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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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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站管理制度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站管理制度 1. 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2.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3.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工作流程 4. 苏州科技学院函授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5.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6.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考试纪律(试行) 7.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8. 优秀函授生评定办法 9.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试行) 10.函授站站长岗位职责 11.班主任管理办法 12.成绩管理办法 13...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站管理制度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站#管理制度# 1. 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2.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工作 3.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工作流程 4. 苏州科技学院函授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5.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6.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考试纪律(试行) 7.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8. 优秀函授生评定办法 9.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试行) 10.函授站站长岗位职责 11.班主任管理办法 12.成绩管理办法 13.苏州科技学院成教院毕业设计()工作规范 14.存档规范 15.监考人员守则 16.函授站检查细则 17.优秀函授站评定条例 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教高厅〔2003〕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点):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举办业余教育(夜大学)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高校所在省辖市范围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成教学员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指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设置在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为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教学支持服务和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以上函授教育辅导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统称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下同)。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三条 设置原则: 1.布局合理。校外教学点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置。 2.条件合格。校外教学点设置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3.资源优质。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要本着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引进外省高校优质资源、整合建设全省成人高等教育优质资源的原则。 4.资质合法。校外教学点的办学主体(设点单位)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资质要求: 1. 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必须是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是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函授站和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是适合举办函授教育和远程教育的专业。 2.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原则上校外教学点应设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 教学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教学场地。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能保证学生进行必要的实验。 2.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理工农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应教学需要的计算机40台以上;其它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50万元,适应教学需要的计算机40台以上;外语类专业(经批准开办)还应具备40座以上语音室。 3.教学辅导期间,能保证学员食宿。 4.有一定的图书资料,其中专业图书藏量5000册以上,有可以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 5.设点单位能提供稳定的校外教学点办学经费。 6.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10M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为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提供支持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能够接收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信息的卫星接收设备。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2)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仪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 (3)具有以下功能的相应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向学生提供试点高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六条 布局要求: 1.省外高校在江苏设置校外教学点仅限本科层次,原则上一校一点;省 内高校在本省设点原则上每个市(县)一校一点;主办学校(试点高校)除成教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以外的二级学院(机构)不得对外设点办学。 2.校外教学点必须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报考的生源。校外教学点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少数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在县城,不得在乡镇设点。 3.同一设点单位不得和三个以上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进行合作。不得在同一个设点单位设置同一层次、相同专业的校外教学点。 第七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校外教学点必须成立管理委员会。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由主办学校(试点高校)代表、设点单位负责人、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设点单位负责人担任。 2.校外教学点一般应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正、副主任任职条件是: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应素质良好、数量充足。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主任、副主任由设点单位、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协商提名,报市教育局备案,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还必须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 3.校外教学点必须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持有大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工作负责、政治素质高的辅导教师。辅导教师配备应必须按照所设专业做到数量足够,科类齐全,相对稳定。 4.校外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教学点命名: 校外教学点应根据办学类型,分别按下列三种名称规范命名: ——函授教育:××大学(学院)××函授站(点); ——业余/夜大学教育:××大学(学院)××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除医药类经批准可以跨市设点外,原则上仅限于高校所在省辖市范围,为业余/夜大学教学辅导服务); ——现代远程教育:××大学(学院)××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或××大学(学院)××奥鹏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后者仅限于奥鹏公共服务体系)。 大学(学院)名称之后冠以校外教学点所在地设点单位名称。