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登记附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名称
申请人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盖章或者签字...
登记附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名称
申请人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
或签字。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工商局:
(申请人姓名或企业名称)申请将位于郴州市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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