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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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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初稿1)港口设施技术维护规范编写组2009年07月目录11总则()22术语()33基本规定()33.1使用()33.2管理()43.3维修()54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与评定()54.1一般规定()54.2码头()64.3防波堤()64.4护岸()64.5堆场()74.6仓库()74.7...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初稿1)港口设施技术维护规范编写组2009年07月目录11总则()22术语()33基本规定()33.1使用()33.2管理()43.3维修()54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与评定()54.1一般规定()54.2码头()64.3防波堤()64.4护岸()64.5堆场()74.6仓库()74.7评定程序及方法()74.8评定结果()85安全使用规定()85.1一般规定()85.2码头()95.3防波堤()95.4护岸()105.5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105.6道路和堆场()115.7港区铁路()115.8油罐、化工罐及配套管线()125.9仓库()125.10消防设施()135.11环保设施()145.12应急预案()156测量与检测()156.1一般规定()156.2测量管理()166.3检测管理()166.4检测内容与方法()176.5检测周期()176.6检测程序()187报废管理()187.1一般规定()187.2报废类别()187.3报废管理程序()208重力式码头维护()208.1一般规定()208.2变形与破损()218.3检测()228.4维护()239高桩码头维护()239.1一般规定()239.2变形与破损()249.3检测()249.4维护()2610板桩码头维护()2610.1一般规定()2610.2变形与破损()2710.3检测()2810.4维护()3011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维护()3011.1一般规定()3011.2变形与破损()3111.3检测()3311.4维护()3612码头护舷和系船柱维护()3612.1一般规定()3612.2护舷维护()3712.3系船柱维护()3813防波堤维护()3813.1一般规定()3813.2变形与破损()3913.3检测()4013.4维护()4214护岸工程()4214.1一般规定()4214.2变形和破损()4314.3检测()4314.4维护()4515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水深维护()4515.1一般规定()4515.2内河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水深维护()4615.3沿海港口港池和航道的维护()4716港区道路及堆场维护()4716.1一般规定()4716.2道路维护()4916.3堆场维护()5217港区铁路及装卸设备轨道维护()5217.1一般规定()5217.2港区铁路维护()5417.3装卸设备轨道维护()5618仓库及生产辅助建筑物维护()5618.1一般规定()5618.2仓库维护()5918.3生产辅助建筑物维护()6119钢结构维护()6119.1一般规定()6119.2变形与破损()6219.3钢结构检测()6319.4防腐蚀维护()6520油罐、化工罐及配套管线维护()6520.1一般规定()6520.2油罐及化工罐()6620.3输油(化工)管线()6821给排水设施维护()6821.1一般规定()6821.2给水设施的维护()6921.3排水设施的维护()7122资料管理()7122.1一般规定()7122.2建设过程的有关资料()7122.3档案资料()7222.4台帐管理()73附录A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评定()82附录B 港口设施的检测与维护资料用表()84附录C港口设施台帐()1总则1.0.1为了加强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保持港口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保证港口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经营模式下的港口设施的使用、维修与管理。港口其他设施、构筑物的维护管理可参照使用。1.0.3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安全使用、科学管理、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保持和提高设施的技术状态,有效延长港口设施的安全使用年限。1.0.4凡出租、租赁或合营港口设施,应按照相关约定承担港口设施维护的责任与义务。1.0.5港口设施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港口设施用于港口生产、船舶靠离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总称。本规范所指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港池、航道及锚地、船闸、船台、船坞、港区道路和堆场、港区铁路和机械轨道、仓库和生产辅助建筑、港区桥梁、钢结构、油罐、化工罐及管线、给排水设施等。2.0.2港口设施维护对港口设施实施检测、维修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统称。2.0.3港口设施检测通过人工或借助仪器设备对港口设施的某些技术参数进行检查与测量。2.0.4港口设施报废当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已经不能保证使用安全,或者由于规划等原因需要拆除时,必须进行报废鉴定。2.0.5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分类按照技术标准,通过对港口设施的检测与鉴定,对其技术性能和使用状态划分等级。本规范所指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共分四类:第一类技术状态良好,第二类技术状态正常,第三类技术状态不良,第四类技术状态恶劣。2.0.6港口设施发展型变形港口设施由于长期受使用荷载影响,结构发生变形或损坏,并且变形仍在发展过程中。2.0.7港口设施灾害型变形港口设施由于受到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影响,结构发生变形或损坏。2.0.8港口设施应急预案针对港口设施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紧急应对。3基本规定3.1使用3.1.1新建或改造的港口设施未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3.1.2港口设施在新建或改造后,建设单位应向使用部门交接完整的竣工档案,明确规定安全使用标准。3.1.3港口设施必须按照设计标准使用,不得任意改变港口设施的使用功能和使用条件。3.1.4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缺少原始资料的港口设施,应进行技术鉴定,重新确定使用标准。3.1.5码头、仓库等重要港口设施应设立明显的荷载标志、安全警戒标志、紧急疏导标志等,有效保证设施的使用安全。3.1.6当进行装卸大件等特殊作业时,应事先进行安全评估和方案审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1.7不得擅自改变港口设施外型,不得擅自改变港口设施原结构。3.1.8港口设施因碰撞等原因损坏时,应及时组织现场鉴定和损坏登记,提出索赔资料,并及时组织修复。3.1.8当在现有设施附近实施新建、改建工程时,其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应经设施管理部门确认。3.2管理3.2.1港口设施维护是从设施投入使用直至报废拆除的全寿命、全过程管理。3.2.2港口设施使用者应依法承担对港口设施的保护、管理和维护责任。3.2.3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实施对港口设施的检查、鉴定、维修和管理。通过对港口设施的日常检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置。3.2.4港口设施的观测、检测与鉴定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218)和《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的有关规定执行。3.2.5港口设施鉴定应分为技术状态鉴定、专项鉴定和报废鉴定等。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定期进行港口设施技术状态鉴定。3.2.6当港口设施发生严重变形,或初步判定为第三类、第四类技术状态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进行技术状态鉴定。3.2.7当港口设施发生局部重大变形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组织进行专项鉴定和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2.8港口设施损坏严重且无修复价值的,或经鉴定技术状况为第四类的港口设施,应进行报废鉴定。3.2.9应制定重要港口设施专项应急预案。当港口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根据事故的等级和灾害的影响程度,分别起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3.2.10应配备防止港口水域污染、处理废弃物等环保设施,提高港口对有害生物的控制能力和控制污染的应急处理能力。3.2.11港口设施用于港口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经营许可。3.3维修3.3.1港口设施维修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性繁简划分为大修、维修和日常养护三级。3.3.1.1大修是对港口设施的较大损坏或严重损坏进行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核定的使用标准,提高设施的技术状态类别。3.3.1.2维修是对港口设施的局部损坏、一般性缺陷和病害进行修理,以保持或提高设施技术状态类别。3.3.1.3日常养护是对港口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或对其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3.3.2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根据港口设施的不同技术状态,制订大修、维修和日常养护计划。3.3.3港口设施进行大修和重要结构维修时,必须进行维修设计,并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综合审定。3.3.4对混凝土结构进行修补时,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混凝土粘接修补技术规程》(JTJ/T271)的有关规定执行。3.3.5应建立港口设施维修档案,对港口设施进行动态管理。4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与评定4.1一般规定4.1.1应定期对主要港口设施进行技术状态评定。4.1.2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共分为四类,分类标准总则见表4.1.2。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分类标准总则表4.1.2 类别 技术状态 标准 一 良好 全部结构完好,附属设施齐全,能按设计标准使用。 二 正常 主要结构基本完好,附属设施基本齐全,基本上能按设计标准使用。 三 不良 主要结构损坏,原设计标准降低,影响正常使用。 四 恶劣 主要结构严重损坏,属危险设施,不能继续使用。4.1.3经现场勘查初步评定为第一类和第二类技术状态的港口设施,由港口设施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评定。初步评定为第三类或第四类技术状态的港口设施,应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状态鉴定。4.1.4对第三类、第四类港口设施进行技术状态鉴定,或对于特殊情况下港口设施技术状态的鉴定,应综合评定港口设施的实际承载能力、主要结构强度和整体稳定性等,提出大修、加固或改造方案。4.1.5当港口设施发生严重变形时,应重新进行技术状态鉴定。正在进行施工、改造或处于突发事件情况下的港口设施不宜进行技术状态评定。4.1.6主要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4.2码头4.2.1码头按其结构形式主要包括重力式码头、高桩码头、板桩码头、斜坡码头和浮码头。4.2.2码头技术状态分类应根据码头整体稳定、主要结构及构件强度与变形、码头基床与岸坡稳定、附属设施是否完好齐全等检查与检测结果综合评定,并取其影响安全的最低状态作为评定级别。4.2.3不同结构型式的码头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按照附录A.1“码头技术状态分类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4.2.4技术状态分类评定为第三类或第四类技术状态的码头应进行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评估。4.2.5不同结构型式的码头耐久性评估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4.2.6荷载作用下港口工程结构变形、裂缝分级标准表3.0.16 单元/项目 规范限值/实测或验算值 A级 B级 C级 D级 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最大挠度 ≥1.00 ≥0.95且<1.00 钢筋混凝土结构最大裂缝宽度 ≥1.00 ≥0.80且<1.00 预应力混凝土拉应力限值 ≥1.00 ≥0.95且<1.00 4.2.4当码头发生发展型变形和灾害型变形时,应对技术状态重新进行鉴定:4.3防波堤4.3.1防波堤按其结构型式主要包括斜坡式、直立式、混合式和透空式防波堤。4.3.2防波堤技术状态分类应依据防波堤的上部结构、堤身、护面块体、护脚块体、抛石基床以及护底结构层等主要结构的检查与检测数据,取其影响安全的最低状态作为评定级别。4.3.3防波堤技术状态评定时,应考虑防波堤的技术状态现状对港内泊稳的影响。4.3.4当防波堤发生发展型变形和灾害型变形时,应对防波堤技术状态重新进行鉴定:4.3.5不同结构型式的防波堤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按照“附录A.2防波堤技术状态分类评定标准”执行。4.4护岸4.4.1护岸按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斜坡式护岸和直立式护岸。4.4.2护岸技术状态分类应依据护岸上部结构、主体结构、护面块体、抛石基床以及护底结构层等主要结构的检查与检测数据,取其最低状态作为评定级别。4.4.3当护岸发生发展型变形和灾害型变形时,应对护岸技术状态重新进行鉴定:4.4.4不同结构型式的护岸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按照“附录A.3护岸技术状态分类评定标准”执行。4.5堆场4.5.1港口货物堆场按照结构分类,主要包括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预制块体堆场等。按照用途分类,主要包括集装箱堆场、散杂货堆场等。4.5.2堆场技术状态分类应依据堆场基础、面层、排水系统等主要结构检查和检测数据,并应满足不同用途的使用标准要求,取其最低状态作为评定级别。4.5.3不同结构型式的货物堆场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按照“附录A.4堆场技术状态分类评定标准”执行。4.6仓库4.6.1港口货物仓库按照结构分类,主要包括钢结构、混凝土结构、钢木结构等。按照用途分类,主要包括专用散货仓库、件杂货仓库、拆装箱库等。4.6.2仓库技术状态分类应依据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仓库地面、门窗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等方面检查和检测数据,并应满足不同用途的使用标准要求,取其最低状态作为评定级别。4.6.3不同结构型式的货物堆场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按照“附录A.5仓库技术状态分类评定标准”执行。4.7评定程序及方法4.7.1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评定程序可参照附录A.6“技术状态评定程序图”。4.8评定结果4.8.1经评定技术状态为第一类的港口设施应进行日常养护。4.8.2经评定技术状态为第二类的港口设施应进行维修。4.8.3经评定技术状态为第三类的港口设施和经鉴定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设施,应进行大修。4.8.4技术状态为第四类且无修复价值的港口设施,应按规定办理技术改造或报废手续,不得继续使用。5安全使用规定5.1一般规定5.1.1港口设施不应超过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条件和功能。5.1.2技术状态为第三类的设施必须减载或限制使用,并加强观测。技术状态为第四类的设施不得使用。5.1.3港口设施因受到碰撞等原因造成损坏时,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现场鉴定和损坏登记,提出索赔资料,并及时组织修复。5.1.4当在现有设施附近实施新建、改建工程时,其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应经设施管理部门确认。5.1.5在港口设施附近从事动火、爆破等危险作业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5.2码头5.2.1必须建立和执行码头#管理制度#和船舶靠离泊制度。