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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4-15 5页 doc 17KB 6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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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沂南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 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供热、供气配套费(以下简称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管理,明确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区内供水、供热专项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收取后统筹用于供水、供热分户计量装置以外至建筑规划红线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
沂南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南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 收取使用#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供热、供气配套费(以下简称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管理,明确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区内供水、供热专项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收取后统筹用于供水、供热分户计量装置以外至建筑规划红线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在项目规划、审批环节由县规划部门负责开具“沂南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征收通知单”,县财政部门根据“征收通知单”收取专项配套费,建设单位或个人缴费后,持县财政部门开具的“沂南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已征收通知单”和收据到专业经营机构申请入网。 县规划、住建、房管、国土等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征收小区内供水、供热专项配套费,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手续。 供水、供热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应按程序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应予以拨付。 第三条小区内供气专项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由 - 1 - 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收取后统筹用于供气分户计量装置以外至建筑规划红线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 第四条在沂南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含附属公 用房、办公用房及经营用房等配套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对不使用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的地下车库、储藏室不计入小区内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收费面积。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供热、供气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审查、建设安装、维护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费用包含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包括供水、供热、供气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红线以内的管网及配套设施、二次供水、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箱)、计量装置等附属设施设备等。 供水专业经营设施包括给水管网、分户计量装置、分户锁闭阀、楼内立管及入户端口外支管、对接、二次加压设备、远程监控系统及远程抄表系统等。 供热专业经营设施包括换热站、户外供热管网、楼内立管、分户锁闭阀、远程监控系统、远程抄表系统、分户计量及温控装置等。 供气专业经营设施包括调压站(箱)、供气管网、立管、用户支管、计量装置和灶前阀等。 第六条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 供水专项配套费按照每平方米16元征收,本办法生效前审批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 供热专项配套费,包含换热站、户外供热管网、楼内立管、 分户锁闭阀、远程监控系统、远程抄表系统、分户计量及温控装置等的每平方米43元;不含远程监控系统、远程抄表系统、分户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每平方米30元,分户计量及温控装置等费用通过招投标方式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方式可根据小区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供气专项配套费每平方米12元,经批准安装壁挂炉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再收取壁挂炉配套费。 第七条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收取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后,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 再收取其他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配套及维护、更新、管理、运行等费用。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进行设计建设。建设完成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运行,其维护、更新和管理、运行费用计入供水、供热、供气的价格成本。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安全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和有关行业规定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行,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条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设计阶段应与专业经营单位对接沟通,预留供水、供热、供气管线铺设位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计入房 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不具备或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热、供气的,经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缴纳小区内相关专项配套费,具备条件后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但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小区内专项配套情况及将来配套时的费用承担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前,应当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工程建设》,明确配套费收取金额、工程建设进度及开通时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协议》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做好小区内的供水、供热、供气专项配套建设。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接受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热、供气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各专业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小区内专项配套费,不得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住建部门应加强对专业经营公司的行业管理,监督其严格按照《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协议》完成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并负责界定专项配套费中包含的专业经营单位应承担的具体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规划部门负责核定规划建筑面积及专项配套费缴费标准,出具“沂南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征收通知单”,并对专项配套费的减免政策把关。物价部门应核准专业经营单位收取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标准,对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乱收费行为依法给予处罚。财政部门负责供水、供热专项配套 费的收支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检查监督,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实施专项配套设施收费办法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没有相应专项配套设施,需要接用城市供水、集中供热、管道天然气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后,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负责配套建设。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其维护、养护、更新和管理等责任及相关费用。具体移交管理办法按照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县政府确定改造的旧住宅小区,其供水、供热、供气的专业经营设施改造,建设支出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改造过程中所需要的政府补助资金,按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小区、农村住房以及城市规划区内非住宅建设项目,不执行本办法。国家、省、市、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住建局、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沂政办发…2015?2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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