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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计规范

2022-03-21 4页 doc 135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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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计规范..优选1总那么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第1.0.2条本规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方法"的有关规定。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开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构造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开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
电力设计规范
..优选1总那么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第1.0.2条本规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的有关规定。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开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构造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开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那么。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2术语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customrs'load在城市或城市局部片区,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第2.0.2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powersupplysources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承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powerplant在市域围规划建立的各类发电厂。第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mainforcespowerplant能提供城网根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第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electricpowernetwork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substation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station城网中起承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第2.0.8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voltegedeepingtypesofelectricpowersupply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第2.0.9条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tensionlinecorri-dor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平安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第3.1.1.5条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平安设防要求;第3.1.1.6条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3.2编制容第3.2.1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根底资料的根底上进展。规划编制的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根底资料宜符合以下要求:第3.2.1.1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合资料,包括:区域经济、城市人口、土地面积、国生产总值、产业构造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产量的近5年或10年的历史及规划综合资料;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括:地区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城市供电电源种类、装机容量及发电厂位置,城网供电电压等级、电网构造、各级电压变电所容量、数量、位置及用地,高压架空线路路径、走廊宽度等现状资料及城市电力部门制订的城市电力网行业规划资料;城市用电负荷资料,包括:近5年或10年的全市及市区(市中心区)最大供电负荷、年总用电量、用电构成、电力弹性系数、城市年最大综合利用小时数、按行业用电分类或产业用电分类的各类负荷年用电量、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等历史、现状资料;其它资料,包括:城市水文、地质、气象、自然地理资料和城市地形图,总体规划图及城市分区土地利用图等。第3.2.1.2条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城市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归算至10KV电源侧处)的现状资料或地方现行采用的标准或经历数据;详细规划围的人口、土地面积、各类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及大型工业企业或公共建筑群的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现状及规划资料;工业企业生产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产值等现状及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区道路网、各类设施分布的现状及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图等。第3.2.2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编制容,宜符合以下要求:第3.2.2.1条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容宜包括:(1)预测城市规划目标年的用电负荷水平;(2)确定城市电源、电网布局和规划原那么;(3)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布局示意图。编写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中的电力专项规划要点。第3.2.2.2条应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的根底上,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容宜包括:(1)预测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用电负荷;(2)电力平衡;(3)确定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布局;(4)确定城网供电电压等级和层次;(5)确定城网中的主网布局及其变电所容量、数量;(6)确定35KV及以上高压送、配电线路走向及其防护围;(7)提出城市规划区的重大电力设施近期建立工程及进度安排;(8)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图。编写电力总体规划说明书。第3.2.3条大、中城市可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的根底上,编制电力分区规划,容宜包括:(1)预测分区规划用电负荷;(2)落实分区规划中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位置、用地;(3)布置分区规划高压配电网或高、中压配电网;(4)确定分区规划高、中压电力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高压线走廊(或地下电缆通)宽度;(5)绘制电力分区规划图。编写电力分区规划说明书。