5.2.2必须严格按照码头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严禁超载。5.2.3必须定期测量泊位水深。不满足安全使用水深的泊位严禁靠泊。5.2.4码头前沿水域不得超挖。5.2.5船舶靠离码头时,靠离泊速度和角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或核定标准。当超过设计或核定风力时,船舶宜离开码头至锚地。5.2.6码头固定装卸机械在船舶靠离泊前应移至安全位置。5.2.7码头应按规定设置固定机械防台风锚碇装置。5.2.8系船柱、系船环应按规定的负荷系缆。严禁在系网环、护舷锚链、铁爬梯等处系带船舶。严禁利用码头梁、板、柱等结构构件系带船舶。5.2.9进行装卸大型货物、更换大型起重机械等特殊作业时,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估。5.2.10不得擅自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货物装卸作业。装卸腐蚀性货物时应对码头面层结构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5.2.11使用部门不得任意在码头梁、板、桩等结构构件上打洞凿眼、安装设备等。5.2.12码头护舷脱落、破损时,应及时修复,无用的外露铁件应及时割除。5.2.13应定期进行码头水下结构检查,定期检查易受水流冲刷的码头基床和水下护坡。5.2.14码头应设置醒目的荷载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码头前沿宜设置护轮坎。护轮坎宜涂刷醒目的色彩。5.2.15浮码头引桥与趸船间联接必须牢固。趸船的固定锚链应随着水位的变化及时调整,防止趸船搁浅。5.2.16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浮码头及钢引桥,及时检修木质码头面层。5.2.17应经常测定系船浮筒位置,及时检修浮筒锚链联结构件,维护浮筒区域水深。5.3防波堤5.3.1应定期检查防波堤结构情况,及时维护堤身结构和护坡抛石。5.3.2应加强汛期和台风季节对防波堤的检查,制定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5.3.3在防波堤附近进行疏浚时,施工方案必须经过论证和审定,并应加强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督。5.3.4不得在防波堤上搭建各种临时设施。5.3.5防波堤上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5.4护岸5.4.1应定期检查护岸结构情况,及时维护护岸结构。5.4.2应加强汛期和台风季节对护岸的检查,制定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5.4.3在护岸附近进行疏浚时,施工方案必须经过论证和审定,并应加强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督。5.4.4护岸附近不得任意堆存货物。5.4.5护岸周围水域等使用环境发生变化时,应重新鉴定护岸结构,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论证。5.4.6不得在护岸周围搭建各种临时设施。5.4.7护岸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5.5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5.5.1不得在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和非法采砂。5.5.2应定期清理港池、泊位等港口水域。不得向港池投放杂物,对影响使用水深的水下障碍物应及时清除。5.5.3应定期进行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的使用水深测量,对不满足使用水深标准的,应及时进行疏浚。5.5.4汛期后和枯水期应及时对内河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的使用水深进行测量,适时调整使用水深标准。5.5.5内河港口应定期对航标、锚标等助航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定位校核。5.5.6应定期进行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的维护性疏浚。5.5.7进行码头维修、改造和疏浚施工时,应明确施工水域、施工船停泊与航行路线等。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水下扫测。5.6道路和堆场5.6.1港区道路是港口运输的重要通道,应保证基础稳定、路面平整、排水畅通。5.6.2严禁超载重车、履带车在港区内通行。临时通行特殊机械或装卸大件货物时,应进行方案论证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5.6.3港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5.6.4与港区铁路平面交叉的道路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5.6.5不得擅自占用港区运输主要通道,不得擅自占用消防通道。不得擅自将道路临时用作货物堆场。5.6.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挖掘道路。需要跨越、穿越港区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5.6.7港区道路出现坍塌、道路井盖损坏或地下管线损坏时,应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组织修复。5.6.8港区道路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5.6.9道路修复应满足结构设计要求,严禁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进行回填。5.6.10港区堆场应设置载荷标志,不得超过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5.6.11不得擅自在堆场内堆存化肥等腐蚀性货物。5.6.12应加强汛期堆场排水设施的检查与维修,保证堆场排水畅通。5.6.13堆场面层发生塌陷、隆起或伸缩缝发生填料缺损、溢出时,应及时组织修复。5.6.14方砖结构的堆场面曾出现严重下沉、破损时,应及时进行翻铺维修。5.7港区铁路5.7.1应加强港内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5.7.2应加强港区内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的管理,及时测量与调整沉降量。5.7.3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上设置或拓宽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5.7.4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5.7.5线路两侧不得擅自进行开挖路基等影响路基稳定的建设和采挖等活动。5.7.6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和管道设施。5.7.7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损坏铁路设备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5.7.8在铁路线路地段进行工程施工时,必须具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5.8油罐、化工罐及配套管线5.8.1应定期观测油罐基础和管线主要支架的沉降情况,及时消除由于沉降可能引起的各种事故隐患。5.8.2应对油罐呼吸阀、安全阀、活动罐顶排水阀和管线的伸缩部件进行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5.8.3对浮顶罐的活动罐顶,必须按照核定的上下限使用。浮顶要始终呈悬浮状态,上不冒顶,下不落底。浮顶上应无积水,罐壁无挂油。5.8.4油罐和管线的保温层和防腐处理应完好。对渗油、漏油部位应及时处理。5.8.5油罐和管线区域在施工动火前,必须进行清罐、洗罐、吹管、扫线、测爆等工作,并经消防部门核准。5.8.6油罐及管线的防静电接地必须牢固。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5.8.7应经常检查正在作业的管线有无跑、冒、滴、漏、凝管等现象。应经常检查未扫线且有伴热的管线的内压力。当压力超过允许值时,要及时打开罐根阀卸压。5.8.8油罐区消防系统及消防器材应齐备、有效。5.8.9油罐区应保持整洁、排水畅通。排水沟内不应有残油存在。5.8.10其它液体储罐及管线可参照执行。5.9仓库5.9.1仓库必须按照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并应设置荷载标志。5.9.2不得擅自变更仓库的用途及外型。5.9.3应加强对仓库消防系统的检查与维护,保持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整好用。5.9.4汛期前应加强对仓库的全面检查,并制定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应急预案。5.9.5一般性仓库墙体及库内柱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堆存货物。5.9.6有机械入库作业的仓库,应在库门、柱等易受到碰撞的部位加设护角、护栏等。防护高度不应低于1.4m。5.9.7严禁在仓库内任意打洞、凿眼、拆墙、开门或堵门等。5.9.8汛期前后应加强对仓库屋面防水、天沟、落水管及排水系统的检查与维护。5.9.9除专用仓库外,不得在一般仓库内堆存化肥以及其它腐蚀性较强的货物。临时堆存腐蚀性较强的货物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5.10消防设施5.10.1港区消防设施应包括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供水管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移动式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泵,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消防安全标志等。5.10.2在港口设施的新建、改建与维护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和相关消防规定,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5.10.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与施工的建设工程或维护工程,未经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核不得施工。5.10.4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或维护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禁止投入使用。5.10.5重要港口设施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标志醒目。5.10.6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在进行设施检查与维护中,应同时加强对配置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检查与维修。5.10.7在非火警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位置,严禁毁坏消防设施。5.10.8实施港口设施新建、改建和维护工程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消防通道,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5.10.9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测港区消防供水管网的工作压力,定期进行消防供水管网的维护。5.11环保设施5.11.1港区环保设施主要包括污水处理设施、除尘设施、隔声设施处理设备及环境监测设施等。5.11.2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在港口设施的新建、改建与维护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环保规定,加强对污染和破坏港区环境行为的监督,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管理。5.11.3依法应当进行环保设计与施工的建设工程或维护工程,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核不得施工。5.11.4依法应当进行环保验收的建设工程或维护工程,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禁止投入使用。5.11.5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在进行设施检查与维护中,应同时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检查与维修。5.11.6不得擅自改变、撤销或毁坏环保设施。5.12应急预案5.12.1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在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做到严谨有序,有效避免人员伤害和港口设施重大损失。5.12.2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订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中相关设施安全的专项应急预案。5.12.3港口设施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品码头及库房、油罐及化工罐、散粮储运设施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防台防汛及地震、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5.12.4应急预案中应包括危险源与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工作要求、防灾措施、应急措施等。5.12.5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管理,适时进行专项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分类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6测量与检测6.1一般规定6.1.1应定期对港区地形图和陆域总平面进行测量。6.1.2应定期对港口航道、港池、泊位及锚地的使用水深进行测量。6.1.3港口航道、港池、泊位及锚地的测量方法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内河航道及锚的维护测量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的有关规定执行。6.1.4应对港区地下综合管网图进行测量和实施动态管理。6.1.5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主要港口设施进行沉降、变形进行测量和检测。6.1.6应建立港区地理信息系统,对地理设施信息进行综合管理。6.1.7港区新建改建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变更后地形图、地下管网图录入系统进行更新。6.1.8应明确港区高程系统换算关系。6.1.9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港口设施,应埋设沉降或变形观测点,原有建筑物没有埋设沉降或变形观测点的,应在建筑物的变位及高程控制部位埋设长期观测点。6.1.10应加强对港口设施沉降和变形的连续观测,并应建立专项观测制度。6.2测量管理6.2.1港口应设置与城建坐标系统联网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换算系统。6.2.2港口高程测量宜采用同一高程基准,尚未建立高程系统的港区,可设立临时基准。6.2.3平面控制点与高程控制点应埋设永久性标石。标石的类型、规格应根据现场地质条件确定,标石埋设必须稳固、耐用、观测方便。6.2.4港口应建立测量网点、控制点的技术档案,加强测点、标石的保护。6.2.5港口平面及地形测量常用比例应为1:500~1:2000。6.2.6进行港口航道、泊位、锚地等水深测量时,应保持新、老港区水深高程系统的一致性,并注意保持与原始档案的一致性。6.2.7进行施工水域水下障碍物探测或竣工测量时,应采用多波束测深系统扫测。6.2.8进行港口水深测量时,应经常校核水尺零点。6.2.9沿海港口应加强长期水位观测站的资料管理,并应连续进行水位观测。6.2.10内河港口航道当缺乏水位资料时,应设置固定水尺并连续进行水位观测。6.3检测管理6.3.1港口设施检测分为日常检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测、特殊检测等。6.3.2应加强对易损易坏设施的检测,增加检测频率。6.3.3港池及泊位、航道、锚地的使用水深测量,应视本地区水域淤积情况,确定测量周期。6.3.4施工平面与高程控制网应定期进行检测。6.3.5对新建港口设施的裂缝、表面剥落、强度等应进行定期检查,对老龄港口设施应加大检测频率。6.3.6应对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进行定期检测,对老龄设施应加大检测频率,并应对混凝土结构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6.4检测内容与方法6.4.1港口设施主要检查与检测包括功能与外形检查、结构与材料检测、耐久性检测与评估。6.4.2港口设施功能与外形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港口设施的使用功能是否满足原设计标准;(2)港口设施外型及主要尺寸与原设计标准的差异;(3)港口设施有无缺陷和隐患;(4)水工设施周边环境是否变化,主体结构有无沉陷和损坏,水下有无冲刷和变形。(5)附属设施的数量、外形与破损情况。6.4.3港口设施功能与外形检查可采用目测、照相、摄像或量测等方法。