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江浦校区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南京工业大学江浦校区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南京工业大学江浦校区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关于组织实施在宁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教发[2011]5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青教公租房”)是解决青年教师阶段性住房困难的租赁性住房,也是学校调度房源、提供给住房困难青年教师租住的临时周转过渡用房,产权归学校所有,只租不售,不得变相进...
南京工业大学江浦校区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南京工业大学江浦校区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关于组织实施在宁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教发[2011]5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青教公租房”)是解决青年教师阶段性住房困难的租赁性住房,也是学校调度房源、提供给住房困难青年教师租住的临时周转过渡用房,产权归学校所有,只租不售,不得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上市交易、分割登记、分户转让。
第三条 江浦校区新建青教公租房总建筑面积26395平方米。住房户型包括建筑面积46.92平方米和62.28平方米两种。
第四条 学校青教公租房的租赁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下组织机构保障青教公租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分管校长任组长,资源保障部、人才资源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划财务部、后勤服务部、基本建设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三名青年教师代表组成。监察处对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主要职责:
1、研究和审核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工作;
2、审核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
3、监督检查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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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由资源保障部负责人任组长,人才资源部、后勤服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
由校园安全部、计划财务部、基本建设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两名二级单位代表
组成。
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工作; 2、制定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3、审核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员的资格; 4、完成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入住资格及条件
(一)本校青年教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学校在岗在编的事业编或雇
员制人员,且学校没有周转住房或退出已有学校周转住房的人员。 (二)夫妻双方都符合申请条件的,只能以一方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青教公租房 (一)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南京市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二)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或使用学校公有住房的; (三)出国逾期未归者;
(四)在南京市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五)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六)经学校研究认定不能入住者。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青年教职工申请青教公租房,应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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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青教公租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租赁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申请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与学校签定的聘用
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公布房源;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各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工作小组报送;
(三)工作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工作小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工作小组予以登记,向学校公布登记结果,并通知各部门及本人。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工作小组通知各部门及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按照申请人的职称、学历、年龄、进校时间等因素进行房源分配
(一)46.92平方米的住房:符合入住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
(二)62.28平方米的住房: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第五章 租期与租金
第十一条 租期
青教公租房的初次租赁期为3年(个人签订入住
中的租期不得超过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时间)。初次租赁期满后,租赁人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入住协议。续租期最多不超过2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当年市场租金。租赁期从入住协议签订之日计算,申请续租者须经工作小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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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租金
学校青教公租房租金标准以南京市浦口区物价局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基准价(含物业管理费),并按物价局的核定价动态调整。
(一)初次租赁期按基准价的70%缴纳租金;
(二)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当年市场租金;
(三)初次租赁期内基准价保持不变;
(四)租赁人在期满前未能与学校达成续租协议且未退房的,按租 赁逾期处理。租赁逾期从逾期的当月起按当年市场租金的200%缴纳租金,直至退回为止;
(五)租金由计划财务部从租赁人工资中按月代扣。无法在工资中代扣的,由本人每月10日前到计划财务部缴纳。
第六章 入住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 青教公租房入住程序
(一)青年教职工租赁青教公租房须与学校签订入住协议,由资源保障部代表学校与租赁人签约;
(二)租赁人凭缴纳保证金通知单至计划财务部缴纳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为标准的入住保证金;
(三)租赁人凭入住通知单和入住协议至后勤服务部办理入住手续;
(四)青教公租房由后勤服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租赁人与后勤服务部签订日常管理协议。
第十四条 已登记在册的青教公租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入住协议或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青教公租房仅供符合条件的青年教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居住,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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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居住。租赁人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将青教公租房用于经营等活动。
第十六条 青教公租房为学校公有住房,租赁人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
,全面履行租赁协议,不得对所租赁的住房进行装修(装潢),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室内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以及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或任意损坏,造成损坏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退租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人应无条件退出住房:
(一)租赁期满,未续租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三)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
(四)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租赁期内,租赁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南京市购买私有产权房屋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七)其他违反租赁协议的。
第十八条 协议期满,租赁人应主动按期退房,自行结清水、电、气、网络、电视等费用,由后勤服务部负责验收。租赁人须自行处理个人购置的家具、电器等,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有责任协助做好退房工作。属上述规定应当退出青教公租房但逾期未退的,学校将通过行政、法律等途径收回住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如有以下情形,学校将对当事人进行全校通报,并依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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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违反入住管理规定等; (二)审核部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操作等; (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及法律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由资源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工业大学
年六月二十七日 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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