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你公司《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的请示》(国寿发〔1999〕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你公司《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的请示》(国寿发〔1999〕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
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此复19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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