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研究
社会学研究 年第 期 20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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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话语分析:
以社会分层研究为例*
谢立中
提要:客观主义社会分层论者将“社会分层”现象视为一种纯粹给定的、独立于社会成员个人主
观意识之外的“客观性现实”,致力于探究支配着“社会分层”现象形成和变化的“客观规律”;主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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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 年第 期 20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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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话语分析:
以社会分层研究为例*
谢立中
提要:客观主义社会分层论者将“社会分层”现象视为一种纯粹给定的、独立于社会成员个人主
观意识之外的“客观性现实”,致力于探究支配着“社会分层”现象形成和变化的“客观规律”;主观主
义社会分层论者则将“社会分层”现象视为一种由社会成员个人的主观意识建构出来的“主观性现实”,
致力于考察导致“社会分层”现象产生和变化的那些主观意识。与此二者不同,多元话语分析学者则将
“社会分层”现象视为一种由社会成员在特定话语系统的约束和引导之下、借助于一些特定的话语策略
而建构出来的“话语性现实”,主张致力于探讨人们将社会关系建构为“社会分层”现象的那些话语策
略及其背后的话语系统(话语构成规则)。
关键词:社会分层 客观主义社会分层模式 主观主义社会分层模式 社会分层的多元话语分析
模式
“多元话语分析”是笔者从后现代主义思潮中引申出来的一种与实证主义、诠释(或现
象学)社会学、批判理论等传统社会分析模式都有所不同的社会分析模式(谢立中,2006b)。
它借鉴了在哲学、语言学、传播学、历史学等领域中形成起来的传统话语分析的一些技巧,
将其与后现代思潮所倡导的多元主义视角相结合,从而构成了一种以“话语分析”和“多元
主义”为特点的社会研究思路。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研究思路,在《实证、诠释与话
语:社会分析模式比较——以自杀现象的分析为例》(谢立中,2007)一文中,笔者曾经以自
杀现象的研究为例,将多元话语分析与现代主义社会学传统中的实证分析、诠释分析模式进
行比较,具体展示了在对个人行动层次的社会研究中,多元话语分析的特点及其与后两种社
会分析模式之间的差异。在本文中,我们拟再以社会分层这种结构性现象的研究为例,对社
会学中现有的诸种“阶级”或“社会分层”研究模式与多元话语分析这种社会研究模式之间
的差异做一扼要阐释,以使读者对多元话语分析模式在结构层次的社会研究中所具有的潜力
和特点获得一种较为具体的印象和理解。
社会学中现有的“阶级”或“社会分层”分析模式种类繁多,依据本文讨论的需要,本
文作者将其中最主要的一些理论取向粗略地概括为客观主义取向的社会分层模式和主观主义
取向的社会分层模式两大类(这两类取向的社会分层模式又可进一步区分出马克思主义和非
马克思主义两类基本分析模式)。本文将依次对这两种理论取向的社会分层模式进行简要描述
和分析,然后,将多元话语分析的社会分层模式与它们相比较,以期揭示出后者所具有的基
本特征。
一、客观主义取向的社会分层模式
所谓客观主义取向的社会分层模式,即是把社会分层当作一种完全独立于个人主观意识
* 本文系“十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研究中的话语-文本分析:后现代思潮的社会学意涵”(04BSH007)的研究成果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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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⒉阶
⒊阶
⒋阶
⒌阶
之外的既定的客观事实来加以看待;基于在有关社会分层的本质、形成的基础和发展演变的
规律等问题的不同看法,又可以把客观主义取向的社会分层模式进一步划分为马克思主义和
非马克思主义两种基本的理论立场。
(一)客观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分层模式
客观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分层模式是社会分层研究领域中影响最为广泛与深远的理论
模式之一。马克思主义者的社会分层模式主要是阶级分析模式,“阶级”是马克思主义者们在
对社会进行分层研究时所使用的主要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虽然他们也常常用
到“等级”、“层次”之类的术语来描述社会的地位群体,但他们并未把这些术语和“阶级”
一词从含义上做明确的区分。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术语和“阶级”一词是像同义词那样被混
合着交替使用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未曾给“阶级”一词下过一个明确的定义。但综合他们的一些相关论
述,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在他们那里,“阶级”具有以下这样一些基本特性:
阶级”概念与“生产关系”概念是密切相关的。
阶级关系首先就是一种特殊的生产关系,即对抗性的生产关系。阶级是在生产资料私人
占有这种特定生产关系基础上形成起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级是一种集体,而不是一种具有共同利益或地位之个人的简单集合。
“某一阶级的各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共同关系中的。”
(马克思、恩格斯,1995a:121)
级与分工有着密切关联。
阶级起源于社会劳动分工,阶级关系本质上就是分工关系:因为“分工从最初起就包含
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从而也包含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裂以
及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1995a:127);只有当社会不再进行劳
动分工的时候,阶级现象才会最终消失。
级不是永恒存在的,它只是一种历史现象。
阶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并最终也会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归于消灭。
级有“自在的阶级”和“自为的阶级”两种存在状态。
前者指的是“客观”上已经形成了某一“阶级”,但该阶级的成员尚未自觉意识到自己属
于该阶级这样一种状况;后者则指的是已经具备了“阶级意识”的那些阶级的存在状况。“阶
级”的存在与“阶级意识”的具备与否并无直接关联,后者影响到的只是阶级存在及其集体
行动的状况。
由此可见,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未曾给阶级做过明确界定,但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
“阶级”是作为一种完全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纯粹客观的、结构性的现象而存在的。
在马克思、恩格斯对阶级现象的相关论述中,隐含着一个很重要的疑难问题,这就是阶
级现象与财产关系和分工关系之间的关联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阶级关系就是
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平等的地位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关系既通过一种分工关系
(劳动职能的分配)体现出来,也通过一种所有制关系(劳动条件的分配)体现出来。因为,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分工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实际上就是同一种关系。这就意味着在阶级
关系和分工关系及所有制关系之间应该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匹配关系,即:一种阶级关系= 一
种分工关系= 一种所有制关系。然而,人们却可以发现,即使是在马克思主义的话语系统内
部,这种等式也是难以成立的:在马克思主义者所提到的那些分工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之间并
不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对应关系。同一种所有制关系(譬如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关系)可以与
不同的分工关系(譬如经营权与所有权合一或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等)相结合,而同一种的
分工关系(如管理决策活动与执行活动之间的分工)也可以与若干种不同的所有制关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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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家私人所有制、股份所有制、劳动者合作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等)相结合。可见,分工关
系并不等于所有制关系,它们当是两种性质和演变规律都有所不同的“生产关系”(谢立中,
2006a)。那么,“阶级”到底是以其中哪一种关系为基础的呢?是分工关系,还是所有制关系?
