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

2018-09-10 1页 doc 24KB 27阅读

用户头像

is_191542

暂无简介

举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你公司《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的请示》(国寿发〔1999〕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你公司《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的请示》(国寿发〔1999〕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此复1999年8月18日
/
本文档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