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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教育部(81)学位字022号《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结合“学分制”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 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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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教育部(81)学位字022号《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结合“学分制”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 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和毕业
(论文)等环节的成绩,
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累计重修学分低于15学分。
3. 身心健康。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 受过记过处分后,有良好表现,获得学校表彰或第四学年课程考核平均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均在75分以上者。
2.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重修学分在15-19学分之间,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75分以上者。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受过处分者;因违法乱纪、考核作弊等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重修学分达20学分以上者(含20学分)。
3. 未能本科毕业离校者。
4. 未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者。
5. 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报学位申请书。
2. 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提出申请授予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 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讨论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
单。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二年八月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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