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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课件 物流法律法规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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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课件 物流法律法规 教学课件物流法律法规西南交通(jiāotōng)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何娟2011-3第一页,共五十三页。课程内容安排(ānpái)第一章物流法概述第二章物流法律关系第三章物流合同(hétong)的基本问题第四章物流与货物销售第五章包装、配送的法律问题第六章仓储中的法律问题第七章装卸、搬运的法律、法规及公约第八章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关的法律问题第九章物流活动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第二页,共五十三页。案例(ànlì)讨论1一、上海一家出口公司(以下称为第一方)将一批茶叶交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安排装运。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和第一方签订物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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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西南交通(jiāotōng)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何娟2011-3第一页,共五十三页。课程内容安排(ānpái)第一章物流法概述第二章物流法律关系第三章物流合同(hétong)的基本问第四章物流与货物销售第五章包装、配送的法律问题第六章仓储中的法律问题第七章装卸、搬运的法律、法规及公约第八章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关的法律问题第九章物流活动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第二页,共五十三页。案例(ànlì)讨论1一、上海一家出口公司(以下称为第一方)将一批茶叶交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安排装运。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和第一方签订物流服务总合同。然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将茶叶交由另一家仓储公司(以下称为第二方)装箱。第二方在装箱时将茶叶和丁香配装在同一集装箱内。收货人收到茶叶后对茶叶做质检.质检报告认为茶叶与了香串味,已经无法饮用。该批茶叶成交价为CIF,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承保。第一方凭保险单向人保提出赔偿要求,人保在赔付之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追偿。问题:1、第一方的经济损失应该(yīnggāi)由谁承担?为什么?2、人保补偿第一方经济损失后,可以向谁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页,共五十三页。1、第一方经济损失应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承担,由保险公司承保赔付。第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正式合同,对合同当事人都产生法律效力,结合案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对承运的茶叶安全及质量负全责。当然(dāngrán),这里第一方与第三方按CIF成交,第一方经济损失应先行由保险公司承保赔付。CIF(指定目的港,原文为COST,INSURANCEAHDFREIGHT)术语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按此术语成交,货物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到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为买家办理货运保险,交付保险费。这里,上海一家出口公司(以下称为第一方)通过合法渠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对茶叶进行投保,投保行为具有法律效益。当第一方茶叶受到非自身因素导致的损失时,第一方有权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第一方可向保险公司即人保提出赔偿要求,补偿第一方经济损失。第四页,共五十三页。2、应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追偿。保险代为求偿权又名为保险代为权,是指保险公司享有的,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的索赔求偿权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hétong)法》第347、394条规定,保险合同(hétong)和仓储合同(hétong)都采取的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本案例,保险公司应当向第三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行使代为求偿权,即按照责任代替第一方追究第三方责任,向第三方追讨赔偿,同时第三方与第二方有合同(hétong)效应关系,第二方为直接责任人,第三方可向第二方追讨赔偿。第五页,共五十三页。案例(ànlì)讨论2甲原是一名公务员,后留职停薪。2004年8月,甲为做生意向邻居乙借款50万,并以其去年新建的临街2层小楼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月息1.5%。如2年期满甲不能清偿借款,乙可以把作为抵押物的楼房卖掉,以所得(suǒdé)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年,甲由于生意顺利,在原来的2层楼上又加盖一间阁楼,并把楼房一层的一部分出租给丙,租期3年,租金为3000元/月。2006年8月,借款合同期满,甲无力偿还借款。乙多次催要未果,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依照抵押合同拍卖甲的楼房,并代甲向丙收租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但是甲就新建的楼阁是否为抵押物,以及乙提出的代收租金的要求提出了异议。1.乙的要求是否合理?2.新建的楼阁是否应作为抵押物?3.收取租金的权利到底属于谁?第六页,共五十三页。乙的请求基本合理。新建的阁楼不属于抵押物。收取的租金的权利在产权转让前仍应当由甲收取,但乙可就协议向丙代收,甲乙纠纷应当不影响丙的合同(hétong)效力。第七页,共五十三页。案例讨论(tǎolùn)3是买卖合同纠纷?案情介绍案件要追溯到2008年年初。央企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旗下全资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河北物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女老板曹连英签订了贸易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每月初金鲲公司出售2000万元的铁精粉给中储河北物流,月底再由另一家名为奇石麟的公司加价3%买回,中储河北物流赚得60万元。