倘或还是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同的“阶级”类型,其中一种以分工关系为基础,另一种则以所
有制关系为基础?这一问题在相关研究者中引发了持久的兴趣与争论。
列宁曾经试图对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概念做出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列宁说:“所谓阶
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
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
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就不同。所谓阶级,就是
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
一个集团的劳动。”(列宁,1995:11)这个定义后来成为马克思主义教科书中对于“阶级”
概念的一个经典定义。但列宁的阶级定义其实也还是存在着含糊不清之处。譬如,无论是在
这段话的前一句还是后一句当中,列宁首先说到的都是“在社会生产体系(或经济结构)中
所处的地位不同”,然后才说到其他方面的一些不同。这给读者留下的印象是列宁似乎是将“在
社会生产体系(或经济结构)中所处地位的不同”而非“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作为阶级
的根本特征,因为在列宁的话语当中后者是跟在前者的后面才得到表述的。然而,什么又是
“在社会生产体系(或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呢?是在社会生产体系的职能分工关系中
所处的地位呢,还是在社会生产体系的财产占有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呢?问题似乎又回到了原
点。
列宁之后,人们曾经就阶级划分的基础做过激烈争论。例如,布哈林曾经认为阶级关系
指的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不平等或“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它们是以“指挥和
被指挥”这种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为基础的(布哈林,1983:158-159),并且
归根结底和锻工、钳工一类分工关系也都是随着“社会技术装备的变化”而变化的。这在一
定程度上等于是把职能分工关系说成是阶级划分的基础。米丁等人则认为布哈林的这种说法
无法解释“为什么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内差不多同样的手工技术能够产生不同的阶级的生
产关系”这一“事实”,主张阶级关系只能是以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分配为基础的。由于斯大林
的支持,这种将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当作是“阶级”关系之基础的观点也就逐渐成为“正
统”马克思主义者当中居主流地位的观点。然而,这种“正统”观点的形成并没有真正解决
或消除马克思主义“阶级”概念中的上述矛盾。如何理解与说明并非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关
系不同”而形成的那样一些地位集团的性质和意义,始终是这种“正统”马克思主义的“阶
级”概念所必须面对的难题。正是围绕着这一难题,才又逐渐形成了由普兰查斯、达伦多夫、
赖特、罗默等人所倡导的一些不尽相同的“新马克思主义”或“后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模
式。*
但不管人们在阶级划分的基础问题上发生怎样的争论,对于“阶级”是作为一种完全不
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纯粹客观的、结构性的现象而存在这一点,在客观主义(或科学
主义)取向的马克思主义者中间却始终是不会改变的。就像前苏联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写的
教材所宣称的那样,在这部分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不管估计到属于不同阶级的人们的心理、
观点和世界观是多么重要,但是这些并不决定阶级的存在。阶级是客观存在的,不管人们是
否意识到这一点;人们的阶级意识只是人们的社会存在条件、人们的经济地位在不同程度上
的反映。”(苏联科学院哲学研究所,1959:500)
* 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对于这些“新-”或“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模式不再赘述,有兴趣者可参阅相关文献
(Poulantzas,1982;Dahrendorf R.,1959;格伦斯基,2005:64-107;赖特,2004,2005a,2005b,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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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结
⒉社
(二)客观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分层模式
除了客观主义的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模式之外,客观主义的社会分层模式还包括一些非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分层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是实证主义取向的社会分层模式。
实证主义是现代社会科学领域中影响最为广泛的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研究取向。尽管在本
