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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张老师)

2018-05-16 60页 ppt 8M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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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姐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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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张老师)司法鉴定制度专题讲座主讲人:张树军教授2015年5月20日主讲人简介张树军:男,中共党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环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内蒙古大学国内合作办主任等职务。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物证技术。案例导入呼格吉勒图案件: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附近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女青年在厕所内被奸杀,警方“查明”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为凶手。案发61天后,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执行枪决。2005年,公安部督办案件...
司法鉴定 (张老师)
司法鉴定专题讲座主讲人:张树军教授2015年5月20日主讲人简介张树军:男,中共党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环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内蒙古大学国内合作办主任等职务。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物证技术。案例导入呼格吉勒图案件: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附近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女青年在厕所内被奸杀,警方“查明”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为凶手。案发61天后,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执行枪决。2005年,公安部督办案件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声称“4.9”毛纺厂女尸案是其所为,并供认了作案细节且指认了犯罪现场。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案例导入冤案的关键:血液对比是种属认定,仅具排除功能;进一步,仍需进行DNA检验,此具备同一性认定冤案发生的关键?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质证、采证存在瑕疵,导致了悲剧产生。如何避免冤案再次发生?值得深思!主要内容一、司法鉴定制度的渊源简史二、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概况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现状四、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意见一、司法鉴定制度的渊源简史(一)大陆法系司法鉴定简史(二)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简史(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简史(四)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演变规律(一)大陆法系司法鉴定简史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与刑事审判制度几乎同时产生。据考证,鉴定大致可追溯于古希腊时代。考证资料载于:公元前400年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法典》;1532年德国《加洛林法典》;1575年法国巴雷医生《外科手术学》;1598年意大利菲特利斯教授《医师报告》;1622年意大利巴迪尔《怎样根据字迹判断写作者性格和气质》;1813年、1815年西班牙先后出版了《毒物与普通毒物学》(上、下)等。随着诉讼模式演进、证据制度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对鉴定问题认识的深化,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并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对鉴定作出相应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鉴定人的鉴定资格一般由有关法律或有权机关明确规定或者将鉴定权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中立性,设有鉴定人的回避制度。法院视鉴定人为法官的“助手”,借助于鉴定人专门知识和鉴定意见的外在形式“弥补其知识的不足”或“掩饰其常识的缺陷”。(一)大陆法系司法鉴定简史(二)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简史英美法国家的专家证人是在审判实践中逐渐成长起来的,早期作为某一领域具有经验的人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在公元5世纪至9世纪英国一些官员代表国王支持地方死亡尸体的勘验和证据调查,形成了验尸官制度。14世纪的英国出现了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庭解决疑难问题的“法庭顾问”。18世纪以前的英国,专家证人的程序启动权并非由当事人(控辩)双方享有,而是由法院垄断,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相同,其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被称之为“skilledwitness”。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存在“验尸官”,主要是查明死因,医生作为协助人。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鉴定技术和方法的改变。直到19世纪初期,英美法系国家现代诉讼制度中的专家证人制度基本形成。 (二)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简史 在英国,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鉴定可以自行决定,法院对其启动鉴定一般不予限制。美国继承了英国的专家证人传统,当事人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对鉴定事项的决定和专家证人的选任,拥有同等的权利。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一样,都承担着出庭作证的义务,接受传唤方和对方的询问,陈述鉴定所依据的原理、的来源、方法和设备的采用,并回答双方的询问和质证,解释自己专家证言中存在的疑点或矛盾的地方。