6.4.4港口设施结构检查与检测内容主要包括:(1)港口设施的整体沉降、倾斜与位移;(2)港口设施主要结构与构件的强度与变形,结构应力变化情况;(3)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专项材料疲劳检测。6.4.5港口设施结构检查与检测应采用目测观察、仪器检测与测量、无损检验和取样分析等方法。6.4.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检测内容:(1)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2)混凝土保护层厚度;(3)混凝土碳化深度;(4)混凝土中氯离子渗透扩散情况;(5)钢筋腐蚀电位;(6)锈蚀钢筋断面损失及其力学性能。(7)混凝土剩余冻融循环次数(有冻融要求时)。6.4.7钢结构耐久性检测内容:(1)钢结构主要构件腐蚀情况;(2)主要受力构件断面缺失和受力变形情况;(3)钢结构节点、支座受力与腐蚀情况;(4)钢结构整体稳定情况。6.4.8材料耐久性检测方法应采用目测观察、仪器检测与测量、无损检验、预埋试片检验和取样分析等方法。6.5检测周期6.5.1新建港区平面及地形宜5年检测一次,使用一段时间的港区平面及地形宜3年检测一次;6.5.2外观检测根据实际条件2-3年检测一次;6.5.3新建港口设施宜5年检测一次,老龄设施耐久性宜3年检测一次。6.6检测程序6.6.1港口设施检测要有业主的检测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检测目的、内容和范围;6.6.2检测方应提供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包括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测项目、内容和判定方法;6.6.3检测方检测完毕应提供检测报告,应对已检测的港口设施的状况提供结论。7报废管理7.1一般规定7.1.1港口设施需报废时,应由设施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或核准。7.1.2港口设施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办理报废,并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7.2报废类别7.2.1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且设施陈旧,技术性能不良,无修复价值的报废;7.2.2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施技术状态不良的报废;7.2.3设施的功能、性能降低及规划建设需要等的报废;7.2.4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设施失去功能的报废;7.2.5安全性严重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7.2.6建筑物整体破损严重,变形、变位过大,显著影响安全性和整体使用功能的报废;7.2.7材料劣化严重,耐久性不满足设计使用年限要求,结构严重损坏的报废;7.2.8因地震等外力作用,引起码头上部结构滑动、回填土沉降或挤出、码头前沿沉降、码头面层破坏的报废;7.2.9由于使用年限较长或受波浪力、船舶荷载等作用,引起码头面层断裂、回填土沉降或挤出、码头前沿沉降、码头面层破坏的报废。7.2.10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技术状态属于第四类且无修复价值的;7.2.11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7.2.12港口设施因港口规划建设需要而失去作用的;7.2.13因其它原因需要拆除的。7.3报废管理程序7.3.1港口设施报废时,必须进行报废鉴定。7.3.2由于结构原因需要报废的设施,其技术状态必须重新鉴定,并应满足第四类技术状态标准,且无修复价值。7.3.3港口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校核。7.3.4港口设施经鉴定或校核已达到报废标准时,应马上申请报废或降级使用。7.3.5申请报废的港口设施,在申请期间不得使用。7.3.6报废申请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7.3.6.1因改造或扩建需要拆除的,应有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7.3.6.2因结构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的,应附具有鉴定资格单位出具的鉴定书;7.3.6.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的,应附鉴定书和证明文件;7.3.6.4因超过使用年限的,应注明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7.3.7港口设施报废申请材料中,需附有该报废设施的平面位置图。7.3.8港口设施管理部门接到报废申请后必须进行情况符合。不符合报废条件的,应签明意见后退回原申请单位。7.3.9申请单位接到报废批复文件后,应办理报废手续。需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按要求进行相关部门或单位签批。7.3.10报废手续齐全并符合要求后,可进行报废设施的拆除,并及时进行档案和台帐变更等。8重力式码头维护8.1一般规定8.1.1应加强对重力式码头的沉降与变形观测、技术状态鉴定、大修或改造方案确定、耐久性评估等重要环节的技术管理。8.1.2应建立固定观测点,对码头的沉降、位移、倾斜以及损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观测和检查。8.1.3应定期检查码头的结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复。8.1.4应定期检查码头基床及水下部分的结构完好和水流冲刷情况,发现淘空、冲刷现象时应及时修复。8.1.5应根据重力式码头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适时进行耐久性评估。8.1.6应定期进行技术状态评定,对于技术状态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码头应适时进行维修。8.1.7对初步确认技术状态为第三类、第四类的重力式码头,应委托由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大修、加固或者改造。对没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码头应进行报废鉴定。8.1.8对码头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改造时,必须进行大修或加固方案的论证和施工图设计审批,严格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8.1.9应加强重力式码头观测、鉴定、维修和加固等技术档案的动态管理。8.2变形与破损8.2.1重力式码头变形主要为发展型变形和灾害型变形。8.2.2发展型变形主要表现形式如下:8.2.2.1由于地基固结沉降引起码头回填土沉降、码头上部结构沉降或倾斜等,影响装卸机械作业,功能下降。8.2.2.2由于长期受波浪力等作用,混凝土结构损坏严重或淘空,造成码头前沿沉降等,影响装卸机械作业,功能下降。8.2.3灾害型变形主要表现形式如下:8.2.3.1由于地震等外力作用,引起码头上部结构沉降、倾斜、回填土沉降或挤出、码头前沿变形较大等,影响船舶靠离或机械行驶,功能下降;8.2.3.2由于船舶碰撞等外力作用,上部结构滑移或倾斜等,影响装卸作业。8.3检测8.3.1应对码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与检测。当码头发生发展型变形和灾害型变形时,应进行专项检测。8.3.2检测方法应采取目测观察、仪器测量、无损检验、钻芯取样、水下摄像等方法。8.3.3重力式码头主要检测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8.3.3。重力式码头检测内容与周期表8.3.3 检测项目 检测内容 周期(年) 备注 码头整体 沉降、位移、倾斜 0.5~1 投产5年内 2~3 投产5年后 码头前沿 相对位移、变形、块体错位 1 发生变形后 裂缝的位置、方向、长度、宽度 1 发生变形后 面层、回填土沉降 1~2 水位变动区混凝土破损 1 水下区混凝土破损 2 基床 冲刷、淘空、积淤 2~3 附属设施 系船柱、护舷、护轮坎等 0.5~1 8.3.4应定期对码头混凝土结构进行下列内容的耐久性检测。8.3.4.1对混凝土结构的抗氯离子渗透性、保护层厚度、混凝土碳化深度等进行检测。8.3.4.2对混凝土中钢筋腐蚀电位、锈蚀钢筋断面损失及其力学性能等进行检测。8.3.4.3对有冻融要求的混凝土剩余冻融循环次数进行检测。8.4维护8.4.1技术状态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的码头,可根据码头设施原样进行修复性维修。8.4.2技术状态为第三类和经鉴定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的码头,应根据检测和鉴定结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改造方案制定和施工图设计。8.4.3重力式码头常规性维修和大修的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8.4.3。重力式码头常规性大修与维修内容与周期表8.4.3 工程类别 内容 周期 大修 1.码头前沿面层2.橡胶护舷更换3.装卸机械轨道 8-10年10-15年8-10年 维修 1.门机轨道2.钢结构防腐涂层 2-4年2-4年8.4.4码头基床由于冲刷严重或浚深超挖等原因造成墙身基底出现空洞,宜采用袋装混凝土填补。基床局部超深严重时,宜补抛块石。8.4.5码头水下区混凝土裂缝处理或局部堵洞等,宜采用水下混凝土进行修补。8.4.6码头胸墙及水位变动区墙身结构的裂缝修复,宜采用水泥压力灌浆或化学灌浆的方法。对于损坏面积较大、空洞较多等严重部位,宜采用局部拆除、重新浇筑混凝土或贴镶面板等方法。8.4.7码头回填土由于流砂造成局部塌陷、空洞,应开挖至倒滤层,按原结构修复。8.4.8码头面层沉降或积水面积超过20%时,应进行面层加高维修。8.4.9系船柱、护舷、护轮坎损坏或缺少时,应及时按原样修复。9高桩码头维护9.1一般规定9.1.1应加强对高桩码头的沉降与变形观测、技术状态鉴定、大修或改造方案确定、耐久性评估等重要环节的技术管理。9.1.2应建立固定观测点,对码头的沉降、位移、倾斜以及损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观测和检查。9.1.3应定期检查码头桩基和上部结构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9.1.4应根据码头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适时进行耐久性评估。9.1.5应定期进行技术状态评定,对于技术状态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码头应适时进行维修。9.1.6对初步确认技术状态为第三类、第四类的码头,应委托由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大修、加固或者改造。9.1.7对码头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改造时,必须进行大修或加固方案的论证和施工图设计审批,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9.1.8应加强高桩码头的观测、鉴定、维修和加固等技术档案的动态管理。9.2变形与破损9.2.1高桩码头变形主要为发展型变形和灾害型变形。9.2.2发展型变形主要表现形式如下:9.2.2.1由于岸坡变形,造成基桩的倾斜。9.2.2.2由于荷载、潮汐或波浪力的作用,造成桩基不均匀下沉。9.2.3灾害型变形主要表现形式如下:9.2.3.1由于地震等外力作用,造成码头沉降、倾斜等。9.2.3.2由于船舶碰撞等外力作用,造成上部结构倾斜。9.2.4高桩码头结构破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9.2.4.1由于岸坡变形,造成基桩的断裂或桩与桩帽连接处的损坏。9.2.4.2由于荷载、潮汐或波浪力的作用,造成上部结构损坏。9.2.4.3由于构件的破损引起结构整体功能下降,造成码头面层塌陷、结构失稳。9.2.4.4由于桩及梁板混凝土的自然磨损和老化,构件表面产生裂缝,造成钢筋腐蚀、混凝土剥落等。9.2.4.5由于船舶碰撞等外力作用,造成基桩损坏、上部结构断裂等。9.3检测9.3.1高桩码头检测通常采取目测观察、仪器测量、无损检测、取样分析、水下摄像、水下探摸等方法。9.3.2检测周期应根据码头的技术状态、变形特点等确定,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测相结合。9.3.3高桩码头发展型变形主要检测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9.3.3执行。高桩码头检测内容与周期表9.3.3 检测项目 检测内容 检测周期(年) 备注 码头整体 沉降、位移、倾斜及相对变形 1~2 投产5年内 2~3 投产5年后 基桩、桩帽 裂缝、桩身腐蚀、基桩断裂 1 投产5年内 2~3 投产5年后 纵横梁靠船构件 裂缝、腐蚀、破损 1 投产5年内 2~3 投产5年后 面板 裂缝、剥落、腐蚀 2~3 投产5年后 挡土结构抛石护脚 结构损坏、护脚块石移位 2~3 投产5年内 附属设施 系船柱、护舷、铁爬梯等 1 投产5年后 耐久性 混凝土结构 3~5 投产后9.3.4高桩码头发生灾害型变形后,应进行全面检测,并对码头混凝土结构进行耐久性评估。9.3.5高桩码头破损后,应进行全面检测,并对码头混凝土结构进行耐久性评估。9.4维护9.4.1技术状态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的码头,可根据码头设施原样进行修复性维修。9.4.2技术状态为第三类和经鉴定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的码头,应根据检测和鉴定结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改造方案制定和施工图设计。9.4.3高桩码头常规性维修和大修的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9.4.3。高桩码头常规性大修与维修内容与周期表9.4.3 工程类别 维修内容 周期(年) 大修 1.码头前沿面层2.橡胶护舷更换3.装卸机械轨道 8~1010~158~10 维修 1.门机轨道2.钢结构防腐涂层 2~42~49.4.4混凝土挡土结构局部出现空洞、塌坡时,宜采用袋装混凝土修补。抛石护脚冲刷严重时,应及时补抛块石。9.4.5基桩发生断裂时,应进行结构补强,必要时,应补桩。9.4.6梁、板等构件破损严重时,宜采用外包混凝土或预应力后张法混凝土补强等方法。9.4.7混凝土构件表面裂缝较少且裂缝宽度小于0.2mm时,宜采用混凝土表面防腐涂层保护。当损坏面积较大或裂缝宽度大于0.2mm时,宜采用压力灌浆、水泥砂浆枪喷等维修方法。必要时,可在修补后采用阴极保护措施,防止钢筋锈蚀。9.4.8混凝土开裂严重或裂缝集中的部位,当不宜实施压力灌浆技术时,可采用构件外包混凝土等维修方法。9.4.9因钢筋锈蚀、发生顺筋裂缝造成结构损坏时,宜采用枪喷水泥砂浆或环氧类封闭砂浆涂抹等维修方法。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阴极保护措施。9.4.10钢管桩码头宜采用技术先进的阴极保护等防腐蚀措施。10板桩码头维护10.1一般规定10.1.1应加强对板桩码头的沉降与变形观测、技术状态鉴定、大修或改造方案确定、耐久性评估等重要环节的技术管理。10.1.2应建立固定观测点,对码头的沉降、位移、倾斜以及损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观测和检查。10.1.3应定期检查码头桩基和上部结构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10.1.4应根据码头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适时进行耐久性评估。10.1.5应定期进行技术状态评定,对于技术状态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码头应适时进行维修。10.1.6对初步确认技术状态为第三类、第四类的码头,应委托由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大修、加固或者改造。10.1.7板桩码头维修加固方案应根据码头现状,方案的可靠性、经济性和施工可行性等内容确定。10.1.8对板桩码头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改造时,必须进行大修或加固方案的论证和施工图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10.1.9板桩码头大修或加固工程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10.1.10应加强板桩码头观测、鉴定、维修和加固等技术档案的动态管理。10.2变形与破损10.2.1板桩码头变形与破损的主要原因及型式:(1)由于板桩、锚拉杆腐蚀、断裂,以及荷载、波浪力的作用会造成码头前沿沉降或位移、码头面层开裂或沉陷。(2)由于码头后方荷载使用过大,地面出现沉陷,会对码头产生较大的侧向土压力,从而影响码头的整体稳定性。(3)由于地震、船舶碰撞等外力作用,会造成码头板桩变形或断裂、回填土外漏、码头面层沉陷等损坏。(4)由于码头前沿严重超挖,会造成板桩码头踢脚失稳,从而导致码头整体失稳。10.2.2板桩码头变位与变形包括下列内容:(1)码头前沿线的变位及板桩前墙的变形;(2)码头面的沉降、凹凸不平、破损及开裂;(3)锚碇结构的变位及拉杆等构件的变形;(4)前后轨道梁间距及顶高程的变化。10.2.3板桩码头结构构件破损及材料劣化包括下列内容:(1)前墙、锚碇墙、导梁、胸墙及帽梁的破损情况及开裂情况;(2)钢板桩及锁口的损坏情况;(3)混凝土材料劣化、钢筋混凝土锈蚀和钢结构锈蚀情况;(4)系船柱、系船块体的损坏情况;10.3检测10.3.1板桩码头的检测应环境条件的调查、变位与变形检测和结构构件破损检测等。10.3.2板桩码头检测通常采用目视检查、变形测量、水下探摸、水下摄像、前沿水深测量、无损检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检测等方法。10.3.1.1目视检查主要检查码头面是否发生明显沉降、板桩墙是否发生明显倾斜、锚碇结构后方地面是否出现明显开裂等。检查周期应以不定期的日常巡查为主。10.3.1.2变形测量主要是对码头板桩墙进行沉降、水平位移和倾斜测量。测量周期每年在相同季节进行1次。10.3.1.3水下探摸主要是针对板桩墙水下部分墙体是否出现开裂、腐蚀、撞损,板桩墙前沿是否出现淤积或冲刷、淘空,结合水下摄像进行记录。检测周期宜每两年进行一次。