而事实上,金鲲和奇石麟均为曹连英和李永平夫妻持股100%和90%的私企,两公司的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曹连英,曹通过自己掌控的两家公司向中储一卖一买铁精粉,实为获得2000万元流动现金。2008年6月底,中储河北物流没能如期从奇石麟收到2000万元和3%加价款项60万元,对方称因资金紧张要延期半月支付。同时,曹连英又催促完成(wánchéng)下一笔交易,要中储河北物流支付2000万元货款。中储为顺利拿到第六单的回款,只得继续接受金鲲公司的铁精粉。但此时,中储河北物流总经理张堪勇对曹连英已有些信不过了,变故自此而生。第八页,共五十三页。但到第二天早晨,前来转账的曹连英被银行告之,中储河北物流已于头天晚上下班前将账户上的钱划走了,支票已成空头支票,且已被中储“挂失”。遭此暗算后,曹连英盛怒,当天遂以“票据诈骗”为名,向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但警方了解双方“以贸易方式融资”的实质后,认为中储河北物流此举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曹连英向法院起诉。半年之后,2009年9月14日,河北金鲲公司突然以“票据纠纷”为由,将中储河北物流诉至石家庄市中院,诉请法院判令中储河北物流向其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等近2300万。2010年5月6日,河北高院对一诉“票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储河北物流归还金鲲公司本息2300万元。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诉终审完两个月后,2010年7月,河北金鲲以“2000万元票据款不足支付购货款,中储河北物流还欠2000多万元货款”为由,发起了第二轮“买卖纠纷”诉讼。曹连英诉称,截至2008年7月10日,中储河北物流总计收到金鲲供给的铁精粉31589万吨,因对方开具(kāijù)的2000万元支票空头,经河北高院判令对方偿还了2000万货款,但该款对应的只是12870吨货物,还有18719吨价值2909万元的铁精粉至今未予归还,诉请判令退还铁精粉或相应货款。金鲲提供的证据,仍是一诉审理中来自中储河北物流的监管日志和货物出入日报表,31589万吨铁精粉的总量,正是据此“监管日志”算出。第九页,共五十三页。对此,张堪勇表示,当年7月4日和10日两天记录有误,将还未完全倒进货场的19792吨和5046吨货错误登记了。因此,面对“31589万吨”铁精粉总量,中储河北物流再次有口难辩,只得认栽。10月18日,石家庄中院对二诉进行宣判:中储河北物流退还(tuìhuán)金鲲公司18719吨铁精粉(价值2909万元)。这意味着,在这桩由“贸易融资”引发的两起诉讼中,中储两诉皆败,5200万元国资将流失殆尽,且钱货两空。思考与讨论:1、中储两诉皆败的根源在哪里?由其承担本案主要责任是否合理合法?2、案例是“贸易融资纠纷”?“票据欺诈”?3、怎么规避案件中的风险?第十页,共五十三页。分析1、要判断中储河北物流和河北金鲲谁是谁非须基于我国的法律法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的话,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河北高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中储河北物流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承担全部责任。2、所谓(suǒwèi)的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而企业之间的贸易融资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如果涉嫌票据诈骗,公安机关肯定会立案侦查,追究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的刑事责任。所以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的行为既不属于贸易融资,亦不属于票据诈骗。通过分析案情可以看出,二者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第十一页,共五十三页。分析3、中储河北物流和河北金鲲公司之间的行为可以界定为供应链金融的一种民间的创新模式,根据规范的合同来看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合同双方(shuāngfāng)由于操作失误,同时在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上规避不当,以致引发连续的诉讼和纠纷。关于如何有效规避供应链金融运营风险的问题,供应链金融具体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种类,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最大风险当数操作风险。供应链金融与传统金融有很大区别。传统金融最关注信用风险,注重对借款企业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如财务状况怎么样、规模怎么样、管理团队怎么样等;而供应链金融关注的是借款企业主体真实的贸易背景,关注的是担保品的状况,如借款企业主体有没有充足的订单、贸易上下游企业之间关联怎样、上下游企业信誉和规模怎样等。供应链金融采取大量的担保品可以缓释信用风险,但也相应地提高了操作风险。第十二页,共五十三页。我国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比如《物权法》虽是我国关于物权的最高法,然而总体上还比较笼统,缺乏相应的。所以从制度层面讲,还要出台一些配套的法律、规章、制度、政策、,进行进一步的解读、规范。现在国家很重视制定供应链融资、物流金融的标准,比如中国仓储协会进行的仓储金融标准的制定工作,这对于规范相关业务具有重要作用。具体操作层面来讲:从银行层面讲,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物流金融平台或系统的建设。“如单据的扭转、资金流使用的状况,作为银行都应该(yīnggāi)通过平台或系统很清晰地观测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要针对客户合适的商业模式或业务流程。从物流企业角度讲,最主要的风险是操作风险。物流企业的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对风险是否有相应控制能力和对策,这些对物流企业都非常重要。对此,物流企业首先要判断借款企业是否能够准入,要建立一套准入体系,对借款企业进行识别和评估,多方考察企业信用情况,审慎选择合作企业;此外,物流企业还要加强对物流、资金流的监管,严格按监管业务流程去做,建立监管平台,使监管可视化、智能化,从而降低操作风险。第十三页,共五十三页。代理发行(fāháng)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发行(fāháng)人的债务责任案情简介2001年11月,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简称练塘公司)与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银公司)签订包销发行债券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练塘公司委托申银公司以包销方式代理发行企业债券500万元,申银公司负责代理发行、兑付债券等各项业务,债券发行起息日为2001年11月9日至2004年11月8日,债券的还本付息及经济责任概由练塘公司负责;申银公司将所收之款定期划入练塘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练塘公司在第三年还本付息的前5天,将债券应付本息(běnxī)金额划入申银公司账户;兑付结束后申银公司将收回的兑付债券交由练塘公司点收;本协议还本付息后自动失效。嗣后,练塘公司经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机关批准,于同年11月9日通过申银公司向社会发行了抗灾自救企业债券。