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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7章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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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7章解经罗马书第七章的意义与价值 我们现在要回到罗马书。当我们看到第六章末了的时候,我们曾暂时中止,因为要先看两个有关的题目,一个是神永远的目的,那是我们与神同行的动机与目的,另一个是圣灵,祂供应我们达到那个目的所需要的能力和智慧。现在我们要来看罗马书第七章。许多人觉得这一章差不多是多余的。如果基督徒真的看见整个旧造已经被基督的十字架剪除了,又藉 祂的复活,引进了一个完全新的创造,那么这一章可能是多余的。如果我们真的「知道」这一件事,又根据这一件事来「计算」,并且以这件事为基础,「将我们自己奉献给神」,也许我们就不需要罗马书第七章...
罗马书第7章解经
罗马书第七章的意义与价值 我们现在要回到罗马书。当我们看到第六章末了的时候,我们曾暂时中止,因为要先看两个有关的题目,一个是神永远的目的,那是我们与神同行的动机与目的,另一个是圣灵,祂供应我们达到那个目的所需要的能力和智慧。现在我们要来看罗马书第七章。许多人觉得这一章差不多是多余的。如果基督徒真的看见整个旧造已经被基督的十字架剪除了,又藉 祂的复活,引进了一个完全新的创造,那么这一章可能是多余的。如果我们真的「知道」这一件事,又根据这一件事来「计算」,并且以这件事为基础,「将我们自己奉献给神」,也许我们就不需要罗马书第七章。 有些人觉得第七章放错了地方。他们以为该把它放在第五章与第六章之间。因为到了第六章之后,一切是这么完善,这么平坦,怎么又有失败的哀声,「我真是苦阿!」能有这种虎头蛇尾的事吗?因此就有人说,这里所说的,是保罗重生以前的经历。我们必须承认,他在这一章里面所描写的,有一些并不是基督徒的经历,然而在许多基督徒身上,却还是有这样的经历。那么这一章的教训是甚么呢? 我们知道,罗马书六章所对付的问题是向罪自由,而七章所对付的问题是向律法自由。保罗在第六章里面告诉我们,怎样可以脱离罪,我们就下一个结论说,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现在第七章又教训我们说,单是脱离罪还不够,我们还必须知道如何脱离律法。如果我们还没有全然脱离律法的辖制,我们就绝不能全然脱离罪。那么脱离罪和脱离律法有甚么不同呢?我们都知道前者的价值,为甚么还需要后者呢?我们要明白脱离律法的需要,首先必须明白甚么是律法,和律法的作用是甚么。 【肉体与人的软弱】罗马书第七章教训我们一个新的功课。保罗说,我是「属肉体的」(罗七5)。又说:「我是属乎肉体的」(14节),并且「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18节)。这已经超过罪的问题,因为这也与讨神喜悦的事有关。我们在这里所对付的,不是形形式式的罪,乃是属肉体的人。后者包括 前者,不过后者比前者更进了一步,因为它带我们发现,在肉体的范围里,我们也是一无能力,并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八8)。怎么发现这件事的呢?这就需要律法的帮助。 现在让我们先退回来,试 说说许多人的经历。有的基督徒虽然真得救了,但是却仍受到罪的缠累。这并不是说,他一直在罪的权势之下过生活,乃是说,因为某一些罪继续困扰 他,以致他一再的犯 那些罪。有一天,他听见了完全的福音,主耶稣的死不只是为 洗净我们的罪,并且当祂死的时候,祂还把我们这些罪人,包括在祂的死里面,所以祂的死不只对付了我们的罪,也对付了我们自己。他 的眼睛明亮了,他知道他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随 这个启示就有两件事:第一,他算他已经与主同死同复活。