10.3.1.4前沿水深测量主要通过测量获知码头前沿的水深变化,从而直观判断码头的整体稳定性。检测周期宜每两年进行一次。10.3.1.5无损检测主要是针对混凝土构件出现的裂缝、钢结构的锈蚀情况等进行的专项检测。10.3.1.6耐久性检测主要包括: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混凝土碳化深度、混凝土中氯离子渗透扩散情况、钢筋腐蚀电位、锈蚀钢筋断面损失及其力学性能、混凝土剩余冻融循环次数(有冻融要求时)等内容。10.3.3对于板桩码头面层出现明显沉陷时,应立即对码头进行变形测量和水下探摸。10.3.4板桩码头拉杆及连接构件的检测采用挖开检测的方法,检测周期北方地区应在投产15年后进行检测,宜每5年检测1次;南方地区应在投产10年后进行检测,宜每3年检测1次。10.3.5板桩码头主要检测内容与周期可按照表10.3.5确定。板桩码头主要检测内容与检测周期表10.3.5 检测项目 检测内容 检测周期 码头整体 沉降、水平位移、倾斜 1~2年 板桩 变形、裂缝、腐蚀 2年 水下探摸 2年 轨道梁 钢轨中心线偏差、轨距、轨顶高差 1 胸墙、帽梁、锚碇墙 变形、裂缝、损坏 2 拉杆及连接构件 腐蚀 310.3.6在进行板桩码头定期检测中,环境条件调查应每5年1次,)变位与变形检测应2年1次,结构构件破损检测应2-3年1次。10.3.7板桩码头受到灾害(如地震、船舶撞击)后,应进行全面检测。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耐久性评估。10.3.8板桩码头检测方法应符合第6章和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的有关规定。10.4维护10.4.1技术状态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的码头,可根据码头设施原样进行修复性维修。10.4.2技术状态为第三类和经鉴定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的码头,应根据检测和鉴定结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改造方案制定和施工图设计。10.4.3板桩码头常规性维修和大修的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10.4.3。板桩码头常规性大修与维修内容与周期表10.4.3 类别 维修内容 周期(年) 大修 1.码头前沿面层2.橡胶护舷更换3.装卸机械轨道 8~1010~158~10 维修 1.门机轨道2.钢结构防腐涂层 2~42~410.4.4钢板桩宜采用阴极保护或其他防腐蚀措施。10.4.5混凝土板桩、胸墙、帽梁断裂或严重变形时,应进行加固修复。10.4.6导梁、锚碇结构、拉杆等构件损坏时,应按原设计进行恢复。10.4.7混凝土构件表面出现裂缝时,应对裂缝产生的原因和性质进行调查和分析后,提出修补方案。11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维护11.1一般规定11.1.1斜坡码头及浮码头应设置永久性变形与位移观测点,对码头的沉降、位移、倾斜以及损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观测和检查。11.1.2应加强对斜坡码头的沉降与变形观测、技术状态鉴定、大修或改造方案确定、耐久性评估等重要环节的技术管理。11.1.3应定期检查码头基床和上部结构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11.1.4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维护应包括使用管理、日常检查和技术状态鉴定、大修、维修或加固以及档案管理等内容。11.1.5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维修加固方案应根据码头现状,方案的可靠性、经济性和施工可行性等内容确定。11.1.6应根据码头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适时进行耐久性评估。11.1.7应定期进行技术状态评定,对于技术状态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码头应适时进行维修。11.1.8对初步确认技术状态为第三类、第四类的码头,应委托由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大修、加固或者改造。11.1.9对斜坡码头和浮码头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改造时,必须进行大修或加固方案的论证和施工图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11.1.10斜坡码头和浮码头大修或加固工程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11.1.11应建立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的观测、鉴定、维修和加固等技术档案,并应加强动态管理。11.2变形与破损11.2.1造成浮码头和斜坡码头变形与破损的主要原因及型式:(1)由于岸坡变形,造成实体斜坡道的塌陷、滑坡,固定式引桥(架空斜坡道)桩、墩的倾斜或断裂。(2)由于斜坡道坡脚结构受水流冲刷、超挖,造成岸坡的变形、斜坡码头的整体失稳。(3)由于地震等外力作用,造成引桥结构的变形、实体斜坡道的断裂、滑坡。(4)由于船舶碰撞等外力作用,造成活动引桥、支撑墩、升降架等结构的变形、破损。11.2.2结构构件及地基基础的变形与变位应包括下列内容:(1)系船块体、定位墩导桩、撑杆墩及撑杆、锚块等趸船系留设施的变位与变形;(2)钢引桥的变位与变形;(3)斜坡码头路面、轨道、轨道梁或轨枕、梁板、桩柱、墩台或挡土墙的变位与变形;(4)浮码头升降架、固定引桥面、梁板、桩柱、墩台或挡土墙的变位与变形;(5)斜坡码头的坡道、桩柱、墩台、挡土墙的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淘空、塌陷、滑坡,坡脚抛石棱体淘空、散落、淤积;(6)浮码头的升降架、引桥、桩柱、墩台、挡土墙的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淘空、塌陷、滑坡。11.2.3结构构件破损及材料劣化应包括以下内容:(1)系船柱、系船块体、定位墩导桩、撑杆墩及撑杆和锚链等趸船系留设施的损坏情况;(2)斜坡码头轨道、轨道梁或轨枕、梁板和桩柱等结构构件的损坏情况;(3)浮码头升降架、梁板和桩柱等结构构件的损坏情况;(4)钢引桥及其连接部件的损坏情况;(5)混凝土材料劣化、钢筋混凝土锈蚀和钢结构锈蚀情况;(6)防护设施破坏、缺失情况。11.3检测11.3.1斜坡码头和浮码头检测通常采用目视检查、变形测量、水下探摸、水下摄像、无损检测、土体深层水平侧向位移观测、耐久性检测等方法。11.3.1.1目视检查主要检查斜坡道是否发生明显沉降、各种结构是否发生明显变形、各节点是否出现明显损坏等。检查周期应以不定期的日常巡查为主。11.3.1.2变形测量主要是对码头斜坡道、引桥桥墩、坡顶挡土墙、桥台进行沉降、水平位移和倾斜测量。测量周期每年在相同季节进行1次。11.3.1.3水下探摸主要是针对实体斜坡道坡脚结构是否出现淤积或冲刷、淘空,锚链和锚是否断裂、松动,结合水下摄像进行记录。检测周期宜每两年进行一次。11.3.1.4无损检测主要是针对混凝土构件出现的裂缝、钢结构的锈蚀情况等进行的专项检测。检测周期宜每年进行1次。11.3.1.5土体深层水平侧向位移观测主要检测斜坡道的整体稳定性。测量周期每年进行1次。11.3.1.6耐久性检测主要包括: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混凝土碳化深度、混凝土中氯离子渗透扩散情况、钢筋腐蚀电位、锈蚀钢筋断面损失及其力学性能、混凝土剩余冻融循环次数(有冻融要求时)等内容。11.3.2斜坡码头和浮码头检测应根据检测目的和要求编制检测方案。专门性检测应根据码头管理或研究的特殊要求进行。11.3.3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码头环境条件、使用条件、码头变形与破损、附属设施缺损等内容。11.3.4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的检测周期应根据码头特点、使用情况和变形特点确定,采取定期检测或不定期检测与异常时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1.3.5斜坡码头和浮码头主要检测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11.3.5。斜坡码头和浮码头主要检测内容与检测周期表11.3.5 检测项目 检测内容 检测周期(年) 实体斜坡道 坡顶 沉陷、裂缝 0.5 坡身 沉陷、塌坡、倾斜 1 坡脚 冲刷、淘空 1 固定式引桥架空斜坡道 上部结构 开裂、破损、劣化、锈蚀 0.5 墩台、墩柱 开裂、变位、变形 1 钢引桥 支座 开裂、损坏 0.5 面板、梁格桁架、锚链 变形、断裂、腐蚀 0.5 轨道梁 钢轨 中心线偏差、轨距、轨顶高差 0.5 牵引系统 卷扬机房 沉降、开裂、倾斜 1 缆绳沟 沉降、断裂 0.5 趸船、升降设备 变形、腐蚀、损坏 1 锚链、撑杆、撑墩、升降架 位移、变形、开裂 0.511.3.6斜坡码头和浮码头发生台风、地震、撞击等灾害损坏或异常变化,造成主要结构构件发生变形与破损时,应进行全面检测,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码头混凝土结构进行耐久性评估。11.3.7对于冰冻地区,在冰凌过后,应对码头主要活动设施进行检测,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码头混凝土结构进行耐久性评估。11.3.8对于有较大波浪的地区建造斜坡码头或浮码头,在受到设计外波浪作用后,应对码头主要活动设施进行检测。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码头混凝土结构进行耐久性评估。11.3.9趸船及升降架中的升降设备应由专门机构进行检测。11.3.10斜坡码头和浮码头检测方法应符合第6章和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的有关规定。11.4维护11.4.1技术状态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的码头,可根据码头设施原样进行修复性维修。11.4.2技术状态为第三类和经鉴定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的码头,应根据检测和鉴定结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改造方案制定和施工图设计。11.4.3斜坡码头和浮码头常规性维修和大修的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11.4.3。斜坡码头和浮码头常规性大修与维修内容与周期表11.4.3 类别 维修内容 周期(年) 大修 1.码头前沿面层2.橡胶护舷更换3.装卸机械轨道 8~1010~158~10 维修 1.门机轨道2.钢结构防腐涂层 2~42~411.4.4实体斜坡道码头发生沉陷或塌坡变形时,坡身回填料应按原设计进行恢复。坡顶、坡面、护坡结构按原结构重新恢复,所用砂浆和混凝土强度等级比原设计提高一个等级。11.4.5斜坡道坡脚结构松动或被淘空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加固修复。(1)坡脚松动时,可采用升浆混凝土的方法进行加固。(2)坡脚被淘空时,可采用在水下砌筑袋装混凝土,空洞内浇注不离析混凝土,后用吹填模袋混凝土护坡的方法进行加固。11.4.6斜坡码头和浮码头发生降低其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变形与破损时,应及时采取针对性的维护措施。11.4.7混凝土构件的损坏修补方案应根据结构构件破坏特点、型式,提出合理的修复方案,参照以下方法进行维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J268-96)的有关规定。(1)固定式引桥、架空斜坡道的钢筋混凝土桥面和坡道面发生混凝土破损时,混凝土破损深度小于10mm时可采用水泥砂浆修补,破损深度小于30mm时可采用干缩砂浆修补,破损深度大于30mm时可采用细石混凝土修补。(2)混凝土结构构件发生表面裂缝时,可采用环氧树脂表面涂层、凿缝勾抹环氧砂浆、玻璃丝布涂环氧水泥浆、粘贴碳纤维布等方法进行处理。(3)混凝土梁板结构构件发生开裂、破损时,可采用钢筋箍套、钢桁架、槽钢托梁、后加预应力、外包混凝土、更换新构件等方法进行加固。(4)钢引桥桥面局部损坏时,可采用焊接、更换新构件、混凝土外包等方法加固。11.4.8趸船附件损坏时,可采用焊接方法修复或更换新附件。11.4.9趸船倾角偏大时,应调整船体及舱面荷载,使之平衡。11.4.10趸船舱面、水位线以上船体破损时,宜采用钢板焊接补强。舱底、水位线以下船体破损漏水时,宜采用速凝水泥砂浆堵漏。11.4.11趸船锚链、撑杆、撑墩、升降架等锚固结构损坏严重时,应及时更换或按原样修复。11.4.12码头防护设施缺损时,应采用更换新设施法修复。11.4.13钢结构构件的维护应按第19章的规定执行。11.4.14斜坡码头和浮码头加固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和《港口工程混凝土粘接修补技术规程》(JTJ271)的有关规定。12码头护舷和系船柱维护12.1一般规定12.1.1应对码头护舷和系船柱的技术状态进行定期的检查、保养及维护。12.1.2码头护舷损坏、掉落或因老化、腐蚀等原因降低防冲能力时,应及时更换。12.1.3因船舶靠离泊时碰撞、拖带等原因造成护舷损坏、掉落应及时修复。12.1.4应加强对护舷使用情况的观察和记录,包括船舶靠离码头时对护舷的影响,大风大浪(包括有船或无船时)对护舷的影响等。12.1.5应对系船柱技术状态进行定期检查,系船柱损坏或因腐蚀等原因不能满足规定负荷时,应及时更换。12.1.5系船柱应严格按照设计规定和核定的荷载标准系缆。12.1.6码头系船柱应定期进行除锈、刷油漆等维护,保证系船柱良好状态。12.1.7码头护舷和系船柱维护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的有关规定执行。12.2护舷维护12.2.1橡胶护舷贮存与装运时,应保持清洁与完好,不得与腐蚀性物质接触,不得有影响使用性能的明疤或缺胶。现场保存时远离明火。12.2.2鼓型护舷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或更换:(1)护舷本体老化,裂口长度大于1/4周长;(2)护舷吊环、锚链锈蚀严重;(3)护舷防冲板变形,腐蚀严重;(4)护舷贴面板损坏或掉落数量超过10%。12.2.3对鼓型护舷本体进行局部加固处理重复利用时,应进行力学性能试验。12.2.4充气帽型护舷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或更换:(1)半充气护舷气压小于0.04MPa、充气护舷气压小于0.06MPa时,应及时充气;(2)护舷本体明显漏气或充气后很快泄压;(3)护舷帽套竖向裂口长度大于300mm;(4)固结拉环裂损、锚链损坏严重。12.2.5圆筒型及漂浮型护舷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或更换:(1)护舷本体沿纵向撕裂大于1/4筒体长度;(2)护舷大杠(钢管)弯曲,其弦切角大于15°;(3)护舷锚链、吊环、卡环等锈蚀严重,损坏面积大于1/3。12.2.6V型护舷、D型护舷本体撕裂长度超过1/4体长时,应进行更换。12.2.7在立柱、水平梁上安装的护舷时,其联接槽钢两端不得向外弯曲。12.2.8锚固螺栓松动或掉落时,应及时维修更换。12.2.9木护舷本体压裂、撞伤或腐蚀损坏超过1/4体长时,应及时更换。12.3系船柱维护12.3.1系船柱贮存与装运时,应保持完好,不得有影响使用性能的缺陷。12.3.2码头上的大、小系船柱,均须按规定负荷使用。大型船舶靠泊码头时,必须注意用碰垫垫好,并严禁系带在专供拖轮、驳船用的小型系船柱上。12.3.3系船柱应定期做好除锈、油漆等保养工作,保证其完整及技术状态良好,如有缺损应及时修补。12.3.4当系船柱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或更换:(1)当发生船舶碰撞码头事故和违规操作致使系船柱损坏时;(2)当维护不利,致使系船柱壳体腐蚀厚度超过5%时。12.3.5系船柱如锈蚀严重,柱脖部壳体出现大块钢铁材料剥落,应做相关检测,重新核定承载力,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13防波堤维护13.1一般规定13.1.1应建立防波堤沉降与变形的固定观测点,并应定期观测。13.1.2应对防波堤位移、沉降、倾斜及破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观测和检测。13.1.3应定期检查防波堤迎浪面的结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复。13.1.4应定期检查防波堤基床、水下护坡部分的结构完好和水流冲刷情况,发现淘空、冲刷现象时,应及时修复。13.1.5应加强汛期、台风季节对防波堤的观测,发现损坏应及时修补。13.1.6台风过后应对防波堤基床、护堤石和上部建筑的稳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如有变化应及时处理。13.1.7当防波堤堤前地形和水深、波浪和水流环境发生变化时,需对防波堤受力情况进行核算,有条件时宜进行数模、物模验证。13.1.8对于技术状态为第一类、第二类的防波堤,应适时进行维修。13.1.9对初步确认技术状态为第三类、第四类的防波堤,应委托由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大修、加固或者改造。对没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防波堤应进行报废鉴定。13.1.10防波堤大修或加固工程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13.1.11应对防波堤的检测及维护资料建立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13.2变形与破损13.2.1防波堤变形与破损主要表现形式:13.2.1.1由于基础沉降引起防波堤上部结构沉降或倾斜、面层损坏等;13.2.1.2由于长期受波浪力等作用,防波堤堤身结构损坏严重或抛石基床淘空,造成防波堤上部结构沉降、倾斜、损坏等;13.2.1.3由于地震、船舶碰撞等外力作用,造成防波堤上部结构变形、倾斜或损坏等。13.2.2直立式防波堤发生变形与破损的主要表现形式:13.2.2.1长期受波浪力作用及海水侵蚀下,防波堤主体结构损坏或淘空,基床冲刷,坡脚块石淘空。13.2.2.2混凝土结构防波堤受波浪力或冻融损坏,块体错缝,墙身倾斜、位移等。13.2.3斜坡式防波堤发生变形与破损的主要表现形式:13.2.3.1由于长期受波浪力作用,斜坡堤坡面护面块体滚落,坡面、坡脚块石冲刷、淘空。13.2.3.2混凝土护面块体受波浪力或冻融作用,造成主体结构受到破损。13.3检测13.3.1防波堤的主要检测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上部结构位移和倾斜;(2)堤身偏移、倾斜、沉降、内外坡度、堤顶堤肩宽度;(3)护面块体、护脚块体和抛石基床位移、下沉、基床底冲刷透空;(4)护底结构层位移、下沉及宽度变化等。