(二)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简史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具有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功能,然而这种与当事人主义相联系的专家证人在诉讼中扮演着“具有专门知识的辩护人”的角色作用,法庭成为“专家争斗”的战场。在某些时候那些不是最优秀的科学家和专家反而成了最优秀的“专家证人”,其结果必然降低诉讼效率和影响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美国辛普森案件---(专家证人)---无罪(二)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简史 (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渊源 1、司法检验起源于战国至秦汉时期2、唐朝时期司法检验得到制度化的发展3、宋朝时期,取得辉煌成就4、民国以后,逐渐成型我国司法检验的起源自于战国至秦汉时期,唐朝时期司法检验得到制度化发展,于宋朝时期取得一定的成就。 (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渊源 唐朝时期司法检验得到制度化的发展《唐律》最早规定了法医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法医检验的对象、损伤的定义和分类对杀伤案件类型及相应的刑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出现了评判损伤程度的法医学标准独具特色的保辜制度 (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渊源 我国古代司法鉴定于宋朝时期发展较为辉煌 (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渊源 宋慈,字惠父(公元1186~1249年),古代伟大法医学家、法学家。福建建阳县人,故居童游里。幼年就师朱熹弟子吴稚,受朱学“格物致知”影响颇深,重实事求是,对每一事物必究真理。 (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渊源 宋慈为官称职,勤政爱民,关心群众疾苦,宋慈四任提点刑狱官(相当省高院法官,1245年开始收集洗冤录资料,1247年任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期间,完成了《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这样,公认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巨著诞生了。 (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渊源 辛亥革命后,1912年颁布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挖墓检验,解剖尸体;1913年颁发了《解剖规则》,这是史无前例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法、卫生领导机关采取了恢复、发展司法鉴定与研究的一些措施,从而法医学检验与刑事技术发展迅速。 (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渊源 党的十一届后我国司法鉴定事业重新复苏。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加强法治,司法鉴定工作全面发展,恢复了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卫生、政法高等院校都建立了法医捡验、教学、科研机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恢复,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首次开设司法鉴定专业等课程。 (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渊源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多名人大代表的提案,经过认真调研,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法为我国司法鉴定领域首部专门法律,起到了“基本法”的作用。目前,我国常见的鉴定为以下六种:一是法医类鉴定;二是物证类鉴定;三是声像资料类鉴定;四是知识产权鉴定;五是会计司法鉴定;六是计算机司法鉴定。 (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渊源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演变:从神权---民权神权:“水审法”、“火审法”、“热油审”、“尸体裁判法”等等。 (四)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演变规律 神权表现:1、火审,让嫌疑犯手持烙铁步行并用舌头舐之,无伤则无罪;2、水审,让嫌疑犯沉入水中一定时间,浮起者有罪,沉没者无罪;3、毒审,让嫌疑犯服某种毒物,无特殊反应则无罪;4、圣水审,让嫌疑犯饮用供神之水,无异状反应则无罪;5、热油审,让嫌疑犯用手取出热油中的钱币,无伤则无罪6、抽签审,设正邪两球,让嫌疑犯摸取,摸到正球者无罪7、秤审,用秤量嫌疑犯体重两次,第二次较前次轻者无罪 (四)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演变规律 水审(冷or热)火审毒审热油审抽签审秤审 (四)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演变规律 民权:物证鉴定;DNA检验;法医鉴定;声像鉴定。 (四)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演变规律 主要内容:(一)《决定》前的立法概况(二)《决定》后的立法概况二、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概况(一)决定前的立法概况1、立法背景立法混乱,无统一立法;在《决定》实施前,各地立法政出多门,规定凌乱,司法鉴定呈现一盘沙的局面,极大的影响了法治的威信。二、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概况“好处费”(一)决定前的立法概况1、立法背景管理机制混乱,鉴定效力多遭质疑;在《决定》实施前,全国鉴定管理机制无统一规定,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主体人员的资格多无同意,致使现实中鉴定效力多遭质疑。二、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概况(一)决定前的立法概况1、立法背景重复鉴定,反复鉴定频发在《决定》实施前,部分案件历经多个鉴定机构,多次鉴定,结果截然不同,致使法院采证困难,同时部分当事人因巨额鉴定费而不得不放弃鉴定。二、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概况相关案例:黄静案黄静,女,湖南湘潭人,小学音乐教师,2003年2月24日,裸死在宿舍,男友姜俊武死前与其同宿,精液留在现场。NO1:2003.3.6,湘潭市公安局作出潭公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黄静系处女,“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瘁死(与姜俊武无关)。NO2:2003.5.7,湖南省公安厅认定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与姜俊武无关)二、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概况相关案例:黄静案NO3:2003.6.8,湖南省公安厅再次复检,认定“黄静系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时认为“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与姜俊武有关)NO4:2003.7.4,南京医科大学做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根据不足;(2)尸体有进一步检查的必要”(与姜俊武有关)2003.7.8,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姜俊武。