第十四页,共五十三页。该债券章程规定,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为3年,全部委托申银公司总代理;债券到期一次兑付本息不计复利,不记名,不挂失,可按国家规定在证券市场(zhènɡquànshìchǎnɡ)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债券由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担保兑付。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简称洁士日化厂)通过申银公司购买了该企业债券。2004年3月9日,洁士日化厂与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厂(简称余姚厂)签订购销喷雾器合同一份。嗣后,洁士日化厂因收到余姚厂货物后无力偿付货款,便将其购买的8万元上述债券折抵货款10万余元,余姚厂予以接受。债券到期后,余姚厂持该债券要求申银公司予以兑付。申银公司以练塘公司未将兑付之本息划入其账户为由拒绝兑付。第十五页,共五十三页。余姚厂因与申银公司交涉未果,遂以洁士日化厂为被告,申银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洁士日化厂承兑企业债券8万元或偿付货款10万余元。―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练塘公司为本案被告,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后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练塘公司向社会发行之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第三人申银证券公司(zhènɡquànɡōnɡsī)作为证券机构,对发行的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也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明知知其无担保资格仍提供担保,应由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原审被告练塘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共同清偿余姚厂持有的抗灾自救企业债券8万元。第十六页,共五十三页。裁判(cáipàn)文书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不服共同(gòngtóng)清偿企业到期债券上诉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厂。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申银公司应否共同承担清偿(qīngcháng)责任?第十七页,共五十三页。2001年11月,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简称练塘公司)与上诉人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银公司)签订包销发行在债券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练塘公司委托申银公司以包销方式代理发行企业债券500万元,申银公司负贵代理发行、兑付债券等各项业务,债券发行起息日为2001年1I月9日至2004年11月8日,债券的还本付息及经济责任概由练塘公司负责;申银公司将所收之款定期划入练塘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练塘公司在第三年还本付息的前5天,将债券应付(yìngfù)本息金额划入申银公司账户;兑付结束后申银公司将收回的兑付债券交由练塘公司点收;本协议还本付息后自动失效。嗣后,练塘公司经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机关批准,于同年11月9日通过申银公司向社会发行了抗灾自救企业债券。第十八页,共五十三页。该债券章程规定,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为3年,全部委托申银公司总代理;债券到期一次兑付本息不计复利,不记名,不挂失,可按国家规定在证券市场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债券由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担保兑付。原审被告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简称洁士日化厂)通过申银公司购买了该企业债券。2004年3月9日,洁士日化厂与被上诉人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厂(简称余姚厂)签订购销喷雾器合同一份。嗣后,洁士日化厂因收到余姚厂货物后无力偿付货款,便将其购买的8万元上述债券折抵货款10万余元,余姚厂予以接受(jiēshòu)。债券到期后,余姚厂持该债券要求申银公司予以兑付。申银公司以练塘公司未将兑付之本息划入其账户为由拒绝兑付。第十九页,共五十三页。被上诉人余姚厂因与上诉人申银公司交涉未果,遂以洁士日化厂为被告,上诉人申银公司为原审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洁士日化厂承兑企业债券8万元或偿付货款10万余元。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练塘公司为本案被告,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一审法院认为练塘公司向社会发行(fāháng)之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第三人申银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机构,对发行(fāháng)的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也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明知其无担保资格仍提供担保,应由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第89条之规定,判决练塘公司、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和申银公司共同清偿余姚厂持有的抗灾自救企业债券8万元。上诉人申银公司不服原判,认为其非系债券的发行人,也非债券的兑付担保人,原审判令其与练塘公司等共同清偿债券显属不当,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第二十页,共五十三页。二审法院(fǎyuàn)审理后认为:余姚厂与洁士日化厂之间因购销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余姚厂取得债券合法有效。申银公司是代理练塘公司销售本案债券的承销商,其对练塘公司到期不能兑付该债券产生的法律后果,既无合同约定的无条件兑付义务,也无法律规定的应当清偿的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申银公司共同承担上述民事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二审法院(fǎyuàn)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原审被告练塘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共同清偿余姚厂持有的抗灾自救企业债券8万元。第二十一页,共五十三页。案件(ànjiàn)分析这是一起企业债券到期后不获兑付的案件。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义务人对债券所载明的债务应无条件给付。