第3.2.4条应在电力分区规划或电力总体规划的根底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其编制容宜符合以下要求:第3.2.4.1条编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容宜包括:(1)确定详细规划区中各类建筑的规划用电指标,并进展负荷预测;(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其位置、用地;(3)布置详细规划区中压配电网或中、高压配电网,确定其变电所、开关站的容量、数量、构造型式及位置、用地;(5)绘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第3.2.4.2条在城市开发、修建地区,应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配套编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容宜包括:(1)估算详细规划区用电负荷;(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点的数量、容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3)布置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网及其开关站、10KV公用配电所的容量、数量、构造型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4)确定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线路导线截面;(5)投资估算;(6)绘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4城市用电负荷4.1城市用电负荷分类第4.1.1条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宜分为以下八类: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用电,工业用电,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用电,建筑业用电,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用电,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金融业用电,其它事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也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第4.1.2条城市建立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4.1.2规定。大类小类适应围居住用地用电(Rd)一类居住(Rd1)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电二类居住(Rd2)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电三类居住(Rd3)住宅与工业用地有混合穿插的用地用电公共设施用地用电(Cd)行政办公(Cd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的用地用电金融贸易(Cd2)金融、保险、贸易、咨询、信息和商社等机构的用地用电商业、效劳业(Cd3)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饮食、旅馆、招待所、商贸市场等的用地用电文化娱乐(Cd4)文化娱乐设施的用地用电体育(Cd5)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的用地用电医疗卫生(Cd6)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急救等设施的用地用电教育科研设施(Cd7)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机构等设施的用地用电其它(Cdn)不包括以上设施的其它设施的用地用电工业用地用电(Md)一类工业(Md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根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二类工业(Md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三类工业(Md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仓储用地用电(Wd)仓储业的仓库房、堆场、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用电对外交通用地用电(Td)铁路(Td1)铁路站场等用地用电港口(Td4)海港和河港的陆地局部,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及客运站用地用电机场(Td5)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的飞行区(不含净空区)、航站区和效劳区等用地用电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用电(Ud)供水、供电、燃气、供热、公共交通、邮电通信及排水等设施用地用电其它事业用地用电(Y)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用电第4.1.3条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大类小类居住建筑用电普通住宅高级住宅别墅公共建筑用电行政办公楼综合商住楼银行商场高级宾馆、饭店一般旅馆图书馆影剧院中、小学托幼园所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体育场馆医院疗养院其它工业建筑用电一类工业标准厂房二类工业标准厂房三类工业标准厂房仓储建筑用电一般仓库冷冻仓库、危险品仓库对外交通设施用电火车站场、市、长途公路客运站、海港、河港码头作业区、客运站、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港区、效劳区等市政公用设施用电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变电所、储气站、调压站、大型锅炉房等其它建筑用电上述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第4.1.4条按城市用电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4.2城市用电负荷预测第4.2.1条城市用电负荷预测(以下简称负荷预测)容宜符合以下要求:第4.2.1.1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负荷预测容宜包括:(1)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最大负荷;(2)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年总用电量;(3)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及第一、二、三产业各分项规划年用电量;(4)市区及其各分区规划负荷密度。第4.2.1.2条电力分区规划负荷预测容宜包括:(1)分区规划最大负荷;(2)分区规划年用电量。第4.2.1.3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负荷预测容宜包括:(1)详细规划区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2)详细规划区规划最大负荷;(3)详细规划区规划年用电量。第4.2.2条负荷预测应符合以下要求:第4.2.2.1条预测应建立在经常性收集、积累负荷预测所需资料的根底上,从调查研究入手,了解所在城市的人口及国民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分析、研究影响城市用电负荷增长的各种因素;第4.2.2.2条应根据不同规划阶段预测容的具体要求,对所掌握的根底资料进展整理、分析、校核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资料、数据作为预测的根底;第4.2.2.3条应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展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展补充、校核;第4.2.2.4条应在用电现状水平的根底上进展分期预测。负荷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第4.2.2.5条预测所得的规划用电负荷,在向供电电源侧归算时,应逐级乘以负荷同时率;第4.2.2.6条负荷同时率的大小,应根据各地区电网负荷具体情况确定,但均应小于1。第4.2.3条预测方法的选择宜符合以下原那么:第4.2.3.1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长率法、人均用电指标法、横向比较法、负荷密度法、单耗法等;第4.2.3.2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1)一般负荷宜选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等;(2)点负荷宜选用单耗法,或由有关专业部门、设计单位提供负荷、电量资料。4.2城市用电负荷预测第4.2.1条城市用电负荷预测(以下简称负荷预测)容宜符合以下要求:第4.2.1.1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负荷预测容宜包括:(1)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最大负荷;(2)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年总用电量;(3)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及第一、二、三产业各分项规划年用电量;(4)市区及其各分区规划负荷密度。第4.2.1.2条电力分区规划负荷预测容宜包括:(1)分区规划最大负荷;(2)分区规划年用电量。第4.2.1.3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负荷预测容宜包括:(1)详细规划区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2)详细规划区规划最大负荷;(3)详细规划区规划年用电量。第4.2.2条负荷预测应符合以下要求:第4.2.2.1条预测应建立在经常性收集、积累负荷预测所需资料的根底上,从调查研究入手,了解所在城市的人口及国民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分析、研究影响城市用电负荷增长的各种因素;第4.2.2.2条应根据不同规划阶段预测容的具体要求,对所掌握的根底资料进展整理、分析、校核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资料、数据作为预测的根底;第4.2.2.3条应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展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展补充、校核;第4.2.2.4条应在用电现状水平的根底上进展分期预测。