第二,他认识了主在他身上的主权,他就像从死里复活的人,把自己献给神。他知道他不再属于自己。这是美丽的基督徒生活的开始,充满了对于主的赞美。 然后他就开始这样思想:「我已经与基督同死同复活,我已经把自己永远献给祂;祂既替我作了这么多,我现在也必须替祂作一点事。我要行祂的旨意,使祂喜欢。」所以他奉献了之后,就寻找神的旨意,准备来顺服祂。出乎他意料之外的,他有了新的发现。原来他以为能够遵行神的旨意,也爱神的旨意,但逐渐的他发觉自己常常不喜欢神的旨意。有时候,他甚至很明显的不愿意照 神的旨意作,就是当他试 要去作的时候,也发觉他不能作。然后他就开始怀疑他的经历。他自问说:「我真知道了吗?是的!我真照 计算了吗?是的!我的确将自己献给祂了吗?是的!我是否又将我的奉献收回来了?没有!那么,现在的光景是怎么一回事呢?」当这个人越是想要遵行神的旨意,他就越失败。最后他得到一个结论说,他从来没有真正爱过神的旨意,所以他就求神将遵行祂旨意的愿望和能力赐给他。他承认他的不顺服,并且应承以后不再不顺服。但是他刚祷告完,还没有站起来,他已经又失败了;他还没有达到得胜,却已经感觉失败了。然后他又对自己说:「也许我最后的决定不够确定。这一次我要作一个绝对确定的决定。」所以他就用尽他意志的力量去作,但结果却失败得更厉害。最后他从心里响应保罗的话:「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罗七18~19)。 【律法的用意】有许多基督徒,忽然进入了罗马书七章的经历,他们不知道为甚么会有这经历。他们以为,罗马书六章的经历已经很够了。当他们明白了罗马书六章,就以为此后再不会有失败的问题,然后使他们大为惊讶的,他们竟忽然发现他们是在罗马书第七章的里面。这究竟怎么解释呢?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罗马书六章里面所说的与基督同死,是绝对能应付我们一切的需要。只是对于那个死的解释,和那个死所带来的一切,六章还说得不完全。我们对于第七章所说的真理,仍然不明白。罗马书七章就是用来给我们解释,罗马书六章十四节的话:「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难处就在我们还不知道脱离律法。那么,律法的意义是甚么呢? 恩典的意义是神为我们作,而律法的意义乃是我们为神作。神对于我们有些圣洁和公义的要求,那就是律法。如果律法是神要我们履行一些事,那么脱离律法,就是祂不再向我们要求,祂自己却供应了祂所要求的。律法是说,神要我们为祂作一些事;脱离律法是说,祂不要我作,在恩典里,祂自己作了。我(这里的我,是七章十四节属肉体的人)不需要为神作甚么,这就是脱离律法。罗马书七章里面的难处,就是肉体的人,要想为神作一些事。每当你要这样设法讨神的喜欢,你就把自己放 在律法之下,于是你就开始了罗马书七章的经历。 当我们要明白脱离律法的意义的时候,我们必须先清楚,罗马书七章的经历,其错不在律法。保罗说:「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七12)。律法并没有错处,错乃是在我们身上。律法的要求是公义的,可是被律法所要求的那个人,却不是公义的。难处不在于律法的要求不公正,乃在于我不能应付那些要求。这就如政府要我缴纳一百镑的税,这可能是对的,但是如果我只有十个先令,却想用这去完税,我就完全错了。 我是一个已经卖给罪的人(七14)。罪在我身上有主权。当你不要求我作甚么的时候,我好像是一个相当好的人。但是当你一要求我作一些事,我的罪就显出来了。 如果你有一个笨手笨脚的仆人,当他静坐 不动,甚么也不作的时候,他的笨手笨脚还不会显出来。如果他一天到晚甚么也不作,他对你固然毫无用处,起码不致惹出甚么麻烦。但是如果你对他说:「来吧,不要把时间闲掉了,起来作点事吧。」那么麻烦立刻就开始了。他一起来就把椅子碰倒,再走几步又被踏脚凳绊了一跤,刚拿起一些贵重的碗碟,就打碎了好几个。如果你不对他有甚么要求,他的笨手笨脚还不会被注意到,但是给你这么一要求,他的笨手笨脚立刻被人看见了。