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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第 6 期
No. 6 ,2003
2003 年 11 月
Nov. ,2003
浙 江 社 会 科 学
Z HEJ IA NG SOC IAL SC IENC ES
康德的和平构想 :自由国家的联盟
———重 读 康 德 的《永 久 和 平 论 》
□ 周 凡
在康德的所有哲学论著中 ,《永久和平论》的
结构方式别具一格 :它由先决条款、正式条款和秘
密条款构成。这令人想起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的
证明模式。不过 ,斯宾诺莎哲学的命题诠证方
式本身蕴寓的是一种对于理性的道德生活确定不
移的笃实信念 ;而康德的“政治条款式”的哲学写
作模式则隐含着某种尝试和实验 ,同时暗藏着讥
讽。三大批判业已完成 ,《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
也于两年前出版 ,而此时的欧洲正处于混乱和战
争之中 ,启蒙时代终于在纷扰不息的战争中结束
了 ,可是年迈的康德还不愿结束自己的哲学 ,他开
始把自己的哲学体系向更广阔的空间延伸。普法
战争引起了老年康德的关注 ,巴塞尔和约签订不
久 ,康德就写出了《永久和平论》这部有名的“哲学
”。在这部哲学对国际政治的著名“规划”中 ,
康德为人类的永久和平筹划出一个由民主国家到
自由的国际联盟最终达至世界公民状态的整体图
式。显然 ,在通向或者说趋近于永久和平的漫漫长
途中 ,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无疑构成中心环节。
一、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
以各个国家的共和制为前提
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以对一幅讽刺性漫画
的分析开头。在一片巨大的坟场之上 ,写着“永久
和平”这样几个字样。显而易见 ,它的内涵因它所
针对的讽刺对象之不同而呈现出多重的意味 ,如
果它针对的是人类一般 ,那么 ,它无疑是一种悲
观绝望情绪的表达 ,是对永久和平观念的否定和
拒斥 ;如果它针对的是“对于战争永远无厌的各
国领袖们”,那么 ,因为它可以理解为是对政治虚
伪性的鞭挞和对战争政治的一种警告而或多或
少具有一点积极的意义 ;如果它是针对做着永久
和平的美梦的哲学家们 ,那么 ,它在流露出些许
的犬儒主义式的玩世不恭的同时 ,也向哲学家提
出了一个十分艰难的理论建构的诉求。但无论如
何 ,康德始终坚信 ,永久和平不仅是眇茫的渴望
和依稀的梦想 ,它也完全是一种先验性的普遍理
念。作为一位理性主义者 ,康德对永久和平的可
内容提要 从对个体致知、审美、向善的孜孜探求 ,到对历史、政治、法律的哲学追问 ,康德
晚年将批判的体系伸展到了更广阔的领域。在《永久和平论》中 ,康德就永久和平何以可能这一
问题 ,引入了一个由国家内部的共和制到国家外部的和平联盟最终达至世界公民体制的整体
构想 ,其中 ,自由国家的联盟制是通向永久和平之路的核心一环。本文详细阐述了康德关于国
家间结束自然状态以向普遍法治的国家共同体过渡的思想 ,分析了康德对这一观点的四层论
证 ,在此基础上 ,着眼于康德批判哲学的先验
论倾向 ,深入剖析了康德这一和平构想的理
论困境。
关键词 康德 永久和平 共和制 国家共同体 国家主权
作者周凡 ,1966 年生 ,复旦大学哲学系 2001 级西方哲学专业博士生。(上海 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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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未置疑义 ,早在 1784 年的《世界公民观点之
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中康德已对永久和平的可能
性问题进行了论证。现在的问题是 ,永久和平是如
何可能的 ?正是在对这一困难问题的探索中 ,康德
提出了自己关于自由国家联盟的构想。
正如康德对人性的根本恶有足够的认识一
样 ,他对国家走出自然状态达至确保安全的国家
共同体的艰难进程也有充分的估量。因此 ,他在提
出“正式条款”前先规定了六项“先决条款”,而在
提出国际权利之前先预设了关于国家的内部法治
状态。在康德看来 ,国家的政治体制是否由完美的
公民宪法所建构是谈论国家共同体的前提。“构成
全部条款的基础公理就是 :一切彼此可能互助影
