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桂价费〔2007〕3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价费〔2007〕301号
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61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现就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广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价费〔2007〕301号
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61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现就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广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不超过附件标准的原则制定。
二、收费单位应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5〕42号文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 收费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抄送: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07年7月16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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