举报登记制度,由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车险自律方面
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函,交由检查小组对举报情况及时核查,一经
查实立即处理。
第七条 遵守检查纪律,检查小组人员必须依照公约规定办事,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履行检查责职,不散布违背公约和不利于团结
的言论,不接受被检查公司的宴请和礼物。
第八条 严守保密制度,检查小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
守保密制度(如举报投诉人、被检查单位和客户资料、检查内容等进
行严格保密)。不得在检查时搜集被查公司的经营数据、摘录被查公
司的业务情况,也不得将检查情况通报本公司,更不得未经允许接受
媒体采访。检查小组人员若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将退回原公司,
并对派出公司作行业通报的处理。
第九条 自律检查小组的日常费用开支、交通补贴、午餐补贴等
费用在违约金中列支,超出部分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摊,各种费用开
支与违约金的收支由行业协会管理,每年年底定期公布一次。
第十条 为了便于监督和检查,各公司应及时将最新调整后的机
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在一周内报送行业协会,以作为自律公约检查
的依据。
第十一条 例行普查,行业协会在检查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
检查公司,被检查公司因特殊情况(保监局、总公司、财税、审计等
在该时间段检查)不能接受检查的,须通知行业协会另行安排。被检
查公司接受检查时应提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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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执行的经中国保监会和浙江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
条款和费率;
2.承保清单/承保登记簿、单证核销台账;
3.保单卷宗(保单副本)、保费发票;
4.财务凭证、财务报表;
5.业务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行业协会人员负责检查);
6.代理业务台账、代理
、手续费明细账、手续费支付凭证;
7、赔案;
8.中标书及中标协议。
如抽查将临时通知公司。
第十二条 “公约”中第二章自律规约中第四条、第十二条违约
行为的界定和掌握:
1.被检查时段的保单及相应批单必须连号,并有相应的保单、
批单领退、注销登记薄,否则视为违约;
2.未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和浙江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和费率,一律视为违约;
3.车辆风险调整系数须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费率调整
系数表》进行费率浮动。费率优惠总和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每个子险的优惠超过其对应子险基准费率的30%,视为违约;风险系数必须据实使用,否则视为违约。
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应与交强险保持
一致;外地牌照的车辆在浙江省境内承保交强险、商业险,必须按照
浙江的费率执行。
严禁使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变相降低保费;可选免赔额条款不
能与停驶损失险类、费用补助险类条款同时使用;严禁以服务的名义
赠送汽油票、洗车卡、有奖销售等方式变相降低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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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种类原则上以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为准。不得套用车辆
种类,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如小货车按客车;货车(包括自卸车)按
特种车;特种车按货车承保;大吨位货车按小吨位货车;多座位客车
按少座位客车;家用车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营业用车;营业用
车按非营业用车;农用货车按拖拉机等承保方式。
(1)非营业用客车、货车的界定:
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
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
的客车。
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
于个人及家庭生活,行驶证载明为“非营业”或“营转非”的,不以
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2)营业用客车的界定:用于出租、租赁、公交、公路客运、
旅游客运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均属于营业客
车。间接方式是指机动车不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但其所有人(或管
理人)间或将机动车租借给他人(自然人或法人),且承租人用于旅
客运输或租赁,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对于旅游公司的客车统一按行驶证承保,行驶证标明为“非营业”
或“营转非”等明确为非营业用途的,可以按非营业车承保,如行驶
证未明确使用性质(如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的一律按营业车承
保。
所有人为“汽车租赁公司”或“汽车出租公司”的机动车,无论
承租方的单位性质、租赁用途以及租赁期限,均执行“营业出租租赁”
客(货)车费率。
城市公交车和公路客运车的区分原则上以行驶证为准,若行驶证
不明确的,则以该行驶证车主、被保险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来划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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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系统主管的按城市公交承保,是运管部门主管的则按公路客运承
保。城市公交车的座位数按其行驶证核定的载客数承保,并执行相应
的费率。
(3)营业用货车的界定: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
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
(4)运输类企业车辆(包括物流公司、运输公司)均应按营业
性质承保(若按非营业性质承保,则必须提供运管部门出具的非营运
证明)。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12座以下客车允许按非营业承保,12座以上客车均按营业客车承保。
(5)个人货车按其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中明确的使用性质
确定适用费率,如未明确使用性质,则以1.5吨为界,1.5吨以下的个人货车可以按非营业承保,1.5吨及以上的个人货车应按营业性货
车承保。若按非营业性质承保,则必须提供运管部门出具的非营运证
明。
(6)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水泥泵车。
(7)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
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洒水车、散装水泥车、
吸污车。
(8)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
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囚车、运钞车、殡葬车。
(9)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10)半挂式货车分主车和挂车两个牌照、两张行驶证,挂车的
行驶证上载明有发动机号的,按同吨位的货车承保;挂车的行驶证上
无发动机号的,按同吨位货车的50%承保。
装置有油罐、气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费率的50%承保。
(11)教练车、邮政局、快递公司的运送车按非营业性质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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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温车按相应吨位的货车承保。
(13)摩托车按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
(14)军用客车暂时按党政机关费率承保,军用货车按非营业货
