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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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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PAGE\*MERGEFORMAT2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我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及《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
深圳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PAGE\*MERGEFORMAT2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我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及《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包括:道路客运、汽车客运站、道路货运、危险货物运输、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与水运建设工程、道路设施养护、政府产权交通场站、港口及航运(含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汽车维修及驾驶员培训等十三个经营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站长等。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分管业务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第三条【主管机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全行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备案及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第四条【基础建设】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考核,组织编制相关及开发考试题库等,并定期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管理人员考核最终实现无纸化考试。第五条【考核不收费规定】本办法对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作出规定。考核不收取费用。第六条【考核实施机构】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购买服务的形式选取考核机构。委托考核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考核,包括组建考核工作管理团队、制定考核工作#管理#、编制能力考核复习资料和模拟考试题目,以及考核申报、考试安排、现场监考、成绩公示、资料报备、证件制作与发放等一系列事项。第二章考核申报第七条【能力要求】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第八条【报名程序】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管理人员应由其所在的经营单位通过考核管理系统注册报名,提出考核申请,经考核机构审查,符合条件,方可参加考核,并按指定考点和考核时间参加考核(见附件1考核申报及证书发放程序)。第九条【报名条件】申请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且有相关安全管理经历;(二)申请参加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至申请考核之日,五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三)申请参加道路客运和危险物品运输考核的管理人员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四)由生产经营单位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并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第十条【提交材料】申请参加管理人员考试的人员要填写《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生产经营单位的任免通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一条【培训与继续教育要求】本办法鼓励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组织管理人员考前自培、自学,或自愿参加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二条【考核要求】考核相关事项:(一)考核内容:根据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要求,考核内容由安全基础知识与安全专业知识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安全专业知识分为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工程建设及管养、港口及航运、维修驾培等五大板块十三个经营类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四个方面。(二)考核题型:题型以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等构成。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三)考核频率:原则上每月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四)舞弊行为处理: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舞弊行为的,考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当次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参加考核。第十三条【考核合格证核发与换发】考核合格后核发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见附件3)。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管理人员应当在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3年的继续教育有效证明,即可换发考核合格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重新考核合格后再换发考核合格证:(一)换证人员工作岗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调整到主要负责人的须参加主要负责人考核;(二)换证人员工作岗位出现行业内跨领域(经营类别)调整的须参加已更换岗位的考核;(三)换证人员没有完成每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须重新参加考核。第十四条【证书管理】考核合格证全市通用,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考核合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按程序到负责考核的机构申请补发考核合格证。第十五条【变更管理】管理人员在初次取得考核合格证时即视为已在考核机构备案.服务单位或职务、岗位发生变更时,应30日内通过考核管理系统企业端口申请更新信息,并在负责考核机构换发考核合格证。第十六条【办理时限】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管理人员通过考核合格或收到补发、换发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合格证的核发、补发、换发等工作。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监督检查制度,督促相关机构和单位落实管理人员考核、备案、继续教育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执法检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持考核合格证情况进行严格督查检查,依法对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主要督查检查以下内容:(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二)管理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情况;(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性及备案情况;(四)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五)管理人员安全履职情况。第十九条【分类分级监管及属地管理】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监管责任单位按职责依法处理.第二十条【考核机构监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考核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对考核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考核资格审查情况; (二)考核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四)考核建档情况。第二十一条【公众监督】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的管理事项、办事程序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凡在深圳市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配备经考核合格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办理年检、新增运力及工程招投标等业务,直至改正为止。第二十三条【考核机构法律责任】考核机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核机构相关业务。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负责组织考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除按第二十三条对考核机构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降级或者撤职、开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考核的;(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证书注销】已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注销其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分的;(三)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裁定具有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证书衔接】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前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渡期,期间新、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用;2018年7月1日起,我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必须经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二十七条【证书制作】本办法中的《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印制。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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