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审批(备案)和变更 第九条 新增校外教学点的申请: 新增校外教学点由设点单位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联合向设点单位所在地省辖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函授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实行备案制;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实行审批制。 申请设置校外教学点须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审批(备案)表》(见附件2)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数据库(数据库格式见附件3)。外省高校需提供获得举办函授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资格的批准文号及文件全文复印件。 2.设点单位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的建点协议书(除成教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以外主办学校二级学院或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具体内容应包括: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发展规模;组织机构及管委会人员配备;经常性办点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等。 3.设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社会需求、生源预测、当地相关教育资源情况分析等)。 4.校外教学点教学计划、管理方案。 5.有关教学场地、设施等证明材料。 6.设点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的设点单位,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 新增校外教学点的审核: 各市教育局收到设置校外教学点审核(备案)申请后,应依据本管理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核查,并将符合设置条件教学点名单汇总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的公布: 省教育厅对各市教育局审核上报的教学点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查),对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学点予以批准(备案),并正式公布。 第十二条 审批(备案)申请的受理: 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集中受理审核(备案)申请(逾期延至下一年度)。各市教育局根据受理的材料,审核并填写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审批(备案、年审)汇总表(附件5),随同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的变更: 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变更,应重新履行校外教学点设置审批(备案)相 关手续。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实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自我管理为主,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2.负责新增校外教学点的复审备案及行文公布。 3.负责部署校外教学点的年检工作,行文公布年检结果,必要时,对各市年检结果进行抽检或复检审。 4.根据需要,组织对校外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宏观指导校外教学点建设和发展,协调处理校外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省辖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校外教学点的规划和布局,受理设点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条件对拟设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和现场考察。 2.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校外教学点主要管理人员履行备案手续。 3.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广告管理,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广告进行审批,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对象、招生专业、招生学历层次、办学形式等事项进行审核检查指导。 4.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对主办学校派遣主讲教师情况,辅导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学籍管理情况,教学设施条件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 5.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收费,会同财政和物价部门对校外教学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6.负责校外教学点的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和指导。 7.负责实施本地区校外教学点的年检评估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统一部署,组织对校外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指导校外教学点的改革、发展,协调处理校外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主办学校(试点高校)的主要职责 1.依照建点协议,认真履行建点义务。选派人员参加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协商推荐正副主任人选。 2.全面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和教学质量监控。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 派遣辅导教师,保证面授时间;负责考试命题、组考和评分工作。 3.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4.负责组织校外教学点招生工作,指导校外教学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严禁随意许诺、乱登广告。 5.负责定期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校外教学点办学规范有序。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办学、教学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设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1.牵头组织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推荐、选派人员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推荐、选派人员担任校外教学点主任、副主任。 2.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校外教学点教学、招生、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3.依照与主办学校(试点高校)签订的建点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4.依照本办法全面负责对设置在该单位的校外教学点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的招生规定,严格按照校外教学点所设专业、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和宣传工作,协助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做好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2.根据教学计划,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支持服务,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做好考试考查、作业批改、教学辅导、支持服务等各项工作。 3.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不断改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 4.负责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和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年检 第二十条 各市教育局每年11月应对所辖市内所有校外教学点进行一次年检。 年检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招生及招生秩序; 2.教学及教学管理; 3.学籍管理; 4.收费及财务管理; 5.建点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 6.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检等第评定 各市教育局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根据年检情况,对受检校外教学点作出等第评定。评定等第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 1(合格等第评定 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认真履行建点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员反映良好。 2(不合格等第评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检应定为不合格等第: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2)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4)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5)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6)擅自更改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和校外教学点法人代表; (7)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 年检不合格的处理 对年检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各市教育局应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当年停止招生,限期整改; 2(拒不改正的,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年检程序 1(校外教学点自检。