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9条之规定,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本案原审被告洁士日化厂用所购企业债券折抵所欠被上诉人余姚厂货款(huòkuǎn),被上诉人余姚厂因此成为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要求兑付。但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申银公司应否共同承担清偿贵任?第二十二页,共五十三页。根据本案的事实,上诉人非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也非债券的兑付担保人,而是本案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兑付的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7条之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biǎoshì)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本案债券发行经有关部门和金融机关批准,程序合法,申银公司作为发行代理人,其代理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按照申银公司与练塘公司之间委托包销发行债券协议书约定,申银公司只对发行及兑付的具体工作负责,债券的还本付息责任概由练塘公司负责,协议并无约定申银公司应承担到期不能兑付该债券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练塘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未履行其与申银公司之间委托包销债券协议约定的义务,造成债券到期未能兑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第二十三页,共五十三页。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贵任,练塘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明知其无担保资格,仍为练塘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担保,应由其上级机关即原审第三人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但一审法院判决申银公司承担共同(gòngtóng)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予以改判是正确的。第二十四页,共五十三页。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也对此案所涉及问题进行了认定。《复函》认为: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对企业债券的持有人负有按债券约定的期限偿付本息的义务。金融机构接受企业债券发行人的委托代理发行企业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由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对金融机构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mínshìzérèn)。因此,当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偿付企业债券的本息时,债券持有人应当向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和(或)担保人主张民事权利。如果债券推销人金融机构代企业债券发行人垫款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息时,该推销人金融机构构成为债券持有人,亦应向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和(或)担保人主张民事权利。第二十五页,共五十三页。教材(jiàocái)及参考文献教材:张瑜物流法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参考教材及相关文献:周艳军:物流法律法规知识(zhīshi)中国物资出版社,2006胡美芬:物流相关法规与国际公约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胡美芬,郏丙贵:物流法规教程,2005教材后参考文献及相关报刊、杂志、网站资料第二十六页,共五十三页。课程考核(kǎohé)授课方式平时成绩40%+期末考试60%讨论+讲授突出案例分析(fēnxī)轮次讲习+集中讲习第二十七页,共五十三页。一、法的概念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二)法律规范的主要分类(fēnlèi)(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三、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一)构成要素(二)法律事实第二十八页,共五十三页。一、法的概念1.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的特征:(1)法是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高度概括、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者(huòzhě)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3.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2)法是被奉为法律(即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其中,社会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意义。4.法的历史发展:(1)任何社会都需要行为规则,但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2)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是剥削阶级类型的法。(3)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法。5.法的分类:法的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6.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在历史渊源、法律渊源、立法技术、法律适用技术、诉讼程序、法律结构等方面均有不同。第二十九页,共五十三页。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行为模式(三种)+法律后果(两种)=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的主要分类1.按行为模式分为:(1)授权性规范(2)命令性规范(3)禁止性规范。2.按强制性的强弱程度分为:(1)强制性规范:行为人必须遵守,不得予以减损、排除、违反的法律规范。(2)任意性规范:行为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予以减损、排除适用,仅在行为人之间未做协议(xiéyì)安排时才适用的法律规范。一旦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便成为判断行为人是非曲直的标准。3.按内容的确定方式分为:(1)确定性规范:内容由本身直接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2)准用性规范:内容由其指引的其他规范予以确定的法律规范。(3)委托性规范:内容由其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受权机关)另行制定规范予以确定的法律规范第三十页,共五十三页。