体论和认识论问题上与马克思主义之间有着诸多重大区别,而且实证主义内部学者们的理论
立场也并非完全一致,但其与马克思主义之间及其内部学者间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主张社会现
象与自然现象一样,本质上都是一种既不依神的意志也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完全由客观
规律所支配的现象,因而完全可以采用与自然科学相同的研究方法来加以研究。在实证主义
社会学那里,“社会分层”就是被普遍看成是这样一种先于或外在于社会成员个人主观意识而
存在的、纯粹给定的“客观事实”;社会分层研究的直接目标就是要遵循实证科学的基本原则、
通过一系列实证科学的程序和方法来准确地把握和再现这种客观事实。从社会本体论上看,
实证主义社会学又包括了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冲突论、社会交换论和理性选择论等不同的取
向。这些不同的理论取向在关于社会分层的本质、社会分层的根源和变化发展规律等问题上
有着不同的见解,但在将社会分层看成是一种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纯粹给定的客观实在、
主张社会分层研究的直接目标就是要准确地再现这一客观实事的立场上却是基本一致的。
构功能主义的社会分层思想
结构功能主义者将社会分层普遍地看作是一种由社会自身的功能性需要所派生出来的、
由社会自身的运作机制和规律所决定的、独立于或外在于社会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结构性事实。
结构功能主义者们认为社会本质上是由人们在价值一致的前提下、以自愿合作为基础结合而
成的一个既来自于成员个体又独立于、外在于成员个体的相互协调、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
社会分层就是这一有机整体的重要结构性设置之一。
结构功能主义关于社会分层的思想虽然首先在 w.沃纳(参见李强,1993:38)和帕森
斯(Parsons,1954)等人那里得到表述,但却是在戴维斯和莫尔两人合作撰写的著名文章《分
层的一些原则》中得到了观点更为明确、影响更为深远(也更具客观主义色彩)的阐释。戴
维斯和莫里明确指出,任一社会都存在着产生分层或地位不平等的“功能必要性”。之所以如
此,是因为社会系统是由许多对社会整体的维持和发展来说其重要性和所需天赋及训练都不
尽相同的位置所构成的。处于这些不同社会位置的人,为了完成其位置所内涵的角色职能,
所需承担的责任与付出的努力也是不尽相同的。假如处于这些不同位置上的人在履行完自己
的角色职能之后,从社会系统所得到报酬都大体相同,没有差别,那么,那些具有更大重要
性、需要更高天赋或更多训练过程且需要付出更大努力的位置就不会有人去选择,社会系统
的整体功能需要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社会就将无法正常存在和运作。因此,“作为一种有
效的机制,一个社会必须用某种方式把成员分配到不同的社会位置中去,并且诱使他们去承
担位置的责任”(戴维斯和莫里,2005:38)。这种能够诱使具有不同能力的社会成员去承担
相应社会位置之责任的有效机制就是社会分层机制,即一套可以实现对处于不同社会位置、
承担不同社会责任、付出不同努力的人给予不同社会报酬的制度性途径。可见,“社会不平等
就是在保证最重要位置上有最胜任者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的设置。”(戴维斯和莫里,
2005:39)
会冲突论的社会分层思想
社会冲突论者不同意结构功能主义者对于社会分层的上述看法。他们反对功能主义者关
于社会是一个由人们在价值观一致的条件下、以自愿合作为基础结合而成的一个相互协调、
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认为社会实际上是以一部分成员对另一部分成员的有效压制为基础而
形成的一种“强制性结合体”(Dahrendorf R.,1959);与此相应,社会分层本质上也就不被
认为是由于社会的整体性功能需要而被认为是由于不同的人为了个人利益的需要通过冲突和
斗争而形成并以各种压制性手段来加以维持的一种社会现象(伦斯基,1988:25)。尽管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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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区别,但冲突论者在把社会分层看作是一种独立于社会成员个人意志之外的客观事实和
把社会分层看作是一种外在于社会成员个人的结构性实在这两点上与结构功能主义毫无二
致。就如达伦多夫明确指出的那样(Dahrendorf R.,1959),由于社会是一种强制性的结合
体,因此任何社会组织在结构上也总是由两部分人组成,其中一部分人属于拥有权威的统治
者,另一部分则属于丧失权威的被统治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阶层划分完全不
是由于个人品德或利益方面的原因而是由于社会结构本身的原因所致。
会交换论和理性选择论的社会分层思想
与结构功能主义和社会冲突论有所不同,社会交换论者和理性选择论者则否认社会分层
是一种完全由社会结构本身的需要或性质所产生的实体性存在。与他们对个人行动及人们之
间微观社会交往过程的关注相一致,他们试图从人们之间微观的社会交往过程中寻找社会分
层现象得以产生的根源和机制,试图将社会分层解释为是微观层次上人与人之间社会交往过
程的产物(布劳,1988:135-166)。但尽管如此,在承认社会分层是一种存在于个人主观意
识之外的客观现实、社会分层研究的直接目标就是要准确地描述和再现这一客观实在这一看
法上,社会交换论者和理性选择论者与结构功能主义和社会冲突论者之间仍然是一致的。
总而言之,无论是客观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还是客观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者,尽管在诸
多问题上存在着意见分歧,但在把“阶级”或“社会分层”看作是一种纯粹给定的、独立于
人们的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事实”这一点上却是没有什么重大区别的。这是我们把它们统
