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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 纯粹理性批判 2 下 邓晓芒译 杨祖陶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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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 纯粹理性批判 2 下 邓晓芒译 杨祖陶校康德 纯粹理性批判 2 下 邓晓芒译 杨祖陶校 康德 纯粹理性批判 2 下 邓晓芒译 杨 祖陶校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2,下) 邓晓芒译 杨祖陶校 2011年08月28日 ?8(对先验感性论的总说明 为了防止一切误解,首先必须尽可能清楚地解释,我们关于一般感性知识的基本性状的看法是什么。所以我们早就要说:我们的一切直观无非是关于现象的表象;我们所直观的事物不是自在之物本身,我们既不是为了自在之物而直观这些事物,它们的关系也不是自在地本身具有如同它们向我们显现出来的那种性状,并且,如果我们把我们的主体、哪怕只要把一般感官...
康德 纯粹理性批判 2 下  邓晓芒译 杨祖陶校
康德 纯粹理性批判 2 下 邓晓芒译 杨祖陶校 康德 纯粹理性批判 2 下 邓晓芒译 杨 祖陶校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2,下) 邓晓芒译 杨祖陶校 2011年08月28日 ?8(对先验感性论的总说明 为了防止一切误解,首先必须尽可能清楚地解释,我们关于一般感性知识的基本性状的看法是什么。所以我们早就要说:我们的一切直观无非是关于现象的象;我们所直观的事物不是自在之物本身,我们既不是为了自在之物而直观这些事物,它们的关系也不是自在地本身具有如同它们向我们显现出来的那种性状,并且,如果我们把我们的主体、哪怕只要把一般感官的主观性取消掉了的话,客体在空间和时间里的一切性状、一切关系,乃至于空间和状 时间本身就都会消失,并且它们作为现象不能自在地实存,而只能在我们里面实存。对象自在地、离开我们感性的过一切接受性可能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这在我们仍然是完全不知道的。我们知道的只不过是我们知觉它们的方式,这种方式是我们所特有的,虽然必须归之于每一个人,但却不能必然地也归之于任何一个存在者。我们只与这种方式发生关系。空间和时间是这种方式的纯形式,一般感觉则是质料。只有这两种形式是我们可以先天地、即在一切现实知觉之前认识到的,它们因此被叫作纯直观;感觉则是我们知识中使得这知识被叫作后天知识、即经验性的直观的东西。前两者是绝对必须依赖于我们的感性的,而不管我们的感觉可能是哪一种方式;后者则可以是极为多种多样的。即使我们能够把我们的这一直观提升到最高程度的清晰性,我们也不能借此而进一步知悉自在对象本身的性状。 因为我们在一切情况下所可能完全认识的毕竟只是我们直观的方式,即我们的感性,并且永远只是在本源地依赖于主体的空间时间条件下来认识它的;自在的对象本身会是什么,这决不会通过对它们那惟一被给予了我们的现象的最明晰的知识而被我们知道。因此说我们的整个感性无非是对事物的混乱的表象,这种表象只包含那属于自在之物本身的东西,只不过是处于我们未借 意识将之分辨清楚的那些特征和部分表象的堆积状态下:这种说法是对感性概念和现象概念的一种歪曲,它使得有关感性和现象的这一整套学说都变得无用而空洞了。不清晰的表象和清晰的表象的这一区别只是逻辑上的,而不涉及内容。无疑,健全知性所使用的公正概念,包含的正是同一个可以由最微妙的思辨从中加以发挥的意思,只是在日常和实际的运用中人们并不意识到这一思想里有这么多方面的表象而已。但人们不能因此就说,这个日常概念是感性的,它包含一种单纯的现象。