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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制度汇编

2022-08-03 5页 doc 157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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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颖

本人从事行政人力工作,在工作中积累了大量文档,希望能分享给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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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制度汇编市应急管理局制度汇编目录TOC\o"1-1"\uXX市应急管理局党委议事规则PAGEREF_Toc3289\h3XX市应急管理局长办公会议制度PAGEREF_Toc32221\h8XX市应急管理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PAGEREF_Toc6453\h10XX市应急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PAGEREF_Toc25137\h13XX市应急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流程图PAGEREF_Toc475\h18XX市应急管理局选人用人制度PAGEREF_Toc6272\...
市应急管理局制度汇编
市应急管理局制度汇编目录TOC\o"1-1"\uXX市应急管理局党委议事规则PAGEREF_Toc3289\h3XX市应急管理局长办公会议制度PAGEREF_Toc32221\h8XX市应急管理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PAGEREF_Toc6453\h10XX市应急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PAGEREF_Toc25137\h13XX市应急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流程图PAGEREF_Toc475\h18XX市应急管理局选人用人制度PAGEREF_Toc6272\h21XX市应急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PAGEREF_Toc13767\h25XX市应急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PAGEREF_Toc31425\h28XX市应急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制度PAGEREF_Toc21523\h30XX市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PAGEREF_Toc4941\h34XX市应急管理局办公用品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PAGEREF_Toc26687\h36XX市应急管理局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制度PAGEREF_Toc8684\h38XX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PAGEREF_Toc12541\h41XX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PAGEREF_Toc17638\h43XX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PAGEREF_Toc20652\h47XX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PAGEREF_Toc3366\h54XX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PAGEREF_Toc19297\h79XX市应急管理局党委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局党委是市委在局机关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局机关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第三条基本原则局党委会讨论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问,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集体领导原则。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局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局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二)平等原则。局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议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委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四)分工负责原则。局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第四条议事范围(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结合全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执行方案或实施意见;(二)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大财务事项;(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职能的确定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四)讨论决定局管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教育管理等事项;(五)局党委自身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八)其他需要由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五条议事方法局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局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一)确定议题。局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二)充分讨论。局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党委成员)主持,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副主任科员、科室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三)作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应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第六条决策程序局党委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一)调查研究。需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并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二)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三)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议就相关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委成员通报。第七条组织实施局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由党委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局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局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如实施中需对决策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委会议复议。第八条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成员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局机关党委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局党委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局党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市应急管理局长办公会议制度为提高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一、召集主持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二、出席人员局长、副局长和各科室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需有关人员列席的,由局长确定,办公室通知。三、时间安排局长办公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时间、地点由局长或者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告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各参会人员应准时参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四、主要内容1、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2、总结前一段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段工作目标和措施;3、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4、研究解决局各科室请示的重大问题;5、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6、其他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五、议题确定局各科室需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应按程序先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然后交办公室汇总提请主持人决定。每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六、会议程序1、会议由局长主持,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2、议题汇报。相关科室、单位应全面汇报与议题相关内容,局分管领导发表意见;3、充分讨论。讨论发言要紧扣议题,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意见明确,态度明朗;4、民主决策。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在广泛吸收并集中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七、会议要求1、局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讨论、决定问题必须经参会半数以上的人员同意。2、与会人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讨论的问题认真负责,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意见;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八、会议督办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和会议决议的检查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XX市应急管理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组织人事、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无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第三条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班子成员必须全部到会,紧急事项可以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商议。第四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由分管领导提交工作讨论方案。讨论中,“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第五条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财务工作。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分管局领导审批;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批;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分管局领导审批;4三千元以上大额资金的支出。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支出,增加主要领导会签审批手续。