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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

2011-11-15 3页 doc 27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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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法规名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查看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04]107号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
办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法规名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查看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04]107号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的;   (二)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等五十份以上或者淫秽书刊、录音等一百份以上或者淫秽图片、短信息等五百份以上的;   (三)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书刊、录音、图片、短信息等,被点击一万次或者下载总数达二百次以上的;   (四)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元以上的。   第二条 以牟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时间长达三个月以上或者提供淫秽站点的有效链接十个以上的;   (二)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等二百五十份以上或淫秽书刊、录音等五百份以上或者淫秽图片、短信息等二千五百份以上的;   (三)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书刊、录音、图片、短信息等,被点击五万次或者下载总数达一千次以上的;   (四)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实施前条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条规定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时间长达三个月以上或者提供淫秽站点的有效链接十个以上的;   (二)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等二百五十份以上或淫秽书刊、录音等五百份以上或者淫秽图片、短信息等二千五百份以上的;   (三)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书刊、录音、图片、短信息等,被点击三万次或者下载总数达六百次以上的。   第五条 在互联网上利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等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强制他人链接淫秽站点,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后果严重”情形,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以牟利为目的且强制他人链接淫秽站点数量(数额)达到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择一重罪论处。   第六条 行为虽未达到本意见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追诉标准,但两个以上行为接近追诉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通过一次点击打开后连续播放或显示的淫秽影片、软件、书刊、录音,不论时间长短、字数多少,均计为一份;淫秽图片一张为一份。   第八条 本意见中规定的点击数和下载数按计数设施中的数据认定,另有证据证明计数设施不准确的除外。   第九条 本意见中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互联网、局域网。   本意见下发后,如有新的司法解释或有新的规定,以新的司法解释或新的规定为准。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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