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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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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第八条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3-1 用地性质 中心城(旧)区 规划新区 备注 中心地段 一般地段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居住用地 低层住宅用地 <40 <1.0 <35 <1.0 多层住宅用地 <30 <1.8 <30 <1.7 <30 <1.6 中高层住宅用地 <28 <2.2 <28 <2.2 <26 <2.2 高层住宅用地 <28 <3.5 <25 <3.5 <24 <3.5 公共设施用地 多层公共建筑多层综合楼 <55 <4.0 <50 <3.2 <50 <3.0 高层公共建筑高层综合楼 <45 >4.0 <40 >2.5 <35 >2.5 工业用地 低层厂房建筑用地 <45 <1.35 <40 <1.2 1~3层一般通用厂房 多层厂房建筑用地 <40 <2.4 <35 <2.1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仓储用地 低层仓库建筑用地 <50 <1.5 <45 <1.35 1-3层普通仓库 多层仓库建筑用地 <40 <2.4 <35 <2.1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地下室、地下停车库等地下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7、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的上、下限值。第九条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计算见表3-2。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3-2 核定容积率(FAR)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小于2 1.0 大于、等于2、小于4 1.5 大于、等于4、小于6 2.0 大于、等于6 2.5第四章建筑绿地第十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4-1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4-2的规定。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人。上述指标的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绿地率一览表表4-1 项目类别 代号 绿地率 工业、仓库 M1 应不小于20%,产生污染工厂应不小于30% 行政办公 C1 应不小于35% 金融、商业 C2 应不小于20% 文化娱乐、宾馆 C3 应不小于35% 体育 C4 应不小于35% 学校、科研 C5 应不小于35% 一类居住区 R1 应不小于35% 二类居住区 R2 应不小于30%注:1、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3、旧城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可采用异地绿化方式解决,异地绿化面积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4、采用植草砖形式的,植草砖部分按其20%计绿地面积。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表4-2 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公顷) 规划要求 居住区中心绿地 1.0 明确功能划分,以绿为主兼有体育活动、晨练及休闲功能。辅以铺装小品,建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 小区中心绿地 0.4 组团中心绿地 0.04 可灵活布置,以绿为主,兼搞儿童活动设施。第十二条老城区内规划河道两岸改建、新建建筑物时退让河道不小于6米,新城区退让规划河道不小于20米。退让部分宜布置公共绿地。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宽度应相应增加。改建、新建河道时,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线。第十三条为美化环境,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库、河的坡岸绿化等。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实际情况,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5-1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表5-1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2、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住宅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5-2的规定。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表5-2 布局形式 图例 间距 备注 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L 其间距L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SL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8米 当南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S大于或等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侧建筑度的0.6倍 当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东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SL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不小于8米 LS S大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 当东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周边情况复杂的,应做日照分析,满足日照标准要求。3、住宅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建筑)布置。4、在原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5、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分析等确定。(二)当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计算南侧或西东侧日照间距的,可扣除北侧或东西侧底层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高度。扣除高度不得大于4.5米。(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可布置有层高2.4米以下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均布置有层高2.5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新建住宅提倡底层架空开放空间。(四)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13米。(六)住宅建筑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和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1米(特指私人建房)。第十五条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第十六条除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水泵房、门卫房、厕所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建筑(含多层住宅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第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一)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5倍控制,且不小于4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4米、低层不小于3米;东西向布置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建筑高度0.4倍、低层不小于4米。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侧向端距按不小于8米控制。(二)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第六章建筑退让第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十九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及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6-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第二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宜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具体按表(6-1)执行。后退道路红线表表6-1 道路性质 道路红线宽度(米)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高层建筑 多、低层建筑或裙房 次要道路 ≤12 8 3 12~20(<20) 10 4 20~30(<30) 12 5 主要干道 30~40(<40) 14 6 40~60 16 8 ≥60 18 12 视距三角线 6 3注:1、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综合考虑。2、中高层住宅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或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平均值控制。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按照主要道路车速60公里/小时、次要道路车速40公里/小时计算。4、当与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第二十一条在旧城改造地段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让距离。