负荷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第4.2.2.5条预测所得的规划用电负荷,在向供电电源侧归算时,应逐级乘以负荷同时率;第4.2.2.6条负荷同时率的大小,应根据各地区电网负荷具体情况确定,但均应小于1。第4.2.3条预测方法的选择宜符合以下原那么:第4.2.3.1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长率法、人均用电指标法、横向比较法、负荷密度法、单耗法等;第4.2.3.2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1)一般负荷宜选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等;(2)点负荷宜选用单耗法,或由有关专业部门、设计单位提供负荷、电量资料。4.3规划用电指标第4.3.1条当编制或修订各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时,应以本规制定的各项规划用电指标作为预测或校核远期规划负荷预测值的控制标准。本规规定的规划用电指标包括: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规划单位建立用地负荷指标和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四局部。第4.3.2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开展、国生产总值、产业构造,地区动力资源和能源消费构造、电力供应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为根底,对照表4.3.2中相应指标分级的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幅值围,进展综合研究分析、比较后,因地制宜选定。指标分级城市用电水平分类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现状规划Ⅰ用电水平较高城市3500-25018000-6001Ⅱ用电水平中上城市2500-15016000-4001Ⅲ用电水平中等城市1500-7014000-2501Ⅳ用电水平较低城市700-2502500-1000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第4.3.3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结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居民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构成、气候条件、生活习惯、能源供应政策及节能措施等因素进展综合分析、比较后,以该城市的现状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水平为根底,对照表4.3.3中相应指标分级中的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幅值围,因地制宜选定。指标分级城市用电水平分类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现状规划Ⅰ用电水平较高城市400-2012500-1501Ⅱ用电水平中上城市20-1011500-801Ⅲ用电水平中等城市100-51800-401Ⅳ用电水平较低城市50-20400-250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第4.3.4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当采用负荷密度法进展负荷预测时,其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三大类建立用地的规划单位建立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立用地中所包含的建立用地小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大类建立用地的单位建立用地用电现状水平和表4.3.4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城市建立用地用电类别单位建立用地负荷指标(kW/ha)城市建立用地用电类别单位建立用地负荷指标(kW/ha)居住用地用电100-400工业用地用电200-800公共设施用地用电300-1200  注:1.城市建立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八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2.超出表中三大类建立用地以外的其它各类建立用地的规划单位建立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第4.3.5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当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时,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大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筑中所包含的建筑小类类别、数量、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标准、功能及各类建筑用电设备配置的品种、数量、设施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现状水平和表4.3.5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建筑用电类别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W/m2)建筑用电类别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W/m2)居住建筑用电20-60W/m2(1.4-4kW/户)工业建筑用电20-80公共建筑用电30-120  注:超出表中三大类建筑以外的其它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确定。5城市供电电源5.1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第5.1.1条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承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两类。第5.1.2条城市供电电源的选择,除应遵守国家能源政策外,尚应符合以下原那么:第5.1.2.1条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能源资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条件,进展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城市供电电源;第5.1.2.2条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力主的城市,应规划建立适当容量的火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保证城市用电需要;第5.1.2.3条有足够稳定热负荷的城市,电源建立宜与热源建立相结合,贯彻以热定电的原那么,规划建立适当容量的热电联产火电厂。5.2电力平衡与电源布局第5.2.1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根底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进展电力平衡,以确定不同规划期限的城市电力余缺额度,确定在市域围需要规划新建、扩建城市发电厂的规模及装机进度;同时应提出地区电力系统需要提供该城市的电能总容量。第5.2.2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和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城市电源点的数量和布局,大、中城市应组成多电源供电系统。第5.2.3条应根据负荷分布和城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协调好电源布点与城市港口、国防设施和其它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和影响。5.3城市发电厂规划设计原那么第5.3.1条布置城市发电厂,应符合以下原那么:第5.3.1.1条应满足发电厂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厂条件要求;第5.3.1.2条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立用地标准"中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第5.3.1.3条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大、中型火电厂应接近铁路、公路或港口等城市交通干线布置;第5.3.1.4条火电厂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电厂与居民区之间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平安防护及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第5.3.1.5条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第5.3.2条燃煤电厂应考虑灰渣的综合利用,在规划厂址的同时,规划贮灰场和水灰管线等。贮灰场宜利用荒、滩地或山谷。