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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欧盟2005-53-EC指令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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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欧盟2005-53-EC指令中文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3/53/EC号指令 2003年6月18日 欧盟理事会第76/769/EEC号指令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害物质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第26次修订 (壬基苯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和水泥)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注意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行事, 鉴于: 1) 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EEC)1993年3月23日发布的第793/93号理事会管理规程《关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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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3/53/EC号指令 2003年6月18日 欧盟理事会第76/769/EEC号指令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害物质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第26次修订 (壬基苯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和水泥)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注意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行事, 鉴于: 1) 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EEC)1993年3月23日发布的第793/93号理事会管理规程《关于现存物质危害的评估和控制》,评估了壬基苯酚(NP)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对环境构成的危害。此次评估确认需要降低这些危害,并在2001年3月6-7日发表的意见当中,毒性、生态毒性及环境科学委员会(CSTEE)确认了这一结论。 2) 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0年10月23日发布的第2000/60/EC号指令《为共同体在水领域的行事政策建立一个框架》中,壬基苯酚被归为“优先危害物质”一类。依照此指令的第16(6)条款,欧盟委员将提交控制提案,停止或逐步停止这些危害物质的排放、辐射和流失。 3) 在2001年11月7日发布的第2001/838/EEC号委员会建议《关于危害物质风险降低策略和风险评估结果》中,丙烯醛、硫酸二甲脂、4-壬基支链、甲基叔丁基醚这些有害物质被采纳到欧洲经济共同体第793/93号规程的框架中,并提出了对壬基苯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危害限制策略,特别建议对它们的销售和使用采取限制。 4) 为了保护环境,欧盟委员会受邀考虑对理事会于1986年6月12日发布的第86/278/EEC号指令《关于环境保护》进行修正,特别是对于土壤,当排放的污水被应用到农业当中,并考虑对浇灌到土地上的污水淤泥中的壬基苯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建立浓度限值管制。 5) 为了进一步保护环境,某些会导致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排放、辐射或流失到环境中的应用,对这些用途和投放市场应予以禁止。然而,对农药和杀虫剂中相关的辅料的禁止,应当与当前经过国家授权的含有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作为辅料的农药和杀虫剂产品的有效性没有违背,这些农药和杀虫剂产品在此指令生效之前已经经过允许,除非是授权已经过期。 6) 科学研究表明水泥制作过程中含有六价铬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如果长时间与皮肤直接接触。水泥的所有用途都存在长时间与皮肤直接接触的风险,除了受控制的密闭的并完全自动化的过程。 7) 毒性、生态毒性及环境科学委员会(CSTEE)已经证实了水泥中存在的六价铬对健康的负面影响。 8) 个人保护是必需的,但并不能完全防止皮肤与胶合剂的接触。此外,根椐1998年4月7日发布的理事会第98/24/EC号指令《关于保护工人的健康与安全,不受与工作相关的化学试剂的危害》所包含的保护措施的层次(依照89/391/EEC指令第16条之(1)的第十四个单独的指令),当替代不可能的时候,应确保工人具有优先的权利,使与有害物质接触减少到最低程度,当通过其它的保护措施并不能防止接触时,应采取个人保护措施。 9) 为了保护人类的健康,因此,有必要禁止水泥的用途和投放市场。特别是,当水泥的使用和投放市场或其制作过程中含有超过2ppm的六价铬,而活动中可能会与皮肤产生接触,这些应当予以禁止。