响的人们 ,都必须隶属于某种公民体制。”①而一
个国家合乎合法的立法所赖以的原始契约观念的
唯一体制只能是共和制。
康德所说的共和体制就是代议制政权形式 ,
就象他本人所界定的那样 :“共和主义乃是行政权
力 (政府) 与立法权力相分离的国家原则”。②为什
么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呢 ?康德
从两方面展开论证 ,首先是就共和制本身具有的
出自权利概念的起源的纯粹性而言 ,康德提供了
三条理由 :其一、共和体制符合社会成员作为人的
自由原则 ,即是说这种体制能够保障公民的最大
程度的自由。其二、共和体制确立了所有人作为臣
民对唯一共同立法的依赖 ,质言之 ,在这一体制
中 ,个人的自由得到实现 ,“但同时这种自由的界
限却又具有最精确的规定和保证 ,从这一自由便
可以与别人的自由共存共处”。③其三、共和制体
现了社会成员作为国家公民的平等法则 ,因为这
一体制既然是公意的产物 ,那么它也必将体现公
意 ,它是每个人的意志的综合。由此 ,康德进一步
强调 ,共和制“就权利而论便是构成各种公民宪法
的原始基础的体制”。④
其次 ,从国家合法的对外关系的维度上 ,共和
体制是唯一能导向永久和平前景的体制。理由非
常简单 :共和制能有效地最大限度地避免战争的
发生 ,因为战争的进行与否需由国家公民表示同
意 ,这样的决定形式避免了战争的随意性和来自
单一意志的草率性 ,同时 ,既然战争的进行出于公
民自身的决定 ,那么 ,对于战争所造成的各种可能
的后果他们必须深思熟虑 ,就象康德所列举的 ,他
们“自己得作战 ,得从自己的财富里面付出战费 ,
得悲惨不堪地改善战争所遗留下来的荒芜 ,最后
除了灾祸充斥而外还得自己担负起就连和平也
会忧烦的、(由于新战争) 不断临近而永远偿不清
的国债负担”, ⑤战争所带来的各种后果需要公民
来承受 ,所以公民必然在选择战争上非常地谨
慎 ,康德在此的意思无非是说 ,共和制能特别有
效地防止非正义的战争。
我们看到 ,康德这两方面的论证的核心根据
是人的权利的概念。权利的概念既对内规定了国
家的法治状态又对外保障了国家合理的国际关
系秩序。所以没有共和体制的普遍确立 ,各民族
联合的国家共同体就因受到偶然性的侵蚀而丧
失它的必然性力量。在康德看来 ,一个处于纯自
然状态中的国家本身就构成了对共和制国家事
实上的伤害 ,因为它的那种自然状态的无法律性
造成了对与之相邻的法治国家的威胁。所以康德
说“可以迫使他要么我们一起进入社会 - 法治状
态 ,要么离开我们附近”。⑥
康德把启蒙时代的理性主义精神充分地彻
底地融入到国家的政权方式之中 ,这样 ,必然为
人性所拥有的先天的不可让渡的权利也就必然
地规定了被启蒙过的智虑的国家概念。只有良好
的国家体制才能可持续地保障国家的概念的理
性精神免遭践踏和损害 ,因此 ,领导得最好的政
权并不必然具有最好的政权形式 ,“好政权的例
子一点也证明不了政权方式”, ⑦正象知识的“形
式”确保了知识本身的普遍必然性一样 ,政权的
形式也使国家的决定原则完全地永久性地得以
实现。以人权为基础的原始契约的观念导致了一
个智虑的国家体制 ,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
要求、实现人民的愿望 ,而且 ,国家内部的法治状
态有效地保障了一国之内的和平与稳定并在一
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对外发动战争的任意倾向 ,
但是 ,相对的和平状态还远远不是永久和平 ,要
永远地结束一切战争 ,国家与国家间必须也处于
一种普遍的法治状态 ,由此康德引入了自由国家
的联盟的思想。
二、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是国际权利的基础
康德在“永久和平第二项正式条款 ———国际
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⑧的一开
周 凡 :康德的和平构想 :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 ———重读康德的《永久和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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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便开宗明义地亮明了自己的观点 :国家间要走
出没有法律的自由之状态 ,就要建立“一种类似公
民体制的体制 ,在其中可以确保每一个民族自己
的权利”, ⑨这里的关键词和要害是这个“类似”,康
德进一步解释这个“类似”道 :它是“各民族的联