但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管线等不得逾越道路红线。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基础、化粪池、地下管线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地下室和地下构筑物等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第二十三条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与最小垂直净距应满足表6-2的要求。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表6-2 名称 建筑物凸出部分最小水平距离(米) 建筑物顶端最小垂直距离(米) 11kv边导线 2.0 3.0 35kv边导线 3.0 4.0 110kv边导线 4.0 4.0第二十四条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广场四周建设的建筑物,应按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红线以及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第七章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八条建筑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电梯的住宅不超过六层;(二)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三)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宜超过三层。第二十九条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1.2~1.5(W+S)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三)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确定。(四)沿街建筑底层属商业用房的,其层高不宜超过4.5米。第八章居住区规划第三十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8-1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8-1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第三十一条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2的规定。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8-2 序号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 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 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第三十二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配置参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并具有个性特点,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居住区内应精心设置建筑小品、绿地,组织好户外的休闲和体育活动场地,丰富和美化环境。第三十四条合理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配电间、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等宜结合其他建筑布置,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的协调。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地面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上部并进行绿化。第三十五条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宜与其他建筑组合或集中布置,避免单独、分散设置,以减少小区建筑密度,增加绿化面积。第三十六条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道路:路面宽应在6—9米组团道路:路面宽应在3.5—5米宅间道路:不宜小于2.5米。第三十七条住宅区内应按表9-3的规定配置机动车车位,其中室外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20%。第九章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第三十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第三十九条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等级、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市区的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五部分组成。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规划红线宽度参见表9-1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红线宽度表9-1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60-80 40 30-40 20-30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60-100 30-40 30 12-24第四十条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6%,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第四十一条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两种。高速公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交,并必须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第四十二条道路平面交叉口建筑红线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40米;次干路为15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窄路与宽路相交时,按宽路控制。第四十三条主干路及次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采用渠化交通。渠化交通的拓宽车道宽为3.5米,其进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40米至70米,出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30米至60米。第四十四条在城市主干路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9-2的规定。表9-2 露天(㎡/车位) 室内(㎡/车位) 路边(㎡/车位) 机动车停车场 25-35 30-35 16-20 自行车停车场 1.5-1.8 1.8-2.0 1.0-1.5注: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大型汽车:2.5铰接车:3.5第四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3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建设项目停车位控制指标表9-3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宾馆 星级宾馆 车位/客房 0.5 1.5 其它宾馆 车位/客房 0.4 1 办公 商业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4 市级机关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5 4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4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0.45 7.5 饮食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 0.3 3.6 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0.60 7.5 农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0.3 7.5 医院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1.5 其它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1.5 疗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1.5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5 展览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5 体育馆 车位/100座 2.0 30 影剧院 电影院 车位/100座 2.0 50 剧院 车位/100座 3.0 40 游览场所 自然风景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4.0 10 其它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4.0 100 交通建筑 长途汽车站 车位/1000名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2.0 8 公交枢纽站 1.5 20 学校 小学 车位/100名学生 0.3 15 中学 车位/100名学生 0.3 80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车位/100名学生 0.5 55 住宅 一类住宅 车位/户 1 3 二类住宅 车位/户 0.3 3 工业厂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职工数的80%说明:1、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25㎡/车位,自行车1.5㎡/车位;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35㎡/车位,自行车1.8㎡/车位。2、不足基本单位的项目,按基本指标配建,且只入不舍。3、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4、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见表9-4。