校外教学点应对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自评,并按照省辖市教育局的要求按时上报自评报告及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年检表(见附件三)。 2(省辖市教育局检查。市教育局按照年检工作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所辖校外教学点进行年度检查,并对受检校外教学点逐一作等第评定,撰写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以前上报省教 育厅。 3(省教育厅复检审核。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上报的年检结果进行复核,并视需要,组织对校外教学点进行实地复检,行文公布年检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年检符合要求的校外教学点,省教育厅将行文向社会公布。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公布: 1(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审核未通过者; 2(年检结果不合格者; 3(因生源不足等原因主办学校(试点高校)或设站(点)单位自行停办,或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停办的校外教学点。 第六章 适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外高校、省内普通高等院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在苏设置的校外教学点。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大学在省、市、县电大以外设立的校外教学点、自学考试社会辅导点、高等学校面向在职从业人员进行的其他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解释。 教学点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工作,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在对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统一要求并通知如下: 一、统一学生年级、班级、学年学期名称。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实行秋季招生春季入学的这一变化,07年秋季录取的学生统一称为08级,今后依次类推。班级名称按教学点--年级--专业--层次--学习形式顺序编排(例:××函授站(点)08级××专升本函授班)。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目前仍然实行学年制,教学安排上每学年分为春季学期及秋季学期两学期,统一称为“08学年春季学期”、“08学年秋季学期”,并依次类推。 二、统一管理表格使用样式。要求各教学点在教学进程中统一使用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提供的的各类管理表格。表格样式在成教院网站中“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所有上报的数据材料都需认真填写、印章齐全(电子数据即时传输后仍需报送纸质材料存档)。 三、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新生入学前,教学点须指定新开班班主任,在成教院招生科复制录检表,领取新生花名册,在教学科领取学生证、函授生手册及学生学籍登记表;对新生入学进行登记,认真复核学生注册数据,发现学生实际情况与录检表不相符时及时上报成教院。教学点每学期都应认真进行学生注册,发生学生转学、退学、休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时,应及时按照程序,完成填表、报批、记载、备案等手续。 ?教学点应将学生入学情况报成教院以便进行正式注册;学生学号由成教院统一编排。发生学生学籍异变动情况应及时报批。 四、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各教学点应按照成教院统一提供的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认真做好教学的安排工作。教学点教学必须遵循函授业余教学的基本规律,按照课堂授课--自学--作业--辅导--考试的顺序组织教学。应根据教学计划填写教学执行计划表,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课堂教学时间。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课程序列不能按教学计划执行教学的,须填写教学执行计划更改。面授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必须认真落实教学任务,推荐选聘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师任课,并填发函授班 授课任务通知书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每学期布置与批改作业不得少于3次。 ?教学点应在开课前将教学执行计划表、学期任课教师情况表、面授安排表(课程表)、自学进度表报成教院。 五、加强对教材使用的管理。教学点应严格杜绝学生上课无教材情况出现。本学年起,所有校外教学点使用教材,全部由教学点自行订购。教材使用版本,由成教院统一提供。 ?教学点应填写使用教材登记表报交成教院。 六、加强考试及成绩管理。教学点应按照成教院提供的试卷模板、试卷标准答案模板、试题审批登记表模板程序制作考卷,并认真编制考试安排表,实施监考。教学点对成教院通知开展的各类统考,应及时组织报考。 ?学期结束时,各教学点须将各科考试安排表、考场纪录表、成绩登记表(由任课老师签字的原件)、课程教学小结表及试卷样卷、试卷标准答案报成教院。若有学生申请缓考、免考的,还须填报免修申请表或缓考申请表。 七、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管理。所有师范类专业必须进行教育实习;所有本专科专业都必须安排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的课题分组名单及指导老师名单、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答辩安排表、毕业设计(论文)考核评议书,以及优秀毕业论文交成教院存档。 八、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点每学期应进行一次教学检查,并进行一次书面小结。 ?学期末将学期课堂听课评议表、教学情况调查表、作业布置与批改检查、考勤情况汇总表、教学情况小结交成教院。 九、加强学生毕业工作管理。教学点须及时进行毕业生信息采集,提前领取/下载并认真填写毕业生信息采集表、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登记表中的所有内容。 ?学生毕业时,教学点不能按要求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教学管理材料提供成教院存档的,将影响毕业证书的发放。 十、加强与成教院沟通联系。成人教育学院学历教学科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原分工的教务管理人员对口联系单位未变,各教学点应进一步加强与教学科的联系。 教学点教学质量是学生培养的关键,是学校与教学点的声誉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监控考核的重点,也是各教学点的生命源泉。对此各教学点务必提高认识,不断加强管理,做好各项工作。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工作流程 1、新专业申报 主办系于三月份初填写《普通高校夜大、函授、 脱产班新设专业备案表》报成教院 成教院填写江苏省成人高教新增专业申报表报省教育厅 2、招生 主办系于三月底提出招生计划报成教院 成教院于四月份把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 成教院负责招生广告的印制、上网和招生宣传的归口管理工作 成教院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并保存录检表 3、教学计划 成教院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和公共课、基础课的计划安排 主办系于五月底前制定新增专业或修订的教学计划报成教院 成教院批准后实施,各主办系负责教学计划的上网供学生查阅 主办系如要临时变更教学计划需报成教院批准后实施 4、教学计划的执行 主办系于第八周根据教学计划编制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表报成教院 成教院于第十周审核,并确定教室安排后返回主办系 各系部于第十周将经成教院审核修正的教学执行计划表的电子稿发送成教院 各主办系于第11~13周填写教学任务书转达到相关教学系部 相关教学系部于13~14周填写教师开课表并交主办系 各主办系于18~19周编排课表,上网并交成教院备案,并下达教师教学任务、通知学生 成教院协助各主办系监督检查课表的执行情况及上课情况 注:课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变动。在教学过程中如确需更改的,由各主办系负责调课,并报成教院备案。 5、学籍管理 主办系根据成教院学籍管理办法负责直属站各班级的学生升留级、退学及毕业资格 审查,学籍异动情况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报成教院备案;按省教育厅标准采集毕 业生信息,与毕业生资格预审表一并于学生毕业前三个月报成教院。 成教院进行毕业生资格复审,并进行电子注册,报省教育厅 成教院打印学生成绩、毕业证书,由主办系领回并发放学生。各主办系负责毕 业生登记表的填写,毕业生档案材料整理和寄发。 6、函授站管理 成教院负责函授站设立前的考察、建站协议的签订、函授站学生成绩、学籍管理及函 授站检查。主办系负责函授站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编制,试 卷的命题、阅卷,学位专业课考试命题、阅卷,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包括提供 指导书)、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毕业答辩评分标准,以及专业、课程教学检查。 7、脱产、夜大及直属函授站学生注册 由成教院会同主办系负责新生的报到、注册、收费工作,成教院在 开学后进行学号编制并向各主办系提交各新生班级学生名单。 各主办系负责老生的注册、收费工作,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 成教院提交实际在读名单 各主办系向任课教师发放学生考勤表、作业登记表和成绩登记表 8、脱产、夜大及直属函授站考试及成绩管理 教师按A、B卷命题后由教研室主办系编制考试安排表 主任签字 向学生公布,并通知教师监考 交付文印中心印刷 试卷交成教院备案 考试(成教院派人巡考) 阅卷并填写课程小结表 主办系与成教院各存成绩表一份 试卷由主办系封存 主办系负责直属站各班级学生成绩的登录,并于学期结束后将原始学生成绩登记表 及学生成绩电子文本报送成教院,成教院负责复审。主办系负责学生成绩的寄发, 按学号上网。 