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球竞赛规则
手球競賽規則
比賽場地
比賽是在邊線長40米、底線長20米,球門高2米、寬3米的長方形室內運動場上進行的。當中包括九公尺區,球門區(六公尺區),七公尺及替補區。 (註: 由於香港土地資源所限,大部份球場都是室外手球場)
時 間
手球比賽時間分為上、下半時,各為30分鐘;中間休息時間通常為10分鐘。上、下半時每隊各有一次暫停(只有本方獲有持球權,方可獲得暫停時機,即向記錄台遞交暫停申請牌),暫停時間為1分鐘。如果在正常比賽時間結束時雙方打成平局,而競賽規程
必須決出勝方,則在休息5分鐘後進行決勝期的比賽。 決勝期由兩個5分鐘組成,中間休息1分鐘(雙方交換場地)。
比賽中的任何時間內場上隊員都不得超過7名,剩下的7名為替補隊員,必須坐在替補席上。坐在替補席上的還有隨隊官員,如領隊、教練、隊醫等,總數不得超過4人。隨隊官員中必須指定1人為"球隊負責人",僅允許該官員與計時員/記錄員講話,或在必要時與裁判員講話。
隨隊官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場地,如違反此規定將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受到處罰。 手球運動員的號碼規定為1,20號。規則沒有規定運動員必須使用哪一個號碼,但按照習慣,守門員通常使用1號、12號和16號。
主要罰則
手球規則規定,只允許守門員進入球門區,不允許攻守雙方隊員進入球門區獲利。但進攻隊員在完成射門動作,球出手後進入球門或防守隊員在不獲利的情況下,進入球門區可以不受罰。
違 例
手球規則規定,允許進攻隊員持球走3步,運球後還可走3步,持球不得超過3秒。如違犯,將被判違例。 手球比賽中,雙方換人不需經過記錄台和裁判員允許,只要遵守在本方換人區內,先下後上原則即可。如違犯,則違例的隊員要被判罰出場2分鐘,並在受罰時間內其他隊員不能替換,即場上減員。
犯 規
手球規則允許防守隊員用張開的手臂進行防守,用手撥開對方手中的球,但不允許用拳頭擊打對方手中的球。 防守隊員可以用身體阻擋對方持球或不持球隊員的移動;可以用彎曲的手臂從正面接觸進攻隊員。但不允許使用推、拉、抱、撞、打、絆等動作,不允許故意向對方身上擲球。
處 罰
手球競賽規則對犯規動作判罰的最大特點,主要是體現在逐步升級的原則。對採取犯規動作的行為,判罰的程度要逐步加重。
手球競賽規則,對運動員犯規的處罰有4種:警告、罰出場2分鐘、取消比賽資格、開除出場。根據犯規時的情況,可判給對方任意球或7米球。 手球比賽由兩名權力相等的裁判員共同負責,裁判員在臨場執裁中使用18種標準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