(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和辅助标准。(1)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2)辅助标准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2.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的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系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主要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刑法(xíngfǎ)、民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经济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包括仲裁法)、国际法等。第三十一页,共五十三页。三、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一)构成要素1.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等。涉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分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tèshū)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tèshū)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第三十二页,共五十三页。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guānxì)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第三十三页,共五十三页。2.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1)权利是指法律保护(bǎohù)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2)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第三十四页,共五十三页。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tèdìng)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tèdìng)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tèdìng)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tèdìng)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tèdìng)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第三十五页,共五十三页。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zhǐxiànɡ)的对象,又称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第三十六页,共五十三页。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xíngwéi)。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xíngwéi)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需具有合法性。第三十七页,共五十三页。[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输100台电视机的合同,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fǎlǜ)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运的该100台电视机。(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运输合同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的电视机,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的运输行为。第三十八页,共五十三页。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机器设备。在买卖合同中,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甲企业应该在5月1日前交货,乙企业应该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fùkuǎn);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这种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第三十九页,共五十三页。阳光是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分析]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jiàzhí)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道德产品(人身利益):是指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因为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jiàzhí),所以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四十页,共五十三页。权利是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权利并不是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特定情况(qíngkuàng)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再比如,专利权属于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在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中,专利权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股权属于经济权利,权利质押关系中,客体是权利(如股东的股权)。第四十一页,共五十三页。(二)法律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发生、变更(biàngēng)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包括:1.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法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事件。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法律事实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如一个商品房买卖关系的建立,既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定买卖合同,还需要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缺少任一行为,都不能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二页,共五十三页。