9、排补考与积欠补考 各主办系负责补考手续的办理,并将补考名单和试卷交成教院 成教院编排补考安排表和试卷印刷,并将补考安排通知各主办系 各主办系通知学生补考安排 成教院负责考试 10、江苏省教育厅计算机、英语统考及学位英语考试 主办系负责报名工作,并按要求将报名材料交成教院 成教院安排考试,并报省教育厅或教务处 考试 成教院领取成绩,并下发到各主办系 11、学位课程考试 各主办系根据成教院要求进行命题,并交成教院印刷 成教院编排监考表 考试 成教院组织阅卷 成教院向各主办系发放成绩 注:复习由各主办系自行组织 12、函授站统考 主办系于学期结束前确定下学期统考课程,向成教院备案 成教院于开学前通知各函授站考试课程与考试时间 主办系于考试前两个月将试卷交成教院印刷 成教院安排巡考 主办系负责阅卷,并把成绩单交成教院 注:函授站统考除应具备教学大纲、自学进度表和自学指导书外,还必须有模拟试卷和习题集, 一般每学期每专业统考一门课程。 13、免修与重修 学生于开学后两周内向主办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主办系批准后向成教院备案 14、教学文件的编制 各主办系负责函授教学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自学进度表,脱 产班教学进度表等教学材料的编制,报成教院备案,并在各系网页上公布(公 共课基础课教学文件进成教院网面)。 成教院进行检查和评比 15、教材 各主办系于第13周根据《教学任务通知书》填报《教材预订表》 交教材文印中心 主办系负责教材的领取,学生代办费的做账、结算和清退 16、学位资格审查 主办系于学生毕业前三个月对学位授予资格进行预审,并交成教院复审 成教院进行复审后起草资格审查报告,并交学位委员会 学位委员会讨论,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成教院打印证书,各主办系领回并发放致学生 苏州科技学院函授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应事先来信或来电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入学时确因工学矛盾或因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需县级经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因工学矛盾应有学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年春、秋两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并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到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又无正当事由的,作退学处理。 二、请假与考勤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学习相应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环节及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准假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七条 对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负责。学生未经准假擅自缺课,或请(续)假逾期,属于旷课。除对其进行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各类考试(含考查),未经准假擅自缺考,属于旷考。旷考不予补考,应予重修。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须提前请假和提出缓考申请。否则,按旷考论处。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执行。其中专科层次的公共英语、计算机基础课程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考试。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等第制。各门课程总评成绩中,考核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15%,考勤占15%。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考试纪律。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不计核成绩,记为“作弊”或“旷考”。该课程须重修,并按《苏州科技学院考试纪律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补考及格者,成绩以60分(或“及格”)记。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三、免修、免考 第十三条 免修免考的范围 ?在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修读同层次同专业的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同专业同课程合格证书的; ?本院留级生在同专业修读的有关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的; ?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有关职业技能考试合格的,可申请免修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课程名称相同、内容相同、考核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十四条 免修课程总量不得超过该专业教学计划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免修,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由成教院批准。 四、重修 第十六条 一学期中缺课、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随机抽查计有3次旷课,或缺交作业、缺做实验时数达1/3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不计核成绩,记为“缺课”。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七条 课程重修以随低年级听课的形式进行。因时间冲突无法随班听课的,可采用自学的形式进行,完成规定的作业,并随班考试。 第十八条 课程重修应根据重修的学时数,按规定交纳重修费。 五、升留级与修业年限 第十八条 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学生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本专业学制的3年。 第十九条 经补考后,累计不合格课程达六门的,应予以留级。未达到留级标准的,给予升级。 六、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函授生因病、因工作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持有关证明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由成教院批准。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由成教院批准后编入适当的年级继续学习。休学期满后不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取消学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超过最高修业年限者;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由于其它原因成人教育学院认为应该退学者。 七、转学及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转学转专业的,须凭有关证明向成教院提出申请,由成教院到江苏省教育厅办理手续。因特长要求转学的,应提供具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参加省市级以上竞赛的获奖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要求转学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因工作变动、家庭住址或户口迁移要求转学的,应提供单位从事部门证明或住址、户口迁移证明。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予转学: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跨专业转学的; ?毕业年级的学生; ?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10分的; ?已经办理过转学手续的; ?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转学转专业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同类学习形式之间进行。文科不得转入理科,专科不得转入本科,函授、夜大、业余不得转入脱产。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理论联系实践,学习成绩优良,工作积极的函授生,可授予优秀函授生称号评比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语警告、严惩警告、记过、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函授生奖惩 情况,均记入学生档案,并书面通知函授生所在单位。 九、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苏州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毕业前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同意后,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者可按《苏州科技学院关于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暂行办法》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苏学位字[1997]8号文)的精神,以及我院《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我校举办的函授班、夜大学、成人脱产班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社会民主法制,遵守纪律,品德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良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 (二)修业期内,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考试(考查)作弊; (四)虽获得毕业证书,但学习期间累计补考门次达下列情形者: 1(工科学生达5门次以上或5门次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中” 和“及格”; 2(理科和艺术专业学生达4门次以上或4门次且毕业论文(设计) 成绩为“中”和“及格”; 3(文科学生达3门次以上或达3门次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中” 和“及格”; (五)修业期间有留级(降级)、退学试读记录者; (六)毕业时,非外语专业学生未通过江苏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者,外语专业学生未通过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本科学位第二外语考试者; (七)未通过学院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者; (八)由于其它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下列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毕业资格,且在一、二年级学习期间补考门次累计六门次(工科学生)或五门次(理科和艺术专业学生)或四门次(文科学生),但以后未出现过补考现象,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或优秀者;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省、市学科竞赛获得优胜者,抵冲其一至二门次补考记录后可达到学位授予标准者(一、二等奖可抵冲二门次,三等奖、鼓励奖可抵冲一门次)。