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水设施增容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济政发[199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供水设施,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适应现代化城市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市政府确定自1996年1月1日起调整供水设施增容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需增加城市自来水用量的单位,新增日供水量按每吨1000元的标准,向城市供水部门一次性缴纳供水增容费。
二、连续性用水户新增日供水量按新水表口径额定流量扣减原水表口径额定流量的差额以24小时计;非连续性用水户的新增日供水量按新水表口径额定流量扣减原水表口径额定流量的差额以12小时计。
三、城市规划区内单位自备水井的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0.70元。水资源费由市节水办负责征收。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收费标准。所收费款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市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
主题词:城乡建设资源设施收费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济南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6年4月2日印发
印30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