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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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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问题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 王文最近,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至此,两部委就社团会费的问题联合发过3次文件。最早是在1992年发布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当时,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来自政府,靠财政拨款维持生存的社团为多数,为防止社团向企业、社会、个人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政府决定对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交纳不超过10元;单位会员每年交纳300一2000元不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
谈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问题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 王文最近,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至此,两部委就社团会费的问联合发过3次文件。最早是在1992年发布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当时,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来自政府,靠财政拨款维持生存的社团为多数,为防止社团向企业、社会、个人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政府决定对社会团体的会费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交纳不超过10元;单位会员每年交纳300一2000元不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团体被推向了市场和社会,变过去的等、靠、要为自主、自立、自强,很多社团负责人转变观念,主动出击,寻找机会,找准定位,发挥自己的优势。在这种形势下,许多社会团体强烈呼吁,要求提高现有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旧的会费标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团体发展和活动的需要。为此,2003年民政部民管局对社会团体的会费问题进行专题的调研。从国外了解的情况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是由政府来制定的,他们认为:社会团体的会费问题应该是社团自己的事情,收多少,标准高低,应该由会员说了算。同时,我们还先后召开了行业协会、学术性社团不同类型社团的座谈会,就会费的标准应该由谁来制定和标准提高多少才能满足社团的要求等问题,听取他们的意见。在2003年之前会费标准很低的情况下,社团会费的收取率平均是30%一40%,低的有10%,高的也没有超过60%。也就是说,会费收取率的高低不是取决于会费标准的高低,而是取决于社团为会员服务质量的高低。一个社会团体为会员服务不多,每年的会费是很难收上来的。如果社团拿会费去做其他用途,就会直接影响会员交会费的积极性。社会团体的类型多,情况复杂,有行业协会、学术性社团、联合性社团等,每一类型、每一个社团的情况都千差万别。很多行业协会提出会费标准要提高到10倍甚至更高才能满足他们发展的需要;而一些学术性社团提出,现在的标准我们都收不上来,再提高就更难收取了。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我们得出结论: 很难制定出一个唯一的标准来满足各类社团的需求。既然会费是涉及到每个会员切身利益的间题,应该由每个社团的会员大会来决定。所以,我们提出了大胆的设想:取消会费统一标准,让每个社团自己来定。经过和财政部的同志多次沟通和协调,关于放开会费标准的意见被接受了,双方达成共识。2003年,民政部、财政部第二次正式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但对于社团会费完全放开,毕竟是第一次,所以还是有些担心和顾虑,怕又会再出现“三乱”现象,所以当时我们在制定文件时,确定了适用期两年,也就是说文件的适用期从2003年7月到2005年7月,如果会费标准放开后,出现许多问题,可能还要进一步再研究。从两年的实践看,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由社团会员大会制定的精神符合大多数社团的需求,受到了广大社团的欢迎。社团都能依照有关规定的原则和办法合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严格遵守会费标准备案制度,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同时,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我们在社团会费备案和社团年检工作时对社团规范化运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少数社团在制定会费标准的问题上由理事会甚至常务理事会代替会员大会的做法及时提出,予以纠正。同时,对个别社团不规范使用会费收据的情况予以监督。总之,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是会员大会的职责之一,按照会员大会的程序进行。社会团体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今后在有关的法规中我们也将体现这个精神。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由社团按照民主的程序自行决定,是符合社团发展的需要的。目前,我国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会费、有偿服务收入、其他合法收入。可以说在我国目前经济条件下生存的社会团体,会费是经费来源的重要方面,有些社团会费收入占全年总收人的比例相当大。从今年社团年检的情况看,有66.8%的全国性社团向会员收取会费,平均会费收入占全部收人的22%。社会团体是会员的结合体,在反映会员诉求、保障会员权利、提供行业服务等方面发挥其优势。社会团体只有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帮助会员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才有生命力,才有生存的根基。因此,我们希望所有社团在会费标准的制定、会费的使用等方面切实从会员利益出发,坚持自愿原则,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同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制定会费标准,坚持会费收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转载2006年10月29日《中国社会报·民间组织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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