13.3.2防波堤的检测应采用下列方法:(1)用经纬仪、全站仪、电子水准仪、GPS等仪器进行变形测量;(2)用目测、尺量等方法进行外观检测;(3)用打水坨、水深仪测量及潜水员水下检测、摄像等进行水下检查。13.3.3防波堤检测周期应根据防波堤结构损坏的性质与特点确定,可采取定期检测与不定期检测相结合。13.3.4当防波堤发生灾害型变形后,应立即进行全面检测。13.3.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防波堤,检测次数应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变形的发展而加密。13.3.6防波堤的检测宜采取目测观察、仪器测量、无损检验、取样分析、水下摄像等方法。13.3.7斜坡式防波堤的检测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13.3.7斜坡式防波堤的检测内容与周期表13.3.7 检测项目 检测内容 检测周期 整体稳定 沉降与位移 5-10年 胸墙与堤身结构 沉降、位移和变形 1-2年 顶面 损坏、破损 1年 坡脚 冲刷、淘空 1年 坡身 沉陷、塌坡、倾斜 1年 护面块体 淘空、滚落、沉陷 1年13.3.8直立堤、混合堤的检测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13.3.8。直立堤、混合堤的检测内容与周期表13.3.8 检测项目 检测内容 检测周期 整体稳定 沉降与位移 5-10年 堤身主体 沉降、位移、倾斜 0.5~1年 主体混凝土墙体 位移、变形 1年 裂缝 1年 水位变动区混凝土破损 1年、汛期 水下混凝土破损 1年 镶面石 损坏、缺失 1年、汛期 基床、坡脚 冲刷、淘空 1年、汛期13.4维护13.4.1技术状态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的防波堤,可根据防波堤结构原样进行修复性维修。13.4.2技术状态为第三类和经鉴定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的防波堤,应根据检测和鉴定结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改造方案制定和施工图设计。13.4.3防波堤常规性维修和大修的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13.4.3。防波堤常规性大修与维修内容与周期表13.4.3 类别 维修内容 周期(年) 大修 1.胸墙.、堤身2.护基块石补抛 8~105~7 维修 1.堤面、堤顶2.镶面石 3~52~313.4.4防波堤基床由于冲刷严重或周围航道浚深等原因造成基底出现空洞,宜采用袋装混凝土填补。基床局部超深严重时,宜补抛块石。13.4.5防波堤水下区混凝土裂缝处理或局部堵洞等,宜采用水下混凝土进行修补。13.4.6防波堤胸墙及水位变动区墙身结构的裂缝修复,宜采用水泥压力灌浆或化学灌浆的方法。对于损坏面积较大、空洞较多等严重部位,宜采用局部拆除、重新浇筑混凝土或贴镶面板等方法。13.4.7斜坡式防波堤发生沉陷或塌坡变形时,坡身回填料应按设计补足、夯实。坡顶、坡面、护坡结构按原结构重新砌筑,且砂浆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宜比原设计提高一级。13.4.8防波堤坡脚结构被冲刷塌坡时,一般情况下可在低水位时按原结构修复,也可采用水下抛石理坡或水下浇筑混凝土的方法修复。14护岸工程14.1一般规定14.1.1护岸工程的维护工作应包括:对已建护岸工程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检测;对变形和破损的护岸工程进行必要的维修;对安全和质量有缺陷的护岸工程作局部调整、改善。14.1.2对护岸工程的技术状况应每年进行调查,检查记录应详细准确。应注意观察护岸工程附近河床、水流变化情况,并判断其功能能否继续发挥,分析有无缺陷和安全隐患。14.1.3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应马上进行检测,根据检测和评估结果,分析变形、破损程度和影响因素,确定相应的维修方案。14.1.4对于技术状态为第一类、第二类的护岸,应适时进行维修。14.1.5对初步确认技术状态为第三类、第四类的护岸,应委托由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大修、加固或者改造。对没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护岸应进行报废鉴定。14.1.6护岸大修或加固工程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14.1.7应对护岸的检测及维护资料建立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14.2变形和破损14.2.1护岸工程的变形和破损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护岸工程的现有标高尺寸和工程竣工时的标高尺寸的差异;位移、沉降等;(2)护坡面层完整性,与码头相接部位的断裂、错位情况;(3)河床和水流状况的变化,水下抛石和水下坡脚淘刷、淤积情况;(4)防洪墙、护岸工程主体的断裂、倾斜情况和整体强度。14.2.2护岸工程变形和破损观测主要包括: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倾斜、裂缝、外观。14.3检测14.3.1应在护岸建筑设施的适当位置设立可靠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根据位移、沉降、裂缝等情况进行定期观测。可通过目测、照相、量测等手段,了解水上部分是否完好,水下部分有无较大沉降、变形。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专项监测,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14.3.2护岸工程的检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定期检测:每年检测一次。(2)专项检测:经历特大洪水、滑坡及人为破坏时,应组织专项检测。14.3.3专项检测的内容包括:(1)抛石护底有无掏空现象,发现有较大沉陷,应及时潜水检查,弄清原因,制定处理方案;(2)沉降缝、伸缩缝填充物有无流失、漏水现象;(3)护岸、防洪墙设施有无渗漏、管漏现象;(4)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测量。14.3.4对技术状况分类在三、四类且需要依据技术检测评估结果进行加固维修设计的护岸工程,其检测内容与评估应符合《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14.4维护14.4.1技术状态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的护岸,可根据护岸原样进行修复性维修。14.4.2技术状态为第三类和经鉴定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的护岸,应根据检测和鉴定结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改造方案制定和施工图设计。14.4.3护岸常规性维修和大修的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14.4.3。护岸常规性大修与维修内容与周期表14.4.3 类别 维修内容 周期(年) 大修 1.护岸胸墙、堤身2.护基块石补抛 8~105~7 维修 1.堤面、堤顶2.镶面石 3~52~314.4.4护岸工程的维修范围包括:胸墙堤身、护面块体、护脚块体、抛石棱体、堤顶和护坡植草。14.4.5对建筑道路功能的防洪大堤,结构本身应满足荷载受力要求。14.4.6内河码头护岸工程在洪水期前应进行专项检查,制定相应的防洪预案,对堤身或堤基隐患严重、洪水期发生过重大险情的应进行加固。15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水深维护15.1一般规定15.1.1应定期对航道、港池和锚地进行水深测量,有效提高维护水深。15.1.2港口通航水域的水深测量一般采用GPS定位系统和多波束水深测量系统,在淤泥质水域,可采用适航水深测量。15.1.3应定期对航道、港池和锚地进行水深维护,当水深达不到使用标准时,必须进行疏浚。15.1.4严禁在港池、航道和锚地内进行水产养殖和捕捞作业。15.1.5应定期对航标、锚标等助航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进行定位校核。15.1.6严禁向航道、港池和锚地扔放杂物,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货物等落入水中。15.1.7码头建成竣工或航道、港池和锚地浚深竣工后,必须对其水域进行水下扫海。15.1.8对于高桩码头,应定期对码头下岸坡进行水深测量。15.2内河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水深维护15.2.1内河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水深维护标准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的有关规定。进港航道在枯水期航宽、水深难以维护满足时,可适时调整降低维护尺度标准。15.2.2内河港地、进港航道和锚地的维护性水深检查测量一般宜在汛后和枯水期进行。15.2.3内河港地、进港航道和锚地的维护性水深测量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泾流进港航道每年测量不宜少于2次。在枯水期出浅的航道,应增加出浅期水深测报次数,每月不宜少于2次。(2)港池每年不宜少于1次水下地形测量。(3)锚地水深测量周期可根据维护要求和地形变化情况确定。15.2.4进港航道存在碍航浅滩水深不够时,可采取调标、改槽或疏浚等措施进行维护。15.2.5港池水深不够时,可采取疏浚措施维护;港池泊位水域因冲刷水深超深过大时,应采取抛石护底等维护措施。15.2.6锚地水深不够时,可采取疏浚措施维护。因航道变化,锚地影响通航时,锚地应迁移或缩小范围。15.2.7内河航道维护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的有关规定执行。15.3沿海港口港池和航道的维护15.3.1航道通航水深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港池通航水深图比例尺不小于1:3000。15.3.2认定有水下障碍物时,应在探测水下障碍物之前和打捞水下障碍物之后,在适当水域范围内进行水下扫海。探测水下障碍物时,应测定其位置、范围、顶部最浅水深和障碍物的性质。无法正确判定障碍物的性质时,应由潜水员探摸确定。对沉没物体,还应测定其长宽和出泥高度。15.3.3海港港池和航道的检查周期15.3.3.1各港口视严重回淤、回淤、轻淤、微淤及不淤等不同类型,水深测量周期可视本港口的实际情况而定,但港池和航道必须以能满足设计的通航能力为原则。15.3.3.2码头前沿货物散落海中较频繁、航道港池中有水下障碍物时,应对码头前沿及有水下障碍物的水域水深进行局部加测。15.3.3.3台风风暴及大风后对航道及港地的水深应进行加测。15.3.4海港港池和航道的维护15.3.4.1在进行维护疏浚时,根据港口回淤情况和生产需求,可采用一次性维护疏浚方法或常年性维护疏浚方法。15.3.4.2在进行维护疏浚时,应尽可能避免环境污染和二次回淤。15.3.4.3在进行水深养护或维护疏浚时,施工前水深测图和施工后验收测图的测量方式和方法要一致。15.3.4.4在进行维护疏浚时,一般不应采用适航水深测量方法进行验收。15.3.4.5码头装卸作业不慎将货物落入港地、或在航道及港池内发现有水下障碍物而影响与航道等级相应船舶通航时,必须及时进行打捞。16港区道路及堆场维护16.1一般规定16.1.1应加强对港区道路及堆场的检查、检测与维修。16.1.2当道路及堆场发生沉陷、变形等不明原因的突变时,应进行专项检测、查明原因并及时修复。16.1.3新建、改建、扩建后的主要道路和堆场,原则上应维持3-5年内不进行大修和开挖。16.1.4不得擅自进行占有、开挖和损坏道路的作业。16.1.5堆场不得擅自超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应设置堆载荷重标志。16.1.6除专用堆场外,不得擅自在一般堆场内堆存化肥及其它具有腐蚀性的货物。16.1.7每年雨季和汛期前后,应对堆场排水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16.1.8对于技术状态为第一类、第二类的道路和堆场,应适时进行维修。16.1.9对初步确认技术状态为第三类、第四类的道路和堆场,应委托由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大修或改造。16.1.10道路和堆场大修或改造工程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16.1.11应建立道路和堆场的检测及维护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16.2道路维护16.2.1应加强港区道路的检查与维护。16.2.2港区道路的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1)路面破损、隆起及沉陷情况。(2)路面的基础稳定、结构强度、表面平整度及抗滑、积水情况等。(3)道路的使用与保护情况。(4)由于地下管线损坏造成路面沉陷的。(5)由于排水不畅或井盖损坏造成杂物堆积、路面积水的。16.2.3应加强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路面检查与维护。16.2.4进行道路检查时可采用下列方法。16.2.4.1采用人工巡检的方式,并通过照相、摄像等记录损坏情况和变形范围、地点与位置。16.2.4.2采用手持落锤弯沉仪等检查道路整体强度,并可结合实地开挖试坑、取样试验进行检查。16.2.4.3采用连续式平整度仪进行路面平整度测量和检查。16.2.4.4用路面摩擦系数测定仪进行路面抗滑能力和摩擦系数的测定。16.2.5道路检查一般包括日巡检、周巡查、月巡查及年度检查。16.2.6道路的检查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16.2.6。道路的检查内容与周期表16.2.6 检查部位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周期 道路面层与基础 局部凹陷及隆起 人工检查、仪器测量 随检 开裂、破损 人工检查、仪器测量 1年 与堆场连接处的高差及缝隙 人工检查、仪器测量 1年 排水系统 人工检查 每年雨季和汛期16.2.7技术状态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的道路,可根据道路原样进行修复性维修。16.2.8技术状态为第三类和经鉴定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的道路,应根据检测和鉴定结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改造方案制定和施工图设计。16.2.9道路常规性维修和大修的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16.2.9。道路常规性维修和大修的内容与周期表16.2.9 类别 维修内容 周期(年) 大修 1.沥青混凝土面层2.混凝土面层 8~108~12 维修 1.沥青混凝土面层2.预制板块 2~31~216.2.10当道路发生下列变形和破损时,应及时进行维护。(1)沥青路面发生麻面、坑槽、裂缝、波浪形变形、翻桨、积水等现象且影响正常使用。(2)混凝土路面发生坑洞、裂缝、破碎、隆起及沉陷、积水等现象且影响正常使用。(3)因行驶超重车、履带车等特殊机械造成路面损坏。(4)由于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等进行道路开挖,造成路面不均匀沉降且影响正常使用。(5)由于冻害或水浸泡等原因造成基础下沉、路面损坏。(6)由于雨水井、检查井等井盖损坏或缺失,造成道路积水、影响车辆行驶安全。16.2.11当发现路面井盖塌陷、缺损或者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组织修复。16.2.12应及时清理路面垃圾等杂物,保证排水通畅。16.2.13冬天采用撒盐溶雪的路面,应进行淡水或中水冲洗路面。16.2.14对易受冻害或水浸泡的道路段基础,应采取防冻、防汛措施保护道路基础。16.3堆场维护16.3.1应加强港区堆场的检查与维护。16.3.2堆场的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堆场基础的稳定、堆场面层结构的损坏、面层的平整度和堆场排水系统。16.3.3堆场检查经常采用人工检查与仪器测量等方式。16.3.3.1人工检查通常采用巡检的方式,并通过照相、摄像等记录损坏情况和变形范围、地点与位置。16..3.3.2用读数显微镜或塞规测裂缝的宽度,用手持落锤弯沉仪等检查堆场强度,并可结合实地开挖试坑、取样试验进行检查。16.3.3.3常用检查仪器有:连续式平整度仪进行对场面平整度测量,水平仪测定与前承台连接处的高差,用超声波测定仪测裂缝的深度等。16.3.4堆场的检查内容和周期可参照表16.3.4。堆场的检查内容与周期表16.3.4 检查部位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周期 堆场面层与基础 局部凹陷及隆起 人工检查、仪器测量 随检 开裂、破损 人工检查、仪器测量 1年 与码头、道路连接处的高差及缝隙 人工检查、仪器测量 1年 排水系统 人工检查 每年雨季和汛期16.3.5技术状态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堆场,可根据堆场原样进行修复性维修。16.3.6技术状态为第三类和经鉴定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的堆场,应根据检测和鉴定结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大修或局部改造方案制定和施工图设计。16.3.7堆场常规性维修和大修的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16.3.7。堆场常规性维修和大修的内容与周期表16.3.7 类别 维修内容 周期(年) 大修 1.沥青混凝土面层2.混凝土面层 8~108~12 维修 1.沥青混凝土面层2.预制板块 2~31~216.3.8堆场发生下列变形时应进行维护。(1)由于堆场的不均匀沉降引起面层凹陷、开裂及破损。(2)由于超载堆货引起堆场沉降和损坏。(3)由于装卸作业引起堆场面层损坏。(4)堆场与码头前承台连接部的高程差及缝隙过大。(5)堆场的排水系统损坏或堵塞,发生积水货损现象。16.3.9应加强对堆场使用安全检查及高程测量,对有明显破损和变形的堆场,应适当增加检查次数。16.3.10混凝土路面板出现裂缝、坑洼等现象时,应及时修复。16.3.11伸缩缝的填缝料出现缺损或溢出,应及时填补或清除,并应防止杂物挤压进入接缝内,影响混凝土路面板的正常伸缩。16.3.12方块砖堆场出现严重下沉时,应及时进行翻铺。