车承保。
5.严禁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扩展保险责任(如“用主车和挂车
连接使用时视同一体,共同承担保险责任”等语句混淆理赔规定等行
为)。
6、各公司必须根据条款规定,按行驶证核定载客数(驾驶员除
外)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得以特别约定的形式约定某个座位投保
与总责任限额等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也不得用意外险代替车上人员
责任险。
7.符合批准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未明折明扣,而采用暗扣的,
视为违约。
8、编造假赔案、虚增赔案损失均属于违约行为(如:串通修理
厂扩大赔案损失)。
在保单、条款中载明的免赔额、免赔率在理赔中没有实际扣除的
(如:已承保了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而未在赔案中扣除保单载明的
可选免赔额的),属于违约行为。
在理赔时违反保单特别约定中载明的各项正常约定的,属于违约
行为。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
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
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
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9.保单上注明的新车购置价低于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机动车辆
的新车购置价(上下浮动不得超出10%)或低于保单附件中车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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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购车发票金额,视为违约。
第十三条 “公约”中第二章自律规约中第六条至第十条违约行
为的界定和掌握:
1.手续费必须按“公约”的规定在财务手续费科目列支,其他
科目不得列支给中介机构任何费用,必须有手续费支付台账,否则视
为违约。
2.逐单对应支付手续费,每单不得超过相应比例,超过相应比
例视为违约;财务手续费科目列支的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相应比例,
否则视为违约。6月11日起(含6月11日)签订的保单,手续费支付比例按“公约”规定的比例执行。
3.手续费支付前提是保费必须全额到账,否则视为违约。
4.手续费支付给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除外)必须转账支付。
支付给个人代理人允许现金支付,个人代理人资格必须真实有效,支
付手续费必须经代理人本人签章(手续费通过银行直接打卡支付给代
理人本人的支付方式除外)。各公司应建立真实的个人代理人业务台
账和手续费支付台账,个人代理人资格证、代理人协议和身份证复印
件须建档备查。否则视为违约。
5.批改退费必须有被保险人签章的批改申请书和批单一并附在
保单后,被保险人为个人需附上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视为虚
假批单退费。保单起保后30天之内因客户原因收不进保费作退保处理的,可不附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6.保单起保后7天之内(含7天)允许注销(交强险除外),7
天以后不允许注销,只能作退保处理。注销、退保业务,都必须收回
所有保险单证。
7.凡是空白保单领用超过2个月没有回销又不能说明去向的;保费未及时入账的,已交费生效的保单副本未正常归档的,一律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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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单、埋单。签发的保单正本、保费发票与保险公司的保单副本、保
费发票存根联不一致,视为鸳鸯单、套开发票;以上行为均属于违约
行为。
8.为了达到违规退费和掩盖违规退费的目的,将保单保费与实
交保费的差额,用后期别的保单保费填补以保持与财务账面一致,造
成所交保费的投保人名称与保单上客户名称不符使部分保单欠费现
象,视为违规退费。
9.所有赔款支付必须转账支付(受益人为个人的除外),现金支
付给被保险人为个人时必须有个人客户的签章,否则视为违约。权益
转让书必须是原始文件而不能用复印件代替。
10.保费发票的核销期统一设置为30天,其余有价单证的核销应控制在2个月内,否则视为违约。
11.个人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保险
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一律视同保险公司违约。
12、代理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贴费(或返佣)行为均视同保险
公司违约。
第十四条 “公约”中第二章自律规约中第十一条违约行为的界
定和掌握:
1.车辆保险的招投标业务,须遵守下列规定:
(1)招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
出招标邀请、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要求和评标、议标程序后,保
险公司才能参与投标。
(2)保险公司只能承保招标单位的现有车辆(含招标期内新购
车辆),不包括招标单位员工(包括公务员)的个人车辆。
(3)对政府行政车辆的招标范围明确为:由财政全额或差额拨
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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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包括这些单位下属或代管的独立经营实体,如
劳务公司、招待所等。
保险公司不得参与行业协会、汽车俱乐部等组织的招标活动。
(4)费率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个人代
理人或代理机构的不得贴费、返佣)。不得以支付安全奖等方式扩大
优惠幅度;在承保条件之外扩大保险责任、赠送其他险种;其他名目
支付费用;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
用。不得擅自承诺扩大招标车辆范围,将不符合招标范围(招标单位
员工私家车)或未实施正常招标程序的车辆纳入招标业务进行承保。
2.车辆保险的投标业务,中标公司须将下列资料提交行业协会
审查后方可出单:
(1)投标书、中标书及中标证明文件。内容应包括承包险种、
中标金额,中标所承诺的条件,费率优惠方式,具体测算方法和交费
方式等,不得以投标书代替中标证明文件,否则视为违约;若提供给
行业协会的材料与其实际投标材料不符,视为违约;擅自扩大保险责
任的,视为违约。
(2)以书面形式提供中标车辆明细、保费计算方法和费率优惠
系数使用的依据。招标单位对车辆进行抽样招标或提供车辆信息不
全,各公司应向招标单位明确说明承保时根据具体确定优惠方式,以
一车一单的方式来计算保费,不得以保费总金额的方式投标,否则视
为违约。
3.投标书及协议书上均需明确:如遇国家政策、行业协会规定
和条款费率调整,应按新标准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4.行业协会在验标时若发现有违约行为的,则对该公司标书作
废标处理,通知招标单位重新选择中标保险公司,并根据违约处理办
法对违约公司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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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约”中第二章自律规约中第十三条违约行为的界
定和掌握:
1.被检查公司必须提供与其发生业务的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协
议书、经浙江保监局核准的保险专、兼业代理证书(或复印件)、代
理业务台账、手续费台账,否则视为违约。
2.与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或无合法资格、未持保险专、兼业
代理证书的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一律视为违约。
3.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未以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
务统一发票”作为原始入账凭证的,视为违约。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金的具体支付办法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如遇公约未明确的情况由车险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公约”制定,与“公约”具有同等
效力。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于“公约”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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