要求是对的,但是那个人有毛病。虽然他坐 不动的时候,和作事的时候,同样是一个笨手笨脚的人;他无论动与不动,在他的本质里面一直就是笨手笨脚的;但是在你吩咐他作事的时候,他的笨相才显了出来。 我们生出来就是罪人。如果神不要我们作甚么,似乎一切都很好,但是当祂一向我们有所要求,我们就得 机会把我们的罪大大的表现一番。所以律法使我们的软弱显出。你若让我坐 不动,我似乎很好,但是当你要我作点甚么的时候,我一定会把那件事情作坏了。如果你再托我作第二件事,我也一定会再弄坏了。当圣洁的律法应用在一个罪人身上的时候,他的罪便充分的表现了出来。 神知道我是谁;祂知道我从头到脚充满了罪;祂知道我乃是软弱的化身;我甚么都不能作。但是难处就在我不知道这一点。我承认所有的人都是罪人,因此我也是罪人;但是我想我并不像许多人那样,是一个无可救药的罪人。神必须把我们带到一个地步,让我们看见我们是极端的软弱,毫无指望。我们虽然也这样说,但我们还是不完全相信,以致神不得不作一点事,使我们相信我们的无可救药。如果没有律法,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我们是多软弱。保罗的确被带到了那个地步。他在罗马书七章七节里面,把这一点说得很清楚:「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不管他对于律法其余的部分经历如何,无论如何那第十诫,就是:「你不可希求……」(照原文直译),这就把他的罪显了出来。他所有的失败与无能就在此盯 他! 我们越是试 要遵守律法,就越显出我们的软弱,我们也越是深深的陷入罗马书七章的经历中,直到它清楚的指出,我们的软弱已经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神 老早就知道,但是我们却不知道,因此神不得不使我们经过痛苦的经历,为要让我们承认这个事实。我们的软弱需要被证实,直到我们无可争辩。神将律法赐给我们,用意就是在此。 因此我们能恭敬的说,神将律法赐给我们,绝不是要我们去遵守;祂将律法赐给我们,乃是要我们去触犯!祂清楚的知道,我们不能守律法。我们是这么坏,因此祂在我们身上没有任何需求。从来没有一个人,能藉 律法蒙神的悦纳。新约里面也没有一个地方告诉信徒说,你们要守律法,相反的新约却说,律法的用意乃是使过犯显出。「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罗五20)。神将律法赐给我们,乃为使我们成为违背律法的人!毫无疑问的,我是一个在亚当里的罪人:「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没有律法,罪是死的。……但是诫命来到,罪人活了,我就死了」(罗七7~9)。所以律法乃是为 暴露我们的真实性质。可叹我们竟如此自负,以为自己是这么刚强,以致神不得不给我们一点考验,来我们是多软弱。最终我们看见了,就承认说,我是个地道的罪人,我不能凭自己作任何事来讨神的喜悦。 所以律法的赐下,并不是希望我们遵守。神清清楚楚的知道,律法一赐给我们,我们就要触犯;当律法被违背得一无遗漏的时候,我们才相信我们是绝对的软弱,至此律法的目的就达到了。因此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加三24),让祂自己在我们里面替我们履行律法。 【律法的终结就是基督】在罗马书第六章里面,我们看见神怎样使我们脱离罪;在罗马书第七章里面,我们看见祂怎样使我们脱离律法。六章用一幅主人与奴仆的图画告诉我们脱离罪的方法;七章用一幅两个丈夫与一个妻子的图画,给我们看见脱离律法的方法。所以罪与罪人的关系,就是主人与奴仆的关系;而律法与罪人的关系,乃是丈夫与妻子关系。 我们要注意,保罗在罗马书七章一至四节用来说明我们怎样脱离律法的图画里面,只有一个女人,却有两个丈夫。那女人在一种非常为难的处境中,因为她只能作其中一个人的妻子,但是不幸,她却嫁给了一个不大合意的人。让我们不要弄错了,她所嫁的那人是个好人;但是难处却在丈夫与妻子完全不适合。