因为公正决不可能成为现象,相反,它的概念存在于知性中,并表现为行为的(道德的)性状,这性状是属于这些行为的自在本身的。反之,直观中一个物体的表象就根本不包含任何可以归之于一个自在对象奉身的东西,而只包含某物的现象及我们由此被刺激的方式,而我们认识能力的这种接受性就叫做感性,它与有关自在对象本身的知识之间,即使我们可以彻底看透那种现象,也仍有天壤之别。 所以,莱布尼茨--沃尔夫的哲学在把感性和智性的区别仅仅看作逻辑上的区别时,就对我们知识的本性和起源的全部研究指示了一种完全不正当的观点,因为这种区别显然是先验的,而且并不仅仅涉及清晰或不清晰的形式,而是涉及双方的起源和内容,以至于,我们不只是通过感性而不清晰地认识自在之物的性状,而是根本不认识自在之物的性状,而我们一旦抽掉我们主观的性状,被表象的客体连同感性直观赋予它的那些属性就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了,也不可能被找到,因为正是这个主观性状规定着作为现象的客体形式。 我们平常喜欢在现象中区分出:本质上依赖于现象的直观并对任何一般人类感官都有效的东两,以及只是偶然归于这些现象的直观的东西,它不是在与感性的关系上普遍有效,而只是对这个那个感官的特殊职能或机制有效。这样,我们就把前一种知识称之为表现自在的对象本身的知识,而把后一种知识称之为只是该对象的现象的知识。但这种区分只是经验性的。如果我们停留于此(如通常发生的那样),而不再把那种经验性的直观作为单纯的现象来看待(如应当发生的那样)、以致在其中根本找不到任何依赖于某种自在事物本身的东西,那么,我们的先验区分就是徒劳的。而这样一来我们还是会相信能认识自在之物,尽管我们(在感官世界中)到处、哪怕在对感官世界的对象作最深入的研究时,也只能与现象打交道。所以,虽然我们把虹称为只是晴天雨的现象,而把这场雨称为自在的事物本身,这也是对的,只要我们把这个概念仅仅从物理学上理解为在普遍经验中、在对感官的所有不同情况之下,毕竟是 这样而不是别样地在直观中被规定的东西。但是如果我们一般性地看待这种经验性的东西,并且不顾及它与每一种人类感官的协调性,而探问它是否也表象了一个自在的对象本身(不是雨滴,因为雨滴作为现象已经是经验性的客体了),那么这个表象与对象的关系问就是先验的了,并且,不光是这些雨滴只是现象,而且甚至它们的圆形、乃至于它们在其中下落的空间,都不是自在的本身,而只是我们感性直观的一些变形,或者是感性直观的基础,但先验的客体仍然是我们所不知道的。我们的先验感性论要做的第二件重要的事就是:它不仅仅是要作为一种表面上的假设来赢得人们的一些好感,而是要具有对任何一种应被当作工具论的理论所可能要求的确定性和不被怀疑性。为了完全说明这种确定性,我们想选择某种案例,在其中这种工具论的有效性可以变得一目了然,并用来进一步澄清在?3(中所讨论的问题。 于是我们假定空间和时间本身自在地就是客观的,且是自在之物本身的可能性条件,那么显然首先,将会出现大量的关于这两者的先天无可置疑的综合命题,特别是关于空间的,所以我们这里要优先把空间当作例子来研究。由于几何学定理首先天综合地并以无可置疑的确定性被认识的,所以我要问:我们是从哪里取得这类定理的,并且我们的知性是靠什么来支持自己去达到这类绝对必然的、普遍有效的真理的,持有任何别的道路,惟有通过概念,或是通过直观;但这两者本身要么是先天地、要么是后天地被给予出来的。后一种情况,即经验性的概念连同它所建立于其上的经验性的直观,所能提供的综合命题没有别的,只有这样一种本身也只是经验性的命题、即经验命题,因而这种命题也永远不可能包含必然性和绝对的普遍性,而后者却是一切几何学定理所表现的特征。但要达到这种知识,何者将是首要的和惟一的手段,也就是说通过单纯概念还是通过先天直观,那么很显然,从单纯概念是完全不能达到任何综合知识的,而只能达到分析的知识。且让我们看看这条定理:“凭两直线不能围住一个空间,因而不能有任何图形”,让我们试着从直线的概念和“两”这个数目的概念中把这个定理推导出来;或者另一条定理:“凭三条直线可以有一个图形”,并试试同样单从这些概念中推出它来。你的一切努力都是白费,你将发现你不得不求助于直观,正如几何学也一直在做着的那样。