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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22-04-02 4页 pdf 334KB 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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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附件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41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10〕3号)和水利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决策行为(一)加强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贯彻落实《水利规划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附件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41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10〕3号)和水利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决策行为(一)加强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贯彻落实《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水利规划的立项、编制、审批、实施等各环节管理。进一步完善水利规划体系,抓紧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扩大社会参与,提高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在规划编制、论证、审查等环节,重视发挥专家作用,主动听取专家意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对规划的全过程管理和跟踪督促,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任务,提高规划的时效性。责任部门:规划计划司、水规总院(二)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及其他基建程序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规划依据、移民规划、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法人等前置条件的审核,确保工程立项有据可依。责任部门:规划计划司、水资源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三)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做好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相关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重视前期工作中的土地移民问题,从规划布局、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筑物用地控制标准等方面从严把关,优选工程占地少、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央项目和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地方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责任部门: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四)加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管理。严格执行《中小河流水能开发规划编制规程》和《小水电水能设计规程》,强化规划约束,完善管理手段,加快编制和修编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责任部门:水电局、规划计划司、水资源司、水规总院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一)完善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制。进一步明确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严格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履行批准程序。强化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规划计划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二)推进招标文件标准化和规范化,探索开展电子招标。做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的宣贯实施工作,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并发布简明标准文件和其他合同类型施工招标文件。开展电子招标调研活动,选择项目进行试点,积极探索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提高水利工程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电子招标办法和技术标准。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三)落实招标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招标公告应真实反映招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公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将市场主体招标投标、合同履约情况与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选择、投标人资格审查和中标人推荐确定、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管理挂钩。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规划计划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四)规范评标工作。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制定管理办法,研究建立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及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围标串标治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防范和打击水利建设领域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调研力度,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规划计划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五)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进一步清理涉及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招标投标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驻部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三、规范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使用(一)提高投资计划安排的合理性。投资计划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严格骨干工程的投资计划管理;对于面上小型水利建设项目,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完善和细化投资计划管理;对于部属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投资计划安排与重大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的衔接,科学测算工程建设的年度资金需求,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责任部门: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农水司、水保司、水电局(二)严格前期及经费管理和监督。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尽量提前下达年度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为加快前期经费支付进度创造条件。强化和规范前期经费管理,依照有关规范和标准严格审核项目投资,细化财政预算执行计划,督促加快前期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责任部门:规划计划司、财务司(三)加强财务管理和物资采购管理。健全资金使用,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严禁各种挪用、挤占、滞留建设资金的行为,严格项目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强化竣工决算编制,提高决算质量,按照规定妥善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加强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拓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严查政府采购违规行为,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加强物资采购资金监控。加强调研,制定灌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责任部门:财务司(四)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的审计、稽察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项目采取暂缓或减少中央预算投资额度等措施。责任部门:财务司、规划计划司、安全监督司、机关党委四、保证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落实(一)加强跟踪监督。对扩大内需水利投资项目实行旬报制度,定期掌握地方配套投资落实情况,采取发督办函、派出检查组等形式督促各省及时落实配套资金。责任部门: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二)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安排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时,与各地建设进展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挂钩,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减少或暂缓下一年度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安排。责任部门:规划计划司(三)协调财政部,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采取申请财政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罚,促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责任部门:财务司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一)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认真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结合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水电等民生水利工程的具体特点,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模式的调查研究,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项目法人组建的相关规章制度,努力解决民生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的问题。积极开展项目法人业务培训工作,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鼓励发展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二)落实建设监理制。着力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对违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三)落实合同管理制。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推行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严查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等违法违规问题。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四)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监理、施工、质量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完善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五)加强工程开工和验收管理。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严肃处理。严格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验收工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保证投资效益尽早发挥。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财务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机关党委、水电局、移民局(六)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督促水利建设项目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出现质量事故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七)落实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保证质量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稳定,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水平,切实发挥质量监督作用。针对民生水利工程,积极研究科学的质量监督模式。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具体方式的研究,探讨适合水利工程特色的施工图审查组织方式,出台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八)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一岗双责”,确保安全生产。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监管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监督管理,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责任部门:安全监督司、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九)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施工方案,以预防高处坠落、隧洞垮塌、围堰或高边坡坍塌、起重机械与脚手架倒塌等为重点,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施施工现场全时段、全过程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现场“三违”行为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预案编制,严格安全事故督导查处,严肃事故责任追究。责任部门:安全监督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水规总院(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建立水利部、监察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力度,深入排查行政监管部门在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实名举报的招标投标违规行为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努力拓宽案源渠道,积极从巡视、工程稽察、审计调查、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入手,深挖细查背后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从体制机制及管理方面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制定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具体措施,努力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责任部门:驻部监察局、建设与管理司、安全监督司、机关党委(十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力度。完善水利稽察管理制度,合理制定稽察工作计划,扎实完成各项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任务,充分发挥好水利稽察“检查、反馈、整改、提高”的综合功能。依托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完善稽察发现问题整改平台,确保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稽察工作效能。责任部门:安全监督司、建设与管理司、规划计划司、财务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十二)加强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管理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研究出台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办公厅、规划计划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做好健全建设领域基础性法规制度相关配合工作。按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在牵头部委起草政府投资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基础性法规过程中,结合水利实际加强调研,做好与牵头部委的协调和配合,提出有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司、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二)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关键环节法规制度。健全规划咨询制度,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今年年底前颁布农村水能资源管理办法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完善投资管理制度,2011年年初出台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完成《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2011年年底前出台村镇供水工程质量验收规程;制定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村镇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制规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商国家发改委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加快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规定、规程和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等配套制度建设。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司、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移民局、水规总院(三)加强水利建设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基层队伍管理能力建设长效机制,通过加强培训、经验交流、对口帮扶等措施,从整体上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责任部门:人事司、政策法规司、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移民局、水规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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