盟 ,但却不必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 λυ即是说国家
间为了避免互相战争的自然状态 ,就要建立一种
国家之间的非国家性质的特殊体制 ,而不是去缔
造一个全球性的国家和世界政府。其原因有四 :
其一 :从前提出发。康德的《永久和平论》讨论
的是国与国之间走向永久和平的条件与保证 ,这
从第一节、第二节的小标题可清楚地看出来。讨论
的预设或前提是国与国的永久和平 ,在第一条系
论中康德明确指出 :“国际权利的观念预先假定有
许多互相独立的毗邻的国家的分别存在”。λϖ 在康
德看来 ,“每一个国家都包括在上者 (立法的)和在
下者 (听命的 ,即人民) 的关系”, λω也就是说“他们
作为国家已经在内部具备了权利的体制”。λξ如果
在各个国家之上再建立一个国家 ,势必破坏了这
种“在上者”和“在下者”的自足关系 ,这种上下
间的垂直关系一旦变成斜线 ,便损害了国之为
国的依据 ,也就是说“国将不国”了 ,正如康德所
说 :“许多民族在一个国家之内就会构成仅仅一
个国家”, λψ既然只有一个国家 ,何谈各国之间的
永久和平 ?这就和预设的、既定的前提相矛盾。
其二 :一个否定论证。“在法律状态中根据自
然权利所适用于人类的东西 ,即‘应该走出这种状
态’,根据国际权利却不能同样地适用于各个国家
(因为他们作为国家已经在内部具备了权利的体
制 ,所以已经超过了别人根据他们的权利概念而
可以把他们带到一种更广泛的法律体制之下的那
种强制。)”λζ这就是说 ,人与人之间为走出自然状
态可以让渡自己的一些权利给国家 ,而国家却断
然不可以将自己的权利让渡出去给自己之外的或
之上的别的国家 ,因为“别人的国家”总是根据他
自己的权利概念而对“我的国家”的权利概念进行
法律的强制 ,并同时声称他们的体制是更广泛的
法律体制。在这里 ,康德一是进一步强调国家的主
权绝对不能“动”,一是坚持“各国权利概念的差异
性”, 他反对的是以普遍权利和更广泛的体制为
借口去剥夺别国的权利概念。关于这一点康德在
第三项正式条款中表示了最强烈的谴责 :“这些列
强干了许多事情来表示自己虔诚 ,并且愿意被人
当作是正统信仰的特选者 ,而同时却酗饮着不正
义就像饮水一样。”λ{
其三 :一个肯定论证。“如果这个国家说‘我
和别的国家之间不要有任何战争 ,尽管我不承认
任何最高立法权力可以向我保障我的权利而我
又保障它的权利’;那么假如它不是公民社会的
联盟体 ,也就是自由的联盟制这种代替品的话 ,
我对自己权利的信念想要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 ,
就是全然不可理解的了。”λ|人与人之间走出战争
状态 ,通过的是建立一个国家 ,即通过为自己设
置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来解决 ;但国与国
之间却没有哪个国家愿意设置一个具有最高立
法权力的什么机构来保障它的权利 ,因为“他们
按照自己的国际权利观念却根本不愿意这样。”λ}
可是“国家间相互联系 ,由于无法律状态仅仅蕴
含着战争”, λ∼而“理性从其最高的道德立法权威
的宝座上 ,又要断然谴责战争之作为权利过程 ,
相反地还要使和平状态成为一种直接的义务 ,可
是这一点没有一项各民族之间的契约就不可能
建立起来或者得到保障。”µυ这样只能得出一种妥
协的产物 ,即在假设上抛弃了在理论上是正确的
东西 ———抛弃世界共和国这一积极观念 ,而代之
以自由联盟这一消极的替代品。
其四 :一个反论证。“尽管这样一种状态其本
身已经就是一种战争状态了 ⋯⋯可是从理性的
观点看来 ,就是这样也要胜于各个国家在另一个
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并且朝着大一统的君主制过
渡的权力之下合并为一体 ,因为法律总是随着政
权范围的扩大而越发丧失它的份量的 ,而一个没
有灵魂的专制政体在它根除了善的萌芽之后终
于也就会沦于无政府状态。然而每一个国家 (或
者说它的领袖) 却都在这样向往着要以这一方式
而进入持久和平的状态 ,可能的话还要统治全世
界”。µϖ正像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所指出的 :康德
“认为世界政府要么是全球性专制 ,要么是统治
着一个脆弱的帝国 ,各地区频仍的内乱 ,人民获
得政治自由与自治的企图 ,害得它四分五裂。”µω
如果世界政府统治的是一个脆弱的帝国 ,那么康
德有亲身经验的神圣罗马帝国就是一个范型 ,在
十七、十八世纪 ,德意志名义上仍称神圣罗马帝
国 ,但其实质只是一个地理名词而已。恩格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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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德意志已无望地倒在地下 ,被踩得稀烂 ,撕成