表9-4 车型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铰型汽车 自行车 三轮车 换算系数 0.2 0.7 1.0 2.0 2.5 3.5 1.0 2.5第四十八条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第四十九条公共加油站按以下要求设置:(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900米至12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二)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可参照表9-5确定。加油站的用地面积表9-5 级别 一 二 三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61-150 16-60 ≦15 用地面积(公顷) 0.25-0.30 0.16-0.20 0.10-0.14(三)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四)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五)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第五十条公共交通停靠站宜按下列要求设置:市区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米至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城市主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米至40米。第五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跨越城市道路的,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城市主干路的通车净高应不少于5.0米,次干道、支路应不少于4.5米,且满足交通规范要求。第五十二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第十章管线工程第五十三条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第五十四条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10-1规定。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快车道下应不小于1.0米;在慢车道下应不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应不小于0.5米。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10-2规定。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表10-1)(单位:米)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雨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排管 电信电缆 电信导管 给水管 0.15 0.15 0.15 0.15 0.50 0.20 0.15 排水管(雨、污) 0.15 0.15 0.15 0.15 0.20 0.20 0.15 燃气管 0.15 0.15 0.15 0.15 0.20 0.20 0.15 热力管 0.15 0.15 0.15 0.15 0.25 0.20 0.20 电力排管 0.50 0.20 0.20 0.25 0.10 0.20 0.20 电信电缆 0.20 0.20 0.20 0.20 0.20 0.10 0.10 电信导管 0.15 0.15 0.15 0.20 0.20 0.10 0.10地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10-2)(单位:米)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雨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电缆 电力排管 电信电缆 电信导管 给水管 0.8 1.0 1.0 1.0 1.0 1.0 1.0 排水管(雨、污) 0.8 1.0 1.0 1.0 1.0 1.0 1.0 燃气管 低压 1.0 1.0 1.0 1.0 1.0 1.0 1.0 中压(大气压)(0.05-1.0) 1.0 1.0 1.0 1.0 1.0 1.0 高压(大气压)(1.0-3.0) 1.0 1.0 1.0 1.0 2.0 2.0 高压(大气压)(3.0-12.0) 5.0 5.0 4.0 2.0 10.0 10.0 热力管 1.0 1.0 1.0 1.0 1.0 1.0 1.0 电力排管 1.0 1.0 1.0 1.0 0.5 1.0 0.5 电信导管 1.0 1.0 1.0 1.0 0.5 0.5 0.5 建构筑物基础 3.0 2.5 2.0 1.5 1.0 1.2 1.5 1.0 行道树 1.5 1.0 1.2 1.5 1.0 1.0 1.0 1.5 道路侧石 1.5 1.5 1.5 1.5 1.5 1.5 1.5 1.5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表10-1、10-2的净距可按照有关专业标准执行。第五十五条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管线按两侧分设。(二)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1、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2、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3、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第五十六条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河流等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第五十七条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热力管线、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第五十八条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第五十九条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第六十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第六十一条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第六十二条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第六十三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装设阀门。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第六十四条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小于0.4米。第十一章其他第六十五条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要时需作样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建筑应作外墙灯光设计。建筑物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设置的位置等形式,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第六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第六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第六十八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规定中建筑管理用词的含义:(一)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二)建筑密度是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三)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四)绿地率是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五)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住宅。(七)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住宅。(八)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九)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十)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十一)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十二)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十三)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十四)中心地段是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十五)一般地段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第七十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和管线管理是指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道路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特殊专业管线、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第七十一条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规划应统一使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形图、座标和标高等。第七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若遇国家规范、规定抵触时,以国家规范、规定为准。