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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23-01-15 8页 doc 22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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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以下简称教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培训管理第三条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取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以下简称教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培训管理第三条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取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第四条申请《培训许可证》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网络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如下:(一)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一式3份);(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包括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教学场所材料,主要包括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教练场地平面图、教室使用权证明、教室平面图、办公用房使用权证明、办公用房平面图等复印件;(四)教学设备清单,主要包括教练车、配套农机具、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主要零部件实物、必要的电教设备等;(五)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主要包括教学及财务人员一览表、教学负责人身份证明、教学负责人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教学负责人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证明、教员身份证明、教员资质证明、专职财务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六)组织管理制度材料,主要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生源预测情况。第五条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要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六条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人的身份、教室、办公用房、教练场地、教练车、教具、教学负责人、教员和财务人员资质、组织管理制度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现场评审专家,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的农机化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原则性强、有担当精神;(二)熟知《管理办法》以及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相关的法规政策,掌握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条件和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工作程序;(三)在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管理或相近工作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能够独立完成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现场评审工作任务。第八条现场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现场评审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的实质内容,客观公正地出具评审报告,并对查验结果和报告真实性负责。第九条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应当在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交申请的,培训许可证公告注销。第十条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教学场所等事项的,应当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第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培训质量。教员考核第十二条教员应当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教练员应当具有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教练员不得少于3人。第十三条申请教员考核应当向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申请表》一式2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  (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申请教练员考核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其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证明。第十四条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复核汇总,复核合格的,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第十五条教员考核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主要采取水平测试的形式,原则上一年一次。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可直接或委托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教员进行水平测试,理论教员主要测试拖拉机驾驶操作有关的法规知识、拖拉机的基本构造原理及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等相关知识。教练员主要测试安全驾驶、操作使用及应急救护等技能。第十六条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对测试合格的教员制发《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证》(以下简称《教员证》)。《教员证》通过网络打印,加盖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公章生效。《教员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年。教学管理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始前和培训结束后,分别将培训和学员培训、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情况表等培训材料报送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核。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一人一档,内容主要包括学员申请表、入学通知、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副本和等内容。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并检验合格。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车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悬挂教练车牌证的整机照片、教练车来历证明复印件、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拖拉机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出厂日期、机身颜色、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等。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备案。逾期3个月仍未报送的,按“限期内仍拒不报送”处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和教员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所持有的教员证:  (一)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从事拖拉机驾驶教学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的;  (四)教员证超过有效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  (五)因违章、肇事等被一次性吊扣拖拉机驾驶证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  (六)被注销拖拉机驾驶证的;  (七)在场地训练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承担次要以上责任的;   (八)违法违纪或为教不廉、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教学工作的。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县(市、区)没有许可的培训机构的,所在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机手”的原则,就近指定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负责该县(市、区)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所指定的培训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备案。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执行。原《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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