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评定程序如下: (一)成人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情况、学业情况、江苏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或四六级英语或第二外语)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进行初审,并于六月中旬将初审报告(附合格的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 (二)学校教务处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复审,提出学位资格复审报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后,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在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和评定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对有关责任者,报请学校严肃查处。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实施办法见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3届开始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 释。 附则: 苏州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实施办法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成人教育学院配合。具体办法如下: 1( 考试内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相关系从专业教学计 划设置的专业主干课程中确定三门课程为学位课程,并配备课程 考试大纲。学位课程的考卷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资深教授或专 家出卷。 2( 考试形式:学位课程考试全部为闭卷笔试。除特殊的专业外 (如建筑学),三门主干课程合并为一张试卷。试卷分三部分。每 门课程为一独立部分,满分为50分,60分钟题量。考试时间共 为三小时,满分为150分。 3( 阅卷和成绩:由学校教务处组织有关教师集中阅卷。学位课 程成绩一式二份,教务处和成人教育学院各存一份。 4( 考试时间:每年11月份。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考试纪律(试行)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如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课程重修考试、补考以及各种水平考试、证书考试。凡属国家教育考试,按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考试纪律 1(考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不得用其它证件替代。无证件者(或证件不全者或人与证不符者或非应试者)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进入考场开始考试后,考试即为有效。 2(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15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3(考生必须按规定隔位或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监考人员有权合理调动考生的座位。 4(考生进入考场,除必备的文具(开卷、半开卷考试时允许带入的资料)外,其余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包括自备的草稿纸。文曲星、BP机和手机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和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考场。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文具,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5(考生不得任意离开座位起立和走动,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内抽烟。 6(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需要用铅笔者除外),不得用红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凡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7(除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楚之外,对试题内容均不得要求监考人员作任何解释,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8(考试时,考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放在桌面上。用答题卡答题时,考生应将答题卡放置在身体可以遮盖的位置,完成后应将有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考生不得在答卷或草稿纸以外的地方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符号。 9(考生应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违纪和作弊行为。 10(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急病者除外)。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 11(提前交卷的考生,应在考试进行30分钟后交卷并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与未交卷考生讲话,或在考场附近谈论试卷等。一经交卷,不得取回重做或补做。 12(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停笔停止答题,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放在课桌上,安坐原位,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13(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应服从监考、巡考人员的处置。 14(所有考生应遵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和安排,监考人员有权处理考场内的突发事件。 第二条 考试违纪 在考场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在指定座位入座考试或拒绝出示证件; 2(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从劝告; 3(在考场喧哗、吸烟; 4(未经同意擅自起立、走动或出入考场; 5(交头接耳(经警告不改者视为考试作弊); 6(擅自将装订成册的考卷拆散; 7(将文曲星、BP机和手机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和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处置; 8(参加考核不交卷,或考试时间终了,未立即停笔停止答题,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制止无效; 9(考试结束后,对监考人员有纠缠行为和无理要求; 10(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1(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考试作弊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作弊: 1(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文具盒内或笔袋内等处,或在桌面及其它地方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符号; 2(闭卷考试中翻看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等有关考试内容的文字资料,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双方); 3(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4(传条、核对答案、互换试卷等协同他人作弊; 5(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将试卷占为己有; 6(考试中使用文曲星、BP机和手机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和通讯工具的任一功能; 7(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偷窃试卷等; 8(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程度严重的; 9(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四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考试违纪、作弊者,按《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如属考试违纪,给予正常的补考机会。如属作弊,不予补考,应予重修。 2(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条 处理程序 监考与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中止其考试,并做好记录,并将情况报本次考试考务负责人。