了碎片 ,流着鲜血”。µξ虽然“三十年战争”后签订了
《威斯特法利亚和约》,“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还存
在着 ,但各个邦国均有权独立施政 ,其宣战、媾和不
必经过皇帝同意。德意志当时四分五裂 ,各自为政 ,
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就像伏尔泰所说 ,这个
国家既不神圣 ,又没有罗马 ,也算不上帝国。康德当
然坚决反对世界政府会成为这种败坏的状况。如果
世界政府是一个全球性专制的强大的普遍君主国 ,
这必然会导致极限型的恐怖的专制主义。我们知
道 ,人与人之间 ,尚可通过国家而走出野性的自由
状态 ;国和国之间可通过建立一个自由的国家联
盟体 ,而扼制战争和敌对倾向 ,那么如果整个地球
表面仅只是一个国家 ,而这个国家又走向了专制 ,
那么我们人类如何还能有走出困境的出路和可能
性呢 ?难道还能寄望于外星球的人类与我们地球
人类通过契约达到更高一级的制衡机制吗 ?不仅
康德拒斥这种倾向 ,而且大自然也唯恐人类搞成这
个样子 ,于是“采用了两种手段使得各个民族隔离
开来不致于混合 ,即语言的不同与宗教的不同”µψ
这样 ,如果各个国家真的合并为一体 ,不管它是
“脆弱帝国”还是“强大专制”都会导致比国与国之
间处于自然状态更为糟糕得多的败坏状态。
总之 ,通过这四层的论证 ,康德达到了自己的
结论并通过这一论证过程给构想中的自由联盟体
制一种
性的描述 :我们不妨重申一下康德的
核心思想 ———正像通过社会契约来结束个体间的
无法律的自由状态一样 ,具有敌对倾向的国家间
的自然状态要划上句号 ,也应诉诸一种类似公民
体制的自由国家的联盟 ,而这种自由国家的联盟
不具备国家的特性和强制权威 ,因此它并非是世
界共和国。
三、关于自由国家的联盟思想的理论困难
正像自由国家的联盟本身只是消极的替代品
一样 ,康德对它的界定也是消极的 ,康德只是强调
它一定不能是什么 ,至于它一定是什么却没有明
确的陈述 ,因此 ,康德只是提供了一种消极的规范
性描述。但是这一描述的内在矛盾立即就清楚地
凸显出来 :表现为国家和自由联盟的二元分裂与
矛盾 ,如果国家间无暴力 ,则无须自由联盟体 ,而
一旦这个自由联盟体具有了暴力 ,“国将不国”;可
是自由联盟体如果没有强制性力量和手段 ,它又
凭什么、靠怎样的机制来维护、保障国家之间的
“永久和平”状态呢 ?正像哈贝马斯在其《论康德
的永久和平观念》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 :“他仅仅
想诉诸理性”、“康德只能把希望寄托在政府的道
德自律上面 ;而这和康德对同时代政治所做的坦
率而客观的描述又没有丝毫的一致之处。”µζ所以
哈贝马斯说 :“康德本人显然是充分认识到了这
个问题 ,但他同时又遮蔽了这个问题”, µ{哈氏说
的也不无道理。为了进一步认清康德这一“软弱”
的性质所在 ,我们不妨将“国家 ———自由联盟体”
这二者的关系和“现象 ———自在之物”二者的关
系加以对照和类比。我们知道 ,现象与自在之物
的区分在康德哲学中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在先验
分析论的最后部分特别强调了二者的区分的重
要性。我们知道 ,自在之物在康德哲学中具有多
重含义 ,自在之物的概念在理论理性的“我思”的
纯粹形式活动中 ,表现为“理性”的概念。那么 ,在
理论理性中 ,现象与自在之物的关系也通过知性
与理性 (狭义) 的关系而获得表现 ,在康德看来 ,
现象是观念性的 ,即它是被知性建构起来的 ,在
这里 ,知性发挥着构成性的功能 ,而理性 (狭义)
在知识的具体构成中只具有范导性功能 ,它只是
将知性朝更高的综合统一的方向引导。如果理性
直接参予具体知识的建构 ,它就超越了自己的本
份 ,这样既损害了知识又歪曲了自己 ,因此导致
康德所说的幻相 ,所以 ,如果理性想起一点好作
用 ,干点好事 ,就只能消极地起作用。同样 ,在康
德看来 ,自由国家的联盟也只能是一种消极替代
品 ,它如果妄图成为正品 ,也必然会发生谮越 ,既
损害了、取消了国家 ,也使自己“走火入魔”,导致
一种比国家间的自然状态更可怕的糟糕的状态
的出现 ,所以联盟体只能起规范的、范导的作用。
在康德那里 ,自在之物必须有、应该有 ,但却不是
一种实在性的有 ,即不是呈现性的、表现性的
“有”。正像康德极力虚化自在之物使之成为纯粹
的无规定的抽象的形式一样 ,他也在尽全力虚化
这个自由国家的联盟 ,尽管它应该有 ,并且应是
一种基础 ,但它有何种本质规定性却不甚明了。
我们知道 ,理性在理论理性中虽然很委曲 ,一直