他是一个极端严格的人,认真得分毫不差;她正好在另一端,事事很随便。他在凡事上都非常确实,她却一切都是马马虎虎的。他要每件事情都作得恰到好处,她却随便怎样都好。这样的一个家庭怎么能够快乐呢? 那个丈夫是这么认真,他常常对他的妻子有所要求。可是没有人能说他的不是,因为他是她的丈夫,当然有权希望她作一些事;况且他的一切要求完全是合法的。所以那个男人并没有错,他的要求也没有错;难处就在他的妻子不能作他所要求的事。两个人完全不能相处;他们的性情完全不同。因此那个可怜的女人非常难过。她很清楚她常常作对,但是与这样的一个丈夫住在一起,就好像她所说的与所 作的每一件事都是错的!她还有甚么希望呢?如果她所嫁的是另外那一个男人,一切就都好了。那个男人并非没有她的丈夫那么认真,但是他也给她许多帮助。她非常乐意嫁给他,只是她的丈夫还活 ,她能作甚么呢?丈夫还活 ,她「被律法约束」,除非丈夫死了,她无法合法的嫁给别的男人。 这个图画不是我画的,乃是保罗画的。第一个丈夫是律法;第二个丈夫是基督;而你就是那一个女人。律法要求你作许多事情,但是它毫不帮助你成全它所要求的。主耶稣所要求的也很多,甚至比律法所要求的更多(太五21~48)。但是凡祂所要求于我们的,祂自己都在我们里面来成全。律法向我们有种种要求,使我们全无办法履行;基督也向我们有种种要求,可是祂自己就在我们里面履行祂所要求于我们的。所以那个女人想脱离第一个丈夫,嫁给那另一个男人,一点也不希奇。她能得到释放的唯一希望,就在她第一个丈夫死了,然而他却顽固的抓住生命不放。所以她对于他的死实在没有丝毫的盼望。因为「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五18)。 律法一直要继续到永远。如果律法永远不过去,我怎能与基督相联呢?如果我第一个丈夫不肯死,我怎能嫁给第二个丈夫呢?只有一个办法。如果他不愿意死,那么我可以死。如果我死了,婚姻的关系便解除了。这就是神救我们脱离律法的方法。罗马书七章的这一段里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从第三节转到第四节。第一节到第三节告诉我们,丈夫应该死,但是在第四节里,我们看见事实上是女人死。律法没有死掉,我却死掉了,我藉 死脱离了律法。让我们清楚记得,律法永远不会过去。神公义的要求要存到永远,只要我活 ,我就必须应付那些要求;但是如果我死了,律法就不能再向我要求甚么了。它不能越过坟墓来跟 我。 我们脱离律法与脱离罪的原则正是这样。我死了,我的老主人(罪)却继续活 ,但是他奴役的权力,最多只能到坟墓,不能再远一点。当我还活 的时候,他可以要求我作一百零一件事,我一旦死了,他就不能再找我了,从此我永远脱离了他的暴虐。我们对于律法也是一样。那个女人还活 的时候,她受 丈夫的约束,一旦她死了,婚姻的约束就解除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律法虽然还有它的要求,但是它不能再对我实施它的权力。 那么现在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我怎么死呢?」我们的主祂工作的宝贵就在这里:「你们藉 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罗七4)。当基督死的时候,祂的身体被裂开。因为神把我放在祂里面(林前一30),所以我也被裂开了。当祂被钉死的时候,我也与祂同钉了。 有一个旧约例证,可以帮助我们清楚这一点。将圣所与至圣所隔开的幔子,上面绣 (出廿六31;代下三14)。照以西结书一章十节和十章十四节给我们看见, 的脸其中有一个人的脸,代表人是整个天然受造之物(诗八4~8)的头。在旧约时代,神住在幔子内,人住在幔子外。人可以看见幔子,却看不到里面。那个幔子象征我们主的肉身(来十20)。所以在福音书里面,人只能看见我们的主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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