NO5:2004.8.22,国家司法部法医来湘潭鉴定后,并邀请高铭暄、赵秉志、陈卫东等知名教授论证,做出“对姜俊武行为应定性为强奸未遂,建议审判机关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问题:本案历经五次尸检,六次死亡鉴定,为何每次的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为什么?二、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概况(一)决定前的立法概况2、决定的内容(1)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2)规定了司法鉴定活动的种类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3)规定实行登记。二、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概况(一)决定前的立法概况1、决定的内容(4)规定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5)明确了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确立了鉴定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概况(一)决定前的立法概况3、《决定》的影响《决定》是我国迄今为止公布的法律地位最高的专门的司法鉴定规范性文件,在关涉司法鉴定的重大原则问题上予以了明确规定,尤其在司法鉴定的管理、鉴定机构的设立及执业范围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司法鉴定立法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总之:《决定》解决了谁管理、管理谁、怎样管理的一些主要法律问题。二、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概况(一)决定前的立法概况4、《决定》的评价积极:是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里程碑,是司法鉴定法治化的新起点,是建立司法鉴定良好秩序的治本之举。不足:条款少,内容浓缩,概括性强,诸多问题不可能细化。二、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概况(二)《决定》后的立法概况《决定》实施后,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司法鉴定的规定趋向明确、规范。二、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概况(二)决定后的立法概况1、法律、法规、规章三大诉讼法及司法解释2005年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公布《司法鉴定程序通》;2008年5月6日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09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二、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概况二、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概况(二)决定后的立法概况2、地方性法规1998年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国首例);其后,重庆、吉林、深圳、江西、四川、湖北、河南、河北、山东、宁夏、贵州、浙江、陕西等13省(市)、市相继制定实施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部分省市配套规定,《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吉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工作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司法现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司法鉴定人状况司法鉴定启动机制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结论质证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现状(一)立法滞后,管理混乱《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等规定较为笼统、原则、宽泛。无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立法。现行立法来自司法部、公安部、两高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管理机制混乱。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现状(二)鉴定机构、鉴定人考评,准入机制滞后现状表现《决定》仅对物证类、法医类和声像资料这三类鉴定推行登记许可制度,其他鉴定主体资质则缺失明确的立法规定。实践中,部分鉴定机构及人员利用鉴定机会故意混淆是非,进行权钱交易,影响司法公正。部分鉴定人员主体资质缺失,实践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导致实践中,重复鉴定,反复鉴定问题多发。(连丽丽案)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现状相关案例:连丽丽案(嫌疑人从无罪到无期)2000年6月29日,花季少女连丽丽聚会后离奇死亡,当地警察尚尔琦具有重大嫌疑。鞍山市公安局出具第一份鉴定结论,认为连丽丽患“急性出血性胰腺炎死亡(即疾病致死),排除他杀可能”,嫌疑人尚尔琦无罪释放。连母王书提出异议,后省公安厅和公安部进行复检,鉴定结论均维持原结果。王书和其律师董方伟对此严重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2001年9月18日,司法部鉴定结果显示“胰腺实质未见出血及炎细胞浸润(即排除自身疾病嫌疑),连丽丽不是病死”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现状相关案例:连丽丽案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公布鉴定报告也认为“因酒引起胰腺出血死亡,排除胰腺炎(即自身病死)死亡可能”。2003年3月5日,全国七位著名法医学专家鉴定后得出“排除急性出血性胰腺炎(即非自身疾病致死),不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即他杀)”的鉴定结论。2004年4月8日,在公安部督办专家的指挥下,尚尔琦强奸杀人作案事实查证属实。2006年5月15日,鞍山中院宣告被告尚尔琦犯强奸罪,处以无期徒刑,并剥脱政治权利终身。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现状(三)鉴定人出庭率极低表现:据统计,2013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的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只有1例,不到1%。原因:缺失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硬性规定,2012刑诉法规定,控辩双方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法院认为有必要之情形下,此时鉴定人应当出庭,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缺失(司法保护权(人身、财产安全;经济补偿(食宿、交通等费用)。