方块砖出现破碎、缺角时应及时进行更换。17港区铁路及装卸设备轨道维护17.1一般规定17.1.1港区铁路及装卸设备轨道维修应检修及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17.1.2港区铁路管理属于专用线或专用铁路管理。17.1.3铁路线路和设备应定期进行大修,有计划按周期对线路和设备进行更新和修理,恢复和提高线路设备强度,增强轨道承载能力。17.1.4铁路线路和设备应适时进行维修,保持线路设备完整和质量均衡,有效延长线路和设备使用寿命。17.1.5在无缝线路地段进行施工时,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17.1.6不得擅自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17.1.7进行铁路线路大修、改造等施工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满足《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专用线管理等的有关规定。17.2港区铁路维护17.2.1应加强港区铁路使用安全和技术状况的检查。17.2.2铁路线路主要检查内容与检查周期可参照表17.2.2。铁路线路主要检查内容与周期表17.2.2 检测项目 检测内容 周期 轨距、水平、三角坑 沉降、变形 月检 轨向、高低 沉降、位移、伤损 月检 曲线正矢 圆顺 季检 无缝线路轨条位移 胀、鼓、横移 月检 无缝轨焊接质量及垂直度 平顺 半年 钢轨探伤检查 损伤 半年 钢轨、道岔磨耗 磨耗量 季检17.2.3每年春季和秋季应进行线路和设备的全面检查,并进行线路和设备的技术状态评定。17.2.4铁路线路大中修周期应按照线路累计通过总重确定,并可根据各线的实际线路条件、设备状况和运输条件等进行调整。线路和设备调整周期可参照表17.2.4。线路和设备调整周期表表17.2.4 轨道条件 周期(通过总重,Mt) 轨型 大修 中修 维修 60kg/m无缝线路 700 300-400 100-150 60kg/m普通线路 600 300-350 50-75 50kg/m无缝线路 550 300 70-100 50kg/m普通线路 450 250 40-60 43kg/m及以下钢轨普通线路 250 160 3017.2.5当钢轨累计疲劳重伤平均达到2-4根/km时,应安排线路大修。17.2.6铁路道床应保持饱满、均匀和整齐,并应根据道床不洁程度有计划地进行清筛,保持道床弹性和排水良好。17.2.7道床应按规定保持密实,防止轨枕空吊、道床翻浆。17.2.8应保持轨枕无连续失效,并应有计划的抽换失效轨枕。17.2.9普通线路和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及时更换。桥上或隧道内的钢轨发生轻伤时,应及时进行更换或处理。17.2.10应做好钢轨养护维修工作,预防和整治钢轨病害,延长钢轨使用寿命。17.2.11应对轨面擦伤和剥落掉块进行焊补,应及时打磨钢轨肥边、马鞍型磨耗等。17.2.12应加强钢轨接头错牙、硬弯等病害的处理,并应结合更换道碴、垫碴、垫枕下胶垫等方法,综合整治钢轨接头病害。17.2.13应有计划的采用钢轨打磨列车进行预防性打磨,当钢轨顶面轮轨接触处出现鱼鳞纹或波浪型磨耗达到轻伤时,应进行修理性打磨。17.2.14当扣件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进行修理或更换:(1)螺旋道钉折断、浮起,螺帽或螺杆丝扣损坏、严重腐蚀。(2)垫圈损坏或作用不良。(3)弹条、扣板(弹片)损坏或不能保持应有的扣压力。(4)扣板、轨距挡板严重磨损,扣板、轨距挡板前后离缝超过2mm。(5)挡板座、铁座损坏或作用不良。17.2.15铁垫板和道钉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道钉浮起或松动时应及时整治。17.2.16铁垫板折断、变形、严重锈蚀或丧失固定立柱螺栓功能时,应及时更换。道钉顶头脱落、严重锈蚀或下颚磨耗达3mm及以上应及时更换。17.2.17接头夹板折断、螺栓孔之间有裂纹等应及时更换:17.2.18接头螺栓折断,严重锈蚀、丝扣损坏或杆径磨耗超过3mm时应及时更换。垫圈折断或失去弹性应及时更换。17.2.19轨道加强设备应保持数量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有计划地补充。防爬设备的安装数量和方式与线路锁定要求不相适应时,应及时调整。17.2.20轨道轨距杆折断或丝扣损坏,螺帽、垫圈、铁卡等损坏或作用不良应及时更换。轨道轨撑损坏或作用不良、防爬器折损、穿销不紧或作用不良、防爬支撑断面损坏、腐朽或作用不良时及时更换。17.2.21道岔、尖轨、可动心轨、基本轨及各种零件损伤或缺失时,应及时进行修理、更换和补充。17.2.22无缝线路锁定轨温必须准确、均匀。并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放散和调整工作。17.3装卸设备轨道维护17.3.1装卸机械轨道主要检测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装卸机械轨道主要检测内容与周期表17.3.1 检测项目 检测内容 周期 轨道全长 沉降、倾斜 1-2年 轨顶标高 高差 1年 轨距 旁弯、变形 1年 轨道接头 高差、错位间隙 半年 联接零件 夹板、螺栓、垫板、垫圈等 半年 轨枕 间距、破损 1-2年 护轮槽 深度、宽度、与轨道高差 1年 锚碇设施 使用情况 半年17.3.2机械轨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更换或维修。(1)钢轨在任何部位有裂纹、变形且不满足使用要求时。(2)钢轨磨耗严重且超过允许值时。(3)轨端或顶面剥落掉块,掉块长度超过30mm,深度超过8mm或顶面擦伤深度超过2mm时。17.3.3钢轨联接部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更换:(1)接头夹板断裂,螺栓孔之间出现裂纹。(2)接头螺栓或锚固螺栓折断或严重锈蚀。(3)垫圈损坏变形或失去弹性。(4)扣件损坏或变形,不能保持应有的扣压力。(5)垫板磨穿、断裂或变形。17.3.4轨枕道渣结构的混凝土轨枕更换或维修时,可拆除全部垫板对起道地段进行捣固,并对非起道地段进行局部重点捣固。17.3.5道床捣固时应在钢轨两侧各450mm范围内均匀捣实,枕下道床应填充饱满。17.3.6无枕无渣结构的轨道进行标高调整时,宜采用增减或调整垫板的方法。垫板应垫在轨底与橡胶垫之间,调整垫板每处不得超过两块。若需帮焊螺栓时,不宜超过两次。17.3.7联接零件应定期涂抹润滑油保护,螺栓宜加扣塑料盖。17.3.8应随时清扫轨道槽,保证排水畅通,检修方便。18仓库及生产辅助建筑物维护18.1一般规定18.1.1港口仓库按其用途划分主要包括散杂货仓库、专用仓库、拆装箱库以及物流用仓库等。按其结构形式划分主要包括钢结构、木结构、混凝土结构以及其他混合型结构等。18.1.2生产辅助建筑物主要包括港区内各种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变电所、加压泵站等各种辅助建筑物等。18.1.3不得擅自改变仓库及生产辅助建筑物的设计荷载和使用标准。不得擅自变更仓库及生产辅助建筑物的用途及外型。18.1.4当仓库和生产辅助建筑物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并超过设计允许范围时,应及时进行鉴定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筑物使用安全。8.1.5仓库及生产辅助建筑物应按防风、防汛、防潮有关规定作业,并应制定应急预案。18.1.6仓库应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应经常检查并保持完整好用。18.1.7应定期进行技术状态评定,对于技术状态为第一类、第二类的仓库及生产辅助建筑物应适时进行维修。18.1.8对初步确认技术状态为第三类、第四类的仓库及生产辅助建筑物,应委托由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大修、加固或者改造。18.1.9对仓库及生产辅助建筑物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改造时,必须进行大修或加固方案的论证和施工图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18.1.10仓库及生产辅助建筑物大修或加固工程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18.1.11应建立仓库及生产辅助建筑物的观测、鉴定、维修和加固等技术档案,并应加强动态管理。18.2仓库维护18.2.1应加强对仓库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测与维护,最大限度减少货物损失。18.2.2应加强对仓库屋面防水、地面开裂等情况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18.2.3应加强对仓库主体结构的沉降、倾斜、变形以及开裂等情况的检查与检测。18.2.4应加强对仓库消防设施、附属设施的检查,制定应急预案。18.2.5仓库的主要检查内容与周期可参考表18.2.5。仓库主要检查内容与周期表18.2.5 检查部位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周期 地面 不均匀沉降、地面凹陷、开裂、破损、地面混凝土腐蚀等。 人工检查 随检 墙体 开裂、倾斜等 人工检查、仪器测量或取样检测 随检 柱 开裂、钢筋腐蚀混凝土剥落、倾斜、柱顶与梁连接性能差等。 1年 梁 挠度偏大、混凝土开裂、钢筋绣蚀混凝土剥落等。 1年 外墙饰面 饰面开裂、剥落 1年 屋面 防水层 人工检查 雨季或汛期 附属设施 雨篷、明沟及下水道损坏。 人工检查 随检 消防设施 配置、功能 人工检查 月检18.2.6对仓库进行检测时,宜采用下列方法和仪器设备。18.2.6.1人工目测或尺量地面凹陷、破损的位置和范围、裂缝长度等。18.2.6.2用读数显微镜或塞规测裂缝的宽度,用超声波测定仪检测裂缝的深度。18.2.6.3用槌击地面或墙面检查有无空鼓,用回弹仪检测混凝土强度等。18.2.6.4用钻孔取样试验检测氯离子含量和碳化深度。18.2.6.5用水平仪测不均匀沉降及地面凹陷量,用吊垂球或气泡倾斜仪测量墙体的倾斜。18.2.6.6用水准仪测量高程并计算沉降量和变形量等。18.2.7当仓库发生下列损坏和变形时,应及时进行维护。(1)仓库地面产生不均匀沉陷,空鼓、开裂和破损。(2)仓库墙体出现开裂或者发生倾斜。(3)仓库屋面渗漏,天沟、落水管及水斗内受堵积水或排水不畅。(4)仓库柱子、墙体及大门被流动机械碰撞损坏。(5)主要梁构件出现挠度和裂缝、钢筋露筋锈蚀、混凝土表面剥落破损、预埋件松动等。(6)外墙饰面风化剥落、砖砌灰缝损坏等。18.2.8除专用仓库外,不得擅自在一般仓库内堆存化肥及其它具有腐蚀性的货物。18.2.9不准进入仓库内的机械严禁入库。进行库内作业的机械不得碰撞库门、墙和柱子,当发现撞损应及时处理。18.2.10允许机械作业的仓库,应在库门、柱等易受到碰撞的部位加设护角、护栏等,防护高度不得低于1.4m。18.2.11雨季前后应对仓库屋面漏雨、天沟、落水管及水斗等排水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8.2.12仓库屋面不得擅自进行其它作业。18.2.13仓库在进行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同时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18.2.14仓库常规性大修和维修的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18.2.14。仓库常规性大修和维修的内容与周期表18.2.14 类别 维修内容 周期(年) 大修 1.屋面防水2.仓库地面3.电器线路 5~lO8~108~10 维修 1.铁皮屋面2.铁皮维护墙体3.库内钢屋架防腐涂层4.门窗5.室内外涂装 3~54~55~83~S4~618.3生产辅助建筑物维护18.3.1应加强对生产辅助建筑的检查、检测与维护。18.3.2应加强对屋面防水、墙体裂缝等情况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18.3.3应加强对房屋主体结构的沉降、倾斜、变形以及开裂等情况的检查与检测。18.3.4应加强对给排水设施、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等房屋附属设施的检查与维修。18.3.5生产辅助建筑物的主要检查内容与周期可参考表18.3.5。生产辅助建筑物主要检查内容与周期表18.3.5 检查部位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周期 墙体 开裂、倾斜等 人工检查 随检 梁、柱 开裂、钢筋腐蚀混凝土剥落、倾斜、损坏等。 人工检查 1年 外墙饰面 饰面开裂、剥落 人工检查 1年 屋面 防水层 人工检查 雨季或汛期 附属设施 雨篷、明沟及下水道损坏。 人工检查 随检 消防设施 配置、功能 人工检查 月检18.3.6对生产辅助建筑物进行检测时,可参照第18.2.6条所列方法。18.3.7技术状态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的生产辅助建筑物,可根据设施原样进行修复性维修。18.3.8技术状态为第三类和经鉴定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的生产辅助建筑物,应根据检测和鉴定结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改造方案制定和施工图设计。18.3.9当生产辅助建筑物发生下列损坏和变形时,应及时进行大修:(1)房屋整体产生不均匀沉降;(2)墙体出现开裂或者发生倾斜;(3)屋面渗漏,天沟、落水管及水斗内受堵积水或排水不畅;(4)主要梁构件出现挠度和裂缝、钢筋露筋锈蚀、混凝土表面剥落破损;(5)外墙饰面风化剥落、砖砌灰缝损坏等。18.3.10雨季前后应对屋面漏雨、天沟、落水管及水斗等排水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8.3.11应加强检查房屋钢筋混凝土构件,发现裂缝、剥落、钢筋锈蚀较为严重的,要及时进行构件承载力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18.3.12房屋砌体结构如出现严重裂缝时,应进行鉴定和评估,并应采取维修加固措施。18.3.13房屋屋面漏水时应及时修补。瓦屋面大修宜采用镀锌瓦等轻型材料代替。18.3.14门窗应保持开启灵活,钢门窗锈蚀的应进行除锈油漆。损坏严重的应及时更换。18.3.15生产辅助建筑物常规性大修和维修的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18.3.15。生产辅助建筑物常规性大修和维修的内容与周期表18.3.15 类别 维修内容 周期(年) 大修 1.屋面防水2.电器线路 5~lO8~10 维修 1.墙体维护2.钢屋架防腐涂层3.门窗4.室内外涂装 4~55~83~S4~619钢结构维护19.1一般规定19.1.1钢结构维护主要包括海港工程陆上、水中及其延伸进入海泥中的各种钢结构防腐蚀的维护管理。19.1.2钢结构维护应首先保证结构安全,对钢结构的结构强度鉴定、结构补强设计和施工应符合钢结构设计与施工规范的有关要求。19.1.3对处于易燃易爆环境中的钢结构进行防腐蚀设计、施工及维护管理时,应对拟采用的防腐蚀技术和施工工艺的安全性进行论证。19.1.4进行钢结构防腐蚀施工时,应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并应严格执行港区安全管理规定。19.1.5钢结构防腐蚀维护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钢结构的设计、施工资料,包括竣工日期和竣工图纸;(2)钢结构防腐蚀涂料、阴极保护的设计、施工方案和竣工图纸;(3)钢结构特殊检查、常规检查和详细检查记录和处理意见等;(4)防腐蚀施工的监理、检测和验收资料。19.1.6钢结构的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款外,还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S153)的有关规定。19.2变形与破损19.2.1钢结构腐蚀根据港口环境的影响,应划分为大气区、浪溅区、水位变动区、水下区和泥下区。19.2.2港口工程钢结构的变形主要包括结构受力状态的改变、结构断面因腐蚀等原因造成削减和缺失等。19.2.3由于电化学腐蚀引起的港结构防腐蚀层的破损主要包括:(1)单纯电化学腐蚀造成的全面腐蚀;(2)单纯电化学腐蚀造成的缝隙腐蚀、异种金属间接触腐蚀以及各种状况的局部腐蚀;(3)钢结构表面由于电化学与机械作用共同产生的腐蚀造成的结构损坏和变形。19.2.4钢结构由于恒定应力下造成的应力腐蚀和破损。19.2.5钢结构由于交变应力下造成的腐蚀而引起钢结构的腐蚀疲劳变形。19.2.6钢结构由于振动、冲刷造成的磨损腐蚀及空泡腐蚀,引起结构损坏和破损。19.3钢结构检测19.3.1钢结构的腐蚀与防腐调检查应包括特殊检查和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19.3.2当发生台风、地震、特大海潮等自然灾害时,应对所引发的异常情况、腐蚀事故等进行特殊检查。19.3.3在日常使用和管理中,应对钢结构的腐蚀与防腐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正常维护性检查。19.3.4防腐涂层的外观检查应包括检查涂层破损情况、分辨破损的类型、估测破损的范围和程度等。19.3.5阴极保护运行检测应包括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牺牲阳极法的阴极保护运行检测,应通过测定钢结构的保护电位、记录数值的变化等评定钢结构的运行状态。19.3.6采用外加电流法的阴极保护系统检测,应包括测量钢结构的保护电位、检查直流电源和监控测量仪器的状态,并应定期对测量仪表进行校核。19.3.7阳极使用环境检查应包括使用环境条件的变化、固定安装状态是否满足条件。如果牺牲阳极被埋入泥中或辅助阳极的定位装置出现损毁时,应进行详细检查和处置。19.3.8应定期对水下钢结构进行潜水探摸和水下摄像,检查钢结构涂层破损和局部腐蚀情况,并及时进行防腐蚀修复或结构补强。19.3.9涂层防腐性能检查应包括防腐涂层的变色、粉化、剥落和破损面积等,发现损坏应及时采取修复措施。19.3.10钢结构腐蚀量的检测宜采用无破损检测法,用超声波测厚仪测量钢结构的壁厚,根据原始厚度和使用时间推算出腐蚀量和腐蚀速度。19.3.11牺牲阳极外观检查和消耗量检测宜同时进行。通过腐蚀产物是否疏松易脱落以及阳极的溶解是否均匀判断阳极的质量。19.3.12牺牲阳极消耗量检测应通过测量阳极的剩余尺寸,检测阳极发生电流是否满足需要。19.3.13对实施阴极保护的钢结构应测量各单元构件之间的连接电阻,检测保护电流的分布和通电连续性。19.3.14钢结构的主要检查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19.3.14。