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2019-04-25 3页 doc 17KB 178阅读

用户头像

is_353097

暂无简介

举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发[2008]60号 【发布日期】2008-11-07 【生效日期】2008-1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发[2008]60号 【发布日期】2008-11-07 【生效日期】2008-1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清理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并对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现将近期拟出台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实施通知如下,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其他机构等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一、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二、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先按规定报告资金性质。银行根据其报告的资金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后,方能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三、银行应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的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数据,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局。    四、银行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调整内部业务操作,要求客户按规定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等外汇收支业务;    (二)调试国际结算系统、核心会计系统等内部信息系统,做好与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程序等准备工作,使其满足本通知要求;    (三)其他宣传与、内控建设等准备工作。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督促辖内银行为落实《条例》第七条及本通知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六、个人贸易结算账户跨境收汇与付汇、结售汇及境内划转等外汇收支业务,适用本通知。其他个人外汇收支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七、银行为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遵守上述规定,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75;68402429。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本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本文档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