第5.3.3条应根据发电厂与城网的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第5.3.4条条件许可的大城市,宜规划一定容量的主力发电厂。第5.3.5条燃煤电厂排放的粉尘、废水、废气、灰渣、噪声等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5.4城市电源变电所布置原那么第5.4.1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其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进展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变电所的位置。第5.4.2条对用电量很大,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可采用220KV及以上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布置。第5.4.3条除本规第5.4.2条情况外,规划新建的110KV以上电源变电所应布置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第5.4.4条规划新建的电源变电所,不得布置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除此之外,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协议。6城市电网6.1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和层次第6.1.1条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以下规定:500,330,220,110,66,35,10KV和380/220V。第6.1.2条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构造;大、中城市的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宜为4-5级、四个变压层次;小城市宜为3-4级、三个变压层次。第6.1.3条城市电网中的最高一级电压,应根据城市电网远期的规划负荷量和城市电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确定。第6.1.4条对现有城市电网存在的非标准电压等级,应采取限制开展、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那么。6.2城市电网规划原那么第6.2.1条根据城市的人口规划、社会经济开展目标,用地布局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结合城市供电部门制定的城市电网建立开展规划要求,通过协商和综合协调后,从城市全局出发,将电力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图上。第6.2.2条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那么,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围,防止重叠、交织。第6.2.3条城市电网规模应与城市电源同步配套规划建立,到达电网构造合理、平安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保证电能质量,满足城市用电需要。第6.2.4条城网中各电压层网容量之间,应按一定的变电容载比配置,各级电压网变电容载比的选取及估算,应符合现行"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那么"的有关规定。第6.2.5条城市电网的规划建立和改造,应按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网中各级电压变电所、开关站、配电所、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和营业网点的位置和用地(或建筑面积)。7城市供电设施7.1一般规定第7.1.1条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立标准、构造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立整体水平相适应。第7.1.2条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用地紧的空间环境条件和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平安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和要求。第7.1.3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构造型式与建筑外形。第7.1.4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合本规第1.0.5条的要求。7.2城市变电所第7.2.1条城市变电所按其构造型式分类,应符合表7.2.1的规定。大类构造型式小类构造型式1户外式12全户外式半户外式2户式34常规户式小型户式3地下式56全地下式半地下式4移动式78箱体式成套式第7.2.2条城市变电所按其一次电压等级可分为500,330,220,110,66,35KV六类变电所。第7.2.3条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2)靠近负荷中心;(3)便于进出线;(4)交通运输方便;(5)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协调,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飞机场、领(导)航台、国家重点风景旅游区等,必要时,应取得有关协议或书面文件;(6)宜避开易燃、易爆区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7)应满足防洪标准要求:220-50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1%的高水位;35-11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2%的高水位;(8)应满足抗震要求: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中的有关规定;(9)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易发生滚石场所等不良地质构造。第7.2.4条规划新建城市变电所的构造型式选择,宜符合以下规定:第7.2.4.1条布设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的变电所,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构造;第7.2.4.2条市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式或半户外式构造;第7.2.4.3条市中心地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式构造;第7.2.4.4条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小型户式构造;变电所可与其它建筑物混合建立,或建立地下变电所。第7.2.5条城市变电所的建筑外形,建筑风格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第7.2.6条城市变电所的运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各类区域环境保护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第7.2.7条城市变电所的用地面积(不含生活区用地),应按变电所最终规模规划预留;规划新建的35-500kV变电所用地面积的预留,可根据表7.2.7-1和表7.2.7-2的规定,结合所在城市的实际用地条件,因地制宜选定。序号变压等级(kV)一次电压/二次电压主变压器容量[MVA/台(组)]变电所构造型式及用地面积(m2)全户外式用地面积半户外式用地面积户式用地面积1110(66)/1020-63/2-33500-55001500-3000800-1500235/102000-35001000-2000500-1000序号变压等级(kV)一次电压/二次电压主变压器容量[MVA/台(组)]变电所构造型式用地面积(m2)1500/220750/2户外式90000-1100002330/220及330/11090-240/2户外式45000-550003330/110及330/1090-240/2户外式40000-470004220/110(66,35)及220/1090-180/2-3户外式12000-300005220/110(66,35)90-180/2-3户外式8000-200006220/110(66,35)90-180/2-3半户外式5000-80007220/110(66,35)90-180/2-3户外式2000-4500第7.2.8条城市变电所主变压器安装台(组)数宜为2-3台(组),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应标准化、系列化。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选择,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7.3开关站第7.3.1条当66-220kV变电所的二次侧35kV或10kV出线走廊受到限制,或者35kV或10kV配电装置间隔缺乏,且无扩建余地时,宜规划建立开关站。第7.3.2条根据负荷分布,开关站宜均匀布置。第7.3.3条10kV开关站宜与10kV配电所联体建立。第7.3.4条10kV开关站最大转供容量不宜超过15000kVA。7.4公用配电所第7.4.1条规划新建公用配电所(以下简称配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第7.4.2条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台数宜为两台,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第7.4.3条在负荷密度较高的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和对市容有特殊要求的街区及分散的大用电户,规划新建的配电所,宜采用户型构造。