法庭庭审中一般形式质证,而非实质质证,鉴定人出庭的实质性作用被弱化。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现状(四)鉴定机构之间缺乏市场竞争鉴定机构两种:一种是侦查机关内部所涉;另一种是社会机构。鉴定机构的案源主要来源于法院指定,而非市场竞争。部分鉴定机构热衷于投资少、见效快、技术低的鉴定项目备注:国家级十大司法鉴定机构名单(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现状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现状(五)司法鉴定的启动权,控辩审严重失衡侦查阶段在鉴定意见的启动权上双方不对等,公诉机关享有鉴定程序启动权,辩护方仅享有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在审判阶段,鉴定启动权一般依赖于法院指定。实践中,滋生当事人不信任鉴定结论,从而引发重复鉴定。:西方,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聘请,为当事人服务,诉讼中多数情况下是当事人自行委托。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现状(六)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缺失实践中,部分鉴定机构设备不足,水平低下致使出现鉴定结论失误而损害当事人法益;部分鉴定人员徇私舞弊,违规操作,故意错误鉴定。立法中,我国鉴定人作虚假鉴定或不出庭作证,往往仅承担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法律缺失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之规定。实践中,鉴定机构及人员,因错误鉴定或虚假鉴定,举证责任较难认定,所以因此承担责任的也特别少。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现状(七)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认识错位法理上,鉴定意见属于八种法定证据之一。实践中,部分法官认为鉴定意见属于“披着白衣的法官”所作出,具有科学性,属于免于质证的证据。部分法官认为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高于其他证据部分法官,对鉴定意见(结论)过度依懒。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现状(八)司法鉴定的结论的透明度不高实践中,鉴定机构只公示鉴定结论,对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原理等往往不公示。部分鉴定活动暗箱操作,缺乏有效监督。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现状(九)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形式化实践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实践中,质证结果扭曲化,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变相的转变为申请重新鉴定,重复鉴定。鉴定人不出庭,替代为宣读书面鉴定结论。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现状(十)鉴定结论的取舍具有盲目性、随意性实践中,鉴定结论由专业人士的鉴定主体依据自身科学知识、专业经验等作出;诉讼中,对鉴定结论的采证却由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具体进行。部分案件中,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两个、三个鉴定意见,致使法官采证困难。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现状(一)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1、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2、完善司法鉴定相关程序四、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建议(二)建立鉴定机构统一管理制度1、完善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管理统一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扩大统一登记管理范围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实现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2、完善司法鉴定运作机制完善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机制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四、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建议(三)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1、强化审批管理2、完善鉴定人主体资质认定注册标准3、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及退出机制4、明确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体系四、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建议(四)完善司法鉴定启动机制1、建立双重鉴定启动机制;2、明确必须鉴定的情形;3、取消侦查、检查机关的鉴定启动决定权4、完善有关救济制度5、限制重新鉴定次数四、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建议(五)完善司法鉴定程序制度1、建立统一的司法;2、增强鉴定实施程序的透明度;3、完善鉴定意见的规范形式;4、完善鉴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四、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建议(六)完善司法鉴定程序制度1、建立统一的立法实施程序;2、增强鉴定实施程序的透明度;3、完善鉴定意见的规范形式;4、完善鉴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四、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建议(七)完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1、建立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制度;2、四、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建议(七)完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1、建立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制度;2、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3、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范围及程序;4、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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