一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5局领导报销由本人签字,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长报销由局长审批;6执行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每半年向领导班子报告财务收支等情况,并在局政务公开栏内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确定一名局领导具体分管组织人事工作。下列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所管理干部的任免均实行票决。1申报行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录意向,招聘、辞退岗位工以及对行政(事业)在编人员及岗位合同工的调动和奖惩;2本机关干部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3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使用意见;4上级要求推荐各类人选的提名;5研究决定给予本单位有关集体和个人奖励,处分等;6财务、招投标等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选拔、任免、推荐和调动。(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确定一名除分管财务之外的局领导分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所有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局办公室,分管局领导批准。一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对应大额资金支出规定办理。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价服务实行公开招投标,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招标方案,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所有采购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考评的内容。第七条对本实施细则所述事项不按规定执行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市应急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我局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科学决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2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党委、支部活动、考察培训学习等工作。3年度工作总结。4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岗位设置等。5安全生产执法中案件的查处。6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事项研究。7局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8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9本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10工资待遇、医疗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11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二)重要人事任免1中层干部的任免。2正科级、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3中层干部正职、副职及其他干部的轮岗交流。4县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5对本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6干部考核评价结果的确定。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的支出。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1大额资金在1万元(含1万元)及以上的。2其它需要局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局党委会或局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行政办公会时,可以邀请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三)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局长办公会和局行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中层干部的任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局长办公会或局行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局长办公会和局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凡需经局长办公会和局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三)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位参会人员要明确表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六)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七)凡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一)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在提交会议研究前,局长事前应深入调查,缜密思考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二)监督检查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长汇报,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主动接受监督。五、责任追究(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六、解释权和时效性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XX市应急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流程图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图重要人事任免流程图重大项目安排流程图大额资金使用流程XX市应急管理局选人用人制度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选人用人的新思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方针和原则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必须坚持:(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二、选拔任用干部坚持的条件(一)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善于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实际工作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成绩突出。(二)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领导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政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无官僚主义与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良现象。(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起工作。三、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的资格(一)提任科(股)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二)提任副科(股)级职务的,一般要在科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四、干部的任免程序对干部的选拔任用(科长、副科长)要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四个环节,做到重实践、重实绩、重公论。民主推荐。选拔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采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干部应在全体机关干部中进行,会议当中,应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要把民主推荐作为必需的程序,其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每年结合评议干部进行。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党委进行考察。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和拟提拨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意考察工作实绩,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充分听取领导、机关党组织的建议;要充分重视中层干部及所属部门干部职工的反映,提拔干部必须进行民意测验,请全体干部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得票达不到80%以上的不予提拔。在考察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三)酝酿。在领导、机关党组织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前,对确定的入选和拟任免对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和考察,之后将情况递交领导、机关党组织成员酝酿。酝酿情况应及时收集,并全面、准确地反馈。根据酝酿结果,了解情况,征求意见。确定初步意见,视情况召开局党委会议。(四)讨论决定。在召开会议前,对拟任免人员填写《干部任免表》,正式召开会议。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五、严格遵守纪律。(一)不准以领导圈阅或其它形式,代替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织集体讨论干部的决定。(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八)不准在选拔干部中进行违反党纪党规规定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十一)不准超过上级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选配干部。六、相关事项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和上级规定为准。XX市应急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局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3、局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账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统一规定。4、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5、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6、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工作,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局机关各项开支必须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一)报批制度1、局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报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发票回来由财务按计划审核后,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开支数额较大的,应由局办公会研究后批准。2、购买物品、订阅报刊、杂志以及日常修缮等必须凭正式发票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二)审批权限1、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2、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差旅费按规定予以报销。3、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综合科汇总,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年终或每半年结账一次,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1、固定资产统一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账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2、购进低值易耗品、材料,要做好登记入账工作,保管和采购签字交接,做到账物相符。科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账。