称为“客观主义取向的社会分层模式”的基本理论依据。而由于把“阶级”或“社会分层”
认定为是一种外在于人们主观意识的、纯粹给定的客观事实,因而不得不认为社会分层研究
的目的就是要尽量准确、客观的把握住这一事实,并且存在着对该事实予以最接近于准确、
客观地把握的理论框架——尽管可能有诸种如此框架的探讨——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可以
看到,在一些比较典型的客观主义社会分层论者之间,常常围绕着哪一种社会分层模式才是
更准确地把握住了“阶级”或“社会分层”的真实状况这一问题而展开长时间的争论,但迄
今为止也没有得到一个可以被所有人都接受的结论。
二、主观主义取向的社会分层模式
与上述各种客观主义取向之社会分层模式的立场相反,所谓主观主义取向的社会分层模
式,则是把“阶级”等“社会分层”现象看作是一种由某些相关的社会成员个人主观建构的
产物,而非一种完全外在于社会成员个人主观意识的、纯粹给定的“客观事实”。基于在有关
社会分层的本质、形成的基础和发展演变的规律等问题上的不同看法,我们也可以把主观主
义取向的社会分层模式进一步划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两种基本的理论立场。
(一)非马克思主义的主观主义社会分层模式
从诠释社会学或现象学社会学的立场出发,我们就可以得到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的主观主
义社会分层模式。由于韦伯被公认为是诠释社会学的创始人,韦伯有关社会分层的理论模式
也是一个具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分层模式。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以韦伯为例来对诠释
社会学者的社会分层模式进行讨论。
韦伯反对像“社会唯实论”者们那样将社会现实看作是独立于、外在于组成它们的那些
个人行动之外的一种实体性存在,认为各种社会现实都不过是些个人行动的组织模式及其结
果,主张要把这些现实都还原为、转变为参与形成它们的那些个体的行动,通过对这些个体
行动过程及其机制的了解来达到对它们的理解;但韦伯也不像霍曼斯一类的“社会唯名论”
者那样用一种行为主义的模式来对个体的行动过程进行探讨,而是主张人类个体的行动与自
然物体或动物的运动有着本质区别——人类个体的行动是一种在特定主观意义指引下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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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因此,要理解人类个体的行动,就必须运用“理解”的方法去把握住指引行动者之行
动的那些主观意义。一句话,将各种社会现实还原或转变为相关社会成员的个人行动及其主
观意识过程,就是韦伯诠释社会学的基本主张。韦伯正是从这一基本主张出发去理解社会组
织、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等社会现实的。例如,对于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韦伯就明确地写
到,“当人们在社会学的领域内论及国家、民族、公司、家庭或军团等等之类的集体时,所指
称的仅仅只是诸多个体某些实际或可能的社会行动之过程而已”(Weber,1978:14);又说像
“国家、民族、公司、家庭或军团”一类的集体实在概念“其意义在个人的心灵里,半是某
些实际存在的事,半是某些‘应然’的想象”;“行动者在导引其行动倾向时,诸如此类的想
象对于真实的个人行动具有强大的、通常是决定性的因果性影响”;“例如,对于现代国家的
存在来说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作为个人之间社会互动的复合体,它的存在乃基于不同的个
人行动是趋向于相信国家存在或应该存在,如此它的运作和法则才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Weber,1978:14)。对于社会关系,韦伯也明确地认为,“‘社会关系’这一术语主要是用
来指称一批行动者的行动,只要每个人的行动依其意义内容而言互相考虑对方,并以那些术
语为取向。因此,社会关系完全存在于一种有意义的社会行动过程的可能性中”(Weber,1978:
26-27);“唯有在这种可能性之中,对应于某种给定之主观意义的特定行动得以发生时,才谈
得上社会关系的‘存在’。因此,所谓存在或已经存在着一种‘友谊’或一个‘国家’,其意
思仅仅只是:我们作为观察者,判断是否有或以前有过某种可能性,使得一些人根据他们已
知的主观态度而会作出平均意义上的某种特定类型的行动”(Weber,1978:28)。同样,对于
社会秩序,韦伯也认为,它只存在于参与社会过程或社会过程的那些社会成员个人对于这种
秩序的主观认可之中(Weber,1978:31)。
假如以上述同样的方式来理解社会分层现象,那么,我们也就应该有如下这样一些说法:
会分层不是一种实体性的社会现象。
不能像孔德、涂尔干、帕森斯、达伦多夫等“社会唯实论”者那样把社会分层理解为是
一种独立于社会成员个人行动之外,其形成、维持和演变过程完全是由社会结构本身的因素
和机制所规定的给定的实在;和“家庭”、“社团”、“公司”、“民族”、“国家”、“婚姻”等一
样,“社会分层”也只是一种名称,人们用它来指称处于不同经济、政治或社会“地位”的那
些个人的类型,处于同一地位的那些个人即被称为一个“阶级”、“阶层”、“等级”或“层”
等等。
社会分层”的存在和维持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成员个人在主观意识中对它们的想象
或取向。
和“家庭”、“社团”、“公司”、“民族”、“国家”、“婚姻”等一样,“社会分层”的存在和
维持在很大程度上也应该是基于社会成员个人在主观意识中对它们的想象或取向,基于组成
某个社会的成员(或按韦伯的说法是行动者个人)们在其主观意识中普遍相信该社会的成员
们之间存在着“地位”上的不同,相信可以把这些成员们划分为哪些不同的地位“群体”或
“类型”,以及相信自己可以被归属于其中的某一个地位“群体”或“类型”等等,并且使自
己的行动取向与这样一些主观想象相关联。因此,和“国家”这样的现象一样,当社会成员