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月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岱山、嵊泗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附件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R12R13R14 一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R22R23R24 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R31R32R33R34 三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R41R42R43R44 四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C11C12 行政办公用地市属办公用地非市属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C21C22C23C24C25C26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C31C32C33C34C35C36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C41C42 体育用地体育场用地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C51C52C53 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C61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C63C64C65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设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T21T22T23 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高速公路用地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T41T42 港口用地海港用地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S11S12S13S19 道路用地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支路用地其它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 S2 S21S22 广场用地交通广场用地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S31S3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U11U12U13U14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电用地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U21U22U29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用地货运交通用地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U41U4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G11G12 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G21G22 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E21E22E29 耕地菜地灌溉水田其它耕地 种植各自农作物的土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E61E62E63E69 村镇建设用地村镇居住用地村镇企业用地村镇公路用地村镇其它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附件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 第一类R1 第二类R2 第三类R3 商贸办公C1C2 教科文卫C3-C8 第一类M1 第二类M2 第三类M3 普通W1 危险品W2 G1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〇 × 〇 × × × × ×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〇 × 〇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〇 〇 〇 × × × × × × × 4 中高层居住建筑 × 〇 √ 〇 〇 〇 × × × × × × × 5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〇 × × × × × × × 6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〇 √ √ √ √ √ 〇 × 〇 × × × × 7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〇 √ √ √ √ 〇 × × × × × × × 8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〇 × × × × × × 〇 9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〇 × × × × × × × 10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〇 √ 〇 √ × 〇 11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〇 √ √ 〇 × 〇 × 〇 × × 12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〇 〇 〇 √ 〇 × 〇 × × × × 13 小型农贸市场 × √ 〇 × × √ 〇 × 〇 × × × 〇 14 小商品市场 × √ 〇 〇 〇 √ 〇 × 〇 × × × 〇 15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〇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〇 〇 × 〇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〇 〇 〇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〇 × × 〇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〇 × × √ √ × × × × × × 〇 20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〇 〇 × √ 〇 × × × × × × × 21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〇 × × × × × × × 〇 22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〇 〇 √ 〇 〇 × × 〇 × × × × 23 一般旅馆 × 〇 〇 √ 〇 √ × × 〇 × × × × 24 旅游宾馆 × 〇 〇 √ 〇 〇 × × × × × × × 25 商住综合楼 × √ √ √ 〇 〇 × × × × × × × 26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27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〇 〇 〇 √ √ 〇 × 〇 × × × × 28 科技设计机构 × 〇 〇 〇 √ √ × × × × × × × 29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〇 × × 〇 √ 〇 × √ × 〇 × × 30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〇 √ × 〇 × 〇 × × 31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32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〇 × √ × 〇 × × 33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34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〇 × √ × × × × 35 社会停车场、库 × 〇 〇 √ 〇 × √ 〇 √ × √ × 〇 36 加油站 × 〇 〇 〇 〇 √ √ × √ × √ × 〇 37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38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39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〇 × × 40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〇 〇 √ × 〇 41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〇 〇 √ 〇 √ × 〇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〇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关于《舟山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和《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起草说明(送审稿)一、起草《规定》的指导思想为了强化《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和舟山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推进我市城市规划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舟山市城市规划实施的规范化,特制定《舟山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和《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技术规定》。二、起草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3号公布。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1月21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第65号公布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51条、第52条进行修订)。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计委文件建规〔1991〕583号)。三、起草过程2001年元月初,本《办法》起草小组拟定工作框架,并形成《管理规定》和《技术规定》初稿。4月中旬,我委邀请各县区城建局负责人、规划处等单位专家,在朱家尖召开了本《规定》研讨会。起草小组根据研讨会意见,对《管理规定》和《技术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管理规定》和《技术规定》(第二稿),并下发各县区城建局、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科技委有关单位和专家再次征求意见,形成了《管理规定》和《技术规定》(第三稿),5月中旬由规划处、法制处又会同市计委、土管、电力、自来水、燃气、电信等部门召开了本《规定》第二次讨论会,起草小组综合了研讨会各方面意见,再度进行修改形成目前的《规定》(送审稿)。