四、福利制度医药费、养老金、公积金、独生子女费、干部职工常规检查医疗医药费按统一规定执行。XX市应急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务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接待原则(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统一管理、热情周到、不失礼节、从简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搞好接待工作。(二)本着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二、接待范围(一)上级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二)有关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三)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三、接待程序(一)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客,机关各科室接到信息后,要明确来客单位、人数、姓名、职务、民族、到达具体时间、来我局目的及活动内容,及时通知办公室。(二)对来宾进行公务活动客人的接待,原则上是对口接待、对口陪同、分级接待,由分管领导和科室人员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四、接待自助餐标准为早餐25元/人,午、晚餐70元/人。工作桌餐标准低于150元/人(不含酒水和饮品)。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为50元/人(不含酒水和饮品)。五、接待要求(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不搞超标准接待。(二)接待陪同人员根据办公室签发的派餐单到指定的宾馆、饭店安排食宿。(三)在公务接待中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完成接待任务。六、其他事项(一)坚持招待费用审批一支笔制度,费用统一由办公室结算,局主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审签报销。(二)实行招待费财务单列和定期报告制度。局机关招待费用要单独设立科目,每月一结。机关招待费用要定期向局党组通报,年终要对本年度执行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总结分析。XX市应急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市应急管理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发122号)、XX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大财发61号)、XX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转发《白城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健全完善全市驻村干部待遇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大脱贫发6号),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单位)。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第五条本单位可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不含出租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本单位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不包括出租汽车的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八条住宿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第九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最高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300元,省外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第十二条XX市区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场站)出差,确实发生误餐的,可发给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本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三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十五条XX市区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场站)出差,往返交通费用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据实报销,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第六章扶贫驻村干部待遇第十七条根据驻村考勤情况,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给予第一书记和贫困村工作队员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贴。第十八条本单位每周为第一书记和贫困村工作队员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第十九条本单位利用公用经费每年为第一书记和贫困村工作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条本单位利用公用经费,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第一书记和贫困村工作队员通讯补贴。第七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应用公务卡方式结算。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财物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监督问责第二十三条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应当严格管控,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XX市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局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厉行节约,减少经费开支,结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局机关配备执法用车和应急临时调配用车来保障公务活动的车辆。二、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统筹调配局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局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建立局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对公车使用的日常管理,降低运行成本;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由局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包括:使用事由、使用时间、目的地、使用车辆人员、使用车辆车牌号、驾驶员等)。三、局自有公务用车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专人对对应车辆的驾驶和维保负责,如出现驾驶员请假或不足的情况,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本局工作人员来驾驶;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本局公务用车。四、实行用车登记管理制度。为确保车辆高效、合理使用,各业务科室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应至少提前1天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申请用车同时应提供《XX市应急管理局出差审批单》,办公室方可同意派车。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履行公务用车派车手续的,在用车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可视为非公务用车,将按照违反相关工作纪律来处理。五、出车过程中,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发生车辆违章、扣分罚款、车辆丢失等情况,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公务用车完成后,必须及时将车停放在本局指定停车场内,同时将车钥匙交给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六、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必须到局定点厂家,车辆保养维修实行审批制度,由司机或车辆管理员向局办公室提出意见并填写申请单。保养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由局办公室审批,费用在100元以上的须报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数额较大的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及分管领导报损,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七、车辆年审、交强险、车辆保险由办公室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局办公室负责解释。XX市应急管理局办公用品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固定资产与办公用品采购的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降低办公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局机关办公活动所需物品的正常供应,特制定本办法。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采购应本着“性能价格比最优”的原则进行。一、办公用品的采购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采购人员应对纸张、耗材等产品的价格进行长期跟踪,每次采购应从报价最优的供应商处进行。每次采购应有办公用品数量与价格清单,采购到货后,应由办公人员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且采购人员与库管人员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库管人员应建立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登记办公用品的入库、领用与结存情况。二、固定资产的采购固定资产的采购应做到分次询价,且每次询价应针对同一型号的产品取得二至三家供货商的报价单。采购人员在采购时应将供货商的资料,包括供货商的名称、地址、电话、产品规格型号、报价、保修条件等信息连同采购负责人的意见报给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三、办公用品与固定资产的保管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管理,由指定的库管人员建立办公用品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办公用品的入库、领用、结存情况,领用办公用品由领用人签字。每季度、年度部门对办公用品领用情况进行汇总,对超常规领用情况,要报告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实物管理,建立办公家具与办公设备台账,详细记录办公家具与办公设备的规格、购置日期、数量、单价、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年度结束,由财务人员与办公室对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进行清查、盘点,并制作盘点表。盘点表应与财务记录及台账核对,如有差异,应做出说明并及时处理。XX市应急管理局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工作的规定》(大委办发〔2016〕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大委办发〔2017〕4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全局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工作规定如下:一、明确奖补项目和标准(一)工作性奖励1、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奖励。以工作实绩评定等次,突出差异化考核,进一步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全员工作质效。2、单位系统内部表彰奖励。单位系统内,年终可按照不超过考核总数(人/基层单位/科室)1/3的比例确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数,给予人均不超过500元的物质奖励。单位内部专项工作考核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特殊情况需提请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3、其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单位获得其他县级以上表彰,奖金分配执行颁奖单位的有关文件规定,无文件规定的,所获奖金应统筹用于单位经费。