第一章物流法概述(ɡàishù)学习目的与要求1.了解我国物流法的渊源形式(xíngshì);2.了解我国物流法包括的主要内容;3.掌握物流法的特点;4.熟悉物流法的现状和发展。第四十三页,共五十三页。第一节物流法概述(ɡàishù)一、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是指不同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ɡèzhǒnɡ)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因制定的国家机关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目前,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律渊源大致包括下列几个层次:(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规章(四)地方性法规(五)国际条约(六)国际惯例(七)技术标准第四十四页,共五十三页。二、物流法律规范(guīfàn)的概念及其特点(一)物流法律规范的概念及其范围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yīzhǒnɡ)。物流活动涉及生产、流通等各个方面,必然会受到法律规范的规范和调整。物流法律规范是指调整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大致包括下列几个部分:1、与货物销售相关的法律规范2、与货物仓储、流通加工有关的法律规范3.与货物运输相关的法律规范4、与货物保险相关的法律规范5、与海关相关的法律规范第四十五页,共五十三页。(二)物流法律(fǎlǜ)规范的特点1.广泛性2.复杂性3.技术性4、国际性第四十六页,共五十三页。三、物流法律规范(guīfàn)的作用物流法律规范对物流活动的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正确引导物流业的发展方向国家通过立法以及对现有法律的整理等活动来作为正确引导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方法是通过统一立法或针对物流的不同流程制定单行法规来对物流业进行规范和调整。(二)促进物流市场体系的形成、发展物流市场体系的形成、发展对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物流市场体系的发展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三)为物流业创造有序竞争的环境,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物流市场体系形成之后,必然产生市场内部的竞争。部分物流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往往采取不合法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必须(bìxū)有相关法律规范对不法经营者进行惩处,以净化市场竞争的环境,促进物流业向健康的方向发展:第四十七页,共五十三页。第二节物流法的现状(xiànzhuàng)与发展一、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现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在我国制定并实施一部完整的物流法时机还不成熟。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经济相对不发达,物流业的发展刚刚起步.无沦在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关于物流法律规范的统一的认识.也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对于物流本身及其法律规范还处于学习、研究的阶段上;我国现行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都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涉及贸易、运输、仓储(cāngchǔ)、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第四十八页,共五十三页。二、我国物流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wèntí)及相关建议(一)我国物流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1.与物流相关的法律规范不统一且过于分散2法律规范层次较低,效力不强3.物流立法相对落后(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建议(jiànyì)1.制定统一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物流业统一开放的市场2.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3.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体系4.完善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第四十九页,共五十三页。三、我国物流法律规范(guīfàn)的发展(一)清理(qīnglǐ)现在的相关物流法律规范(二)确立适应公平竞争要求的物流市场法律环境(三)建立政府对物流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体制(四)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物流企业的利益第五十页,共五十三页。本章(běnzhānɡ)小结物流法律规范是指调整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在我国制定并实施一部完整的物流法时机还不成熟。由于物流活动本身涉及很多社会关系,所以与物流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范围比较广。物流法律规范的特点为:广泛性;复杂性;技术性;国际性。我国现行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涉及贸易、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信息管理等领域到目前为止,我国物流法律规范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我国加入WTO后,物流法律规范面临(miànlíng)一些新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共同面对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第五十一页,共五十三页。思考(sīkǎo)与练习一、名词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物流法律规范二、简述题1.我国的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形式是怎样的?2.物流法律规范的特点是什么?3.简述我国物流法律规范中存在(cúnzài)的问题及相关建议。4.加入WTO后,如何解决我国发展物流法律规范时面临的新问题?第五十二页,共五十三页。内容(nèiróng)总结物流法律法规。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根据(gēnjù)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三页,共五十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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