钢结构主要检查内容与周期表19.3.14 项目分类 检查项目 检查部位 检查内容 检查周期 常规检查 防腐涂层外观检查 水上涂装钢结构 涂层破损情况 1年 阴极保护运行检测 水中钢结构 保护电位、仪表状态 1年 阳极使用环境检查 水中钢结构 海泥面标高、阳极固定 1年 详细检查 水下外观检查 水中钢结构 局部腐蚀、涂层破损 2-3年 涂层防腐性能检查 水上钢结构 鼓泡、剥落、锈蚀 2-3年 腐蚀量检测 钢结构 测定钢结构壁厚 2-3年 阳极外观检查 牺牲、辅助阳极 腐蚀产物表面溶解情况 5年 阳极消耗量检测 牺牲阳极 测定阳极实际尺寸 5年 电连接检测 阴极保护钢结构 测定连接电阻 5年19.4防腐蚀维护19.4.1钢结构的防腐蚀维护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19.4.1.1通过对钢结构常规检查、特殊检查和日常检查,确定钢结构防腐涂层和阴极保护系统技术状态。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修复措施。19.4.1.2钢结构防腐涂层发生局部破损时应及时修复,当损坏面积达到总涂装面积的50%以上时,应全部重新涂装。19.4.1.3当保护电位达不到最小保护电位值(-850mV,Cu/饱和CuSO4参比电极)时,应及时采取局部增设阳极等措施。当牺牲阳极损消严重时,应及时更换阳极。19.4.2应通过对钢结构腐蚀和防腐蚀的检查,对钢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寿命评估,必要时应采取结构加固和补强措施。19.4.3钢结构防腐涂装的修复应遵守下列原则:19.4.3.1涂层破损处的表面清理应采用喷砂除锈,其表面清洁度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及除锈等级》(GB8923)中规定的Sa2级。19.4.3.2防腐涂层修补时,其搭接部位的涂层表面应无油污、污染、附着物,并应具有表面粗糙度。19.4.3.3修补用涂料应能满足现场的施工环境条件要求,应采用与原涂装配套或能相容的防腐涂料。19.4.3.4涂层修补施工应严格遵守施工限定条件,当温度低于5℃、相对湿度大于85%或钢结构表面温度低于露点以上3℃时,应停止施工。19.4.3.5对于潮差区的涂层修复,应选用能在水中固化或带水固化的防腐涂料。19.4.4阴极保护的修复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现场使用条件。20油罐、化工罐及配套管线维护20.1一般规定20.1.1油罐、化工罐及管线应定期检测,适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20.1.2油罐、化工罐及管线的检测与维护应做到技术可靠、操作安全、维护经济。20.1.3对油罐、化工罐及管线进行专项检测、鉴定与维护,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科研、设计与施工企业承担。20.1.4在油罐、化工罐罐区进行检测、鉴定和维护,应严格遵守安全、消防、环保等有关规定。20.1.5油罐、化工罐及管线的检测、鉴定和维护资料应及时归档。20.2油罐及化工罐20.2.1应加强对油罐及化工罐的检查与检测。20.2.2检测前应准备基础资料、相关技术标准,检测中应记录准确完整。20.2.3油罐、化工罐主要检测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20.2.3。油罐、化工罐主要检测内容与周期表20.2.3 检测项目 内容 方法 周期 罐基础 沉降、变形 人工检查、仪器测量 1年 罐底部 渗漏、腐蚀、变形、 人工检查,仪器测量 月检 罐壁 壁板 渗漏、变形、倾斜 人工检查,仪器测量 随检 保温层、防腐层 腐蚀、损坏 人工检查,仪器测量 1-3年 人孔、盘梯 变形、腐蚀 人工检查 随检 浮顶、固定顶 变形、裂纹、渗漏 人工检查 随检 腐蚀 仪器测量 1年 呼吸阀、安全阀 损伤、堵塞、工况 人工检查 随检 浮船 渗漏、腐蚀 人工检查 随检 浮顶密封、挡雨板 损伤、堵塞、密封 人工检查 随检 防雷、防静电装置 接触电阻 仪器测量 半年 消防系统 水泵、泡沫泵工况 运转 随检20.2.4实施阴极保护系统或加缓蚀剂等化学药剂的储罐及化工罐,应定期进行阴极保护参数和缓蚀剂等化学药剂效果的检测。20.2.5凡使用10年以上的金属储罐,每年应对顶板及上层壁板进行测厚。20.2.6油罐与化工罐的维护应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20.2.6.1应定期对油罐罐体进行全面防腐蚀处理,对局部破损应及时修复。20.2.6.2罐底防腐宜采用涂层防腐和阴极保护并用的方法。20.2.6.3油罐及化工罐的附件应随时检查、维修或更换。20.2.7应对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20.2.8对油罐、化工罐进行维修时,应符合《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2005)的有关规定。20.2.9油罐、化工罐常规性维修和大修的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20.2.9。油罐、化工罐常规性维修和大修的内容与周期表20.2.9 类别 维修内容 周期(年) 大修 1.罐体保温层2.罐体防腐处理 5~75~7 维修 1.液压安全阀油2.各种阀门、配件3.罐体防腐涂层 12~32~320.3输油(化工)管线20.3.1管线主要检测内容、方法与周期可参照表20.3.1。输油(化工)管线主要检测内容与周期表20.3.1 检测项目 内容 方法 周期 管墩、支架 沉降、变形、腐蚀 人工检查 1-3年 管线 位置与变形 人工检查、仪器测量 2-3年 腐蚀、裂纹、缩孔 人工检查 随检 绝热层、防腐层 损坏、腐蚀 人工检查 1年 法兰 变形、松动、脱落 人工检查 随检 伴热管 腐蚀、渗漏 人工检查 1年20.3.2对有阴极保护装置的管线,每年应进行一次阴极保护装置和参数的检测。20.3.3对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定期测量壁厚。20.3.4管线维护应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20.3.5应定期对管线进行全面防腐蚀处理和绝热层检查与维修。20.3.6应经常检测管线的静电接地装置,保证其完整有效。20.3.7对管线进行焊接等方式维修时,应符合《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2005)的有关规定。20.3.8管线阀门表面应保持清洁,阀门阀杆应经常维护并确启闭灵活。20.3.9管线常规性维修和大修的内容与周期可参照表20.3.9。管线常规性维修和大修的内容与周期表20.3.9 类别 维修内容 周期(年) 大修 1.管线保温层2.管线防腐处理3.蒸汽管线4.污水管线 5~75~710~128~lO 维修 1.液压安全阀油2.各种阀门、配件3.管线防腐涂层 12~32~321给排水设施维护21.1一般规定21.1.1给排水设施维护应建立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和定期检查制度。21.1.2港区给排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纳入港口建设总体规划,应污水、雨水分流。21.1.3不得擅自改变排水管道和排水沟的功能。21.1.4不得擅自在检查井上设闸堵水或截流取水。21.1.5给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应对其它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21.1.6地下供水管道的敷设应在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损坏供水设施。21.1.7冬季应对供水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21.1.8在排水干线两侧五米内,支线两侧三米内不得修建构筑物、建筑物以及植树、埋杆或堆压物资。21.1.9严禁向排水设施直接排放或倾倒污水、废水和液化气废液、粪便、垃圾等杂物。21.1.10严禁向排水明沟、明渠内倾倒垃圾、残土、废渣等废弃物。21.1.11不得在排水明沟、明渠或在其控制范围内挖洞、取土、采砂、打井、开沟及堆放物件、修建各种建(构)筑物。21.1.12不得擅自从排水明沟、明渠内接入排水管。21.1.13用于排水设施的井盖、井圈、井篦子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21.2给水设施的维护21.2.1给水设施应进行下列内容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1)港区内主供水管上闸阀及道路上的给水井、检查井、雨水井是否堵塞、井盖是否有破损或缺失;(2)生活水泵、消防水泵、潜水泵等运行情况;(3)储水池、池壁与水管连接等渗漏情况;(4)阀门、管道及附件的密封情况;(5)给水井、检查井等。21.2.2室外消防栓每季度应进行试放水检查。21.2.3给水设施的检查内容、方法和周期可参照表21.2.3。给水设施检查的内容与周期表21.2.3 检查部位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周期 储水设施(沉淀池、过滤池、清水池等) 池底、池壁开裂或破损 人工检查,探测仪检查 1-2年 给水管线 破损、腐蚀 人工检查,仪器探查 随检 消防栓、用水栓阀门、水表等 密封件老化或磨损 人工检查 随检 给水井、检查井 淤堵积水 人工检查 随检21.2.4当给水设施发生下列破损及变形时应及时进行维护。(1)给水管因腐蚀或破损、断裂产生渗漏;(2)因施工开挖造成给水管损坏;(3)供水站储水设施由于基础沉降、开裂等发生渗漏;(4)因附属设施老化及磨损发生渗漏。21.2.5在检查中发现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维护措施。21.3排水设施的维护21.3.1排水设施主要包括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检查井、雨水井、通气井等排水附属设施。21.3.2应加强对港区内排水设施的巡视检查和定期检查。21.3.2.1应对排水管道、水管阀门的渗漏、损坏情况进行检查。21.3.2.2应对排水管、沟及检查井、雨水井等进行定期检查和汛期检查。21.3.2.3 应在汛期前对排水管、沟、渠及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检查。21.3.3排水设施主要检查内容和方法可参照表21.3.3。排水设施主要检查内容与周期表21.3.3 检查部位 检查内容 检查周期 雨水井、检查井 结构损坏、堵淤及使用情况 季检或随检 排水管道 使用与淤积情况 季检 变形、腐蚀、渗漏等 1年 排水沟渠 淤积阻塞、盖板缺损、结构损坏及使用情况 半年 排放口 挡土墙、标志牌及使用情况 半年 淤塞、腐蚀、基床冲刷情况等 1年 潮闸门 腐蚀、损坏及运行和密封情况 月检 筛网、格栅 淤塞、腐蚀、变形、缺损、启闭灵活性等情况 半年 21.3.4应加强对港区内排水设施的维护。21.3.4.1及时清理落入明沟、明渠内阻碍排水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21.3.4.2每年枯水期应对明沟、明渠进行一次淤积情况检查。21.3.4.3应在汛期前对排水管、沟、渠及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清疏和维护。21.3.4.4应保持排水沟、渠、截流管道、收水口及检查井、雨水井等排水畅通。21.3.4.5当排水闸、阀因密封胶垫硬化及磨损而渗漏水时应及时为维护。21.3.4.6应定期对潮闸门进行拷铲、注油润滑、更换零件以及防腐蚀维护。21.3.5当排放口挡墙、护坡及跌水消能设备有裂缝、倾斜等损坏现象应及时处理。低于海面和河滩的排放口应定期进行疏浚。21.3.6在排水干线管道、明沟及明渠、排水泵站周围3m范围内,不得擅自建造建筑物,打桩和堆放重物。21.37由于施工造成排水管损坏漏水,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应进行索赔。22资料管理22.1一般规定22.1.1港口设施资料包括纸质技术档案资料、电子技术档案资料、影像及图片资料等。22.1.2港口设施原始档案资料不得任意改动。如需改动,应进行区别性标注,并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签署记录。22.1.3当港口设施的建设、改造、科研以及专项检测等完成时,必须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档案验收应与工程或项目验收同时进行。22.1.4工程建设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影像记录应一并存档。22.1.5应建立港口设施信息档案,加强对地下管网检测、码头使用状况监测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22.2建设过程的有关资料22.2.1港口设施在建设、改造以及大修过程中的技术资料是进行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重要基础。应加强对港口设施建设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22.2.2港口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1)施工中预留的沉降、位移、变形等观测点的原始资料及其观测数据。(2)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修改及竣工图、施工监理报告、检测报告、影像及有关会议纪要等资料。(3)施工过程中进行的试验、检测以及研究报告等资料。(4)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记录及其处理结果等资料。(5)研究项目过程中的有关试验、检测与分析报告等资料。22.2.3新建或改造过程中没有埋设长期观测点的港口设施,竣工交接时应补埋观测点、标注坐标,并应进行测量记录,整理归档。22.2.4工程建设中的控制点、测点等坐标的位置必须记录归档。22.3档案资料22.3.1港口设施检测档案应包括:(1)港口设施日常巡视中对异常现象或损坏情况的记录和处理;(2)对港口设施进行春检、秋检等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或损坏情况的记录和处理;(3)对设施异常或损坏情况的检测方案、检测数据和相关资料、检测分析评估报告及其结论意见;(4)检查、检测、鉴定和验收过程中的会议纪要等资料。22.3.2港口设施维护档案应包括:(1)对港口设施进行检查、检测、评估、鉴定等过程的全部资料。(2)对港口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或大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纸、审查会议纪要以及竣工验收资料。(3)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的监理档案、质量监督档案以及使用单位意见等资料。(4)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隐蔽记录和影像资料。22.3.3港口设施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从事故鉴定、抢修方案到施工组织、质量监督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技术资料应及时收集并归档。22.3.4码头等港口设施因船舶碰撞等原因造成损坏时,对事故调查、鉴定、索赔以及组织施工,恢复原功能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资料以及时整理归档。22.3.5临时进行装卸、运输大件货物以及系靠泊大型船舶的方案、评估以及实施全过程的资料应及时收集并整理归档。22.3.6港口设施改变原设计工况或使用标准时的安全评估以及验算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22.3.7码头前沿安装大型机械的安全评估以及验算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22.3.8港口设施的维修、大修和改扩建有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22.3.9港口设施的检测与维护资料用表见附录B。22.4台帐管理22.4.1应建立港口地下管网设施的测绘台帐,并应加强动态管理。22.4.2应建立码头、航道、堆场、仓库等重要港口设施台帐,并应加强动态管理。22.4.3港口设施台帐主要形式与内容见附录C。附录A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评定标准A.1码头技术状态评定标准A.1.1重力式码头技术状态评定标准A.1.1.1重力式码头技术状态评定标准应符合表A.1.1.1的规定。重力式码头技术状态评定标准表A.1.1.1 序号 项目内容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1 变形、变位 在设计允许范围内,整体稳定 略超出设计允许范围,整体稳定 超出设计允许范围,且在缓慢进行 有显著变形与位移,且继续发展 2 主要结构及构件 完好 基本完好,钢筋混凝土构件有缝宽≤0.2mm的表层裂缝及缺角掉边等破损 钢筋混凝土构件有较多掉块、局部露筋或贯通裂缝与断裂, 严重损坏 3 钢结构及构件 完好 基本完好,腐蚀减薄量≤设计允许值的30% 略有腐蚀、减薄量≤设计允许值的90% 严重腐蚀损坏,局部腐蚀坑深≥3mm 4 基床和基础 完好 基本完好,局部有冲刷、漏沙、淘空现象 有明显冲刷、漏沙、淘空现象 出现严重冲刷、漏沙、淘空 5 附属设施 齐全完好 局部略有损坏,但基本上符合使用要求 损坏严重,影响船只正常靠泊和机械行驶 不能继续使用 6 抗作比计算 A级 B级 C级 D级注1:设计允许减薄量系指设计腐蚀裕量;注2:抗作比为,其中、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A.1.1.2变形和变位观测内容主要包括:码头横向水平变位、沉降、倾斜以及后方陆域地表局部沉陷等。A.1.1.3重力式码头主要结构及构件包括:胸墙、卸荷板、胸墙块体、胸墙垫板、轨道梁等构件;如主要结构及构件为钢结构,则采用钢结构及构件的分类标准进行技术状态分类。A.1.1.4基床和基础检查主要包括:码头前沿基床和基础的冲刷情况、后方回填倒滤层破坏情况以及回填料的漏失情况。A.1.1.5重力式码头安全性评估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第8.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抗倾稳定性、抗滑稳定性、整体稳定性、基床和地基承载力和结构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分级。A.1.1.5重力式码头抗作比计算包括:抗倾稳定性、抗滑稳定性、整体稳定性、基床和地基承载力和结构构件的承载力等项目,具体计算方法和等级评定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第8.2.1.3条的规定,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项目评定级别。A.1.2高桩码头技术状态分类标准A.1.2.1高桩码头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符合表A.1.2.1的规定。