对自己所属社会之分层结构的想象变化了时,这个社会之分层结构的意涵也就发生了变化;
而当这种想象普遍和彻底地消失了时,我们也就应该仿照前面韦伯所使用的词语宣称说:这
个社会已经不存在分层结构了。*
诠释(或现象学)社会学者并不否认生产资料、物质财富和权力分配方面的差异等“客
观”因素在社会分层等结构形成过程中的作用。韦伯就明确地说过:“所有关于人类行动的科
学,也必须计及那些缺乏主观意义的过程及对象,如:行动的起因、结果和促发或阻碍行动
* 尽管事实上付诸阙如,但这些说法也完全可以从舒茨、布鲁默等人的学说中引申出来。限于篇幅,兹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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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象”(韦伯,1993:23-24)。像客观主义者所提出的那些作为社会分层之基础的东西(生
产资料、财富、权力等)就都可以“当作行动的‘条件’、‘刺激’、‘阻碍’和‘促成’的因
素”(韦伯,1993:33)来加以看待。然而,诠释(或现象学)社会学者们主张,所有这些客
观的因素都只有通过人们的主观理解这个中间环节才能够对人们的行动发生真正的影响。在
生产资料、物质财富和权力分配方面的差异相同的处境下,人们对这些差异的主观理解不同,
那么最终所真正形成的社会关系或“社会分层”结构也就会有所不同。
按照上述说法,当我们想要了解某个特定社会的社会分层状况时,我们需做的事情就不
是要去对该社会的成员们在生产资料占有、财富分配、权力分配等方面的状况进行考察(因
为这样得到的将不是社会分层的真实状况),而是要去对该社会的成员们有关自身社会之分层
状况的主观意识或主观想象进行了解,去探讨在该社会成员的主观意识或想象当中,该社会
是否存在着分层现象,如果存在的话存在的又是哪样一些“层”,哪些人(包括被调查者自己)
属于哪一“层”,对不同的成员们来说这样的分层有着什么样的意味,以及他们如何将自己的
行动取向与这种分层结构的主观想象相连接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获得对一个社会之分
层状况的真实了解。
然而,吊诡的是,在韦伯的著作中,当韦伯真正具体地来阐释阶级等社会分层概念时,
他的思路却并未完全按照上述方向展开。他所做出的论述与上述理解、从而也就是与他自己
所提出的诠释社会学主张相差甚远。
综合起来看,韦伯提出了社会成员地位划分的三个基本维度,即由于财产以及相应的获
利与生存机会的占有不同而产生的地位差别(经济地位)、由于社会评价以及相应的荣誉占有
不同而产生的地位差别(社会地位)、由于权力占有的不同而产生的地位差别(政治地位)。
由这三种不同的地位差别就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地位类型(韦伯将它们分别称之为“阶级”、“等
级”和“党派”)。与其“社会唯名论”立场相应,在韦伯那里,“阶级”、“等级(地位群体)”
等未被视为一种实体,而只是被视为具有相同地位和利益状态的个人的集合;与其诠释社会
学的立场相应,在韦伯那里,“等级(地位群体)”也未被视为一种纯粹给定的客观性实在,
而是被视为一种由社会成员们的“社会评价”过程建构出来的主观性实在。然而,尽管如此,
我们却可以看到,韦伯的诠释社会学立场并不彻底。在韦伯那里,除了“等级”之外,“阶级”、
“政党”其实依然是一种外在于社会成员个人主观意识的纯粹给定性的“客观存在”:在韦伯
那里,“阶级”和“党派”是指处于相同“地位”的人的任何群体,而“地位”则是分别由“财
产及市场获利机会占有”、“权力占有”等客观因素(而非由人的主观因素)所决定的。可见,
在韦伯对“阶级”、“政党”的论述中,没有像他在对“家庭”、“社团”、“公司”、“民族”、“国
家”、“婚姻”等现象进行论述时所做的那样,给行动者的主观意识及其“诠释”过程的必要
性留下任何余地,从而使得这些论述不仅与诠释社会学的内在逻辑不一致,而且还与孔德、
涂尔干、帕森斯、布劳、邓肯等实证主义社会学者的社会分层模式存在着天然的亲和性。大
概也正是因为如此,韦伯的社会分层模式才在西方学术界产生了远远超出诠释学(与现象学)
社会学界的复杂影响。并且,正是在诠释社会学以外的那些范围内,这些论述才广泛地开花
结果:正是一些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属于诠释学(与现象学)社会学脉络的学者们将韦伯的
上述思想加以归纳整理,引申出了一些要么分别以经济收入(如收入五等分模型)、或社会声
望(如沃纳、帕森斯的分层模型)、或政治权力(如达伦多夫的分层模型),要么将这三个维
度结合起来(如布劳-邓肯的职业分层模型、戈德索普的阶级分析模型等)描述和刻画社会分
层状况的研究模型。也正是由于同样的原因,才使得韦伯的社会分层模式与马克思主义的阶
级分析模式之间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却也能够与后者分享一定的共同之处(如与后者一
样具有一定的给定实在论色彩等),并引发出了形形色色试图将二者结合起来的阶级(层)分
析模式(如布迪厄,1984,1987;吉登斯,1973;帕金,1971,1974,1979;李春玲,2001;
等)。这些阶级(层)分析模式在具体细节上尽管有所不同,但在将“阶级”视为一种外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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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观意志之外的客观现实这一点上,则与马克思主义和韦伯主义的阶级(层)分析模式
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
现代社会学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主观分层法”或“声望分层法”,如果孤立地看,
原本正是一种与韦伯等人的诠释学(或现象学)社会学精神最为接近的社会分层模式。*所谓
主观分层法,按照有关文献的解释,就是由被调查的人“自己首先辨明阶级体系,然后置自
身于其中,说明自己是属于哪个社会阶级。因此,这种方法涉及的是社会阶级的主观方面――
人们自己是怎样看待阶级体系以及他们在其中的地位的。根据这一方法,一个阶级的根本特
征就正像自称为本阶级成员的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戴维-波普诺,1988:25)而所谓声望分
