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第三条 下列资产纳入潍坊市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范围~国家、山东省另有
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党政机关举办大型活动(会议)结束或临时机构撤销后收回的资产,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更新车辆后交回的旧车,
,三,市直执法,执罚,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所没收的物品除外,,
,四,升级换代替换下来的性能良好、运转正常的物资、设备,因性能下降~不能在原定用途上继续使用但又不符合报废条
1
件的资产,因教学、科研、试验等内容变化~有充分理由认为以后不再使用的资产,
,五,新购置但未投入使用,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资产,
,六,停用时间达一年以上,不再使用且保持完好,可在原定用途上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经批准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国有资产,
,八,经批准合并或办公区域整合搬迁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国有资产,
,九,其他应收回的资产。
第四条 政府公物仓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原则,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原则,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原则,
,四,公开透明~处置规范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按照用途分为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公车、罚没物资、贵重物品及其他共分六大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
2
定,
,二,制定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
~建立健全公物仓资产
~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政府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依托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网上公物仓~与实体公物仓相结合~定期发布闲置资产信息~供需用部门挑选使用,
,五,负责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设市政府公物仓管理机构~隶属市财政局管理~暂与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科合署办公。
市政府公物仓管理机构受市财政局委托~对资产的接收、保管、处置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负责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
,三,负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上缴或归还公物仓资产,
,四,负责对照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动态系统提供的即时信息~按月编制库存资产报表~负责对政府公物仓资产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发布,
,五,定期向市财政局上报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3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政府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政府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政府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政府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资产收缴、调配及处置管理
第十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行政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大型活动结束以及短期内集中使用完毕资产时~其所有资产,包
4
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必须在机构撤销、合并、搬迁、活动结束或使用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政府公物仓。
第十一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原则上先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清查核实的闲置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必须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缴政府公物仓~无使用价值的闲置资产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更新后置换出来的和办公区域整合搬迁单位闲置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必须在收到新资产和搬迁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缴政府公物仓。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
配置的资产~应按规定及时上缴政府公物仓。
第十四条 政府公物仓资产可调拨和借用给临时机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使用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批准后~政府公物仓与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含会议,所需资产~原则上通过政府公物仓进行配置。对政府公物仓内资产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由使用单位办理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手续,政府公物仓内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按规定履行资产购置审批程序后~由使用单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5
第十六条 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在借用期间发生资产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单位按照资产原价赔偿或从单位经费中扣回,对未按期缴回的~经过督促逾期超过三个月的~按资产原价从单位经费中扣回。
第十七条 政府公物仓资产因积压、毁损、报废等需要处置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移交单位、借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 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在扣除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后~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十九条 专人管理。市政府公物仓设专业人员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健全考评机制~确保仓储安全。
第二十条 实物管理。市政府公物仓应对公物仓资产分类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以保证仓内资产完好、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账卡管理。市政府公物仓应按规定设置公物仓资产登记账簿和资产卡片。资产登记账簿按照使用状态分为库存资产登记簿和租借资产登记簿。资产登记簿按照增减日期序时登记~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卡片应记载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购置日期、价值等详细资料~一物一
6
卡。
第二十二条 清查盘点。市政府公物仓应按月对所保管资产进行盘点~每年12月份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非正常短缺、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入库。
,一,移交入库。移交单位上缴资产时~应填制《潍坊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入库审批单》,一式四份~市财政局、市政府公物仓、移交资产单位及主管部门各一份,~并附资产的相关凭证、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权属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证明等,。审验部门或相关单位审核确认后~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市政府公物仓组织验收入库。移交单位据此核减单位资产账~市政府公物仓据此登记公物仓资产账~并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登记~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二,归还入库。借用单位归还资产时~应填制《潍坊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归还清单》,一式三份~市财政局、市政府公物仓、归还资产单位各一份,~并附《潍坊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借出审批单》~经审验部门或相关单位审核确认后,市政府公物仓组织验收入库~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政府公物仓据此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登记~同时在外借资产登记簿中核销。
第二十四条 资产出库。
,一,调拨单位使用。单位提出调拨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
7
同意后~申请单位填写《潍坊市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审批单》,一式四份~市财政局、市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单位及主管部门各一份,~相关单位审验确认后~市政府公物仓据此办理出库手续~登记公物仓资产账~并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核销,接收单位据此登记固定资产账,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二,单位临时借用。单位提出借用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申请单位填写《潍坊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借出审批单》,一式四份~市财政局、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各一份,~相关单位审验确认后~市政府公物仓据此办理出库手续~同时在外借资产登记簿中登记~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核销,
,三,资产处置。政府公物仓资产因积压、毁损、报废或转让、捐赠等需要处置的~公物仓提出处置申请~经相关单位审验确认~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填写《潍坊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审批单》(一式二份~市财政局、市政府公物仓各一份,。市政府公物仓据此办理出库手续~登记公物仓资产账~并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核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对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警告或
8
通报批评,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的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