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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保管箱业务章程

2017-09-01 4页 doc 15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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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保管箱业务章程农村信用社保管箱业务章程 ??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满足个人和单位保管贵重财物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保管箱业务的日常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保管箱业务是信用社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业务章程和约定的条件,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及文件等财物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保管箱租用人申请办理租用保管箱业务时,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客户阅读并承认保管箱业务章程,填写开启保管箱申请表,经审阅同意后,签订《保管箱租用合同》。租用人委...
农村信用社保管箱业务章程
农村信用社保管箱业务章程 ??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满足个人和单位保管贵重财物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保管箱业务的日常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保管箱业务是信用社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业务章程和约定的条件,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及文件等财物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保管箱租用人申请办理租用保管箱业务时,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客户阅读并承认保管箱业务章程,填写开启保管箱申请,经审阅同意后,签订《保管箱租用》。租用人委托他人办理时,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租用人身份证件及有效的委托证明。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和护照等。 第四条 租用人根据所租保管箱的规格大小以及租期长短交纳租金及押金。押金是客户的履约保证,金额为所申请租用保管箱租期的租金。 第五条 租用人或其代理人应预留租用人的指纹、印章,代理人要填写租用人授权的委托书,印章加盖于信用社印鉴卡上留存备查。 第六条 柜员在收妥租金、押金、预留指纹、印鉴卡和租箱合同后,将保管箱钥匙(一式二把)交给租用人或其代理人。钥匙、无线电控锁共同使用方可打开保管箱。 第七条 保管箱租期、租金及押金依据价格表,租金一律预交,应在签约时交纳,以后每到期交纳下一年租金。租金、押金和挂失费等项费用如有调整,均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收取。 第八条 在营业时间内,租用人开箱时应携带保管箱钥匙以及身份证件,填写开箱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经柜员审核无误后方可进库开箱;如印鉴不符、开箱人与身份证件不符或者逾期不交纳租金者,信用社有权暂时拒绝开箱。如租用人委托他人开箱时,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租用人身份证件及有效的委托证明。 第九条 保管箱的开启、锁闭及物品的存入、取出,均由租用人或其代理人自行操作。信用社除负责核对印鉴、开启及关闭库门和陪同开启保管箱外,对其他事端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租用人如需更换印鉴,应凭本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向信用社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租用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箱的钥匙和预留印鉴,如有遗失,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立即向信用社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如被人按约定手续开箱冒领,信用社概不负责;挂失期间,不能开箱存取物品。因挂失而发生的破箱、换锁、修缮等费用,由租用人负担。 第十二条 租用人不得自行将保管箱转让或转租他人。如发现客户此情况,信用社有权解除租约。 第十三条 租用人不得利用保管箱做非法用途,不得存放易燃品、易爆品、枪支弹药、腐蚀品、毒品及其他一切违禁物品。如信用社对租用人保管箱内存放的物品产生质疑时,信用社有权要求租用人开启保管箱,以便检查。如违反本规定,信用社有权停止开箱,并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如导致信用社及第三者蒙受损失,租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箱内存放的物品因自身原因变质、损坏,或因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损失的,信用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第十五条 在租约期内,租用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信用社需要终止租约时,须提前1个月通知租用人。租用人中途退租或因违章而被终止租约的,信用社均不退回租金;在保管箱租用合同解除后,直至租用人交还钥匙(一式两把)并将箱内物品提取清除前,租金仍然照付。 第十六条 按照本章程规定终止租约、租用人中途退租或租约期满的,在租用人交还保管箱钥匙并清除箱内物品后,信用社将押金返还;租金或其他费用未付清的,在押金中扣除。 第十七条 租用期满,租用人需续租的,应在到期前1个月交纳租金。租用人逾期3个月未办理退租手续又未续交租金的,信用社有权扣留保证金并停止开箱,同时通知租用人解除租约。如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的,信用社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公证破箱或开箱,有关的费用由租用人负担。箱内物品由信用社登记、开列清单并移存保管。由此形成的损坏,由租用人自负。经公证破箱或开箱满6个月,信用社再次限期催告租用人,租用人仍未提取的,信用社将依本章程和租箱合同处理存放物品以偿付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 租用人死亡,在接到通知后,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准许其合法代理人开箱登记存物,其合法继承人或代理人有权退租、继续租用保管箱或重新办理租用手续,租金仍然照付。 第十九条 柜员认为有紧急情况时,有权随时要求当时留在保管箱库内的任何人立即离开,并关闭库门。 第二十条 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保护租用人的合法权益,并保守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信用社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租用人的保管箱。如司法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或扣收保管箱内的 3 财物,信用社则依法办理,对其后果概不负责;已查封的保管箱,必须在禁令撤销或解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对保管箱库的安全负责。保管箱库内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库房门锁钥匙和密码应分别由专人掌握,两人会同方可启闭库房大门。 第二十二条 每天营业结束后,工作人员应会同保安人员对库内的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保管箱库工作人员如发现客户遗留物品或保管箱忘记锁闭,应妥善保管客户物品,部门负责人,并及时通知租用人。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应妥善保管库房门钥匙、密码,如需动用备用钥匙和密码副本,须经联社主管主任批准并做详细。库房密码在必要时可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更换。上述各钥匙的备用钥匙,视同金库备用钥匙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城区信用合作联社制订和解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以上条款已阅读,同意 保管箱租用人签字: 申请开启保管箱日期: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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