第7.4.4条在公共建筑楼规划新建的配电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消防措施。第7.4.5条当城市用地紧、选址困难或因环境要求需要时,规划新建配电所可采用箱体移动式构造。7.5城市电力线路第7.5.1条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第7.5.2条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第7.5.2.1条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穿插,防止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平安距离,应符合本规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第7.5.2.2条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第7.5.2.3条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第7.5.2.4条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否那么应采取防护措施;第7.5.2.5条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第7.5.3条市区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以下规定:第7.5.3.1条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构造。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附录C.0.1和附录C.0.2的规定;第7.5.3.2条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应注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并满足与电台、领(导)航台之间的平安距离。第7.5.4条市区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第7.5.5条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确实定,应符合以下要求:第7.5.5.1条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平安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第7.5.5.2条市区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50060-7566、11015-2533035-453512-2022030-40  第7.5.6条市区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以下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第7.5.6.1条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第7.5.6.2条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第7.5.7条布设在大、中城市的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及新建居住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第7.5.8条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以下规定:第7.5.8.1条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的平安距离;第7.5.8.2条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且必要时,宜采用地下共用通道;第7.5.8.3条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第7.5.8.4条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平安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第7.5.9条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那么:第7.5.9.1条应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第7.5.9.2条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多,且不宜超过6根时,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易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平安距离,不应小于本规附表D的规定;第7.5.9.3条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和不宜直埋且无机动荷载的人行道等处,当同路径敷设电缆根数不多时,可采用浅槽敷设方式;当电缆根数较多或需要分期敷设而开挖不便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第7.5.9.4条地下电缆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穿插处,或地下电缆需通过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当电缆根数较多,且为6-20根时,宜采用排管敷设方式;第7.5.9.5条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数量在30根以上,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缆隧道敷设方式。附录A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表附表A变电所电压等级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MVA)变电所电压等级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MVA)500kV500,750、1000,1500110kV20,31.5、40,50,63330kV90,120、150,180,24066kV20,31.5,40,50220kV90,120,150、180,24035kV5.6,7.5,10、15,20,31.5附录B城市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平安距离第附录B.0.1条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1的规定值。线路电压(kV)1-103566-110220330垂直距离(m)3.04.05.06.07.0第附录B.0.2条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平安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2的规定值。线路电压(kV)<11-103566-110220330垂直距离(m)3.01.53.04.05.06.0附录C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第附录C.0.1条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1的规定。线路经过地区线路电压(Kv)<11-1035-110220330居民区6.06.57.58.514.0非居民区5.05.06.06.57.5交通困难地区4.04.55.05.56.5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第附录C.0.2条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2的规定。线路电压(kV)<11-1035-110220330最小垂直距离(m)1.01.53.03.54.5附录D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平安距离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理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平安距离附表D工程平安距离(m)平行穿插建筑物、构筑物根底0.50-电杆根底0.60-乔木树主干1.50-灌木丛0.50-10kV以上电力电缆之间,以及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0.25(0.10)0.50(0.25)通信电缆0.50(0.10)0.50(0.25)热力管沟2.00(0.50)水管、压缩空气管1.00(0.25)0.50(0.25)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1.000.50〔0.25〕铁路〔平行时与轨道,穿插时与轨底,电气化铁路除外〕3.001.00道路〔平行时与侧石,穿插时与路面〕1.501.00排水明沟〔平行时与沟边,穿插时与沟底〕1.000.50注:1表中所列平安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2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3表中括号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平安距离。4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m时,平行平安距离可减小至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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