由学生所在系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根据本规定以书面形式指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全校试行。由成教院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或学生所在院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涉及学籍及学位的授予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定处理;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到期未作出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期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最少不得少于六个月)。在察看期间无明显悔改表现者,学校可以延后解除留校察看,但应作出延长察看期的决定。 在留校察看期再犯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以上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在察看期内的,不发给其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在校一年以上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数据电文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申辩材料以及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学生所在院系(部)及有关单位的调查材料; (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和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等。 第十一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拟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处分依据明确,处分等级在严重警告及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三)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部)送达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的,可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成教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确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提交分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 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处分不得撤销。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记过及以上处分决定书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明显的悔改表现,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部)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经院系(部)评议,主管部门审核后,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决定书以及评议材料可不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提供伪证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受处分后再次违纪应予处分者; (五)酗酒后肇事者; (六)其他违纪情节恶劣或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过失违纪的;或者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公布之前,被处分的学生又犯有新的错误的;或者处分决定公布以后,发现被处分的学生还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没有处理的,应当将新旧两个错误合并处理,作出新的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在内。 分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及邪教宣传品,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及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造成人身损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处分;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偷窃试卷、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达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违反学术道德,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作品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贩卖或擅自公开他人专利技术、专有数据、保密资料 等技术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试卷等不良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处分后再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五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抢夺、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凡有抢夺、盗窃、敲诈勒索、诈骗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8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 (三)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8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毁坏消防器材、用电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破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聚众喧哗、打砸、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或恶意骚扰他人,其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用、冒用他人名称、姓名,侵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参与任何形式(包括网络)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或组织观看反动、淫秽、迷信、邪教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或非法出版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吸食、持有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私自改动、变造成绩单、毕业生推荐表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的;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干扰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设备及计算机系统等毁坏或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比照相近条款处理,但须报请学校核准。 优秀函授生评定办法 一、 评选标准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品德端正,能够处理好工学矛盾, 做好本职工作。 2.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不无故旷课,按时交作业, 且作业质量良好,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3. 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4. 遵守政府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 二、 评选办法 5. 优秀函授生每年评选一次,以班级为单位,一般不超过全班人数的 10%。 6. 由班主任提名,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包括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再提 出复评名单,填写“优秀函授生”评选表,报成教院批准后公布。 7.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学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发给学生证。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系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学生证方为有效。学生退学、毕(结)业或其它原因(休学除外)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还学校。 第二条 学生证是在籍学生的身份证件和标志,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冒用、伪造,如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如不慎丢失学生证,必须及时向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丢失时间、地点和原因,并注明丢失的学生证的学号。 第四条 学生要补办学生证或校徽,应在学生证遗失一个月后,由本人到当地报社或《苏州科技学院报》编辑部刊登挂失广告,声明作废(所需费用一律自理)。持刊有遗失广告的报纸原件、班主任证明材料到成教院处办理补办手续。 第五条 遗失的学生证一旦重新找回,应将补办的学生证及时交回成教院。每位学生不得持两个学生证。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全校本、专科各年级试行。由成教院负责解释。 