层法,按照有关文献的解释,则是由被调查者来确定在他们所在的那个地区“共有几个阶级,
它们的性质如何。还要求他们指定自己和其他成员都属于哪个阶级——就是说,根据他们的
‘名誉’来划分阶级。”(戴维-波普诺,1988:25)这两种社会分层方法都是以社会成员个人
在主观意识中对社会分层结构的想象或取向来作为了解一个社会之分层状况的基本资料。如
果一个研究者在采用这种方法对一个社会的分层状况进行了解时,认为由此而得到的分层状
况就是该社会的实际分层状况,那么,他所持有的立场就是一个真正彻底的诠释学(或现象
学)社会学家在社会分层研究中所应当持有的立场。然而,遗憾的是,许多人(包括当前国
内的诸多学者,如刘欣,2004;李培林等,2005;李春玲,2005;等)在采用这些社会分层
方法时只是把它作为“测度”人们分层意识而非社会分层的方法,认为由此得到的人们有关
社会分层的主观意识只是对在这些主观意识之外存在的那种更为“客观”、“真实”的社会分
层状况或正确、或错误的反映、再现而已。从这样一种理解出发,这些方法当中本当包含的
诠释社会学或现象社会学精神兀自荡然无存。
(二)马克思主义的主观主义社会分层模式
有趣的是,虽然韦伯等人没有将自己的诠释社会学立场彻底贯彻到自己有关社会分层的
分析当中去,但诠释社会学及其类似的思想潮流却通过一种迂回曲折的方式不仅对马克思主
义阵营当中的一部分人产生了影响,而且还具体地对马克思主义者的阶级分析工作产生了影
响,从而导致了一种带有浓厚诠释学色彩的、主观主义取向的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模式的产
生。
和诠释社会学的基本立场一致,马克思主义内部的这种主观主义阶级分析模式,反对单
纯从客观主义的立场看待阶级现象,主张应从主观意识的角度来理解和分析阶级现象。英国
历史学汤普森在《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一书中对“阶级形成”现象所做的开创性研究可以
当作此类分析模式的一个范例。与以往的马克思主义者将“阶级”现象看成一种纯粹客观的、
结构性或物质性事实的做法相反,汤普森认为“阶级”是被我们归入某个阶级范畴之下的那
些人们在一定的历史过程中、通过自己的主观意识逐渐建构出来的一种现象。汤普森明确指
出:“工人阶级并不像太阳那样在预定的时间升起,它出现在它自身的形成中。”阶级是一种
历史现象,不应该把它看成一种“结构”,或是一个“范畴”,而是“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
确实发生(而且可以证明已经发生)的某种东西”(汤普森,2001:1),并且是通过人们“阶
级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才能够发生的东西。“如其他关系一样,历史关系是一股流,若企图让
它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刻静止下来并分析它的结构,那它就根本不可分析。最精密的社会学
之网也织不出一幅纯正的阶级图形,正如它织不出‘恭敬’与‘爱慕’这些概念一样。关系
总要体现在真人身上,而且还要有真实的背景。我们不能有两个泾渭分明的阶级,其存在各
自独立,然后再把它们拉进彼此的关系中去。我们不能有爱而没有恋爱的人,不能有恭敬而
没有地主与长工。当一批人从共同的经历中得出结论(不管这种经历是从前辈那里得来还是
* 沃纳和帕森斯的社会分层模式,如果能够从其结构功能主义框架中剥离出来,与诠释学(与现象学)社会学的基本精神也是非
常接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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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身体验),感到并明确说出他们之间有共同利益,他们的利益与其他人不同(而且常常对立)
时,阶级就产生了。阶级经历主要由生产关系所决定,人们出生时就进入某种生产关系,或
在以后被迫进入。阶级觉悟是把阶级经历用文化的方式加以处理,它体现在传统习惯、价值
体系、思想观念和自治形式中。如果说经历是可以预先确定的,阶级意识则不然。我们可以
说具有相似经历的相似职业集团对问题会作出合乎逻辑的相似反应,但决不能说这里面有‘规
律’。阶级觉悟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会以相同的方式出现,但决不会有完全相同的方式。”(汤
普森,2001:1-2)正如该书译者钱乘旦先生所诠释的那样,按照这种理解,“阶级的‘存在’
和阶级‘觉悟’是同一的,存在不可能没有‘觉悟’,觉悟本身就是‘存在’的一个必要组成
部分。不可能只有阶级而没有觉悟,阶级不可能先于觉悟而存在”;“‘自在的阶级’和‘自为
的阶级’之间的差别是不存在的,有阶级就必须‘自为’,没有觉悟的‘阶级’是不可想象的。”
(钱乘旦,2001,见汤普森,2001:995-996)
对于在马克思主义中流行的那种认为阶级是一种客观的存在、“阶级意识”只是“阶级”
的函数这样一种看法,汤普森明确地表示反对,认为这不是马克思的本来思想,并且认为这
个错误使许多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著作受到损害。汤普森说他坚信:“阶级是社会与文化的
形成,其产生的过程只有当它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自我形成时才能考察,若非如此看待阶
级,就不可能理解阶级。”(汤普森,2001:4)
在《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一书中,汤普森就是按照上面这样一种思路来探讨“英国工
人阶级”的形成过程的。汤普森的研究成果在国际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引发了一大批
类似研究文献的产生(Aminzade,1981,1993;Hanagan,1989;Katznelson & A.Zolberg,
1986;具海根,2004),从而使“阶级形成”的研究不仅成为阶级研究领域的一个新主题,而
且成为阶级分析的一种新模式。
三、“社会分层”现象的多元话语分析
我们可以把上面叙述的几种传统的社会分层模式用图表大致概括如下(见图 1):
客观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 实证主义