(二)加班、值班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须在法定工作日外提供社会服务或安排24小时值班的,且单位无法安排补休的,可以发放加班、值班费。有加班的科室,应严格按照局加班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清明、端午、国庆、中秋)值班的,在确保值班工作职责到位的情况下,每天安排不超过2个班次,每班次不超过4人,补助标准为150元/人•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慰问费对职工因病住院、逝世(仅指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工伤的慰问,局工会制定相应的细则,原则上每人次不超过2000元;对生育、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一般工作性慰问,每人次不超过1000元。特殊困难和大病患者慰问标准,由单位集体研究议定,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慰问事项按规定执行。(四)单位活动奖励单位内部组织职工活动,可按照参加人员总数1/3的比例给予实物奖励,人均不超过300元。单位全年活动经费须于年初纳入预算,活动的组织需经局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坚持因地制宜、张弛有度的原则,严禁过频过滥。(五)培训讲课费单位举办培训、讲坛等活动,对聘请的外单位人员,讲课费标准参照培训费有关标准;单位内部人员不得发放讲课费。市级范围内,属于本职工作或业务范围内的讲课、技术指导等,不得发放劳务报酬。单位内部的信息、调研等,相关人员不得发放稿费。二、严明发放纪律必须严格规范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除批准发放的项目外,一律不得自行发放各种奖金、补贴、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实物等,正式借用到局机关人员,不得在原单位领取各种奖金、补贴等。各单位须加强本单位奖补发放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奖补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不得提高奖补标准,不得扩大发放范围,每季度将单位发放明细表报局财务科备案。三、从严责任追究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规范执行有关工资、津贴补贴和奖补的相关规定,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局财务科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单位奖补资金来源和发放情况的合规性监督;纪律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在规范奖补发放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对违反规定发放奖补行为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第二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第三条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第四条上级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第五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六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上级组织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査,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XX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有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第二章公开发布  第三条政务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  2.及时准确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并及时撤换已停止执行的法规政策条文。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政务公开。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努力实现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过程公开的转变,最大限度方便监管对象和社会群众。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部门介绍、领导信息等概况信息;  2.法律法规、非涉密的部门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等法规文件;  3.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政务动态、公告公示、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数据等工作动态;  5.人事任免、表彰奖励等人事信息;  6.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等重大财经信息;  7.行政权力、执法依据、执法动态;  8.公开指南;  9.公开年报;  10.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政务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发布:  1.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应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开栏、公开电话、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2.通过政府公报及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局规划宣教科牵头负责);  3.通过XX市公共信用信息“双公示”公开平台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式对外公开(局政策法规和调查评估统计科牵头负责)  4.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做好拟公开信息的审核和报送工作,已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归档,以供公众查阅。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反映其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如认为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纪委市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举报。  第九条市纪委市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依法对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市纪委市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视情追究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XX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和应急管理部的有关要求,结合XX市应急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应急局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办事大厅公示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坚持“谁执法、谁公示”以及“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正等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包括接受委托执法的直属事业单位,下同)负责。第五条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应急管理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予以澄清。第六条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要及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七条本单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内设机构应当结合“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权责清单公开,按照自身职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同时在行政执法事前进行公开,并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第八条本单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和自身承担的行政执法抽查任务,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行政执法事前进行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抽查计划、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检查事项、检查对象等内容进行明确,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第九条本单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依据、审批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办理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示范文本、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现场处理、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有异议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查证的途径。第十一条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依法应当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时,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要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十三条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局机关应当及时将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  当事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更正等工作,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根据自身职责,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牵头具体实施。第十五条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按照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当事人向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承诺,并经相应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第十六条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与较大数额罚款相当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期限为三年。第十七条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5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监督检查(结果)。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执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执法机关等;  (三)行政强制(结果)。执法对象、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执法机关等;  (四)行政确认(结果)。被确认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济类型、确认事项、有效期、确认机关、确认日期等。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应急管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公开方式第二十条本单位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开主要是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以政府(部门)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务大厅信息公示平台为主要载体。  (二)文件主要包括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信息公开栏、明白纸、公共查阅室、咨询台等。第二十一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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