在受控制的密闭式和自动化的过程中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而应当予以豁免。应可能在最早的阶段使用还原剂,例如:在生产水泥时。 10) 为进一步保护人类的健康,欧盟委员会受邀考虑修改98/24/EC指令中的附录1,以便于对灰尘建立一个具有约束力的职业接触限值。 11) 六价铬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2000年9月18日发布的第2000/53/EC号指令《关于报废汽车》中和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2003年1月24日发布的第2002/95/EC号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危害物质》中被禁止使用。六价铬的其它用途在一个风险评估的主体内容中也被审查,并且欧盟委员会受邀尽快提出合适的法案来对付已经被确认到的风险。 12) 欧盟理事会于1976年7月27日发布的第76/769/EEC号指令《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害物质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也应作相应修订。 13) 本指令的目的是为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和水泥引入协调的条款,由此维持内部市场的运作并按照共同体条约第95条的要求,确保高水平的健康和环境保护。 14) 关于水泥中的六价铬含量,采用一个协调的测试方法对于本指令的应用是比较理想的,但不得推迟本指令生效的时间。因此,根椐第76/769/EEC号指令的第2a条。欧盟委员会应制订这样的一种方法。最好是建立一种欧盟范围内的,如果合适的话,可以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制订。 15) 本指令不会影响到共同体法律规定的保障工人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包含在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6月12日发布的第89/391/EEC号指令《关于鼓励改善在职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的措施介绍》中和基于以上指令的独立指令中,特别是欧盟理事会1990年6月28日发布的第90/394/EEC号指令《保护工人不受致癌物质中的危害》(依据89/391/EEC指令第16(1)条和98/24/EC号指令的第六个单独的指令)。 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1. 第76/769/EEC号指令的附录1应根椐本指令的附录进行修订。 2. 当前国家对于含有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儿为辅料的农药和杀虫剂作的授权的有效性,应当不会受到此指令的影响,直到授权作废。这些农药和杀虫剂在本指令生效前,已经经过授权的允许。 第2条 在应用76/769/EEC指令的附录1第47点时,依据上述指令第2条之a中制定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采用一种协调的水泥测试方法。 第3条 至2004年7月17日,成员国应制订并公布符合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并立即通知欧盟委员会。 成员国应当从2005年1月17日执行这些条款。 当成员国执行这些措施时,它们应当包括对本指令的引用或在它们的官方出版物中附有参考本指令的内容。成员国应制订参考本指令的方法。 第4条 本指令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之后开始生效。 第5条 本指令将分发至各成员国。 2005年12月14日完成卢森堡。 欧洲议会主席 欧盟理事会主席 P.COX G.DRYS 附录 以下第46和47点将增加到76/769/EEC指令的附录1中: 46. (1)壬基苯酚C6H4(OH)C9H19 (2)壬基酚聚氧乙烯醚(C2H4O)nC15H24O 当用作以下目的时,作为物质、制品的成份其最高浓度不得≥质量的0.1%,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1)工业或公共的清洗剂,除了: —在受控制的密闭式干洗系统中,清洗液被回收或焚烧, —清洗系统经过特殊的处理,清洗液被回收或焚烧; (2)家庭清洗剂 (3)纺织品和皮革的处理,除了: —处理过程中不会被排放到废水中, —系统经过特殊的处理,用水在生物处理之前经过预处理完全除去有机成份; —羊皮脱脂; (4)在农业中,用在清洗或浸润动物乳头的乳化剂中; (5)金属加工,除了: —在受控制的密闭系统内使用,清洗液被回收或焚烧; (6)用于纸浆或纸的制作; (7)化装品; (8)其它个人品,除了: —杀精子剂 (9)农药和杀虫剂中的辅料。 47.水泥 (1)当水解时,如果含有可溶性六价铬超过总干重的0.0002%,不得使用此水泥或含此水泥的制品,或投放于市场。 (2)如果使用了还原剂,应与共同体其它关于危害物质及制品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的条款的执行没有违背,水泥和含水泥的制品应清楚地标识并不可被擦掉,标识上应有包装日期、维持还原剂活性并保持可溶性六价铬浓度处于第一节中的限值之下的储存期限和储存条件。 (3)通过降低要求,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受控的密闭系统和完全自动化过程中的使用和投放市场。在此过程中,水泥和含水泥的制品完全通过机器处理,并且不存在与皮肤接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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