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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2012-05-21 1页 doc 24KB 7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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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赵卫昆(男,39岁,汉族,广东韶关人,广州市××公司职员), 住址:广州市东风东路158号503 被告:李明森(男,43岁,汉族,广东从化人,农民) 住址: 从化市街口镇市场西路5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欠款414972元;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3. 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从化市街口镇中山北路50号有房屋一幢(三层共600平方米),欲开酒店,但缺乏资金。通过另人介绍,认识了原告,两人商议由被告提供上述楼房,原告负责出资装修及餐饮...
起诉状
原告:赵卫昆(男,39岁,汉族,广东韶关人,广州市××公司职员), 住址:广州市东风东路158号503 被告:李明森(男,43岁,汉族,广东从化人,农民) 住址: 从化市街口镇市场西路5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欠款414972元;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3. 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从化市街口镇中山北路50号有房屋一幢(三层共600平方米),欲开酒店,但缺乏资金。通过另人介绍,认识了原告,两人商议由被告提供上述楼房,原告负责出资装修及餐饮设备,预计需投资80万元,共同合作经营在上址开设的“新都酒店”,利润分成各占50%。双方于1998年6月9日签订了《合作经营意向书》。意向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分期向酒店投资80万元,后因各种费用增加,原告又多追加了94180.27元。 在合作经营期间,原告先后收到共计17万的利润。2000年2月28日,双方再经协商,签订了一份《书》,约定:终止原《合作经营意向书》;新都酒店转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独自经营;原告未收回的投资款尚有714972元则由被告分四年归还,平均每年归还178743元,每年归还的日期分别为2001年至2004年每年的2月10日。协议签订后,在原告的多次追讨下,被告每次偿还1-5万元,计2001年偿还15万,02年偿还12万,03年偿还了3万,共计偿还了30万元,其余欠款一直未还。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认为双方合作经营酒店,应共负盈亏,而酒店一直在亏本,这些投资已在经营中亏去,原告无权再追,或干脆避而不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法院 起诉人:赵卫昆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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