列宁、布哈林等
马克思主义 非马克思主义
汤普森等 诠释社会学
主观主义
图 1 几种传统的社会分层模式
在这几种模式中(参见图 1),客观主义取向的学者一般都将社会分层现象看作是一种独
立于人们主观意识之外的纯粹给定的客观性现实,主观主义取向的学者则将社会分层现象看
作是一种由个人的主观意识建构起来的主观性现实;而在这两种取向中都既有马克思主义者,
也有非马克思主义者,其中马克思主义者一般都是主张一种一元化的阶级分析,非马克思主
义者则多受韦伯的影响,主张一种多向度的分层分析。然而,我们倡导的多元话语分析模式
则和上述所有这些“社会分层”分析模式都有所不同。
在多元话语分析那里,“社会分层”首先既不被看成是一种完全外在于社会成员个人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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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的纯粹给定的“客观事实”,也不被看作是一种纯粹由某些相关社会成员个人主观意识建
构的产物,而是被看作一种在特定话语的约束下相关社会成员个人对某些“现象”进行符号
建构的产物。*具体说来,就社会分层这个主题而言,多元话语分析的基本观点如下。
(一)不存在所谓完全独立于人们主观意识之外的、纯粹给定的、自然的、等待着人们去认
知和再现的社会分层状况
任何一份有关某个社会之分层状况的描述都不是对该社会“实际存在”的分层状况的反
映或再现,而只不过是人们话语建构的产物,是人们借助于特定的词语(概念)、陈述、修辞
以及主题论证方面的策略来对人们所感受到的地位差异现象所做的一种界定和描述而已。因
此,要想理解人们所谓的某种“社会分层”现象,我们就必须首先去考察人们以话语形式对
这一现象加以界定和描述的那些基本策略(词语[概念]策略、陈述策略、修辞策略以及主题
策略等)。
我们可以以下面这段文本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文本 1:
现在我们是处在资本主义在国民经济所有部门中完全消灭的时期。社会主义的生产
形式现在是在我国工业中独占统治的体系。在农业方面,我们有了无所不包的集体农庄
和国营农场体系。全部商品流转也都已经掌握在国家、合作社和集体农庄手中。因此,
社会主义体系在国民经济一切部门中的完全胜利,现在已经是事实了。
由于苏联经济发生了这些变化,我国社会的阶级结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大家知
道,地主阶级已经因国内战争胜利结束而完全消灭了。其他剥削阶级也遭到了与地主阶
级同样的命运。在工业方面已经没有资本家阶级了。在农业方面已经没有富农阶级了。
在商品流转方面已经没有商人和投机者了。因而,所有的剥削阶级都消灭了。
剩下了工人阶级。
剩下了农民阶级。
剩下了知识分子。
可是,如果以为这些社会集团在这一时期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如果以为他们还是象
在譬如说资本主义时期一样,那就错了。
在我国,资本家阶级已经被消灭,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已从资本家手中夺过来,交
给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力量的国家。由此可见,苏联工人阶级是完全新的、摆脱了剥削
的工人阶级,这样的工人阶级是人类历史上还从来没有过的。
在我国已没有能够剥削农民的地主、富农、商人和高利贷者了。所以,我国农民是
摆脱了剥削的农民,他们的工作是建立在集体劳动和现代技术的基础上的,其经济基础
不是私人所有制,而是在集体劳动基础上成长起来的集体所有制。由此可见,我们苏联
的农民是完全新的农民,这样的农民是人类历史上还从来没有过的。
我国知识分子(工程技术人员、文化工作者以及所有职员等等)也已经不是那种企
图使自己超脱各阶级而实际上大多数都是为地主资本家阶级服务的知识分子了。知识分
子的成分改变了,其中 80%至 90%都是工人阶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阶层出身的。知识分
子活动的性质也改变了。从前,他们一定为富人阶级服务,因为当时没有别的出路。现
在,他们一定为人民服务,因为剥削阶级已经不存在了。他们现在是苏联社会中享有平
等权力的成员。由此可见,这是完全新的劳动知识分子,这样的知识分子是地球上任何
* 无庸置疑,虽然任何一份有关某个社会之分层状况的描述都不是对该社会“实际存在”的分层状况的反映或再现,而只是相关
社会成员个人在特定话语的约束下对某些“现象”进行符号或话语建构的产物,但这种符号或话语建构又并不仅仅只是一种符
号或话语的建构,而同时也是一种“现实”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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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作
⒊整
国家都没有的。
这就是过去这一时期苏联社会的阶级结构方面发生的变化。
这些变化说明什么呢?第一,这些变化说明,这些社会集团间的距离正在日益缩小;
第二,这些变化说明,这些社会集团间的经济矛盾在缩小,在消失;最后,这些变化说
明,这些社会集团间的政治矛盾也在缩小,也在消失。这就是苏联阶级结构方面的变化。”
(斯大林,1980:392-397)。
这是斯大林 1937 年所做题为“关于苏联宪法草案”著名演讲中相关段落的缩写本(斯大
林,1980:392-397)。*
对于文中所涉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苏联社会的阶级结构状况”,客观主义者倾向于将其
当作是对一种完全独立于、外在于其所使用的话语系统而存在的给定事实来加以看待,并致
力于探讨该文本是否对此一给定事实作出了“正确的”描画和陈述(正如文中所表明的那样,
该文作者显然认为自己对这给定事实作出了“正确的”陈述,而其他一些客观主义者如结构
功能主义者等则可能对上述陈述的客观事实性质表示质疑,认为它只是“一派谎言”)。
与客观主义的阶级分析模式不同,多元话语分析学者则倾向于将文本 1 中就社会主义制
度条件下苏联社会阶级结构状况的陈述看作是文本作者运用某些话语策略(词语[概念]策略、
陈述策略、修辞策略以及主题策略等)所进行的一种话语建构而已。譬如,在这一文本中(参