四、条款起草制定说明(一)关于《管理规定》条款的构成:1、本《规定》共有十章四十五条。2、第一条,本条是《规定》制定的宗旨。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3、第二条,对《规定》适用范围的界定。地域范围为规划确定的定海区、普陀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舟山本岛及其周围主要岛屿,陆域面积664平方公里。4、第三条,明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适用范围。其依据是建设部、国家计委文件建规〔1991〕583号《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条。5、第四条,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程序。其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6、第五条,确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时效,保证有效实施舟山市总体规划,避免批而不建,根据舟山实际,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本条款。7、第六条,明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规定》。8、第七条,明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申报的程序。9、第八条,明确建设项目必须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10、第九条,建设用地申领的程序。其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11、第十条,建设用地四至范围变更的程序。其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12、第十一条,成片开发地块规划的编制。其依据《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13、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和出让。其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14、第十三条,建设用地的时效。其目的是阻止建设用地批而不征、征而不用。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借鉴外地经验,根据舟山实际情况制定。15、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性质的变更。其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四条。16、第十五条,临时用地时效。其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解说第四十四条。17、第十六条,建设用地的调整。其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18、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程序。其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19、第十八条,确定临时建设时效。其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20、第十九条,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效。目的是阻止建设项目批而不建,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我市实际制定。21、第二十条,确定城建档案归案时间,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22、第二十一条,对城市设计作出了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城市品味,保持舟山海岛特色,创造高品质的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23、第二十二条,对城市重点地段进行城市设计规定。城市的重点地段如城市市中心、CBD、城市入口等最能体现城市的特色和形象。24、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在其用地范围应进行环境设计,使建筑物能与环境相协调,避免喧宾夺主。第二款规定了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审查,保证建筑方案的质量。其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25、第二十四条,明确建筑小品设置区域,目的是为体现舟山城市文化底蕴和内涵,提高城市文化的档次。26、第二十五条,对建筑立面的装修改造、广告、招牌的设置作出规定。27、第二十六条,对城市道路两侧新建院墙作出规定,目的是为了绿化、美化城市,让市民有一个共享的公共空间。28、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立面和屋面是建筑的外观,最能体现建筑的风貌之一。而住宅提倡坡屋顶能使城市的轮廓线比较丰富,风貌比较协调。29、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古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其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一条。30、第二十九条,确定选址和规划布局的总体原则。其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31、第三十条,规定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向工业园区集聚,有利于城市土地的增值,有利于环境的保护。32、第三十一条,明确公路两侧的建筑必须与公路保持一定距离。按公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其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33、第三十二条,对城市饮用水源划定保护区范围目的是为了防止城市饮用水的污染。34、第三十三条,确定居住用地公建设施布局的原则。其依据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六章。35、第三十四条,确定停车场及人防设施配建的规定。其依据是公安部、建设部〔1988〕公[交管]字90号《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36、第三十五条,明确城市绿化规划布局的规定。其依据是《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37、第三十六条,在开发建设中确立对河道保护的制约性规定。38、第三十七条,对建设项目红线放样后确定验线。其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39、第三十八条,明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目的是能及时发现纠正规划中出现的问题。40、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必须通过规划验收。其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的实施与规划相一致。其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42、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对人及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43、第四十二条,明确了本规定的术语以国家法律、法规解释为准。44、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城乡建设委员会。45、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本办法生效、实施的时间。46、第四十五条,两县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二)关于《技术规定》条款的构成: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共有十二章七十五条,说明如下:1、第一章,制定技术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是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供操作技术依据。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2、第二章,制定城市用地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其依据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第三章,制定建筑容量有关技术标准。依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5、第四章,制定建筑绿地,依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及《城市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CJJ75-97)。6、第五章,依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7、第六章,依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8、第七章,依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9、第八章,依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10、第九章,依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及《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11、第十章,《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JB50289-98)。12、第十一章,对建筑立面及灯光照明和其它建筑设施制定规定,根据我市实际。13、第十二章,有关术语解释及解释权和生效时间。依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主题词:规划规范性文件立项请示——————————————————————————————————————————————抄送:市政府法制办——————————————————————————————————————————————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7月1日印发——————————————————————————————————————————————�—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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