所以,你给自己提供了一个直观中的对象;但这是哪一种直观,是先天的纯直观还是经验性的直观,如果是后者,那么就永远不可能从中得出一个普遍有效的命题,更得不出一个无可置疑的命题,因为经验永远不能提供这样的东西。所以你必须 给自己在直观中提供一个先天对象并在此之上建立你的综合命题。假如在你的内部没有一种进行先天直观的能力;假如这个主观条件按其形式来说并非同时又是惟一使得这个(外部)直观的客体本身得以可能的先天的普遍条件;假如对象(即三角形)是与你的主体没有关系的某种自在的东西本身,你怎么可以说,凡是在你构成一个三角形的主观条件中必然存在的东西,也必须属于自在的三角形本身呢,因为你毕竟不可能在你的概念(三条直线)上添加任何新的东西(图形),使它必然会在对象上被碰到,因为对象是在你的知识之前、而不是通过你的知识被给予的。因此,假如空间(时间也是如此)不是你的直观的一个单纯形式,它包含有惟一能使事物对你成为外在对象的先天条件,无此主观条件对象就会什么也不是,那么,你就根本不可能对外部客体先天综合地决定任何事了。所以这是毫无疑问地确定的、而不只是可能的、也不是大概的:空间和时间作为一切(外部和内部)经验的必然条件,只不过是我们一切直观的主观条件,因而在与这些条件的关系中一切对象只不过是现象,而不是以这种方式独立地给予出来的物,因此关于这些现象,在涉及它们的形式时也可以先天地说出许多东西,但关于可能作为这些现象的基础的自在之物本身,则丝毫不能说出什么来。 ?(为了证明这一外感官和内感官的观念性理论,因而证明感官的一切客体都只是现象的理论,我们可以首先采用这种观点:在我们的知识中一切属于直观的东西(因而愉快感和不愉快感及意志这些根本不是知识的东西除外),所包含的无非是单纯的关系,在一个直观中的位置关系(广延)、这些位置的变化关系(运动)和这些变化据以被规定的法则的关系(动力)。但在这个位置上当下所是的东西,或者除位置变化之外、在事物本身中起作用的东西,却并没有借此被给予出来。于是通过单纯的关系毕竟还没有认识一个自在的事物:因此很可以判断说:由于外部感官给我们提供的无非是单纯的关系表象,所以外部感官也只能在其表象中包含一个对象对主体的关系,而不包含内部的、可归于自在客体的东西。内部直观也有同样的性质。不仅仅是外感官的表象在内感官中构成了我们用来占据我们内心的真正材料,而且我们放置这些表象的那个时间,那个本身在经验中先行干对这些表象的意识、并作为形式条件而为我们在内心中放置这些表象的方式奠定基础的时间,已经包含有前后相继、同时并存的关系及与这种前后相继伴随着的东西(持存之物)的关系。于是,凡是能够在一切有所思维的行动之前作为表象而先行的东西就是直观,并 且,如果它所包含的无非是关系,它就是直观形式,这种形式由于它只有当某物被置入内心时才有所表象,所以它不能是别的,只能是内心通过自己的活动、即通过其表象的这一置入、固而通过自身而被刺激起来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某种按其形式而言的内感官。凡是通过一个感官而被表象出来的东西,在这范围内永远都是现象,因而要么一个内感官就必定会根本不被承认,要么那个作为内感官对象的主体就只能通过内感官而被表象为现象,而不是表象为像它在它的直观若作为单纯自我活动、即作为智性直观时,它将对自己所作的判断那样。这里一切困难仅仅在于,一个主体如何能够由内部直观自己;只不过这种困难是任何一种理论所共同的。对主体自我的意识(感觉)是自我的简单表象,并且,假如单凭这一点,主体中的一切杂多就会自动地被给予的话,那么这种内部的直观就会是智性的了。在人类这里,这种意识要求对于主体中预先被给予的杂多有内部的知觉,而这种杂多在内心中非自发地被给予的方式由于这一区别,就必须叫作感性。如果对自己发生意识的能力要去寻求(领会)那寓于内心中的东西,那么它就必须刺激内心,并且只有以这种方式它才能产生出对它自己的直观,但直观的这种预先植根于内心中的形式则在时间表象中规定着杂多在内心中聚合的方式,因为内心直观自己并非像它直接主动地表象自己那样,而是按照它从内部被刺激的那种方式,因而是像它对自己所显现的那样,而不是它所是的那样。 ?,如果我说:在空间和时间中,不论是外部客体的直观,还是内心的自我直观,都是如同它们刺激我们的感官那样、即如同它们所显现的那样来表象它们的,那么这并不是想说这些对象就只是幻相。因为在现象中,客体、乃至于我们赋与这些客体的诸性状,任何时候都被看作某种现实被给予的东西,只不过就这些性状在这被给予的对象与主体的关系中依赖于主体之直观方式这点而言,该对象作为现象是与它自身作为自在的客体有区别的。所以,当我主张说,我据以设定物体和我的灵魂的、作为两者存有的条件的习I5种空间和时间的性质,是在我的直观方式中、而不是在这些自在的客体中,这时我并不是说,物体只是似乎存在于我之外,或者我的灵魂只是似乎在我的自我意识中被给予的。如果我把我本想归于现象的东西弄成了只是幻相,那将是我自己的罪过。但这种情况依照我们的一切感性直观的观念性原则并不会发生;毋宁说,如果我们赋予那些表象形式以客观的实在性,那么我们就无法避免不因此而把一切都转化为单纯的幻相。因为,如果我们把空间和时间看作按其可能性必定 会在自在的事物身上找到的性状,并仔细考虑一下这样一来我们将陷入的荒唐境地,即有两个无限的物,它们不是实体,也不是某种现实地依存于实体的东西,但却实存着,甚至必须成为一切物实存的条件,即使一切实存之物都被取消,它们却仍然留存着;那么,我们也许就不能责备那非凡的贝克莱把物体降为单纯的幻相了,甚至就连我们自己的实存,当它以这种方式被弄得依赖于像时间这样一种杜撰物之独立自存的实在性时,也必定会和这个时间一起转化为纯粹的幻相了;这种荒唐的错误至今还从来没有人犯过。 ?(在自然的神学中,由于人们想到一个这样的对象,它不光对我们根本不可能成为直观的对象,而且就连对它自己也绝对不可能是感性直观的对象,所以人们就很仔细地考虑从它的直观中(目为它的一切知识必定都是直观,而不是随时表现出局限性的思维)把那些时间和空间的条件都去掉。但我们有什么权利可以这样做-----如果我们首先把这两者弄成了自在之物本身的形式,而且它们作为物之实存的先天条件,即使在该物本身被去掉时也仍然留存着,因为,作为所有一般存有的条件,它们也必然会是上帝存有的条件。如果人们不想把它们弄成一切物的客观形式,那就没有别的选择,只有使它们成为我们外部和内部直观方式的主观形式,而这种直观方式之所以被叫作感性的,是因为它不是本源的,就是说,不是这样一种本身就使直观的客体之存有被给予出来的直观方式(这种直观方式就我们的理解而言,只能属于那原始的存在者),而是一种依赖于客体的存有、因而只有通过主体的表象能力为客体所刺激才有可能的直观方式。 我们也并不需要把空间和时间中的这种直观方式局限于人类的感性;有可能一切有限的有思维的存在者在这点上是必须与人类必然一致的(尽管我们对此无法断定),所以这种直观方式毕竟不会由于这种普遍有效性而不再是感性,这正是因为它是派生的直观( intuitus derivativus1,而不是本源的直观(intuitus originari-u),因而不是智性直观,这种智性直观,依据上述同一理由,看来只应属于原始存在者,而永远不属于一个按其存有及按其直观(在对被给予客体的关系中规定其存有的那个直观)都是不独立的存在者;虽然最后这个对先验感性论的说明只应算作一种注解,而不是一种证明。先验感性论的结论于是在这里,我们就拥有对于解决先验哲学的“先天综合命题是如何可能的,”这个总课题所需要的构件之一了,这就是先天的纯直观,空间与 时间,在其中,如果我们想要在先天判断中超出给予的概念之外,我们就会碰见那不能在概念中、却完全可以在与概念相应的直观中先天地揭示出来并能被综合地结合在那概念上的东西,但这些判断出自这一理由决不能延伸到感官对 象之外,而只能对可能经验的客体有效。 特别声明: 1: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2:资料内容属于网络意见,与本账号立场无关 3:如有侵权,请告知,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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