见文本 1),我们可以看到:
者在这里使用了一些具有特定含义和外延的词语来称呼自己在言说中所涉及的那些“社
会集团”或由这些集团所组成的“社会结构”。
作者在这里使用了诸如“阶级”、“结构”、“阶级结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地
主阶级”、“富农阶级”、“资本家阶级”、“知识分子”等来称呼自己在言说中所涉及的那些“社
会集团”或由这些集团所组成的“社会结构”。实际上,只有在这些特定含义的基础上,上述
文本的全部描述才能够得以成立。然而,作者在这里却并未就这些概念的含义和外延做仔细
的说明和讨论,其隐含的前提是:它们已经是众所周知(普遍)且不容置疑(客观)的。
⒉陈述模式方面,作者大量采用了一种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且看上去属于客观直陈的语
句来陈述文本所涉及的事件或现象,从而使一般读者倾向于将所有这些陈述的内容当作是一
些不言自明的“事实”来加以接受。
此外,作者还多次采用“大家知道”、“现在已经是事实了”、“由此可见”这样一些“事
实宣称”来引导或结束句子,大大缩小了读者对陈述内容进行质疑的想象空间。而短句(“地
主阶级已经因国内战争胜利结束而完全消灭了。”“其他剥削阶级也遭到了与地主阶级同样的
命运。”“在工业方面已经没有资本家阶级了。”“在农业方面已经没有富农阶级了。”“在商品
流转方面已经没有商人和投机者了。”等)、排比句(“剩下了工人阶级。”“剩下了农民阶级。”
“剩下了知识分子。”等)等句型的反复使用,使整个文本读(或听)起来具有了一种从容不
迫、铿锵有力、充满自信的感觉,也将读者(或听众)对有关陈述进行质疑的可能性尽量降
到一个较低的程度。
个文本大量采用了一种表面看去逻辑推理极其严密的归纳主义的科学论证模式来“证明”
自己的论点。
如:⑴社会主义生产形式在我国工业中已经独占统治地位;社会主义生产形式在我国农
业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社会主义流通形式在我国商品流转领域中也已经取得全面胜利;“因
此,社会主义体系在我国国民经济一切部门中的完全胜利,现在已经是事实了。”⑵在我国,
工业资本家阶级已经被消灭;农业中地主阶级和富农阶级已经被消灭;流通领域中商人和投
* 缩写的原因是原文太长。但为了便于此处分析起见,缩写版尽量保持了原文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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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从
⒈文
⒉文
机者也已经被消灭;因此,“所有的剥削阶级都消灭了”。⑶在我国所有的剥削阶级都已经被
消灭了;剩下的还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但这些社会集团也已经变的和以前不
一样了;所以我国社会的阶级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这些陈述使得整个文本的叙述具有
一种强烈的科学论证色彩,增强了对具有科学(尤其是社会科学)信仰的那些读者或听众的
说服力。
文本的整体来看,作者在内容结构方面采用了首先描述和说明苏联经济结构变化、然后
紧接着再描述和说明苏联社会阶级结构变化的论述方式,这种论述方式对于信奉“经济结构
决定社会结构”这一马克思主义经典命题的读(听)者来说其说服力是不言而喻的。
上述文本对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苏联社会阶级结构所做的那些陈述是否能够被读者接受
为是一种“客观事实”,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文本作者在叙述过程中所采用的那些话语建构策
略。
(二)有关某个社会之分层状况的描述是对“社会分层”的现象进行符号或话语建构的产物
与主观主义的阶级分析模式也不同,在多元话语分析学者看来,任何一份有关某个社会
之分层状况的描述(包括描述者在进行描述时所采用的那些语词策略、陈述策略、修辞策略
及主题策略等)也不是某些相关个人(普通社会成员、观察或研究人员等)纯粹主观意识的
产物,而是这些相关的个人在特定话语系统的约束下对某些被称之为“社会分层”的现象进
行符号或话语建构的产物。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诠释案例文本的作者为什么会采用他们所采用
的那样一些话语策略,我们有必要更进一步地去考察和揭示在作者们的言说行为背后约束和
指引着其言说行为的那些话语系统及其相应的话语构成规则。
例如,就上述文本 1 对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苏联社会阶级结构所做的陈述而言(包括作
者在进行描述时所采用的那些语词策略、陈述策略、修辞策略及主题策略等),在多元话语分
析学者看来,它既不是对某种纯粹给定的自然事实的描述,亦非是文本作者个人纯粹主观意
识的产物,而是作者在特定话语系统(即某一特定的马克思主义话语系统)的指引和约束下
所完成的一种话语建构。
本1的词语特征
阅读文本 1 的词句,读者可以发现该文所说的“阶级”至少具有这样一个基本特征,即
它是与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相联系的,是由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所
决定、可以且也必然随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改变而改变的一些“社会集团”。显
然,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征(或特定含义)的“阶级”概念,只有在某一特定的马克思主义
阶级分析话语系统(例如,列宁-斯大林主义的阶级分析话语系统)中才能够存在。因而,该
文对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苏联社会“阶级”结构所做的全部描述,也只有在这样一种话语系
统中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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