远远地间接地做一点规范性的工作 ,而它一旦置
身于实践理性的领域 ,便立即成为一种直接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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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 90 页) 农村城市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河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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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俞伯灵
成性的决定力量 ,这对理性说来实在是一种道德
的补偿。但是康德的政治哲学中的自由国家的联
盟由于一开始就鲜明地表现出强烈的道德倾向 ,
它也就没有指望在康德的哲学中再获得什么补偿
了 ,就像哈贝马斯恰如其分地指出的那样 ,康德的
这一永久消极品 ,“涉及到的只是对这个观念的抽
象把握”。µ|哈贝马斯当然不会满意于康德的“软
弱”,他大胆地替康德作了一种补偿 :哈贝马斯所
要做的无非是让这个消极品变成积极品 ,这就是
说 ,哈贝马斯诉诸法律、诉诸强制、诉诸具有操作
性的体制 ,诉诸暴力手段 ,使自由国家的联盟成为
具有“建构性”的全球治理实体。值得特别指出的
是 ,康德本人并非是由于局限于当时的时代经验
而没能看到这一层 ,相反 ,康德对人类社会的这一
矛盾困境有特别独到而深刻的洞察。但康德毕竟
是康德 ,作为康德 ,他甘愿消极地停留在那里 ,“裹
足不前”,这种甘愿停留于困境之中而受着痛苦的
折磨却不轻易草率地跨出去的君子风范和大哲人
的悲天悯人的情怀 ,表现出康德对整个人类处境
的深刻体察和对人类命运的深深的同情 ,这恰恰
是康德的伟大所在。非老康不知也 ,乃不愿为也。
这样 ,最终 ,康德的自由国家的联盟就“似乎”是、
“好象”是一个“自在之物”,它仿佛是一种“本体之
有”。那么 ,产生如此矛盾的症结又在什么地方呢 ?
这关键在于康德的预设之前提。康德一开始就将
自己紧紧地限定在国与国间的永久和平这一“牢
地”之中 ,这种限定的实质就是以国家的主权概念
为前提 ,国家主权就是康德所说的国家的国际权
利 ,它构成最底线 ,所以康德明确地指出 :“因而就
在假设上抛弃了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东西。”既然
国家主权丝毫“动”不得 ,那么在理论上是正确的
世界共和国这一积极的观念就只能被抛弃掉了。
在康德看来 ,国家主权是先天应然之物 ,它本身是
完备的封闭的自足的。这样一来 ,国家主权在对内
意义上只能是“绝对垂直”关系 (即康德所说的“在
上者对在下者的关系”) ,在对外意义上 ,只能是
“绝对水平”的关系。正是康德理解的国家主权概
念的双重“绝对性”才导致了的“国家 —自由国家
联盟体”的紧张关系。或许可以这样类比 ,国家主
权的概念对康德来说就象单子对于莱布尼茨一
样 ,具在完全独立意志的单子如何达到和谐肯定
是一个大难题 ,莱布尼茨求助于“前定和谐”,而康
德的国家主权的完整性和纯粹性只能诉诸于“大
自然隐藏的意图”来获得保证了。
注释 :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λϖ λωλξ λψ λζ λ{ λ| λ} λ∼ µυ µϖ µψ
康德 :《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 ,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 ,第 105、108、8、106、107、105、109、110、110、110、126、
110、112、110、112、118、112、114、114、112、126、127 页。µω罗尔斯 :《万民法》,张晓辉等译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第 38 页。µ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 1963 年版 ,第
366 页。µζ µ{ µ|哈贝马斯 :《包容他者》,曹卫东译 ,上海人民出
版社 2002 年版 ,第 196 页。
责任编辑 俞伯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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