函授站站长岗位职责 1、熟悉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工作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及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函授教育的规定和指令,在设站单位行政领导和我院的业务指导下,全面负责函授站的各项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函授站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 3、组织制订本站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本站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4、负责推荐本站任课教师、辅导教师的人选,及时报我院审核。 5、根据本站工作需要,配备称职的管理人员,做好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6、按照我院的要求,组织本站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分发教材、自学指导书、自学进度表,做好招生宣传、报名、考前复习、新生录取、报到、作业收发、集中面授、考勤、考试、成绩登记等教学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7、参加我院召开的站长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我院的工作部署。 8、配合我院及时做好本站的备案工作。 9、负责本站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协助我院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10、完成设站单位与我院交办的其它任务。 班主任管理办法 班主任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学生日常管理,协助做好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工作,发挥好管理育人和桥梁纽带作用。函授班班主任由专业所在系党政会议决定,负责聘任,报成教院备案;脱产班班主任由成教院党政会议研究决定,负责聘任;函授站班主任由函授站自行聘任。 (一)班主任任职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作风正派,有较高 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2( 热爱班主任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能力,有一定的 学生管理工作经验。 3( 能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班主任主要工作责职 1( 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掌握学生德、智、体发展情 况。教育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 习态度。认真做好班干部的选用工作,建立班级学生管理组织,充分 发挥班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开展健康有益的班级活动,培养学生团 结友爱、助人为乐、热爱集体的精神风貌,培养良好的学风、班风。 2(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班主任必须协助做好开学(或面授)前的各 项教学准备、包括新生入学教育、开学(或面授)通知、报到注册、 发放教材和证件等工作。督促学生按时到校参加学习(或面授)、辅 导和考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协助院系(或函授站)做好学籍管理 辅助工作,指导学生填写各类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的请假、 补考、留级、休学、复学、转学、转学、结业、毕业、纪律处分等问 题提出处理参考意见。做好学生的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主动配合院 系(或函授站)做好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学士学位授予等 工作。 3( 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 理学生请假手续,严格考勤工作;对迟到、早退、事假、旷课等情况 进行记录;协助任课教师督促检查学生完成作业、实验、测验等学习 任务的情况并作记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4( 经常深入班级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加强与任课教师及学生家长、 工作单位的联系,帮助任课教师和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与困难。关心学 生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了解他们对生活后勤工作的建议,及时向教师 或有关部门反映,成为沟通教与学、工与学的桥梁。 (三)班主任的考核和管理 1( 班主任要定期向院系(函授站)负责人汇报自己的工作,任期结 束前有工作小结。 2( 每学年进行一次班主任工作考核,并在些基础上评选一次优秀班 主任。考核工作由成教院、系(函授站)负责,考核内容含品德、工 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和意见报成教院 备案,优秀班主任材料报成教院领导审批。 3( 对不称职的班主任,成教职能部门有权建议或要求院系(函授站) 及时更换。 成绩管理办法 1、成绩登记表格式由成教院统一制定。 2、任课教师必须按成教院所规定的格式登记成绩,不能任意涂改,并由任课教师本人签名。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函授站或专业系,一份交由成教院教学科。 3、成绩报成教院后,任何个人无权更改成绩。如确因阅卷错误需要更改时,必须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核实,或经函授站长同意后方能更改,附查卷记录的文字说明材料并签字。 4、函授站或专业所在系接到成绩表后负责成绩的计算机输入,并上报成教院,由成教院负责核对。 5、成绩证明由成教院统一出具,毕业班学生每人一份。学生毕业时成绩必须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成绩证明中必须有成绩登记人签章和成教院公章。 6、学生如有特殊需要出具成绩证明的,必须交纳相应的费用。 苏州科技学院成教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 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应对学生严格要求,抓好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培养学生勤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实践,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培养学生调查研究及文献检索的能力,培养调查与研究的能力,方案论证(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的能力,工程设计、计算和绘图的能力,实验技能及计算机应用能力,实验数据的分析和处理能力,撰写设计说明书、计算书及专业科研论文的能力。 一、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1、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确定后,应服从安排,尊重指导教师的指导,充分阅读掌握文献资料,制定进度计划和方案,撰写开题报告。结合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独立思考,勤于实践,努力创新,按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任务,认真做好答辩准备。 2、毕业设计(论文)期间,严格遵守学习纪律,独立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严禁抄袭行为,不得请他人代做。如发现纪律涣散,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经指导教师批评教育仍无改进者,应中止其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无故缺席按旷课处理。学生实际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少于规定时间2/3以上者,不予评分。 3、毕业设计(论文)应严格按专业科研论文体例撰写,结构完整,符合规范。完整的设计(论文)应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封面;中文摘要、关键词;外文摘要、关键词(本科生);正文;致谢;参考文献(包括引文出处);附录;图纸另附。 4、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说明书必须按学院的统一要求打印。做到文字(方案)清楚、整洁,计算过程要给予足够的说明,设计图面清晰,制图要规范化,创作、设计作品要用可以长期保存的纸、笔规范描绘。不以实验为基础的本科论文字数应有7000~10000字,专科应有5000字以上,以实验为基础的论文字数不得少于4000字。 二、论文结构与要求 1(毕业论文结构规范: 毕业论文应包括中文摘要及中文关键词、外文摘要及外文关键词(本科)、目录、正文、致谢、参考文献、附录等几部分。 2(毕业论文的规范化要求 (1)毕业论文题目要求由指导教师把关。毕业论文题目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读者通过标题,能大致了解文章的内容、专业的特点和学科的范畴。标题中尽量不要用英文缩写词,必须采用时,应使用本行业通用缩写词。 (2)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应扼要叙述本论文的主要内容、特点,文字要精炼,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应包括本论文的主要成果和结论性意见。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避免将摘要写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按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应在摘要中出现。 (3)目录 目录应独立成页,包括论文中全部章、节的标题及页码。 (4)论文正文 论文正文包括绪论、论文主体及结论等部分。绪论应综合评述前人工作,说明论文工作的选题目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以及论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文管类论文的绪论是毕业论文的开头部分,一般包括论文写作的目的、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以及提出问题。绪论只是文章的开头,不必写章号。 论文主体是论文的主要部分,应该结构合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简练、通顺。撰写论文时,应严格区分引用的部分和学生本人论述、分析与计算的部分。凡是引用他人的论述、分析、解析式、图、表、数据、计算结果等等,必须加以明显的注释,不得将二者混淆书写。 (5)结论 结论作为单独一章排列,但不加章号。结论是对整个论文主要成果的归纳,要突出设计论文的创新点,以简练的文字对论文的主要工作进行评价。 (6)致谢 对导师和给予指导或协助完成论文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表示感谢。内容应简洁明了、实事求是,避免俗套。