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收费标准(桂价费〔2007〕301号)

2019-05-26 4页 doc 19KB 890阅读

用户头像

is_769254

暂无简介

举报
收费标准(桂价费〔2007〕3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价费〔2007〕301号 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61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现就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广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
收费标准(桂价费〔2007〕3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价费〔2007〕301号 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61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现就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广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不超过附件标准的原则制定。 二、收费单位应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5〕42号文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  收费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抄送: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07年7月16日印发 (共印50份)
/
本文档为【收费标准(桂价费〔2007〕301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