高桩码头技术状态分类评定标准表A.1.2.1 序号 项目内容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1 主要结构及构件 完好无损 基本完好,钢筋混凝土构件有缝宽≤0.2mm的表层裂缝、缝长≤20%构件长的腐蚀裂缝及缺角掉边等破损。轨道梁、基桩无破损 钢筋混凝土构件有贯通性裂缝、剥落露筋,或有缝长≥30%构件长的腐蚀裂缝。轨道梁、基桩有微细裂缝破损 严重损坏 2 钢结构及构件 完好 基本完好,腐蚀减薄量≤设计允许值的30% 略有腐蚀、减薄量≤设计允许值的90% 严重腐蚀损坏 3 变形、变位 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略超出设计允许范围,但已基本稳定 明显超出设计允许范围,且缓慢发展 有显著变形与位移,且继续发展 4 接岸结构基础 完好 基本完好 局部损坏 严重损坏 5 附属设施 齐全完好 局部略有损坏,但基本上符合使用要求 附属设备损坏严重,影响船只正常靠泊 不能继续使用 6 安全性评估 A级 B级 C级 D级 6 抗作比计算 A级 B级 C级 D级注1:抗作比为,其中、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A.1.2.2高桩码头主要结构及构件包括:桩基、桩帽、轨道梁、横梁、纵梁等构件;如主要结构及构件为钢结构,则采用钢结构及构件的分类标准进行技术状态分类。A.1.2.3变形和变位观测主要包括:码头位移、沉降、桩基的位移和倾斜、上部结构构件的挠度和扭曲以及接岸结构的倾斜、位移和沉降等。A.1.2.4结岸结构基础主要包括:接岸结构基础的冲刷、淘空和破损情况。A.1.2.5高桩码头安全性评估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第9.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上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桩基的承载力、接岸结构的承载力和稳定性以及岸坡稳定验算分级。A.1.2.5高桩码头抗作比计算主要包括:上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桩基的承载力、接岸结构的承载力和稳定性以及岸坡稳定验算分级。安全性评估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第9.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A.1.3板桩码头技术状态分类标准A.1.3.1板桩码头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符合表A..1.3.1的规定。板桩码头技术状态分类标准表A.1.3.1 序号 项目内容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1 主要结构及构件 完好无损 基本完好,钢筋混凝土构件有缝宽≤0.2mm的表层裂 钢筋混凝土构件有贯通性裂缝、剥落露筋,或有 严重损坏 缝、缝长≤20%构件长的腐蚀裂缝及缺角掉边等破损。基桩无破损 缝长≥30%构件长的腐蚀裂缝。 2 钢结构及构件 完好 基本完好,腐蚀减薄量≤设计允许值的30% 略有腐蚀、减薄量≤设计允许值的90% 严重腐蚀损坏 3 变形、变位 在设计允许范围内,整体稳定 略超出设计允许范围,但已基本稳定 明显超出设计允许范围,且在缓慢进行 有显著变形与位移,且继续发展 4 基床和基础 完好 基本完好,局部有漏沙、淘空 有明显漏沙、淘空现象 出现严重漏沙、淘空 5 附属设施 齐全完好 局部略有损坏,但基本上符合使用要求 附属设备损坏严重,影响船只正常靠泊 不能继续使用 6 安全性评估 A级 B级 C级 D级A.1.3.2板桩码头主要结构及构件包括:前墙、锚碇墙或锚碇桩、导梁、胸墙或帽梁、导梁、轨道梁等构件;如主要结构及构件为钢结构,则采用钢结构及构件的分类标准进行技术状态分类。A.1.3.3变形和变位观测主要包括:码头横向水平变位、倾斜、码头面沉降与变形、前墙变形、锚碇结构变位、斜拉桩或斜顶桩变位、轨道梁间距及顶高程变化等。A.1.3.4基床和基础检查主要包括:码头前沿基床和基础的冲刷情况、墙后回填料的流失情况及排水孔的有效性。A.1.3.5钢结构及构件主要包括:钢板桩及锁口、钢拉杆等。A.1.3.6板桩码头安全性评估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第7.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码头整体稳定性、前墙和锚碇墙或锚碇桩的稳定性及承载力、拉杆的承载力和导梁、轨道梁、胸墙或帽梁的承载力验算分级。A.1.4斜坡码头及浮码头技术状态分类标准A.1.4.1斜坡码头及浮码头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符合表A.1.4.1的规定。斜坡码头及浮码头技术状态分类标准表A.1.4.1 序号 项目内容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1 主要结构及构件 完好无损 基本完好,钢筋混凝土构件略有破损和裂缝,砼构件有裂缝及缺角掉块 有损坏,钢筋混凝土构件有较多掉块及漏筋,砼构件有破坏及断裂, 严重损坏 2 钢结构及构件 完好 基本完好,腐蚀量不超过设计允许值 略有损坏,腐蚀量略超过设计允许值 严重腐蚀损坏 3 变形、变位 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略超出设计允许范围,但已基本稳定 明显超出设计允许范围,且在缓慢进行 有显著变形与位移,且继续发展 4 实体斜坡道 完好 基本完好,局部有漏沙、淘空 有明显漏沙、淘空现象 出现严重漏沙、淘空 5 附属设施 齐全完好 局部略有损坏,但基本上符合使用要求 附属设备损坏严重,影响船只正常靠泊 不能继续使用 6 安全性评估 A级 B级 C级 D级A.1.4.2斜坡码头及浮码头的主要结构及构件包括:系船块体、定位墩导桩、撑杆墩、斜坡码头轨道梁、梁板和桩柱、浮码头升降架、钢引桥等构件;如主要结构及构件为钢结构,则采用钢结构及构件的分类标准进行技术状态分类。A.1.4.3斜坡码头及浮码头变形和变位观测主要包括:(1)系船块体、定位墩导桩、撑杆墩及撑杆、锚块等趸船系留设施的变位与变形;(2)钢引桥的变位与变形;(3)斜坡码头路面、轨道、轨道梁或轨枕、梁板、桩柱、墩台或挡土墙的变位与变形;(4)浮码头升降架、固定引桥面、梁板、桩柱、墩台或挡土墙的变位与变形。A.1.4.4钢结构及构件主要包括:钢引桥及其连接部件、锚链等。A.1.4.5斜坡码头及浮码头安全性评估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第10.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趸船系留设施承载力、斜坡码头结构构件承载力、浮码头结构构件承载力、钢引桥承载力和岸坡的整体稳定性验算分级。A.2防波堤技术状态分类标准A.2.1防波堤技术状态分类应符合表A.2.1的规定。防波堤技术状态分类标准表A.2.1 序号 项目内容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1 上部结构 位移和倾斜在设计允许范围内,胸墙等结构构件完好无损 位移和倾斜略超出设计允许范围,胸墙等结构构件基本完好 位移和倾斜超出设计允许范围,且在缓慢进行,胸墙等结构构件有较严重损坏 严重位移和倾斜,且继续发展,胸墙等结构构件严重损坏 2 堤身 位移、沉降和倾斜均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位移、沉降和倾斜略超出设计允许范围 位移、沉降和倾斜明显超出设计允许范围 严重位移、沉降和倾斜 3 护面块体、护脚块体和抛石基床 散乱、位移和下沉均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散乱、位移和下沉略超出设计允许范围 散乱、位移和下沉明显超出设计允许范围 严重散乱、位移和下沉 4 护底结构层 位移、下沉和宽度变化均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位移、下沉和宽度变化略超出设计允许范围 位移、下沉和宽度变化明显超出设计允许范围 严重位移、下沉和宽度变化 5 安全性评估 A级 B级 C级 D级A.2.2防波堤主要结构及构件包括:栅栏板、胸墙或堤顶块石、墙身或桩基、护底块石等。A.2.3变形和变位观测主要包括:防波堤横向水平变位、胸墙和护面块体的变形、墙身或桩基的位移或倾斜、防波堤面沉降与变形、栅栏板变形、护底结构层沉降与变形等。A.2.4防波堤安全性评估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第11.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斜坡式防波堤与护岸栅栏板的承载力、胸墙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定性验算分级,直立式防波堤与护岸沿堤底和堤身各水平缝及齿缝的抗倾稳定性、沿基床底面的抗滑稳定性、构件承载力、基床和地基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定性验算分级。趸船系留设施承载力、斜坡码头结构构件承载力、浮码头结构构件承载力、钢引桥承载力和岸坡的整体稳定性验算分级。A.3护岸技术状态分类标准A.3.1护岸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符合表A.3.1的规定。护岸技术状态分类标准表A.3.1 序号 项目内容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1 上部结构 位移和倾斜在设计允许范围内,胸墙等结构构件完好无损 位移和倾斜略超出设计允许范围,胸墙等结构构件基本完好 位移和倾斜超出设计允许范围,且在缓慢进行,胸墙等结构构件有较严重损坏 严重位移和倾斜,且继续发展,胸墙等结构构件严重损坏 2 堤身 位移、沉降和倾斜均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位移、沉降和倾斜略超出设计允许范围 位移、沉降和倾斜明显超出设计允许范围 严重位移、沉降和倾斜 3 护面块体、护脚块体抛石基床 散乱、位移和下沉均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散乱、位移和下沉略超出设计允许范围 散乱、位移和下沉明显超出设计允许范围 严重散乱、位移和下沉 4 护底结构 位移、下沉和宽度变化均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位移、下沉和宽度变化略超出设计允许范围 位移、下沉和宽度变化明显超出设计允许范围 严重位移、下沉和宽度变化A.4堆场技术状态分类标准A.4.1堆场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符合表A.4.1的规定。堆场技术状态分类标准表A.4.1 序号 项目内容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1 基础 完好 基本完好,局部略有沉降 不均匀沉降严重 基础破坏 2 面层 完好、平整 基本完好、局部轻微损坏、龟裂 面层普遍损坏、龟裂、凹凸不平 损坏严重 3 排水系统 完好,排水畅通 基本完好,局部淤塞、积水 系统普遍损坏、泄水阻塞 4 照明、消防等附属设施 齐全、完好 基本齐全、完好,局部损坏 普遍损坏、残缺 A.4.2堆场主要结构及构件包括:基础、沥青或混凝土面层、排水系统或照明、消防等附属设施等。A.4.3变形和变位观测主要包括:基础的不均匀沉降、面层裂缝开展及破碎。A.5仓库技术状态分类标准A.5.1仓库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符合表A.5.1的规定。仓库技术状态分类标准表A.5.1 序号 项目内容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1 基础 稳定 基本稳定,沉降均匀,且不超过允许值 沉降不均匀,略超过允许值且缓慢发展 沉降严重且仍继续发展 2 主体结构 完好 基本完好 损坏 严重损坏 3 屋面防水 完好,无渗漏 基本完好,局部老化、起泡开裂,有轻微渗漏 多处老化、起泡开裂,普遍渗漏 4 地面 完好、平整 基本完好,局部沉陷,损坏面积小于10% 多处沉陷,损坏面积大于10% 5 门窗 完好、无损 基本完好 普遍损坏 6 室内排水、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 排水畅通,设备齐全完好 排水基本畅通,附属设备基本齐全完好 排水系统损坏,附属设备残缺不全 A.5.2仓库主要结构及构件包括:基础、仓库主体结构、屋面、地面、门窗、排水及消防等附属设施等。A.5.3变形和变位观测主要包括:基础的不均匀沉降、仓库主体结构的倾斜与变形、屋面的防漏性、地面的沉陷与损坏、门窗的变形等。A.6技术状态评定程序A.6.1港口设施技术状态评定程序见图A.6.1。技术状态评定程序图图A.6.1附录B 港口设施的检测与维护资料用表B.1港口设施检测用表B.1.1设施检查记录表见表B.1.1。设施检查记录表表B.1.1 序号 检查项目 设施状况 设施损坏处理措施 检查单位:检查人:部门主管:年月日B.2港口设施动态管理用表B.2.1新建港口设施档案资料交接单表B.2.1。新建港口设施档案资料交接单表B.2.1 工程名称 竣工日期 交接日期 竣工资料 册 竣工图纸 册 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处理意见:移交单位:移交人(签字):年月日附录C港口设施台帐C.1港口设施台帐(水工主页)港口设施台帐(水工主页)表C.1 设施编号 设施名称 使用单位 计量单位 数量 投产日期 使用年限(年) 资产原值(万元) 设计能力 结构形式 设施标高(M) 设施长度(M) 设施宽度(M) 设施面积(M2) 设施荷载T/M2 水深(M) 前方 后方 前方 后方 前方 后方 年度填表人 历年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内容 维修实际投资(万元) 历年秋检情况及发现问题 秋检评定等级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备注 当年 累计 C.2港口设施台帐(市政主页)港口设施台帐(市政主页)表C.2 设施编号 设施名称 使用单位 道路等级 投产日期 使用年限(年) 资产原值(万元) 位置 长度(M) 宽度(M) 面积(M2) 面层结构 基础结构 桥梁(座) 管涵(道) 检查井(座) 雨水井(座) 铁路道口(处) 起点 止点 年度填表人 历年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内容 维修实际投资(万元) 历年秋检情况及发现问题 秋检评定等级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备注 当年 累计 C.3港口设施台帐(桥梁主页)港口设施台帐(桥梁主页)表C.3 设施编号 设施名称 设计荷载T/M2 设计时速KM/H 桥面纵坡 桥面标高(M) 投产日期 使用年限(年) 资产原值(万元) 主桥结构 引桥结构 主桥(M) 引桥(M) 工作台(M) 面层 上部 下部 面层 上部 下部 长 宽 长 宽 长 宽 全桥总长(M) 全桥面积(M2) 伸缩缝 挡土墙形式 跨径(M) 长(M) 宽(M) 数量(根) 面积(M2) 年度填表人 历年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内容 维修实际投资(万元) 历年秋检情况及发现问题 秋检评定等级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0 备注 当年 累计 C.4港口设施台帐(铁路主页)港口设施台帐(铁路主页)表C.4 设施编号 设施名称 单位 数量 经由道岔 有效长(m) 全长(m) 渡线长(m) 钢轨类型 轨枕类型 木枕 砼枕 整体 起 经由 止 T45 位置 T50 位置 根/米 根/米 根/米 道岔 道口 曲线 种类 组 左开 右开 转辙设备 岔枕数量(根) 处 有人看守(处) 道口中心里程(m) 道口宽(m) 曲线半径(m) 曲线长(m) 道口房 拦木形式 钢铁路桥 钢筋混凝土路桥 结构形式 层数 建筑面积(m2) 长(m) 宽(m) 全长(m) 跨度(m) 孔数(个) 全长(m) 跨度(m) 孔数(个) 设施宽度(m) 设施坡度‰ 投产日期 使用单位 资产原值(元) 资产重估值(元) 年度填表 历年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内容 维修实际投资(万元) 历年秋检情况及发现问题 秋检评定等级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0 备注 当年 累计 C.5港口设施台帐(给排水主页)港口设施台帐(给排水主页)表C.5 设施编号 设施名称 使用单位 位置 长度(M) 管线埋深(M) 投产日期 使用年限(年) 资产原值(万元) 起 止 管线材质 管径mm/M 水表井 阀门井 消防栓井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年度填表人 历年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内容 维修实际投资(万元) 历年秋检情况及发现问题 秋检评定等级(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 备注 当年 累计 C.6港口设施台帐(房建主页)港口设施台帐(房建主页)表C.6 设施编号 设施名称 使用单位 投产日期 使用年限(年) 资产原值(万元) 计量单位 数量 结构形式 设施标高(M) 设施长度(M) 设施宽度(M) 设施面积(M2) 设施层数 设施荷载T/M2 年度填表人 历年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内容 维修实际投资(万元) 历年秋检情况及发现问题 秋检评定等级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备注 当年 累计 C.7港口设施台帐(副页)港口设施台帐(副页)表C.7 年度填表人 设施名称 设施编号 历年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内容 维修实际投资(万元) 历年秋检情况及发现问题 秋检评定等级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备注 当年 累计 WelcomeToDownload!!!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实施首次检查(定期检查、异常检查)主要构件辅助设施次要构件根据检查结果能否评定设施技术状态?No实施二次检查(分类检查、专项检查)Yes评定结构物的变化是否在容许的范围内?主要构件辅助设施次要构件确定技术状态精品资料_1315508741.unknown_1315508789.unknown_1315508831.unknown_1315508867.unknown_1315508752.unknown_1315508703.unknown_1315381588.unknown_1315309143.unknown_1315309152.unknown_1220422062.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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