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了文稿的科学依据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论文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论文中引用的文献应以近期发表的与论文工作直接有关的学术期刊类文献为主。在论文正文中必须有参考文献的编号,参考文献的序号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顺序排列。 产品说明书、各类标准、各种报纸上刊登的文章及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等不宜作为参考文献引用。 引用网上参考文献时,应注明该文献的准确网页地址。 (8)附录 有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如外文文献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公式的推导、程序流程图、图纸、数据表格等)可编入论文的附录中。 三、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与成绩评定 1、建立毕业设计(论文)评阅制度。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应审阅并提出建议成绩,填写指导教师意见表;应选派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认真评阅,填写评阅教师意见表。 2、毕业设计(论文)必须组织答辩,本科学生每人均应参加答辩,专科学生可采取每人答辩或抽答的形式。教研室应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对于未能按时完成任务或质量太差的学生,可决定不准其参加答辩,按不及格处理。 3、答辩应成立答辩委员会,组织领导答辩工作,研究确定答辩方式和程序。各专业可根据需要可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以3-5名为宜,由答辩委员会委员担任组长。 4、答辩过程中,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考核课题的研究情况及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要考查学生掌握“三基”的情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5、学生应事先写出书面提纲。答辩时介绍课题的任务、目的、意义和所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内容、主要思路、方法和成果,以及对完成任务情况的自我评价。学生介绍时间为10分钟左右,质询提问时间为20分钟左右;答辩时答辩小组应做好记录,以便评定成绩时作为依据。 6、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的建议等级 及答辩情况,综合评定毕业设计(论文)的初步成绩。等级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7、答辩委员会审定和平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总评分为“优秀”者不超过参加答辩学生人数的15%,优良率不超过参加答辩学生人数的60%。 四、材料装订与保存 (1)在全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完成后,各系部应及时整理好相关的各项材料,按统一要求装订,由系资料室编号保存。 (2)每个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装订顺序:封面-任务书-中文摘要及关键词-外文摘要及关键词-目录-正文-致谢-参考文献-附录-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答辩小组意见-成绩评定意见。毕业设计图纸另附。(需手工填写的内容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 存档规范 一、成人教育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管理文件、资料。已执行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和现行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载体文件、资料,如:部、省来文、学校发文,成教院发文,发展规划,各类总结,联合办学协议书、成教大事记、调查研究报告等。 2、教学管理文件、资料。教学管理规程、专业申报审批材料、教学计划、各类评优材料、评教评学评优材料、试题等。 3、学籍管理文件、资料。新生录取名册、学籍管理手册、学生成绩册、学生登记卡、学生学籍变动记载及有关学生的奖惩情况、毕业生验印登记表等。 4、临时归档材料。教学过程中形成的考勤表、作业登记表、课表、原始成绩登记表、学生用试卷、毕业生跟踪调查表等。考勤表、作业登记表保存一年,课表、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原始成绩登记表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二、归档时间 1、校内各系(部、处)、成教院各科室所承担的工作完成、文件办毕时应及时归档。 2、校外(函授站、办学点)有关工作文件只留复印件,在教学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材料按学期或学年归档。 三、函授站档案管理 函授生的学籍档案以我院管理为主,函授站应按照我院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将函授站经管的有关学籍档案(如新生报到注册材料、学生登记表、学生成绩登记册,以及学生办理的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报批材料等)及时记录,按时归档报送我院。 函授站的教学档案管理 教学档案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课程考试试题、学生成绩登记表、函授生手册、工作手册、建站协议书、教学总结、毕业生跟踪调查情况及总结分析材料、各种年度报表、统计材料、分析材 料、学生奖惩材料、教师教学情况材料、课表、作业登记表、学生考勤表,以及我院下发的文件等。 教学管理归档范围和期限 序号 类目名称 保管期限 1 各类办学形式上报材料及上级批文 永久 2 专业申报及审批材料 永久 3 函授站上报审批备案材料及上级批文 永久 4 教学管理规程 长期 5 教学计划、大纲、教材、课表 长期 6 原始成绩登记表、学生用试卷 中期 7 教学执行计划和教学环节计划 短期 8 教师教学情况评价表 短期 9 教学通讯、简报 短期 10 学生考勤表、作业登记表 短期 11 毕业生跟踪调查表 短期 12 其它 视材料价值而定 学籍管理归档范围和期限 序号 类目名称 保管期限 1 新生录取材料及新生名单 永久 2 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籍卡 永久 3 在籍学生名册 永久 4 学生学籍变更材料 永久 5 毕业生验印登记表 永久 6 学生奖惩材料 永久 7 学生成绩总分册 永久 8 学生学籍管理规章 长期 9 各科考试样卷、试题库 长期 10 其它 视材料价值而定 监考人员守则 1. 熟悉考场安排的要求,熟悉对考生的各项纪律要求,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处理违纪行为。 2. 监考人员在每场考试的自始至终监考,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擅自离开考场,不看书报,不得闲聊。 3. 认真搞清应考考生名单,当场查清实到考生和缺考考生的学号、姓名。 4. 监考教师就于考试前10分钟到达考场,学生进行考场后,核对学生证,宣读考场纪律,认真清点试卷。 5. 当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在监考记录中填写,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6. 认真填写好“考场记录”。 7. 监考人员不得向学生作出任何与试题有关的暗示。 8. 凡监考人员有不遵守本规则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其责任。 函授站检查细则 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基本力量,是主办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函授站的教学和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本细则是一种例行常规函授站检查制度,检查结果作为奖惩函授站的依据。 一、规程制定的依据 教成(1993)12号《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6号《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教育厅(1994)8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教育评估指标体系》等文件精神。 二、函授站检查内容、依据及评分等级的确定 检查 项目 检查依据、方法 结论 学生出勤率 考勤统计:A>80% B> 70% C<70% 课堂纪律 听课:A好 B良好 C一般 教师授课质量 听课、教师授课质量测评:A好 B良好 C一般 教 学实验 学生座谈会 A全部开设 B部分开设 C不开设 情巡考、监考记录:A无作弊 B有作弊,但能严肃处考试纪律 况 理 C有作弊,处理不严 学生学习质量 学生统考成绩 根据具体情况评定等级 教学组织工作 学生座谈会: A好 B良好 C一般 行政文件 (A)保存良好,已装订(B)保存良好,没装订(C)部分丢失 教学计划、大纲 (A)保存良好 (B)部分丢失 自学周历 (A)每门课程均有周历 (B)部分课程有 (C)无周历 成绩登记表 (A)齐全均有教师签名 (B)不齐全,有的无教师签名 存 实验报告 (A)有 (B)无 档 学生考勤记录 (A)齐全,附请假申请 (B)不齐全 (C)无记录 材 课表 (A)各次面授课表齐全 (B)不齐全 (C)无存档 料 考场记录 (A)齐全,违纪处理合理 (B)不齐全 (C)违纪不处理 优秀函授生评定 (A)每年都评 (B)有时评 (C)不评 学生试卷 (A)保存完善 (B)部分缺 (C)无保存 作业登记表 (A)表格齐全 (B)部分缺 (C)无保存 函授站检查除需填写以上表格外,还必须对函授站的整体教学情况有一个综合的检查意见,并对表格中涉及的或未涉及的突出问题或突出成绩进行记录。 优秀函授站评定条例 为了鼓励先进,根据教成(1993)2号《普通高等学校函授辅导站暂行规程》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优秀函授站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比例占函授站总数的20,,评选的主要依据为每年的招生情况、学生参加统考情况、函授站检查记录。优秀函授站必须附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把社会效益和教学质量放在首位。 2、能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3、能贯彻执行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4、积极组织生源,完成招生计划情况良好。 5、严格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面授安排合理。 6、能推荐合格的任课教师,教学效果良好,成绩分布合理。 7、考试组织严密,考场纪律良好。 8、能根据我院的要求,准确、及时地上报信息材料。 9、各种档案材料保存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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